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第三期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和公平交易执法的问题与建议》
不合理竞争问题及整改措施
不合理竞争问题及整改措施现如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合理竞争问题呈现出严重化的趋势。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暴利,采取各种不道德的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
这些行为既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因此,我们急需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不合理竞争问题。
一级段落:不合理竞争问题的表现1.价格倾销价格倾销是一种常见的不合理竞争手段。
企业通过大幅度降低产品售价,以获取更多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虽然看似受益者是消费者,但实际上却损害了市场均衡和正常的利润率。
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无法承担低价销售所带来的巨大损失,可能会面临生存困境。
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以虚假或夸大事实形象推销产品或服务。
这种行为误导消费者,在减少信息透明度的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基础。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往往会根据企业的声誉和宣传内容来做出决策。
虚假宣传让消费者难以真实地了解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性能,从而导致市场被歪曲。
3.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一些大型企业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进行垄断行为。
他们可能通过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垄断供应链、价格操纵等方式来削弱其他企业的竞争力。
这种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也阻碍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4.商业诽谤商业诽谤是指企业之间相互攻击、污名化对方产品及品牌,以获取竞争优势。
企业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抹黑对手来影响消费者认知,并达到提升自身销售额的目的。
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级段落:整改措施1.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并建立有效的检查机制。
对于发现的不合理竞争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给予相应的惩罚。
2.提升企业自律意识企业应当树立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企业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禁止不合理竞争行为,并加强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意识。
不正当竞争调查报告
不正当竞争调查报告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对企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深入了解不正当竞争的现状和特点,我们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
一、调查背景与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
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一些企业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本次调查的目的在于揭示不正当竞争的各种表现形式、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危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调查范围与方法本次调查涵盖了多个行业和领域,包括制造业、服务业、互联网行业等。
我们采用了文献研究、案例分析、问卷调查和访谈等多种方法,力求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
通过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术文献和行业报告,了解不正当竞争的理论和实践情况;对一些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其规律和特点;设计问卷并发放给企业和消费者,收集他们对不正当竞争的看法和经历;与相关的专家、学者、企业管理人员和政府官员进行访谈,获取他们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三、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1、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行贿的行为。
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使得那些通过正当手段经营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例如,在一些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部分企业为了中标,向招标方的负责人行贿,从而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比如,某些保健品企业夸大产品的功效,声称能够治疗各种疾病,误导消费者购买。
反不正当竞争调研
积极探索、健全法制、完善制度——努力开创反正不正当竞争执法新局面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日益深入,国内市场走向开放性,竞争不断地引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猛,市场环境和经济总量有了长足进步。
然而市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市场主体的趋利性预示着市场必然蕴涵着发展的不稳定性和市场竞争的不正当、不公平的危机性。
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十一年来,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卓有成效。
对于很多不正当竞争案件都做出公正的裁判。
有效地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扫清了道路。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当前反不正当竞争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上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公平交易行政执法中,其基本任务就是执行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竞争主体的各项合法权益,制止和惩处各种有碍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然而,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现在我们行政执法依据的法规显然滞后,无法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同时,随着新的职能调整而法规的修改又未能跟上。
这势必影响到行政执法依据的效力和执行机关的效能。
(二)服务、发展与执法的矛盾现在各地政府都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提出建设服务型工商。
但对服务型政府或服务型工商有的理解不够全面,有的把服务与管理对立起来,认为讲服务就是要放宽政策、降低条件,要少检查、少罚款、少收费,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出现了偏差。
强调了放宽市场准入,忽视了条件和程序的把关,强调为企业服务,忽视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强调为地方经济服务,忽视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营造;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出现了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
(三)经营者素质不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知法是守法的基础。
可是许多经营者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也不懂,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不熟悉。
经营者总体素质不高,法制意识淡薄,直接导致了许多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和屡禁不止,如无照经营、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未亮照经营等等。
而消费者缺乏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的主动性和责任性,普遍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都是本地人低头不见抬头见,何必为了那么一点小事而较真”的思想,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的不强,在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这些违法经营行为的产生和蔓延。
简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简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简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极大作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日益突出,函待修改。
一、适用范围过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里所说的经营者是有限制的,其业务被定位在了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这两项服务都体现了经营者是以追求市场利益为目标的,是有偿的,具有营利性。
商品经营是指从事工商业生产制造、销售等活动,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动、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
这一规定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具有营利性的组织或个人,非营利性的组织或个人则不适用。
随着市场的发展,市场中参与竞争的主体呈现出多样化,仅仅使用经营者根本不能概括现实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产生影响的所有主体,对适用主体做这样的限制与其后面的一些规定相冲突。
如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在这些规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既有滥用行政权力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还有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这些与前文的一般规定存在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少法律域外适用规定。
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国内法适用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外的情况。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使得对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特征。
对那些发生在域外,但对我国(包括我国企业、国内消费者)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少相关规定,这便造成了我国消费者或是经营者受到损失,无法可依。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与执法问题研究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与执法问题研究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竞争日趋激烈。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部法律规范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违法者实施惩罚,但随之而来的是执法问题的日益凸显。
一、法律规制的现实困境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加强了市场的监管,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首先,该法律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无法覆盖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在网络时代中,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但法律尚未完全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这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其次,对于一些新型不正当竞争手段,法律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
比如,以虚假宣传、捆绑销售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这种行为虽然常见,但仍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给执法带来了困扰。
二、执法问题的挑战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过程中,执法部门也面临着一些难题。
首先,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采取变换手段,难以被及时发现和证实。
一些不法商家往往通过虚假广告、质量低劣的产品等手段欺骗消费者,但执法部门往往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才能调查搜证。
其次,当涉及多地区、跨境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执法难度更大。
不同地区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以及与外国执法部门的合作都需要一定的协调与配合,但这往往存在一些困难。
三、加强执法的途径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与执法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些途径来加以解决。
首先,应加强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要密切关注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针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定,以保持法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其次,对于执法部门,需要提高执法效率和技术手段的运用。
通过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并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比如大数据分析等,来有效地发现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加强地区间和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必要的。
各地执法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提升协作能力,加强整体执法实力。
四、消费者教育与监管除了法律规制与执法的问题,消费者的教育和监管也是不可忽视的。
调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调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分析现代社会中,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推动,调研在企业决策和运营管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市场调研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1. 调研方法选择不合理在进行市场调研时,往往存在着盲目选择调查方法的倾向。
有些企业可能只关注传统的问卷调查,忽视了其他更为有效、能够提供综合数据的调研方法。
这种单一的调研方法限制了对市场真实情况的全面了解。
2. 样本选择偏差在样本选择过程中,由于资源限制或者时间紧迫等原因,企业或者市场调研机构常常不能充分覆盖整个受众群体。
样本选择偏差会导致结果失真,无法准确反映整个市场趋势。
这种不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后续决策方案的制定。
3. 数据处理和分析缺乏科学性即便获得了大量数据,如果缺乏科学有效的处理和分析方法,则可能事倍功半。
对于大规模调研所得到的数据,如何有效处理和分析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没有科学的数据处理和分析方法,很难从中挖掘出有价值的信息,制定合理的对策措施。
二、对策建议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提出以下对策:1. 多元化调研方法在进行市场调研时,企业应该采用多种不同类型的调研方法,综合地收集信息。
除了传统的问卷调查外,还可以运用深度访谈、焦点小组讨论、观察等方法来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数据。
不同方法之间互补作用可以提高调研结果的可靠性和实用性。
2. 严格样本选择与控制在进行样本选择时,要尽量保证样本具有代表性,并充分考虑各个因素引起的偏差。
如果样本选择有限受多种因素限制,则应使用抽样技术来减小偏差。
同时,在获取后还需要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以防止过程中产生新偏差。
3. 科学化数据处理和分析企业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数据处理和分析方法。
先进的统计软件工具或者人工智能算法可以帮助企业更高效地处理和分析海量数据。
同时,要根据调研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型和方法,对数据进行合理分类、划分等操作,并提取有价值的信息。
4. 引入第三方机构为了确保调研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企业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专业调研机构。
最新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点建议-范文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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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化,不正当竞争行为愈演愈烈,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和加强监管变得尤为迫切。
在此,本人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过于宽泛,导致相关法规执行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需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准确把握其行为定性、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等方面的特征,从而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二、加强监管力度,严惩不法行为
为了有效地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和发展,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掌握市场活动的真实情况,及时查处不法行为。
同时,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并充分保护各方利益。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
除了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管外,行业自律和监督也是遏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
行业协会和组织应发挥自身优势,制定行业规范,落实行业标准,引导企业遵守竞争规则,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建立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机制
建立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机制,可以有效的增加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果。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公开市场信息,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制的完善和加强监管,是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
政府和行业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开展更加有效的监管和治理工作,为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公平竞争审查的难点和建议
公平竞争审查的难点和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公平竞争审查这块的经验。
先说难点吧。
我觉得这公平竞争审查,最大的难点就是标准的把握。
你看啊,那些条文规定,看着挺明白,但一到实际操作里,就有点模棱两可了。
比如说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这有时候就像让你在一团乱麻里找线头一样难。
我之前经手一个案子,企业涉及好几个相关行业,这相关市场是按产品功能分呢,还是按消费者群体分呢?我当时就蒙了,感觉像是进了迷宫。
我感觉没有特别清晰的界限,不同的划分方法得出的结果可能差别很大,这对审查结果影响可不小啊。
还有哦,数据收集这块也是个大问题。
你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得有数据支撑吧。
但实际中呢,有些企业的数据那叫一个乱。
就像你想整理一个糊涂人的记账本一样,这儿少个数字,那儿数据逻辑不对。
我们想获取精准数据可不容易,企业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会痛痛快快地把数据都给你,就像护着自己的宝贝似的。
我之前为了查一个企业的数据,跟企业那边沟通了好几次,得反复解释我们的目的,才好不容易拿到一部分数据。
说完难点再说说建议。
我觉得首先呢,我们从事审查工作的人得加强学习。
多去研究研究那些成功的审查案例,就像学书法的临摹字帖一样。
比如说欧盟在公平竞争审查方面就有很多好的案例可以学习。
虽然和我国的情况不完全一样,但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在企业数据这头呢,我觉得是不是可以制定一个标准的数据模板,让企业按照这个模板来整理数据。
这样我们获取数据就像在超市按清单拿东西一样清晰。
哦对了还有,对于标准的把握,我觉得可以多组织专家研讨会。
从各个行业找专家来一起讨论那些有争议的地方。
就像一群人一起商量怎么修路一样,不同人有不同视野,大家一凑说不定就能把模棱两可的地方给弄清楚了。
不过我也知道我这些建议有局限性。
比如说组织专家研讨会,这得花不少资源,还得协调不同专家的时间。
但目前我还没想到特别好的替代方案。
可能还得随着实践不断摸索调整吧。
反正我也是在不断学习中,希望这些经验能给也做这方面工作的朋友一点启发。
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疑难问题及其立法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疑难问题及其立法建议一、背景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已初步完善并不断加强,但由于各地法律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中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和实践难题,亟需引起我国各地相关立法机关的重视和研究,加强针对性的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法律适用范围问题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些条款并未对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
如互联网领域的竞争问题,难以在现有法律中得到细致的规范。
2、追溯性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应如何明确区分既往行为与新生行为,在推广现有法律条款的同时,防止过度追究过往违法行为。
3、司法解释问题不同地区的司法解释,对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准确程度存在差异,给司法适用带来了困难。
4、市场竞争问题在一些特殊市场领域,如食品药品、房地产等,由于其特殊的行业性质以及区域性的竞争现状,难以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可以出台一系列针对性的法律条款、行业标准和司法解释。
同时,建议在下列方面加强立法工作:1、立法的事前咨询机制建立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事前咨询机制,对特殊行业、行业领域和关键性问题,建立专家咨询组,向相关立法机关提供法律建议和技术支持,及时发现并解决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加强立法的整合性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的同时,应加强与现有法律制度的整合性,结合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企业合法竞争的行为规范,消除竞争环境中的歧视现象,提高全社会的信心度和公正性。
3、消费者侵权救济机制的完善在立法过程中,应加强对消费者侵权救济机制的完善,增强消费者维权的能力和安全感,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完善和简便的救济途径,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4、加强司法解释的规范性加强司法解释的规范性,强化对地方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协调配合,注重统一解释,规避地方间立法的冲突和不协调现象。
综上,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的研究和制定,需要针对具体的环境和实践情况进行更加周密和细致的分析研究,同时不断改进立法的整合性和协调性,构建起有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市场环境和法律保障。
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向及对策新探
论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向及对策新探赵丽内容提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1993年3月《宪法》修正后制定的于199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行政执法的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应亟代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动向问题与对策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走向成熟,新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在不正当竞争的控制与反控制方面,也有了新的发展。
一些具有新特点,而现行法律又未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发展,严重侵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笔者在理论及实践中经过总结,认为当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还有以下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1、利用媒体、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以表明本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更优,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
这类行为有以下特点:(1)通过正当途径,打击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从而引诱接受本单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人群,获取更大利润是其目的;(2)行为形式多利用各类媒体,视、听众覆盖面大,影响较大;(3)内容上真假兼有,有的也可能属实;(4)危害性,此类行为将导致各竞争对手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
危害了善良诚信的社会风气,也使企业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广告费用,增加了商品成本,也易给消费者的误导。
此行为规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践中执法部门难以认定,受害者又无法可依,当前有愈演愈烈之势。
2、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聘请“专家”进行与经营者商品相关内容访谈、咨询,向视听众消费者进行名为知识性,实为广告推销宣传的解释,在活动中鼓吹自己,贬低对手。
这类行为当前有泛滥这势。
其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公益形式掩盖其在活动中用隐蔽手段打击贬低竞争对手,行广告、推销的真实目的。
利用广大民众对“专家意见”的信赖,诽于无形,虽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明显有违正常竞争的规则;二是利用广大视、听众对知识的渴求,对“专家”的信赖,进行不正常诱导,在贬低对手的同时,实际上也蒙蔽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的选择权。
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疑难问题及其立法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疑难问题及其立法建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猖獗,给正常的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由于地方立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的疑难问题入手,探讨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对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1.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规定不一致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国家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各个地方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往往会因地域特点、地方利益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造成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这样一来,在实际工作中,就难以实现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监管和治理。
2.地方监管力量不足在一些地方,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相关执法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
一些小城镇的工商局、质监局等执法部门人手不足,设备落后,对于一些隐蔽的、复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很难进行有力的监管。
3.地方立法缺乏统一标准由于各地区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的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些地方法规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了执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和混乱。
4.地方立法的执行难度大由于地方立法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导致了相关法规的执行难度较大。
一些地方法规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因为法律适用的难度、标准的模糊性等原因,给执法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立法建议为了解决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建议在地方立法时,应该充分考虑国家法律的规定,确保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衔接,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应该加强上级对下级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地方法规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2.增加对地方立法的考核机制为了保证地方立法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可以在执法部门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定期对地方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于不合格的地方法规进行修订或者取消,保证地方立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解析探究关于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向及对策
探究关于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向及对策探究关于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向及对策作者(福建司法学校胡建中)[内容摘要]: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竞争的产物,其存在具有极大危害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减少、杜绝其危害的有效手段,本文结合社会实践,分析了我国目前社会上的不正当竞争新现象,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市场经济、不正当竞争、经济秩序、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法律责任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动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已近十年,十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走向成熟,新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在不正当竞争的控制与反控制方面,也有了新的发展。
一些具有新特点,而现行法律又未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发展,严重侵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笔者在理论及实践中经过总结,认为当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还有以下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1、利用媒体、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以表明本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更优,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
这类行为有以下特点:(1)通过正当途径,打击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从而引诱接受本单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人群,获取更大利润是其目的;(2)行为形式多利用各类媒体,视、听众覆盖面大,影响较大;(3)内容上真假兼有,有的也可能属实;(4)危害性,此类行为将导致各竞争对手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
危害了善良诚信的社会风气,也使企业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广告费用,增加了商品成本,也易给消费者的误导。
此行为规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践中执法部门难以认定,受害者又无法可依,当前有愈演愈烈之势。
2、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聘请“专家”进行与经营者商品相关内容访谈、咨询,向视听众消费者进行名为知识性,实为广告推销宣传的解释,在活动中鼓吹自己,贬低对手。
这类行为当前有泛滥这势。
其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公益形式掩盖其在活动中用隐蔽手段打击贬低竞争对手,行广告、推销的真实目的。
调研第三期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和公平交易执法的问题与建议
第三期贵阳市工商局小河分局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和公平交易执法的问题与建议——小河工商分局宋大光一、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一)仿冒知名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普遍随着市场竞争愈加激烈,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争夺市场份额、获取非法利润的违法活动十分突出,尤其是仿冒知名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普遍。
工商部门在查处时非常被动,大多只能根据被仿冒者申诉、使用者投诉及举报等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查处仿冒知名商品,从而使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严重,市场上出售类似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日益增多。
目前,仿冒知名商品越来越呈现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违法主体多样性。
参与制售仿冒知名商品的主体日趋复杂,有农民、下岗职工、社会闲散人员、个人团伙、手工作坊、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也有少数大中型私营、合资企业等从事制售仿冒活动。
二是违法客体全方位化。
仿冒知名商品所涉及的品种、行业和数量呈日益增多的趋势,从生产资料到日常生活用品,从高科技产品到简单手工制品,仿冒知名商品覆盖面广、种类齐全。
任何一种商品只要是销路好、市场需求大,就可能成为被仿冒的对象。
当前市场上的名优商品绝大多数都遭到仿冒。
三是违法行为多样化。
仿冒知名商品违法行为出现了新趋势,仿冒知名商品往往与假冒商标、专利、企业名称等违法行为纠缠在一起,从多方面、立体进行仿制。
但由于我国对商标侵权的打击日益严厉,处罚力度不断加重,使得仿冒者不敢明目张胆地从事商标侵权,退而转向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上进行仿冒,执法单位查处难度加大,致使仿冒者规避处罚,减少制售仿冒知名商品风险。
四是违法手段专业化、隐蔽化。
在对抗检查环节上,不断采用各种包装方式来掩盖其生产、经营的仿冒知名商品;在销售环节上,往往采取甲地制造乙地销售的方式,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专业化分工和组织形式。
使得仿冒者的模仿能力强,销售速度快,仿真程度高,窝点分散,行动隐蔽,单线联系,分而治之,具有保密性、欺骗性和较高的反检查能力,给查处工作带来难度。
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的亮点与经验
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的亮点与经验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的亮点与经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成为制约市场秩序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项整治,是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的亮点与经验,并对整治工作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全面评估不正当竞争现状和问题在进行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之前,首先需要全面评估不正当竞争的现状和问题。
这涉及到行业内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特点、影响以及存在的原因等方面的调查研究。
只有深入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全貌,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计划,推进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我个人认为,在评估不正当竞争现状和问题时,应该围绕着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权益、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展开研究。
还要考虑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新技术应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以便更好地应对和解决这一问题。
二、深度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对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需要深入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影响,以便更好地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和政策。
在我看来,深度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影响,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和数据进行分析,以便更加形象地展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还需要充分调动相关专家和学者的智慧和力量,形成多方共识,为整治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技术保障。
三、提出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斀在深度评估和探讨不正当竞争问题之后,需要提出相应的整治措斀和政策建议。
这涉及到整治的目标、重点、重点行业和领域、工作重点等方面的具体部署和安排。
个人认为,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斀需要注重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深度约谈和督导,并结合制度建设和加强监管力度等多方面的工作来推进。
还需要加强舆情引导和社会监督,形成合力加大整治攻坚力度。
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竞争的产物,其存在具有极大危害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减少、杜绝其危害的有效手段,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我们必须有竞争,促进共同发展才是现代社会竞争的趋势。
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结合社会实践,分析了我国目前社会上的不正当竞争新现象,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策追究法律责任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有的表现还很突出。
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与现实经济生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范,造成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的范围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后的。
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在不断变化的。
在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其广泛且不确定而著称。
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正在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
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致使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专利、版权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发挥。
人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海水,商标、专利、版权法管不到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公平交易执法的环境现状及对策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公平交易执法的环境现状及对策工商行政管理的公平交易执法环境是指与工商机关开展公平交易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一切事物的总和。
它与工商行政管理活动息息相关,是工商机关存在及其工作开展的土壤。
良好的执法环境能有力地推进各项执法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行政效率;而恶劣的执法环境则会使工作举步维艰,难以开展。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在我国逐步推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的构建,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公平交易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执法的环境也在发生着变化。
一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对依法执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另一方面执法的矛盾加剧、困难增多、难度加大 ,行政执法面临新的环境和形势。
但是,市场秩序混乱的现状,有碍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平交易执法职能到位的问题,我们又不得不忧心忡忡。
一、执法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公平交易执法过程中受到各方面的压力和阻力,这里既有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支持和要求,希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也有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不理解和指责,以及不适当的干预。
同时,还存在经营者素质不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执法水平良莠不齐等问题。
(一)立法层面上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公平交易行政执法中,其基本任务就是执行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竞争主体的各项合法权益,制止和惩处各种有碍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然而,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现在我们行政执法依据的法规显然滞后,无法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同时,随着新的职能调整而法规的修改又未能跟上。
这势必影响到行政执法依据的效力和执行机关的效能。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公平交易执法的一部大法,刚一颁布,就发现国内外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不能适应相应变化的执法工作需要,原来该法概括的11种行为,难以涵盖已经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时就有不少人提出了其在实践中存在1、主体不够明确,执法效果不佳;2、与其他法律有冲突,内容滞后;3、执法手段薄弱,行政措施不力等缺陷。
市场监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修法问题和建议
市场监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修法问题和建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逐渐成为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环境的快速演变,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有必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法,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管理需求。
首先,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还不够。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经济的兴起,网络平台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
例如,一些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刷单等手段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其他合法商家的利益。
因此,在修法过程中,应加强对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处罚标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其次,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不够,对违法广告的赔偿机制不完善。
虚假广告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正当商家的利益。
因此,在修法过程中,应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广告的罚款金额,并建立健全违法广告赔偿机制,以提高违法广告的成本和风险,从而有效遏制虚假广告行为的发生。
另外,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监管还不够有力。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需要加强监管和打击。
在修法过程中,应明确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加强对涉嫌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监管,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最后,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知识产权创造了创新成果和商业价值,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
在修法过程中,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为创新创业提供更加有利的市场环境。
综上所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当前市场监管领域的一项紧迫任务。
在修法过程中,应加强对网络领域、虚假广告、垄断行为和知识产权等问题的监管和保护,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疑难问题及其立法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疑难问题及其立法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采取各种不正常手段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不仅严重扭曲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现象愈发突出。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暂时的利益而不择手段,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地方政府和立法机构也在积极探讨如何加强对不正当竞争的监管和打击,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
在地方立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规定和惩罚措施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
如何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有效遏制各种不法行为?如何提高执法效率?这些问题亟待解决,需要通过更加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寻求更加科学合理的立法建议。
1.2 问题概述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了影响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也正因如此,各级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法规进行规范管理,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却面临着一些疑难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地方立法的实施效果,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对不正当竞争地方立法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结合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地方立法现状,对疑难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同时也将探讨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难点,最终总结一套可行的立法方案,为未来的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2. 正文2.1 不正当竞争定义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虚假广告、不当比较、恶意诋毁、抢占市场、不正当价格竞争等。
虚假广告是指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涉嫌夸大产品性能、虚构产品优势、伪造销售数据等行为,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不当比较是指企业在产品广告或宣传中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公正、不准确的比较,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调研第三期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和公平交易执法的问题与建议》
《调研第三期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和公平交易执法的问题与建议》贵阳市工商局小河分局xx年五月二十三日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和公平交易执法的问题与建议——小河工商分局宋大光一、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一)仿冒知名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普遍随着市场竞争愈加激烈,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争夺市场份额、获取非法利润的违法活动十分突出,尤其是仿冒知名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普遍。
工商部门在查处时非常被动,大多只能根据被仿冒者申诉、使用者投诉及举报等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查处仿冒知名商品,从而使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严重,市场上出售类似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日益增多。
目前,仿冒知名商品越来越呈现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违法主体多样性。
参与制售仿冒知名商品的主体日趋复杂,有农民、下岗职工、社会闲散人员、个人团伙、手工作坊、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也有少1数大中型私营、合资企业等从事制售仿冒活动。
二是违法客体全方位化。
仿冒知名商品所涉及的品种、行业和数量呈日益增多的趋势,从生产资料到日常生活用品,从高科技产品到简单手工制品,仿冒知名商品覆盖面广、种类齐全。
任何一种商品只要是销路好、市场需求大,就可能成为被仿冒的对象。
当前市场上的名优商品绝大多数都遭到仿冒。
三是违法行为多样化。
仿冒知名商品违法行为出现了新趋势,仿冒知名商品往往与假冒商标、专利、企业名称等违法行为纠缠在一起,从多方面、立体进行仿制。
但由于我国对商标侵权的打击日益严厉,处罚力度不断加重,使得仿冒者不敢明目张胆地从事商标侵权,退而转向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上进行仿冒,执法单位查处难度加大,致使仿冒者规避处罚,减少制售仿冒知名商品风险。
四是违法手段专业化、隐蔽化。
在对抗检查环节上,不断采用各种包装方式来掩盖其生产、经营的仿冒知名商品;在销售环节上,往往采取甲地制造乙地销售的方式,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专业化分工和组织形式。
使得仿冒者的模仿能力强,销售速度快,仿真程度高,窝点分散,行动隐蔽,单线联系,分而治之,具有保密性、欺骗性和较高的反检查能力,给查处工作带来难度。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临的挑战与对策⼀、反不正当竞争⾏为的范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为是只限于第⼆章列明的⾏为,还是也包括虽未列明、但在第2条不正当竞争⾏为定义的涵摄范围之内的⾏为?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根据第2条这⼀⼀般条款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予列明的⾏为认定为违法的不正当竞争⾏为,但问题是执法机构有⽆这种法律未予列明⾏为违法性的认定权?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的是“概括+列举”的⽴法⽅式,其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为应不限于法律列明的⾏为。
此外,应授权省级以上⼯商⾏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第2条认定违法的不正当竞争⾏为,以加强对⼀般条款的法律适⽤。
⼆、法执法机关的独⽴性问题“新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不正当竞争⾏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民政府履⾏⼯商⾏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为进⾏查处;法律、⾏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新法”依然沿袭了“旧法”,并未规定⼀个独⽴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主管机构,地⽅政府有权⼲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这易导致执法机构受地⽅利益、部门利益掣肘,影响执法的公正与效⼒。
现实中就曾发⽣过地⽅政府领导⼲预该地⽅⼯商局执法的情形。
因此,本⽂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明确规定执法机构的执法⾏为不受其他⾏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涉,当然,利害关系⼈若对执法⾏为不服,可以提起⾏政诉讼。
三、执法权分散问题“新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民政府履⾏⼯商⾏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为进⾏查处;法律、⾏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但由于我国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众多,导致各执法机关职能交叉,出现执法竞合或执法真空[3],⼀些⾏业主管部门在制定⾏业监管法时甚⾄会规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损害了该法作为规范竞争⾏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的地位。
本⽂认为,相关法律、⾏政法规赋予各⾏业主管部门在各⾃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权可以充分发挥各⾏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是可取的,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明确规定这种执法权的赋予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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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第三期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和公平交易执法的问题与建议》贵阳市工商局小河分局xx年五月二十三日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和公平交易执法的问题与建议——小河工商分局宋大光一、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一)仿冒知名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普遍随着市场竞争愈加激烈,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争夺市场份额、获取非法利润的违法活动十分突出,尤其是仿冒知名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普遍。
工商部门在查处时非常被动,大多只能根据被仿冒者申诉、使用者投诉及举报等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查处仿冒知名商品,从而使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严重,市场上出售类似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日益增多。
目前,仿冒知名商品越来越呈现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违法主体多样性。
参与制售仿冒知名商品的主体日趋复杂,有农民、下岗职工、社会闲散人员、个人团伙、手工作坊、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也有少1数大中型私营、合资企业等从事制售仿冒活动。
二是违法客体全方位化。
仿冒知名商品所涉及的品种、行业和数量呈日益增多的趋势,从生产资料到日常生活用品,从高科技产品到简单手工制品,仿冒知名商品覆盖面广、种类齐全。
任何一种商品只要是销路好、市场需求大,就可能成为被仿冒的对象。
当前市场上的名优商品绝大多数都遭到仿冒。
三是违法行为多样化。
仿冒知名商品违法行为出现了新趋势,仿冒知名商品往往与假冒商标、专利、企业名称等违法行为纠缠在一起,从多方面、立体进行仿制。
但由于我国对商标侵权的打击日益严厉,处罚力度不断加重,使得仿冒者不敢明目张胆地从事商标侵权,退而转向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上进行仿冒,执法单位查处难度加大,致使仿冒者规避处罚,减少制售仿冒知名商品风险。
四是违法手段专业化、隐蔽化。
在对抗检查环节上,不断采用各种包装方式来掩盖其生产、经营的仿冒知名商品;在销售环节上,往往采取甲地制造乙地销售的方式,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专业化分工和组织形式。
使得仿冒者的模仿能力强,销售速度快,仿真程度高,窝点分散,行动隐蔽,单线联系,分而治之,具有保密性、欺骗性和较高的反检查能力,给查处工作带来难度。
(二)商业贿赂已成“潜规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已渗透到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发展态势,成为“潜规则”。
2现阶段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已不再是单一存在的,而往往是交错、混合在一起的,表现出多样性与隐藏性的特点。
手段纷繁多样,从巧立名目以“宣传费”、“劳务费”给付现金,到提供实物,以及提供居室装修、安排国内外旅游考察等,名目繁多,层出不穷,其中以财物给付最为常见。
如某些商场为了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其商场购物,提高商场营业额,许诺对方按组织的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的名义在游客购物的成交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回扣给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作为劳务费;一些大型餐饮企业、娱乐场所以买断终端销售为条件,使自己店内只销售、推销一种酒类或饮料产品,酒类经营商以“进场费”、“赞助费”或高额的利润或其它物质产品作为回报。
整治酒类市场“进场费”和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行为,是当前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突出问题。
但往往由于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地位目前面临被支解的现状,执法手段过于单一等多种因素,某些行业内的商业贿赂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在客观上蔓延助长了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出现。
(三)虚假宣传呈增多之势虚假宣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市场主体的虚假宣传,一类是对市场主体经营的商品的虚假宣传,两者均是为达到宣传企业形象提高商品销售额,对消费者购买行为进行影响。
这些宣传干扰了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经营者从中争取3交易机会,排挤其它经营者。
虚假宣传,严重侵蚀了市场运行机制。
目前,虚假宣传呈现以下两方面突出特点:一是恶意对比。
利用媒体、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以表明本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更优,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
这类行为在途径上,采用正当方式打击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引诱消费人群,获取更大利润;在形式上,多利用各类媒体,视、听众覆盖面大,影响较大;在内容上,真假兼有,有的也可能属实;在危害性上,将导致竞争对手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危害了善良诚信的社会风气,也使企业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广告费用,增加了商品成本,更给消费者以误导。
二是“专家”访谈。
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聘请“专家”进行与经营者商品相关内容访谈、咨询,向受众进行名为知识性、实为广告推销宣传的解释,在活动中鼓吹自己,贬低对手。
这类行为的特点,是利用广大视、听众对知识的渴求、对“专家”的信赖、对“专家意见”的信赖,以公益形式掩盖其在活动中用隐蔽手段打击贬低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常诱导,行广告、推销的真实目的,在贬低对手的同时,实际上也蒙蔽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的选择权。
对于以上两类行为,在执法实践中难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认定,受害者无法可依,当前有愈演愈烈之势。
此外,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传统的虚假宣传日益演变为网络虚假宣传,成为不正4当竞争行为的“网络版”。
较之于传统的虚假宣传,“网络版”虚假成份往往要高得多。
而且由于目前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导致“网络版”失去了传统广告具有的制约限制。
对网络虚假宣传开展大规模专项整治已是大势所趋。
(四)商业欺诈行为日益突出商业欺诈行为,即经营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消费者和用户对其商品质量、价格及服务水准的误解,此行为在《消费者权益保》中已有规定,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分析,商业欺诈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行为人的欺诈,引诱了本应接受其他经营者商品的消费者,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风气,靠恶劣手段来争取顾客和市场,必将影响到良好市场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二、公平交易执法的问题与建议目前公平交易执法现状和成效有目共睹,存在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前瞻性和预见性不强,对某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难以涵盖和适用,极大地限制了该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能力,不能有效地给予规范,不利于行政执法。
如公开模仿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存在严重的主观故意,并将其申请为外形设计专利,投机钻营于分属不同法律规范调整,工商、5专利部门在注册信息方面并未实现资源共享,规避了制裁。
建议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有利于对市场竞争起警示作用,也便于执法和执法人员大胆、准确地适用法律,查处违法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渐被边缘化。
在查处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但若遇有单行法规的,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法制部门往往要求以单行法规优先(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不主张用“不正当竞争法规”处罚。
如查处涉嫌经销假冒商品案件、虚假宣传案件,当事人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因为牵涉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在调查、处罚时,还得应用《商标法》、《广告法》予以裁量。
如此,在报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体现的数据就无法精确,甚至会比实际查处的违法行为的数字少的多。
仅xx年我局查处的经销假冒商品案件,几乎全是这样来操作的。
建议对此进行专题调研,予以明确。
(三)普遍反映查处药品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难度较大。
查处药品商业贿赂的案件很少,查处药品回扣的大案更少。
查处的主要难点如下:一是介入难。
药品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发生在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正常运作过程中,其行为带有很大的隐蔽性。
工商部门在不得随意介入和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之间,如何具体把握存在一定的难度。
没有举报线索,客观上对工商部门主动介入查处带来了一定的可操作难6度。
二是调查取证难。
取证难是查处药品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的最突出的特点。
要么是无证可取,在企业法定帐册和凭证中查不到需要的证据;即使有财务记录,也是帐外帐、小金库帐或假帐,极易转移销毁,无法取到关键证据。
要么是有证难寻,企业会计帐册和银行原始资料原则上属于商业秘密,工商部门不能随意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取证;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愈加技术化、电子化、网络化、权限化的今天,这种破解高专业领域的查处难度更为突出。
三是执法资源不足。
主要表现为法律资源不足,行政强制措施不力,查封、冻结、扣留等措施的使用没有法律的明确赋予。
此外,还存在执法成本和执法资源配臵等方面的问题。
四是外部环境支持不够。
对医药领域药品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管需要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而目前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还不明显,行政监督部门“左手监督右手”的模式很难真正起到作用。
建议除了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外,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
(四)“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往往具有违法行为复杂性、手段多样性、法律适用边缘性等特点,即涉及商标侵权问题,也涉及产品质量问题,还涉及企业登记管理方面的问题,是一种多重的、综合的违法行为,需要工商各部门密切配合。
对“傍名牌”等商标侵权案件鉴定难,如没有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举证,无法查处;即便从价格上可以反馈出来,7也无法定性。
建议坚持不懈地开展“反仿冒、反侵权、反误导”专项执法整治,全民总动员,抓早抓小抓实,与企业联手,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重创“傍名牌”行为,力争从源头上堵漏。
(五)对于反不正当执法所查获的物品的处理,在操作中有时会比较困难。
如查处假冒商标案件,物品与商标标识无法分离的情况下,销毁会造成浪费但不销毁又会使冒牌商品流入社会。
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三、下一步公平交易执法工作打算(一)领会法律内涵,提高自身素质是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前提。
我们应该努力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吃透《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从法理的高度,从建立公平竞争制度的角度,将反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研究透彻,在执法实践中用心思考,归纳总结,升华到理性认识。
面对违法活动千变万化,贴近经济生活,刻苦学习商品质量监督检查,计算机网络应用,查帐技巧等知识,为公平交易执法提供智力条件。
(二)专业化运作,讲究办案策略是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关键。
市场竞争的加剧,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愈加专业化。
专业化动作,应做到以下“五点”,即拳头式的指挥、广泛的拓展案源、缜密的调查取证、规范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快速的行动。
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客观8上存在认定难、取证难,要注意讲究办案策略。
一般是先从外围入手,先调查受害人、投诉人、第一手材料,然后逐渐深入违法当事人,迫使其面临大量证据无可辩驳。
依靠铁的证据,将每起案件办成铁案。
(三)争取方方面面的支持,是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基础。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主动请示汇报,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有了这个“尚方宝剑”,案件才能得到顺利查处。
与检察院、公安、文化、药监、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互为补充,形成查办案件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