挂靠车辆管理制度+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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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有限公司
合作经营车辆管理办法
一、目的
加强公司车辆统一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良好及有效控制。
二、适合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外协车辆,包括各挂靠车辆,专线车辆等。
三、管理职责
1、行政人事部: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和实施过程中的解释;负责合作协议签定;负责车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负责挂靠车辆保险承办及理赔等相关后续手续;为挂靠车辆代办证件、年度审验、二级维护等,定期组织相关驾驶员进行宣教培训。
2、承运部:负责合作车辆在营运过程中的管理与结算工作;负责对合作车辆的考核与监督,负责做好行政人事部对车辆、人员及费用管理的协同工作。
3、财务部:负责收取挂靠车辆的管理费用;负责对承运部提交的合作经营车辆运费的复核及发放工作。
4、汽修厂:负责合作车辆的二级维修及车辆修理工作。
四、管理流程
1、承运部有外部长期合作经营车辆需求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核准后生效。见附件1《新增合作经营车辆申请表》。
2、生效后的申请表由申请部门转交至行政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
3、财务部配合收取相关费用。
4、承运部应协同其他部门一起做好车辆管理工作。
5、合作关系解除由承运部书面形式知会相关部门及人员。
五、收费标准
1、合作性质分类:挂靠、外协,由申请提出部门确认性质。
3、缴费方式:原则上一年一缴,现金缴纳。由于公司原因提出解除合作关系的,则退还合同未履行部分费用。遇多次催缴无果的,由行政人事部通知承运部、财务部在运费结算中代为扣除相关费用。
六、车辆管理
1、挂靠车辆统一要求安装GPS,外协车辆则根据实际运营需要决定是否安装GPS,各线调度负责GPS报修、检查、拆除等工作。
2、挂靠车身统一标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挂靠车辆自行承担。
3、车辆及司机的日常管理归口承运部门,合作关系解除则由承运部负责书面知会相关部门并办理相应手续。
4、更多管理细则可参见与合作车辆签定的合作协议。
七、附件
1、新增合作经营车辆申请表
2、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3、外协车辆合作协议(个人)
八、说明
1、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合作协议相关规定办理。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他类似或有冲突的规定自行失效,将以本办法为准。
新增合作经营车辆申请表
新增合作经营车辆申请表
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性别:
身份证号码:电话:
家庭住址:
为适应货运市场发展的需要,秉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就车辆挂靠经营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一、车辆信息
挂靠车辆为,车牌号为:,
登记证书编号:,发动机号:,
车架号:。
二、车辆产权
挂靠车辆的产权、行驶证、营运证等相关证件使用权的均属乙方。乙方应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经营货运业务,车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赢亏、照章纳税。
三、挂靠期限
挂靠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挂靠合同不是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能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四、挂靠费用
挂靠期间,乙方向甲方缴纳管理费元/年,停车费元/年,GPS费元/年,二级维修及评定费用元/年,合计金额为:元/年。合同生效后十天内乙方应一次性缴清费用,如逾期未缴清的,乙方应向甲方每逾期1日支付50元滞纳金,甲方有权将该车留置。留置后十日内若乙方仍未缴清,甲方有权将该车变卖,变卖款甲方按合同约定应
收的所有费用优先受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自理费用
1、乙方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的运管费、工商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商务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违章违纪等各种费用。
2、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
3、乙方以及所乙方雇佣的人员在挂靠经营期间发生是行政、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4、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安全机务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机务、安全制度,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教育活动,加强车辆保护,按规定进行正常年、季检;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保险,必须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
理保险手续,并必须投保最高级别的险种,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用其车辆拍卖款和个人家庭财产弥补,甲方概不负责。在行车事故没有完全处理好之前,甲方对乙方车辆拥有扣留权。未办理好车辆保险手续前,乙方车辆不得营运。
3、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
拍卖,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牌、证。经甲方同意的车辆改型、改造、换厢大修,费用由乙方自理,并且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各项管理费用不予减免。
4、乙方使用的所有证件和车辆牌照,乙方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乙方要承担所补办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车辆运行
1、车辆挂靠期间,乙方必须优先保证完成甲方的货物运输任务。甲方有权调度乙方车辆,并对乙方运输行为进行监控、检查。
2、根据客户的需求,甲方有权制订相应的服务标准及要求,作为乙方应履行的义务,乙方车辆运行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3、车辆挂靠期间,乙方应每月向甲方财务部提交相当于运费金额70%以上的过路过桥票、油票以及发生第五条自理费用的合规票据,否则需向甲方交纳罚款壹仟元。
八、运费结算
1、甲方依据调度指令和乙方实际出车情况,每月15日前,将乙方上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