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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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案情介绍李*本人热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

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长远,李*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概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日,李*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

李*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

但苦于拍卖本钱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

于是,李*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

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

此后,李*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1.李*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李*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李*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

首先,李*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历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案情介绍甲公司为开发新工程,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合同法学》章后案例及答案3

《合同法学》章后案例及答案3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某甲年已六十,膝下无子女,有路边平房2间。

某乙为本村青年,常帮助甲打理日常生活。

为从长计议,现甲、乙经村委会主持达成书面协议如下:(1)乙对甲负责生前扶养、医疗及死后埋葬;(2)甲百年之后,路边平房2间归乙所有。

现甲将平房借给邻居丙使用,乙因与丙不和,不同意丙使用,甲坚持借给丙,乙为此不再扶养甲达1个月。

甲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协议。

问: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是什么?答题要点:本合同为遗赠扶养协议,虽然规定在继承法中,应首先适用继承法的规定,但其实质主要为财产关系的合同,因此笔者认为,在继承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法完全有补充适用的余地,不受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身份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限制。

[案例二]私企老总甲因其妻无法怀孕,与乙自愿达成借腹生子(租借)协议如下:甲支付乙定金2万元;乙在租期两年内一直居住在甲的高级别墅里,并自愿与甲进行性生活,直到为甲生下孩子才能离开高级别墅;两年后,如果乙为甲生男孩可获得报酬20万元,生女孩可获得报酬10万元;乙生完孩子,拿到钱后,双方以及乙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问: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答题要点:该协议无效,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

[案例三] 2004年6月,甲经朋友乙介绍,与丙达成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丙将其面积为60平方米的临街房屋一间租给甲开办游戏厅,月租金为2000元;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甲承担,与丙无关;甲应先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7月、8月的租金,但以后并未按月支付租金。

同年12月,李某开办的游戏厅因涉嫌赌博活动而被公安机关查封。

后丙多次催要9月至12月的租金,甲皆置之不理,2005年3月,丙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中查明,丙在签订合同前,曾向介绍人乙询问过甲的情况,丙亦亲自问过甲租房的目的。

甲告诉他:麻将大家都玩厌了,游戏机还较新奇,这个游戏厅就是给大家一个寻刺激的地方。

合同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

(二)特点1、合同是一种协议。

协议就是指经过谈判、协商后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见,是意思表示的一致。

也就是人们就做某件事情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想法。

协议的核心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

单方意思表示不可能构成合意,不可成立合同。

2、合同效果在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①道德义务或者行政法效果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协议,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协议,不能产生法律后果,但可能成为所谓情谊行为。

例如,朋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显然不存在使对方产生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被请之人至多享有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请求补偿车费、请求支付购买礼物所支出的费用。

②事实关系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引起事实关系变动的事实与合同无关。

例如,占有属于事实而非权利,交付虽然可能涉及当事人关于占有变动的意思一致,但因该意思指向事实关系变动而非权利义务关系变动,因此不属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

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关于财产权和人身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同。

应予注意者,《合同法》并未否定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属性,只是这些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

3、合同效果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强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无到有,例如甲出卖某物于乙而形成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案例一:这个承包合同能这样修改吗?案情介绍:在*乡村,村长将一荒芜的果园承包给村民黄*,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由黄*承包果园,每年上交村里承包费5000元,承包期10年。

黄*承包果园后,动员全家起早贪黑,在果园里辛勤劳作,精心栽培,很快果园就起死回生,果树上挂满了果实。

村长一见果园经营得如此好,今年的收成一定很好,就眼红了,决定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

村长未与黄*协商,单方面将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提高至每年上交10000元,并将承包期缩短至2年。

还通知黄*,如果不按此合同履行,将解除合同,收回果园。

村长将新订立的果园承包合同交与黄*签字,黄*拒绝。

村长就派人将黄*强制押到村委会,强迫黄*在新合同上签字。

后来,黄*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的果子全部摘走,黄*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有法律依据吗?2.村长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3.请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村长的行为是否,若是,违反了哪条原则?☆案情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2、村长强行订立新的果园承包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生效都要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条件,村长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因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导致该新果园承包合同变为可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村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3条平等原则和第4条自愿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合同法概述与案例分析

合同法概述与案例分析

合同法概述与案例分析:案例一:张某与王某的花瓶买卖合同背景:张某和王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张某以5000元的价格从王某处购买了一个古董花瓶。

事后,张某发现该花瓶是一件珍稀的明代古董,市场价值至少30万。

张某认为王某利用自己对古董花瓶价值的无知,进行了不公平的交易,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

法律原则适用:公平原则:合同法强调双方交易应当公平,任何一方利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包括提供交易中必要的信息,以确保双方在平等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合同因一方利用对方的困难、轻信、无经验等不公平手段签订,严重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法院处理建议:法院应考虑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若王某明知花瓶的真正价值而未告知张某,利用了张某的无知,这可能构成了显失公平。

因此,法院可能依法撤销合同,并要求王某返还花瓶或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广东华城公司的黄金项链广告背景:广东华城公司发布广告称,将以半价销售限量的100条黄金项链。

李某看到广告后,通过官方网站付款购买了一条项链。

付款后,华城公司以广告中的价格错误为由,拒绝发货并试图退款给李某。

合同的成立:要约与要约邀请:广告如果明确了数量、价格等关键交易条件,并表明愿意立即成交,则可视为要约。

接受要约:李某通过官方渠道完成付款,表明其接受了要约。

违约责任:李某已根据广告中的指示完成了付款,此时双方合同已成立。

华城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建议:法院应要求华城公司履行合同,即按照广告中的价格和条件向李某交付黄金项链。

如果实际不能履行,应支付李某相应的损失赔偿。

案例三:甲公司的汽车销售广告背景:甲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宣称将以特别优惠价出售其新款汽车。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 3 区分意义 双务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双方的债务之间存在牵连性或依存 性。此种牵连性在单务合同中是不存在的。 具有对价意义的义务之间可以发生以下三种牵连关系: • (1)成立上的牵连关系 一方的债务在合同成立时已经发生履行不能的(所谓原始不 能),该方的债务被免除,对方的债务的命运与此相同即也被 免除, • (2)履行上的牵连关系 如果一方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债务而对方却没有依约履行,一 方应当从对方获得的对价就无法获得或无法充分获得,故为防 止履行风险,当对方不履行义务或不按约履行时,一方即有权 拒绝履行其义务,这被称为履行抗辩。
对价可以是现时的或将来的。 所谓现时的对价(present consideration)是指当在 合同成立前通过行为(或履行)而提供的对价 ,故又称 为已经执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它一定 是某种行为或容忍(an act or a forbearance)。 与此相对,所谓将来的对价(future consideration) 是指向对方允诺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个将来时间履行约定的 债务,此种对价因此被称为尚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 consideration),它一定是一种回报性的允诺(a return promise)。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有偿的。买卖、租赁、承 揽等属于典型的有偿合同。
• 1表示的用语(完全)不一致的情形 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属于没有合意。 【范例】X想把自己拥有的草津乡村俱乐部的高尔夫会 员权甲卖掉,于是在互联网的在线商店(on-line shop) 发布了要以500万日元出售甲的信息。Y作出愿意以400万 日元购买甲的意思表示。 • 2表示的用语一致、意思表示的内容一致的情形(错误) 【范例】 Y把X的表示错看成大津乡村俱乐部,作出愿 意以500万日元购买的意思表示。 • 3表示的用语一致、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 【范例】X想的是滋贺县的草津乡村俱乐部,而Y却以为 是群马县的草津乡村俱乐部,并作出愿意以500万日元购 买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案例分析(通用版)

合同法案例分析(通用版)

合同法案例分析①该案如何处理?②设该乡镇企业与公司A有隶属关系,则该案如何处理?案例二1988年3月30日,某县先锋大队与该村“豆腐大王”蒋刚签订承包合同,将只承包给本队社员的队属春光豆制品厂交由蒋刚承包。

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年,自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蒋刚要向先锋大队交纳承包利润18000元,春光豆制品厂经营了一个半月时间,便交给他的一个外地亲戚以他的名义在此经营管理;而蒋刚本人又在他处受聘。

先锋大队发现此情况后,便向蒋刚提出解除合同。

蒋刚表示反对,仍要求继续进行承包。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成,先锋大队遂诉至法院,要解除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蒋刚交纳其承包期间承包利润。

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三1994年7月,技术人员梁某与某民用化工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梁某把自己所有的专利技术“两用鞋刷”(专利号88201848)转让给民用化工厂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合同规定:梁某负责提供该项专利技术的图纸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民用化工厂负责投资、生产设备、材料及产品销售;化工厂向梁某支付技术转让费1500元,此外付技术指导费每月50元,至化工厂掌握该项技术为止;合同还约定技术保密期限等条款。

合同成立后,双方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梁某携有关技术图纸和技术资料到化工厂进行现场辅助和技术指导,化工厂安排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并向梁某支付了技术转让费1500元。

化工厂在联系销售过程中,遇一急需活干的加工厂,便与这个厂签订了一项转让专利技术的合同,约定对方支付技术转让费6000元,另外按产品销售额提成2。

此后,化工厂因自己尚未掌握该专利技术而未能向加工厂按约及时转让,加工厂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双方争执不休,被梁某知道,遂以化工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转让专利技术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厂支付违约金1万元;专利技术失密损失费2万元;指导被告方工作期间的指导费100元。

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四1992年2月1日,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签订购销钢材合同。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解析(3篇)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规范了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行为,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案例为切入点,对合同法律制度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栋住宅楼的建设工程承包给乙方,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了该住宅楼的建设工作。

然而,在工程验收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认为,甲方无权要求其整改,因为合同中并未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乙方拒绝进行整改。

三、案例分析1.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合格。

此外,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工程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案例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案例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例题】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C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

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

【例题】2(合同以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的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如何处理?答: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乙虽同意,但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乙的同意并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因此甲乙之间不成立合同。

甲乙之间没有缔约的意思,是一种道德上的关系。

【例题】3(合同的分类)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ACD )A.买卖合同;B.借贷合同;C.租赁合同;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例题】4(合同的分类)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ABC )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

【例题】5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ACD )A.买卖合同;B.借贷合同;C.租赁合同;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例题】6(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注意义务)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

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

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D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解析:合同法第374条规定,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例题】7(合同的相对性)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

合同法

合同法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 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生效时间 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其认定,在我国采 用的是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 人宣布将要约取消.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在生效后,通过一定方式 将要约取消,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二,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3,合同法调整的合同主要是债权合同.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 律的规定.
(二)后履行抗辩权 所谓后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应首先履行 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另一方 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 同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须互负债务; 互负的债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即合同约定或法 律规定了哪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合同义务,哪一 方当事人应后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中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四,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构成合同的保全 制度.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规 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 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以保障债 权的实现.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不受损 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 债务人能够行使但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 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 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 到期债权; 债权已届履行期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代位行使 .

合同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合同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本讲的目的要求及重点难点【目的要求】对于所涉观点、概念,有个初步的理解即可, 但要求通过以后章节的学习逐步加深理解。

'协议说’和‘允诺说’了解即可。

【重点】对合同的理解。

【难 点】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本讲课程的引入】任何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只是为了交流、表述方便的需要。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社会主体,当他们以自己的允诺换取到对方的允诺时,甚至接受对方的允诺时,他们会使用合同这 个词;对于法官,当他或他们需要用合同来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他或他们 也会使用合同这个词。

我这里运用了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来谈合同概念的意义。

因为,试图用一段文字 来揭示合同的本质,前人做得是那么不够,以至于我觉得困难重重,同时,我又个人认为,学习合同 法,重要的是把握合同法的精神,而不是纠缠于某一个概念。

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再给合同下定 义了呢?不是的,我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章第一节,是为了借助于对合同概念的讨论,希望其中一些 观点在以后对合同的讲解中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说作一个铺垫。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在现代,很多词汇与合同有相同的涵义,如协议、契约等。

作为法学本科生,有必要了解以下两 种对合同的定义 ------------------一、关于合同概念的两种学说1、协议说:以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为例,所下的定义是:平[A con tract is a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e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 ] [传统的允诺说以查尔斯•弗里德为代表,强调义务,即可被强制执行;现代允诺说,以格兰特•吉 尔摩为代表,强调救济,即赔偿损失]以上两说都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的角度给合同下了一个定义。

《合同法》解析

《合同法》解析
任的标志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为20万” 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
三、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⑴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⑵表明受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4)承诺的内容应该与要约内容基本一致
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但一致只是指不能进行实质性变更,否 则为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 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 的内容为准。
在水泥案中,如果乙方回函“同意发货,款到发货”。甲受到函后立即汇 去30万到乙的帐户上。此时乙的回函是新要约。他们之间的合同成立,甲 对乙的新要约以行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
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①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 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 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 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 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 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 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 无关。
②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 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 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 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 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 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 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 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 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 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 等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
(2)合同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
(3)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 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篇
▪ 一、无效合同(1)——违反法律 ▪ 1998年9月26日,某区街道办事处委托下属的某企业管理服
务站与聂某签订了一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 方某企业管理服务站将下属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含厂房、设 备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交给承包方聂某承包 经营;承包期自1998年10月12日至2003年9月26日;聂某 向发包方上交承包费年均15880元,如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 时间上交承包费,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聂某承包建筑公司 后,利用建筑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向外多次承揽建 筑工程,且只向原告上交了承包费50000元。街道办事处多 次要求聂某给付拖欠1998年承包费10880元未果,故诉至法 院。
▪ 湖北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街道办事处与聂某签订的承包合同, 违反了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 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合同内容违 法,属无效合同。街道办事处要求聂某给付拖欠的承包费, 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已上交的50000元承包费,应予追缴。 据此,法院判决:一、解除某企业管理服务站与聂某签订的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二、驳回某区街道办事处要求聂某给付 承包费10880元的诉讼请求;三、已上交的50000元承包费 应依法予以追缴。 本案中,街道办事处擅自将下属的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企业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出借给聂某,并允许他以建 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双方在此基础上虽签订了 合同,但该合同显然违背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筑 施工企业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 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第 六十六条的“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 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 工程”等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应予解除。至于聂某已向 原告交了承包费50000元,则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双方 实施的该民事行为,已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因此原告取 得的50000元承包费不能得到保护,应当予以追缴。

第一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一章 合同法的概述

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
称 有名合同,即典型合同,是法律对该类合同的 类型设有规定并赋予一定的名称,而无名合同,即非 典型合同,是法律未对其类型特别规定也未赋予其特 定名称,而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合同。关于无名合 同,大致有三种类型:1、纯粹无名合同。2、混和合 同,如以劳务代替租金的租赁合同。3、准无名合同, 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参 照 教材P.44-45) 区分意义:对于有名合同,直接使用法律为该类 合同所作的规定,无名合同则使用类似性质的合同或 合同的一般规则。(有名合同的两项基本功能:1、补 充可能存在的不完善。2、特定利益的强制性规范。)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以是否履行一定的形 式和手续 法律要求必须具有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为 要式合同,反之,则为不要式合同。 现代各国,虽然以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以 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而以要式合同为例外,但为了 包换交易安全,对于特殊财产,如不动产的交易 仍规定为要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是合 同主要有:不动产买卖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 款合同、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 区分意义:1、举证便宜。 2、行政管理方便。
(二)内容的相对性 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保全 的例外) (三)责任的相对性
第三节、合同的法律属性
一、合同的法律属性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格式合同)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目的的法律行为。(约定之债 4.合同具有相对性(学者观点)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其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谓事实行为, 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 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 。事实行为并不是法律行为,因此与合同是不同 的。 其二,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 事法律行为。 其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四,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 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分编--合同法第1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

第二分编--合同法第1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
– 美国合同法重述: – 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 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所确 认的一项义务。(诺言之诉)
• 合同与诺言的区别:
• 合同是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诺言是单方表示
• 诺言是原因,合同是结果 • 诺言强调“不得违背自己的许诺”, • 合同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 同。 • 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 的合同。如借用赠与合同。 • 区分二者的意义:风险负担规则不同 – 风险负担:指当因非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致合 同不能履行时的损失由谁来负担的问题。 – 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较为复杂。 • 单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 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
• 三、合同的分类 (10种) •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又称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以法律是否对其加以规 定,并赋予其以特定名称为标准。 1、有名合同:法律加以规定,有特定名称。 《合同 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 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 (二)我国的合同概念 • 1、我国对合同的概念采协议说,见: • (1)《民法通则》 第85条(”债权”部分 ): •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的协议。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护。
• (2)《合同法》第2条: •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 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九)商议合同和附合合同 – 标准: – 根据当事人能否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1.商议合同:是指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条款进 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须 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1)诺成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 致即可成立。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 给付才能成立。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 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 (1)法律适用不同 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则/其他相关法 律——《合同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 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 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 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典型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 能成立或生效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概述
第一节
一、合同的概念——什么是“合同”? *大陆法系:合意说 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 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 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2.区分意义 (1)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合意 实践合同:合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 付
(2)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法律意义 不同: 诺成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 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 定(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 (1)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原《经济合同法》第3条前段:“经济合同, 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 形式。 2.区分意义: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可 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内容。 《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 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的案例解析

合同法的案例解析

合同法的案例解析篇一合同法案例案例一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案例简介」1999 年10月2日,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5年,形势变化随时变更;年租金1500元,村里将13千瓦用电权借给郭某使用。

7月初,郭某因租赁的房屋年久失修,加之遭受水灾,屋顶漏雨,间墙倒塌,村里又无力维修,故提议出卖。

村委会经研究同意将租赁房屋卖给郭某,双方协商价格为3万元,但郭某表示征求家中意见后再定。

郭某征求家中意见后,口头表示价钱太贵不买。

此后,张某提出购买此房,村长托人询问郭某是否购买,否则就要卖与他人,郭某仍表示不买。

村委会便与张某达成协议,将此房以3.2万元的价格(包括17.2千瓦用电权)卖给张某,张某预付了定金 l万元。

但因郭某租赁房屋未到期,郭某提出继续使用房屋,并不同意归还13千瓦的用电权。

村委会经研究决定,以2.8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给张某,用电权由原定17.2千瓦变为4.2千瓦,张某必须允许郭某租用房屋到合同期满,房屋的所有权归张某。

9月2日,村委会和张某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郭某也未提出异议。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违约的概念应当区分为两种:—种是狭义的违约概念,只有在违反合同所明确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才构成违约;另一种是广义的违约概念,它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各种合同义务的行为。

这种义务既包括合同规定的义务,也包括依法令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主要是附随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实质上是从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定,转变为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当事人不得援引可由法庭依职权适用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约定条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为无效。

当事人履行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使对方遭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仲裁和诉讼中,纵然当事人未主动援引诚实信用原则的,仲裁庭或法庭也应依职权主动予以适用。

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定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解和道德调解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官因而享有较大的公平裁量权,能够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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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

(二)特点1、合同是一种协议。

协议就是指经过谈判、协商后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见,是意思表示的一致。

也就是人们就做某件事情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想法。

协议的核心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

单方意思表示不可能构成合意,不可成立合同。

2、合同效果在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①道德义务或者行政法效果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协议,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协议,不能产生法律后果,但可能成为所谓情谊行为。

例如,朋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显然不存在使对方产生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被请之人至多享有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请求补偿车费、请求支付购买礼物所支出的费用。

②事实关系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引起事实关系变动的事实与合同无关。

例如,占有属于事实而非权利,交付虽然可能涉及当事人关于占有变动的意思一致,但因该意思指向事实关系变动而非权利义务关系变动,因此不属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

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关于财产权和人身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同。

应予注意者,《合同法》并未否定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属性,只是这些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

3、合同效果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强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无到有,例如甲出卖某物于乙而形成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更,强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由此及彼,例如甲乙将有息借款合同变更为无息借款合同。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强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有到无,例如甲乙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

4、合同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协议。

合同主体特定性在于是平等主体,法律所称平等其实是拟制的平等,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例如,消费者与邮局、铁路客运公司、航空公司等,经济上并不一定平等,只是拟制认为其法律地位平等而已。

5、合同具有相对性。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具有相对性:其一,主体相对性,即合同之债是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特殊情形有所突破,例如,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等。

其二,客体相对性。

合同之债当事人所请求的客体乃合意所确定的给付。

其三,效力相对性。

合同之债仅发生在特定债权人与特定债务人之间,特殊情形有所突破,例如债的保全等情形,才涉及第三人。

二、合同类型按照一定标准,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举其要者如下:(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区别标准是交易是否具有典型性,法律是否因此而设有专门规范并赋于特定名称。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交易具有典型性,法律设有专门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非典型性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指交易典型性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非典型合同可以区分为诸如纯粹非典型合同、联立合同和混合合同等不同情形。

区分的意义在于:其一,典型合同所涉及交易已经定型化,法律可以根据立法政策对不同种类的典型合同分别规范,当事人如果未以特殊约定排除任意性的规范时,则典型合同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于该类型合同的当事人。

其二,《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法律关于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124条)。

因此,非典型合同,只要当事人订立的该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法律就应该按照当事人合意承认其效力。

某类合同是否构成典型合同与立法有关,一国立法未作为典型合同者在他国立法可能构成典型合同,先前未作为典型合同者可能在后来立法成为典型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分标准是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是。

双务合同是建立在“你给则我给”的原则之上的,它是财产交换在法律上最典型的表现。

适用于双务合同的各项规则都体现了平等、等价的交易原则。

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标的物给付义务与买受人的价款给付义务构成买卖合同的内容,欠缺其中任何一项义务均不成立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

如在借用合同中,只存在借用人按照约定使用并按期反还借用物的义务;例如,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受赠人负担义务,而受赠人对赠与人并不负担义务。

应予注意的,当事人互负债务但两项债务不构成对待给付者,构成不真正双务合同。

例如,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对委托人负担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而委托人对受托人负担偿还垫付的费用的义务,但这两项义务并不构成对待给付,因此不属于双务合同。

区分的意义在于:其一,双务合同存在履行抗辩问题,单务合同则无此问题。

《合同法》第66~69条关于抗辩权的规定仅适用于双务合同。

其二,风险负担与履行。

双务合同因不可归债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因合同类型不同而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立法例,而单务合同的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

其三,违约后果不同。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若已履行合同,可以请求违约方实际履行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特定条件下还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的给付。

单务合同则不存在上述问题。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的标准是合同当事人取得合同权利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使对方取得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买卖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虽不向他方支付任何报酬但并非不承担任何义务。

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还付有正当使用和返还的义务。

赠与是典型的无偿合同。

区分的意义:1、有偿合同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

无偿负担义务的当事人责任较轻,有偿负担义务的当事人责任较重。

例如,无偿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无重大过失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4条),无偿受托人仅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受托人所受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06条)。

2、主体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纯获利益的赠与等无偿合同,不要求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有偿合同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较高。

(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3、行使撤消权的主观要件不同。

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说,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

但对于有偿而且不是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的撤销,则必须以债务人及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都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为要件。

4、应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

如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如无权处分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对于原物一般不负有返还的责任;而无权处分人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应将取得的财产返给原所有人,而不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即善意取得的构成须以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有偿为要件。

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列外,如有息借贷属有偿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偿合同。

对法律行为分类的某些内容,例如关于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主合同和从合同、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区分等,同样适用合同,在此不再赘述。

三、合同法合同法可以区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法。

《合同法》是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第1条),其总则部分除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等一般性规定外,主要内容是合同之债的相关规定,分则部分主要规定各种典型合同。

实质意义的合同法包括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渊源。

其中,合同是最重要的渊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8条第1款)。

此外,还包括不同层次的制定法。

司法解释也是学习合同法应当注意的重要渊源。

私人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合同法其他规范的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是私人自治原则的补充。

私人自治原则表现在合同法诸多具体规范中,对此不可不察。

以案说法案例1—1 女方服用避孕药约定的效力案情甲男与乙女非婚同居,双方约定在这种关系下不生育子女,并且由乙女服用避孕药。

后乙女停止服药,但她并未将该事实告诉甲男。

甲男于乙女停药后11个月生下丙。

经法院确认亲子关系,甲男被确认为丙的生父,并被判决支付通常的抚养费。

问题甲男能否以乙女违反服用避孕药的约定义务为由,主张乙女赔偿甲男因乙女违反约定义务所支付的抚养费。

参考结论甲男乙女之间关于服用避孕药的约定不是法律行为,不能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则。

法律适用与法理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男方和女方之间有关服用避孕药的约定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和效力。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服用避孕药的约定是否构成合同,关键在于甲男乙女的意思是否指向权利变动。

一个人在社会交往中从事的行为,按照行为人是否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该行为是否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标准,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和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本案所涉及的情形,涉及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中所谓的情谊行为。

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属于情谊行为,首先应当看行为人在从事此项行为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意思,即行为人愿意接受法律拘束的意思,或者希望其行为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

如果行为人在从事行为时将这个意思实际表达了出来,或者众可以通过解释得出行为人具有这个意思的结论,那么此项行为便是法律行为,否则是情谊行为。

对当事人的意思应当考虑到其利益状态,依诚实信用原则并顾及交易习俗来认定,即以客观的、或规范性的标准来认定行为人究竟是否具备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一般来讲,可以考虑采用的客观标准或规范性标准有:1、行为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

如果行为是有偿的,行为人和相对人往往都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如果行为是无偿的,则情况正好相反。

但是需要指出,无偿性虽然是一项重要的指标,但并不是惟一的标准。

2、一方托付给另一方的法益是否具有重大的价值,或者是否可能产生巨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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