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人民警察法要点总结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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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业务知识第二编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安队伍建设篇第七章人民警察法第一节人民警察法概述一、人民警察法的概念警察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警察法,是指一切有关警察组织、警察行为、警察执法监督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警察法专指警察法典。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此2恩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即属后者。
所谓人民警察法,是指规定人民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它规定了我国人民警察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和行为准则,是确立我国人民警察制度的基本法律。
二、人民警察法的地位与作用警察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体系。
警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警察机关、警察人员和相对人在警察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内部关系是人民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人员之间的关系。
外部关系是人民警察机关、人民警察人员在行使警察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关系。
警察法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等法律文件中,有关人民警察组织、职权和活动准则等法律规范组成的。
其中《人民警察法》是警察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在警察部门中处于基础的地位,起着统帅的作用。
三、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在该法第1条中明确了三点:一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贯彻从严治警方针,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三是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范围:1、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2、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3、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4、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5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由此可见,《人民警察法》所指人民警察范围不仅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而且还包括其他机关的警察,是“大警察”。
黑龙江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用教材:专业基础知识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黑龙江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用教材:专业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包括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公安工作的内容、特点、原则、路线和方针政策,公安执法与行政执法等内容,该书不仅知识全面、内容翔实,而且重点突出,设计科学、实用性强,于考生备考具有事半功倍之绝佳效果.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人们有时将法和法律作为同义词使用,有时又将其作为两个不同的词使用。
在本书中,除特别指明外,将二者作为同义词使用。
法律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含义。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即包括一国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条约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法理等在内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广义的法律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经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公约等。
二、法的本质法律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国家意志。
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律有国家意志性,即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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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民警察法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㈠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㈡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为了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质;3.为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㈢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人民警察的条件即录用:㈠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2.拥护宪法;3.身体健康;4.高中以上文化;5.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⑹自愿从事警察工作。
㈡人民警察的录用:按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三、人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㈠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人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1.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⑴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
⑵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
㈡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5.保护公共财产。
四、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1.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2.地方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3.专业公安机关(铁路、港行、民航、林业、海关)。
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警官、警员、专业技术员、铺助人员。
五、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㈠法律保障:指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①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②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③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有权拒绝执行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指令。
2013权威-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
2013权威-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第一部分法律专业知识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⑴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⑵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⑴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⑵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⑶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基础重点)
七、人民警察法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㈠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㈡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为了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质;3.为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㈢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二、人民警察的条件即录用:㈠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2。
拥护宪法;3.身体健康;4。
高中以上文化;5.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⑹自愿从事警察工作。
㈡人民警察的录用:按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三、人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㈠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人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1.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⑴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⑵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
㈡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5.保护公共财产。
四、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1.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2.地方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3.专业公安机关(铁路、港行、民航、林业、海关)。
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警官、警员、专业技术员、铺助人员。
五、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㈠法律保障:指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①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②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③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有权拒绝执行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指令。
公安招警考试讲解专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于1995 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施行。
本法共八章52条,分别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
考点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规定【重点法条指引】《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19条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为了保证职责的有效履行所享有的资格和权力。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依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是: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的权限是: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实施行政处罚;3.对特定人员实行人身强制;4.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留置盘问;5.依法使用武器;6.依法使用警械;7.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搜查;8.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和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9.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10.限制通行、限制停留和交通管制;11.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2.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基础重点内容汇编)
七、人民警察法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㈠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㈡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为了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质;3.为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㈢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人民警察的条件即录用:㈠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2.拥护宪法;3.身体健康;4.高中以上文化;5.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⑹自愿从事警察工作。
㈡人民警察的录用:按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三、人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㈠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人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1.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⑴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
⑵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
㈡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5.保护公共财产。
四、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1.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2.地方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3.专业公安机关(铁路、港行、民航、林业、海关)。
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警官、警员、专业技术员、铺助人员。
五、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㈠法律保障:指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①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②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③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有权拒绝执行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指令。
人民警察法教案.doc
人民警察法教案第一章总则基本级考试内容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讲课内容:1、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指依法确定的警察在其管辖范围内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必须达到的目标要求。
1)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3)保护公共财产。
4)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2、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
第二章职权基本级考试内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非工作时间人民履行职责的义务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和时限讲课内容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1)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2)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4)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5)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6)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7)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8)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9)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10)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知识点汇总
第一部分法律专业知识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⑪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⑪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⑫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⑬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江西《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 复习要点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复习要点第一章宪法本章重点提示:宪法这章很重要,但在招警考试中题目并不多,一般不会超过3分,以判断和选择占多数。
第一节宪法概述判断、选择题: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英国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
我国先后颁布过四部正式成文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的1982年宪法。
第二节国家性质(国体)判断、选择题: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一般地说,在经济上处于统治或领导阶级的地位,掌握着国家的权力。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
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有:保障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组织经济和文化建设、抵抗外来侵略,保卫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安全。
多选、简答、论述题: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1、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2、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与敌人专政的结合第四节我国的经济制度判断、选择题:我国的经济形式主要有: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我国多种经济形式中居于主导地位。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特点: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第二章刑法本章重点提示:《刑法》这一章非常重要,在考试中除了单选、多选和判断外,每年在简答和论述之间也必然会有一题,本章在考试中一般不低于10分。
第一节刑法的概述判断、选择题: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人民警察法要点总结教学提纲
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一、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一)警察的起源与发展1、警察的含义警察的含义一般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2、警察的起源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
警察产生的条件(1)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2)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使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3)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4)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3、警察的发展(1)萌芽期的警察在警察萌芽时期,同时伴生的有监禁行为、审判行为的萌芽(2)古代警察的特点a、军警不分,警政合一b、行使职权时在法律上极不严格c、私刑、私狱普遍存在(3)近代警察较早建立近代警察制度的国家是法国和英国,由于受英法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警政管理体制:地方自治制和中央集权制,地方自治制以英国为代表,中央集权制以法国为代表5、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1)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的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
古代警察的职能尚未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行政官吏、军队、审判机关分别行使(2)近代警察从中央在地方形成了多层次的专门工作系统,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的职权。
古代警察则军警不分,警政合一,没有专门的组织(3)近代警察强调法制。
警察机关的建立及其体制和职权,均以宪法或法律为依据。
古代警察执法极不严格,私刑普遍存在(4)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二)、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2、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安机关(1)建国后17年的人民公安机关1949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
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17年间的辉煌成就:a、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的公安组织机构,明确了公安任务b、清除反动势力的残渣余孽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c、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d、改造大量战争罪犯e、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2)十年“文化大革命”间的公安机关(3)新时期的公安事业二、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这一属性表明:(1)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2)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的地位(3)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二)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1)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机关治安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和控制犯罪活动,预防和查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2)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3)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三、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公安机关的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于国家与社会所应起的效能与作用。
人民警察基础知识
第二部分警察专业知识一、我国的政法机关一、我国政法机关概述:㈠我国政法机关的构成:由党委政法员会、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律师组织、公证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组成。
㈡各政法机关的性质和基本任务:1.人民法院:⑪法院的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⑫法院的基本任务:审判各种诉讼案件,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解决民事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制度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院审判的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2.人民检察院:⑪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⑫检察院的基本任务:①追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统一制度,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
②追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分子,保护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合法的财产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③追诉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活动,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④通过检察活动,进行法律宣传。
3.公安机关:⑪公安机关的性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在国家政权中,军队和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
周恩来曾说:“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⑫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①维护国家安全;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③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④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⑤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监狱:⑪监狱的性质:是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法执行机关。
⑫监狱的基本任务: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5.劳动教养机关:⑪劳动教养机关的性质:是国家为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收容、管理和教育挽救劳动教养人员、完成劳动教养工作任务而依法设置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刑法重点)
四、刑法一、刑法概述:㈠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1.刑法的概念:指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
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性质:阶级性质、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法律性质:保护的范围更广,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强制性最为严格。
3.刑法的任务:⑴首要任务: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⑵根本任务: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⑶重要任务:同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⑷中心任务:同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
㈡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行法定;2.罪行相当;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
㈢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⑴属地原则: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是领域内犯罪。
⑵属人原则: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和公民在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
但公民在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
⑶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最高刑为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本法,但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⑷普遍管辖原则:在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在我国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刑法的时间效力:⑴生效时间:即时生效、隔时生效。
⑵失效时间:明示废止、自行废止。
⑶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重点)二、犯罪:㈠犯罪的概念: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㈡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㈢犯罪的构成:1.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2.犯罪客观要件:⑴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⑵危害对象: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⑶危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⑷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3.犯罪主体:⑴自然人犯罪主体:(重点中的重点)①刑事责任年龄:a.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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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民警察法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1.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 为了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质;3. 为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人民警察的条件即录用:? 人民警察的条件:1. 年满18 岁;2. 拥护宪法; 3. 身体健康; 4. 高中以上文化;5.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⑹自愿从事警察工作。
? 人民警察的录用:按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三、人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人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1. 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⑴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
⑵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
?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 1. 维护国家安全;2.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5. 保护公共财产。
四、人民警察的机构设臵和职务序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机构设臵:1. 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2. 地方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3. 专业公安机关(铁路、港行、民航、林业、海关)。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警官、警员、专业技术员、铺助人员。
五、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法律保障:指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①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②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③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有权拒绝执行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指令。
人民警察招录考试专业知识:第八章-人民警察法
第八章 人民警察法第一节 总则一、立法目标《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三、人民警察的范围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四、基本要求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公安专业知识理论讲义·人民警察招录考试 强化练习1.(单选)下列属于《人民警察法》立法宗旨的是( )。
A.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B.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C.保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D.保障人民警察平等竞争2.(多选)根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包括( )。
A.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B. 国家安全机关的人民警察C.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D.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第二节 人民警察的纪律一、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为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基本着装纪律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警察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公安基础知识章节重点要点总结归纳
公安基础知识章节重点要点总结归纳第一章:法律法规基础知识1.法律的概念和特点:法律是国家权力对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行为的总和,具有普遍性、约束性和强制性。
2.法律的分类: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等。
3.法律的层级:宪法最高,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决定、命令等。
4.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宽严相济、适用公正。
第二章:警务知识1.公安机关的概念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控制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犯罪与侦查: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犯罪的分类,侦查活动的程序和方法。
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目的和原则,行政处罚的主体和方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和关系。
4.公安机关的内部管理:内部管理的意义和目标,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纪律管理和考核评价。
5.治安防范:基本概念和要求,社会治安形势的判断和分析,治安防范的目标和方法。
第三章:安全防范常识1.个人安全防范:保护个人财产安全的基本要点,出行安全注意事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常见诈骗手段。
2.安全防范技巧:防范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公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3.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人员进出管理,安全设施的设置和使用。
第四章:刑事法律知识1.罪名与刑事责任: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与责任能力,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区别。
2.刑法的层级和主要犯罪: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主要犯罪包括财产犯罪、危害人身犯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
3.犯罪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共犯与从犯的区别,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第五章:治安管理法律知识1.公安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
2.治安管理的对象和内容:普通公民、社会组织和管理部门的治安管理职责,对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置和管理。
第六章:交通法律知识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法等的基本内容,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意义和规定。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
(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法律规则把阶级压迫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
(2)管辖的概念与种类;自诉案件的范围;审判管辖;回避的理由和人员范围;
(3)证据的概念和意义;法定的证据种类;
(4)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5)立案的概念与侦查活动
(6)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侦查终结;
(7)审查起诉的内容;提起公诉;不起诉;审判程序的种类;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2)犯罪的概念及特征;犯罪构成;
(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4)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5)刑罚的概念与功能;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种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
司法与执法区别
广义上说,执法包含司法,但严格说,实践中二者是有区别的,主要应有以下几点:
1、司法必须独立,公正至上,主要为被统治者服务,活动范围狭;执法不能独立,效率至上,主要为统治活动服务,活动范围广。
2、执法不过是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法律;司法则不然,职能要广泛些,如司法审查职能、造法职能等。
人民警察应具备以下基本能力:①专业能力。人民警察必须熟悉和掌握做好本岗位工作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方法,胜任本职工作。②分析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善于分析事物本质,因势利导,解决问题。③应变决断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在复杂情况下临危不惧、处变不惊,并善于审时度势、准确判断、利用有利条件处理问题,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④群众工作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善于宣传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综合治理。⑤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宣传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能较好进行一般常用的公安应用公文写作。
公安招警考试讲义专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于1995 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施行。
本法共八章52条,分别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
考点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规定【重点法条指引】《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19条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为了保证职责的有效履行所享有的资格和权力。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依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是: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的权限是: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实施行政处罚;3.对特定人员实行人身强制;4.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留置盘问;5.依法使用武器;6.依法使用警械;7.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搜查;8.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和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9.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10.限制通行、限制停留和交通管制;11.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2.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现场管制。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 民法重点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民法重点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民法重点)一、民法概述:㈠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2.⑴从主体来看,调整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⑵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⑶从利益实现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⑴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⑵从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权属于相对权。
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
㈡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
㈢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实施起,废止止;或其他特别规定。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制定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3.主体上的适用范围:一切在我国领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㈠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与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⑴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⑵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⑶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⑴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殊情况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⑵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⑶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㈡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⑴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⑵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三、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能力:①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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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一、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一)警察的起源与发展
1、警察的含义
警察的含义一般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2、警察的起源
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
警察产生的条件
(1)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2)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使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3)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4)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3、警察的发展
(1)萌芽期的警察
在警察萌芽时期,同时伴生的有监禁行为、审判行为的萌芽
(2)古代警察的特点
a、军警不分,警政合一
b、行使职权时在法律上极不严格
c、私刑、私狱普遍存在
(3)近代警察
较早建立近代警察制度的国家是法国和英国,由于受英法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警政管理体制:地方自治制和中央集权制,地方自治制以英国为代表,中央集权制以法国为代表
5、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
(1)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的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
古代警察的职能尚未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行政官吏、军队、审判机关分别行使
(2)近代警察从中央在地方形成了多层次的专门工作系统,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的职权。
古代警察则军警不分,警政合一,没有专门的组织
(3)近代警察强调法制。
警察机关的建立及其体制和职权,均以宪法或法律为依据。
古代警察执法极不严格,私刑普遍存在
(4)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
(二)、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
2、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安机关
(1)建国后17年的人民公安机关
1949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
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
17年间的辉煌成就:
a、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的公安组织机构,明确了公安任务
b、清除反动势力的残渣余孽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
c、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
d、改造大量战争罪犯
e、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2)十年“文化大革命”间的公安机关
(3)新时期的公安事业
二、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这一属性表明:
(1)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3)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二)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1)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机关
治安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和控制犯罪活动,预防和查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2)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
(3)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三、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的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于国家与社会所应起的效能与作用。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
(一)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具体内容包括:从专政的目的来说,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从专政的对象来看,是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打击;从专政的手段来说,是打击、制裁、改造与监督并用
(二)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
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内容包括:
1、保障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
3、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4、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
5、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1、区别
(1)对象不同。
专政的对象是敌人,而民主的对象是人民
(2)方法不同。
对敌人使用专政手段,而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方法
2、联系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础
四、公安机关的宗旨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
(二)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三)公安机关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安机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要做到:
1、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2、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
3、认真履行职责
4、提高服务质量
详细内容见(公安基础知识)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