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DB33T 608.1-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20142014年9月3日发布 2015年1月1日实施1 范围GB/T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2014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与专项维修业户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企业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小型车 small vehicle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 人员条件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DB33 T 608.1-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标准
DB33 T 608前言DB33/T 608-2006《机动车修理业开业条件》按部分公布,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修理企业;——第2部分:汽车专项修理业户;——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第4部分:摩托车修理业户。
本部分为DB33/T 608-2006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治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治理局、浙江省汽车修理行业协会、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园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机动车修理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修理企业1 范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修理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治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修理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汽车整车修理企业开业审核和治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舞按照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2005 汽车修理术语DB33/T 608.2-2006 机动车修理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修理业户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2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汽车整车修理企业有能力对所修理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要紧零部件进行各级爱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复原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修理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修理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修理企业。
3.2危险物资运输车辆修理企业有能力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物资的机动车辆(不包含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罐体)进行修理的一类汽车整车修理企业。
3.3小型车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前言GB/T 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 16739的第1部分,代替GB/T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GB/T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本部分与GB/T 和GB/T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关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关于人员条件,修订为对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业务人员、价格核算人员、维修人员的规定;——关于组织管理条件,修订为经营管理条件、质量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等;——关于设施条件,增加了对接待室的规定;——关于设备条件,修订为根据不同车型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主要检测设备三部分的规定;取消了那些随着汽车技术进步而不再适用的汽车维修设备,增加了针对汽车新装置的故障诊断、检测和维修设备;对于使用率极低但却有一定市场需要的机加工等设备,允许外协;——取消了对开业条件中的流动资金的规定;——取消了对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的规定;——取消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的规定;——取消了对承担救援维修条件的规定。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北京市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江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沈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郑州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蔡凤田,张学利,冯桂芹,吴小鹏,白保民,俞世光,金秉吉,吕任华,苗作民,田国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GB/;——GB/。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608.1—2006)
9.4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表 3 所
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
定合格。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
符合 9.3 和 9.4 的要求。
10 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
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人员、组织管理、设备、设施的具
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 3 年以上,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 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 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总检验人员需从事检验工作 2 年(含)以 上。 4.2.3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一类企业至少 3 名、 二类企业至少 2 名,其中总检验人员至少 1 名。维修人员应熟悉所 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 规。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 4.3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经有 关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能和防爆、防 火、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等知识,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从业资 格证,持证上岗。 5 组织管理条件 5.1 经营管理 5.1.1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5.1.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 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5.1.3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 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 位并落实责任人。 5.1.4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5.2 质量管理
序号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设备名称
大中型 大型 小型 其它要求
客车 货车 车
轮胎螺母拆装机 √ √ -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14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1 范围GB/T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16739.2—2014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与专项维修业户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企业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小型车 small vehicle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3.3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 人员条件4.1 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三类维修企业开业标准
一、设备、设施、人员、流动资金条件业户配备的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数量、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各工种技术工人的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
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
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专项修理(或维护)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
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专项修理(或维护)作业和停车技术工人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一)车身修理1、设备⑴吊装举升设备⑵剪板设备⑶焊接设备⑷钻床或手电钻⑸除锈设备⑹砂轮机⑺空气压缩机⑻车身校正设备⑼CO 气体保护焊机⑽折弯机⑾其他常用工具2、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⑴作业间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⑵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3、直接生产工人汽车维修钣金工,中级,不少于1人4、流动资金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二)涂漆1、设备⑴空气压缩机⑵喷烤漆房(从事轿车涂漆)或喷漆设备⑶调漆设备⑷砂轮机⑸除锈设备⑹吸尘、通风设备⑺其他常用工具2、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⑴作业间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⑵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3、直接生产工人汽车维修漆工,中级,不少于1人4、流动资金流动资金应不少于5万元(三)蓬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1、设备⑴缝纫机⑵锁边机⑶工作台或工作案⑷台钻或手电钻⑸熨斗⑹栽剪及其他专用工作2、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⑴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⑵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3、直接生产工人汽车维修缝工,中级,不少于1人4、流动资金流动资应不少于1万元(四)电器、仪表修理1、设备⑴电器试验台或电器性能测试仪⑵绕线机⑶烘箱⑷钳工工作台及设备⑸钎焊设备⑹仪表检修工作台⑺万用电表⑻拉压器⑼台钻或手电钻⑽其他常用工具2、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⑴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⑵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3、直接生产工人汽车维修电工,中级,不少于1人4、流动资金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五)蓄电池修理1、设备⑴充电机⑵熔铅设备⑶焊极板设备⑷钳工工作台及设备⑸电解液比重计⑹高频放电叉⑺电解液配置器具⑻废水处理和通风设备⑼万用电表⑽台钻或手电钻⑾其他专用、常用工具2、作业间充电间与工作间分开,充电间的地、池由耐酸材料制作。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ICS43.180R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2—2014代替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Certificationrequirements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enterprise--Part2:Motorvehiclecomprehensivecurrentrepairandmaintenanceandrepairofspeeialitems 2014-09-03发布2015-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前言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16739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与GB/T16739.2-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对汽车综合小修业户的条件要求(见第1章)。
——增加了“汽车综合小修业户”定义(见3.1)。
——修改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定义。
“涂漆”合并到“车身维修”;“车身清洁维护”与“汽车装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合并为“汽车美容装潢”;“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改为“汽车润滑与养护”;“散热器(水箱)维修”改为“散热器维修”;“汽车玻璃安装”改为“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见3.2,2004年版3.1)。
——关于通用条件:1)增加了引用GB/T21338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要求(见4.1);2)增加了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的要求(见4.3);3)增加了对租赁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的合同和期限要求(见4.6);4)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见4.8);5)增加了废水处理和采光设施的要求(见4.9)。
新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管理规定
新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动车辆维修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维修,是指使用专用设备、工具和工艺,对机动车辆进行维护、修理、更换零部件等服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机动车辆维修行业实行科学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
机动车辆维修行业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和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章维修企业设立与经营第四条设立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条件。
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一类维修、二类维修和三类维修。
一类维修是指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二类维修是指对机动车辆进行专项维修和更换零部件;三类维修是指对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和总成修理。
第五条申请设立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设立申请书;(二)企业章程;(三)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相关资历证书;(四)企业技术人员和维修工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五)企业设备清单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六)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机动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维修业务;(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零部件和维修设备;(三)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费;(四)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维修质量;(五)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维修质量与服务第八条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应当对其维修质量负责,确保维修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解读新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解读新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
业》
佚名
【期刊名称】《汽车零部件》
【年(卷),期】2015(000)001
【总页数】2页(P5-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聚焦新国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助推汽车空调专业养护盈利项目快速发展[J], 本刊编辑部
2.汽车维修业将深刻变革解读《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 [J], 张楚
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J],
4.解读新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J],
5.《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国家标准审查会在京召开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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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实用标准文案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一、设备条件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以下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备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
〔一〕清洗拆装作业设备1、汽车外部清洗设备2、零件清洗设备3、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4、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5、半轴套管拆装机〔从事中型、重型汽车维修〕6、举升设备或地沟7、拆装起重、搬运设备〔二〕发动机总成修理作业设备1、专用设备①立式精镗床②立式珩磨机③磨气门机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④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⑤连杆校正器⑥连杆衬套加工设备⑦轴瓦加工设备〔允许外协〕⑧机油加注器⑨发动机冷、热磨合设备⑩曲轴磨床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⑴发动机综合检测仪⑵气缸体、气缸盖和散热器水压、试验设备⑶燃烧室溶积测量装置⑶气缸漏气量检测仪⑸曲轴箱窜气测量仪⑹工业纤维内窥镜⑺润滑油质量检测仪⑻润滑油分析仪⑼废汽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⑽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⑾声级计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⑿油耗计〔允许外协〕⒀无损探伤设备〔与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共用〕⒁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⒂喷油泵、喷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⒃曲轴、飞轮与离俣器总成动平衡机〔允许外协〕⒄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三〕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设备1、专用设备①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②制动蹄磨擦片和制动块磨擦块修理设备③轮胎轮辋拆装设备④离合器磨擦片修理设备⑤润滑油、脂加注器⑥车架校正设备〔从事矫车维修除外〕⑦前轴校正设备〔允许外协〕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①前轴检验装置②制动检测设备③四轮定位仪〔从事矫车维修〕或转向轮定位仪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④转向盘转动量和扭矩检测仪⑤车轮动平衡机⑥车速表试验台〔允许外协〕⑦传动轴动平衡机〔允许外协〕⑧侧滑试验台〔允许外协〕⑨底盘测功设备〔允许外协〕〔四〕电器修理作业设备1、充电机2、电器试验台3、前照灯检测设备〔五〕车身总成修理作业设备1、车身校正设备2、剪板机〔从事货车维修允许外协〕3、CO气体保护焊机〔从事矫车、客车维修〕4、折弯机〔从事矫车、客车维修〕5、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汽车喷漆房尺寸尺寸的标准有许多,一般都是比车子本身的尺寸向外扩展1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3-1997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目录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设备、设施、人员、流动资金条件5.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 汽车维修术语JT/T27.18~27.41----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三类汽车维修业户 the third kind of enterprises of vehiclemaintenance and repair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
专项修理(或维护)的主要项目为: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车身清洁维护等。
3.2车身清洁维护 cleaning maintenance of body进行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作业的专项维护。
4.设备、设施、人员、流动资金条件业户配备的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数量,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各工种技术工人的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
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
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专项修理(或维护)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
模块A: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模块(含答案)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题库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模块〔共340题〕第一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共101题,其中判断题73题、单项选择题20题、多项选择题8题〕一、判断题1.职业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所承当的职责和工作。
〔√〕2.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那么。
〔√〕3.职业道德表达了行业对社会所承当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4.职业道德表现为从事某一职业的人们所特有的道德心理和道德品质。
〔√〕5.职业道德与个人的道德品质没有必然联系。
〔×〕6.职业道德能使个人的道德品质“成熟化〞。
〔√〕7.职业道德可以帮助从业人员形成比拟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
〔√〕8.职业道德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道德风貌。
〔√〕9.职业道德往往采用制度、守那么、公约、承诺、誓言、条例、口号等表现形式。
〔√〕10.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工作态度和价值观念的表现。
〔√〕11.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一种新型职业道德。
〔√〕12.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表达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精神。
〔√〕13.用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标准约束从业者的职业行为,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14.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上下影响职业形象,与产品质量和效劳质量关系不大。
〔×〕15.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效劳、维护广阔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根本目的。
〔√〕16.机动车维修职业道德标准可以用来调节承修、托修双方之间的关系。
〔√〕17.机动车维修职业道德反映了机动车维修职业与其他职业之间、机动车维修与社会之间、机动车维修职业内部职工之间的职业道德关系。
〔√〕1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内心对机动车维修业、对效劳对象强烈的道德责任感是机动车维修职业良心的含义之一。
〔√〕19.机动车维修职业信誉表现为社会对机动车维修职业的信任感和机动车维修在社会生活中的声誉。
〔√〕20.机动车维修职业尊严是机动车维修职业形象受到社会尊重程度的客观反映。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课稿
法律法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文号】【内容分类】国家有关法规【颁布单位】交通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时效性】有效【密级】0【内容】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1范围标准规定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汽车维修术语JT/T27.18 ̄27.41-93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汽车维修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2汽车大修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3总成修理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5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6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
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3.7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运资金等条件。
4设备条件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务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务GB/T16739.3-1997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
4.1清洗拆装作业设备汽车外部清洗设备;零件清洗设备;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半轴套管拆装机(从事中型、重型汽车维修);举升设备或地沟;拆装起重、搬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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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中国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
即在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
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
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
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
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
ICS43.186R 1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608.1—2015代替DB33/T 608.1-2006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Part 1: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2015-06-12发布2015-07-12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人员条件 (2)5 管理条件 (3)6 设施设备条件 (4)7 安全生产条件 (6)8 环境保护条件 (6)附录A(规范性附录)仪表、工具及设备 (7)附录B(规范性附录)事故车损失等级划分及维修企业资质 (11)前言本部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DB33/T 608-2006,与DB33/T 608-2006相比,增加了第5部分: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
DB33/T 608-2015《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5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第4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第5部分: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
本部分为DB33/T 608-2015的第1部分,与DB33/T 608-2006的第1部分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与“国标GB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相适应,对汽车维修企业的人员要求进行了修改;——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JT/T8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和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626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的要求,提高了对维修服务方面如服务接待条件、服务承诺、公示投诉等的要求;——根据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变化,参照“国标”及其他“省标”,对部分场地设备的要求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场地的要求,对设备要求及时更新;——增加了事故汽车维修和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以及其他新能源汽车维修的特殊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安全要求。
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方文理、胡群力、曹晓春、陈文华、陈绍双、张开开、刘自冉、陈孟超、张懋、朱华、方劼、王强、周志国。
DB33/T 608-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 608-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管理、设施设备、配件与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整车维修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 16739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JT/T 8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 795 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DB33/T 626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GB/T 3730.1、JT/T 795等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能对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小型车 small vehicle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3.3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
3.5事故汽车 incident vehicle因意外事故而损伤的汽车。
3.6事故汽车修复 incident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为恢复事故汽车损伤部位的几何尺寸和使用性能,使之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的作业过程。
3.7危险货物 dangerous goods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3.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vehicle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3.9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能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不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4 人员条件4.1 应具有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业务接待员、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信息管理员和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等维修人员,并符合GB/T 21338的要求,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4.2 企业负责人应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技术标准,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书。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1人。
4.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且在本专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具有汽车维修及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含)以上职业资格。
掌握汽车维修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熟悉汽车维修业务,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2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1人。
4.4 安全负责人应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特点。
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通常由企业分管领导兼任。
4.5 业务接待员应具备一定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掌握汽车维修检测作业流程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了解汽车维修服务收费知识,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含)以上,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2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1人。
4.6 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从事检验车辆类别相应的驾驶证,在汽车维修技术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3年(含)以上。
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了解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3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2人。
4.7 价格结算员应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业务和标准,了解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2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应少于1人。
4.8 信息管理员应掌握汽车维修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计算机操作能力,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4.9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等岗位人员应掌握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熟悉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每岗位人数不应少于2人、各岗位人员总数不应少于15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每岗位人数不应少于1人、各岗位人员总数不应少于8人。
4.10 从事事故汽车维修的企业应配置车辆技术评估人员,技术评估人员须取得碰撞评估职业资格和车辆技术评估从业资格,持证上岗。
一类事故汽车维修企业技术评估人员不应少于2人,二类事故汽车维修企业技术评估人员不应少于1人。
4.11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1人,且经过危险货物相关知识培训,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
4.12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配备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技术的专职作业人员、检验人员各不少于1人,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