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获表决通过
城建税法及相关政策学习
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 人所在地。 •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 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 代扣代缴、 • 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 例》同时废止。
37个、县级市20个、县33个(其中自治县1个),乡259个、镇618个、街道488个。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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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纳税人所在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如下:
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
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
税法-第5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0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范,是l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它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
由此可以看出,城建税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一)具有附加税性质。
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二)具有特定目的。
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城建税为开发建设新兴城市,扩展,改造旧城市,发展城市公用事业,以及维护公共设施等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使城市的维护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体现了对受益者课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但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第二节税率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l%。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第一种情况: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第二种情况: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税法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
0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案例 分析
案例一:某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总结词:计算错误
详细描述:某企业在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时,未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导致少缴税款。
案例二:某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
总结词
不符合减免条件
详细描述
某企业虽然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条件,但未按照规定申请减免,导致未 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特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 以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 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 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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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管理
征收方式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 收是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款,核定征收则是根据纳税人的 营业收入、所得额等指标,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纳税 人所在地区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税率为7%;不在上述地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占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比例。根据纳税人所 在地的不同,税率分为三个档次: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 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0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促进环保
将城市维护建设税与环保 因素相结合,对环保行为 给予税收优惠。
契税法实施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E---纵横论税契税法实施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王瑞红今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 《契税法》),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有关专家表示,契税是房地产交易环节的一个重要税种,《契税法》的通过,将进一步提高其法律权威度和税法的刚性,对于保持我国房 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防止经济脱实向虚,具有重要而深远 的意义。
―、我国税收法定进程又迈出了重要一步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 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
《暂行 条例》施行以来,契税运行平稳。
1997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 征收契税42162.18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5729.68亿元,为地 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2019年,我国契税 收人达到6212.86亿元,占到全国税收收人的近4%。
早在七年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加快落实 税收法定原则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契税法》,标志 着我国税收法定进程乂迈出了重要一步。
事实上,ft党的十 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近几年,《深化 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苦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进一步明确了税收领域法治化建设 的方向。
2015年出台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 见》,又对2020年前完成相关税收立法工作作出了安排。
为配合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近年来我国税收立法T.作得 到快速推进,取得的成果十分显著。
20丨5年以来,先后完成 了环境保护税、船舶吨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等多个税种的税收立法,资源税法也已正式通过并将于今年 9月I日实施,此外印花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增值税法、消费 税法也公开征求了意见而在8月11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除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还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一、概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一项税法,旨在为城市的维护和建设提供财政支持。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通过征收税费的方式,筹集城市维护和建设所需的财政资金,以推动城市的发展。
二、背景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为了解决城市发展中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成本不断增加,但财政收入的增长并不能完全满足城市需求。
因此,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实施,可以增加城市财政收入,缓解城市发展所面临的财政困难。
三、税法的征收对象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个人居民:个人居民在城市内拥有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都将纳入征税范围。
2. 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在城市内的固定资产也都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城市内的固定资产同样也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税费的计算方法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所示:税费金额 = 不动产市场价值 × 税率其中,税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不同的城市可能会有不同的税率标准。
五、税费的用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用途有: 1. 基础设施建设:将税费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桥梁、供水等,以提高城市的整体建设水平。
2. 公共服务提升:通过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和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3. 环境保护:利用税费资金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
4. 社会福利保障:通过税费资金,提供社会福利保障,改善城市居民的福利水平。
六、税法的纳税期限和途径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纳税期限通常为每年的某个固定日期前。
纳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纳税服务中心:纳税人可以前往当地的纳税服务中心办理缴税手续。
2. 网上缴税:部分地区支持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在线缴税,方便纳税人进行操作。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们⽣活中很常见的⼀种税。
⼤家应该都有听过城市维护建设税。
不管您是学法律还是会计,应该都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所了解,因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于城市的维护建设是⼗分重要的。
纳税⼈(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包括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商户和其他个⼈(含外籍个⼈)。
(2)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
税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地区差别⽐例税率,共两档,具体为:①纳税⼈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②纳税⼈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
(2)由受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所在地适⽤税率执⾏。
(3)流动经营等⽆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税率执⾏。
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实际缴纳(⽽⾮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征税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或缩⼩各⾏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税收优惠(1)对进⼝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律不予退(返)还。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城建税税法与原条例区别和亮点
城建税:税法与条例的关系和区别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的《城建税法》和《契税法》。
今天,我们先来看看与条例相比,城建税法税法有哪些变化?一、城建税法,取消了专项用途的规定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
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建税专项用途。
二、城建税法,增加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涉及城建税的相关规定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城建税法,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规范城建税的征管,城建税法明确规定了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城建税法》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建税法》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城建税法,税率的规定为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城建税立法平移了现行税率规定。
考虑到城建税属于地方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城建税法没有对纳税人所在地作统一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确定。
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建税具体适用税率,与纳税地点不是一个概念,如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地在海上,不属于市区、县城或者镇,适用1%税率,但其纳税地点不在海上。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一、纳税人城建税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
二、征税范围城建税在城乡普遍征收,征税范围不仅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还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地区。
或者说,只要是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地方,通常都属于城建税的征税范围。
三、税率城建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一)计税依据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和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五、税收优惠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也相应进行税收减免。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计征,即随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不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个别缴纳城建税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5)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6)对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和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还。
第5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教育费附加规定
税法
第5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规定
第七节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 申报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 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 地点相同。
税法
第5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规定
税法
第5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规定
第四节 城建税的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其减免规定与 “三税”的减免息息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1)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 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也可同时退库。 (3)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 维护建设税。 (4) 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 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 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五、城建税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全国范围内征收,不仅包 括城市、县城、建制镇、而且包括了广大农村。 也就是说,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 税的地方,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都属于其征税 法的范围。
税法
第5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规定
第二节 纳税人、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城建税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三 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 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以及个体户及其他个人。值得注意的是,对外 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 “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2010 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简介
本练章节将对综合税法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进行探讨和讲解。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针对城市维护建设需要而征收的税收法规。
税法内容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征收标准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的需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标准会根据
不同情况有所差别。
一般来说,征收标准会与纳税人的财产规模、
用地面积、土地利用方式等相关。
2. 税率和计算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是确定纳税金额的重要依据。
税率可以根据不同的纳税对象和纳税基数进行调整,计算方法一般
是将纳税基数与适用税率相乘得出纳税金额。
3. 纳税申报和缴纳
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和缴纳。
申报过程需要准备相关的纳税资料,缴纳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
4.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可能会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减免或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政策。
5. 处罚与纠纷解决
对于涉嫌违反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会对其进行处罚。
同时,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总结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作为综合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建设和维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征收和管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过程中,政府和纳税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税收的合理征收和使用。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消费税260万元。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
(2009年)
A.14万元
B.18.2万元
C.32.2万元
D.39.34
万元
【答案】A
【解析】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562-102-260)×7%=14(万
元)。
第三节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掌握) P151税收优惠(五)为新增内容: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提示】关于城建税与“三税”减免税的关系要区分具体情况有不 同的处理,归纳如下: (1)城建税随同“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 但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 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 (返)还。 (3)减免“三税”的同时随之减免城建税,但是经国家税务局正 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尽管没有实际缴纳,但也应纳 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 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例题·多选题】位于市区的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2011年6月增 值税应纳税额为-280万元,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为400万元;企 业将其自行研发的动力节约技术转让给一家科技开发公司,获得转让 收入80万元。下列各项中,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有( )。(2008 年) A.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4万元 B.应退该企业增值税税额为280万元 C.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为8.52万元 D.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8.4万元 【答案】BD 【解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其他税种的混合计算,已成为近些
年城建税命题的经常性模式。考核考生跨章节对知识点的把握能力。 首先,自然科学领域技术研发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所以A选项错
税务师《税法一》章节训练营( 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税务师《税法一》章节训练营第四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特点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有:税款专款专用、属于附加税、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征收范围较广。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2)属于附加税;(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4)征收范围较广。
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限制对企业的乱摊派,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之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单项选择题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规定,下列企业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是()。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所以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选项B,企业出租房屋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也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选项C,企业购买房屋不涉及增值税、消费税,所以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选项D,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所以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5%。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1%。
【点评】本题考查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
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纳税人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①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两税”的单位和个人;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简介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一项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相关的税法,旨在为城市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本文将从税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税收主体、税收对象、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等方面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进行详细介绍。
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目的是为了筹集城市建设和维护所需的资金,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转和良好开展。
通过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可以实现城市根底设施建设、公共效劳提供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持续改善。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适用于我国国内所有城市。
不同地区的城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调整税收标准和政策措施,以满足各地区城市开展和维护的需求。
税收主体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主体包括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即个人和企业等;非居民主要指外国个人和企业等国外居民。
税收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对象是在城市范围内具有纳税义务的居民和非居民。
纳税义务是指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方法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即按照纳税对象的应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税款。
税率可以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以满足城市建设和维护的资金需求。
征收管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的计算和缴纳、税务机关的监管和执法等方面。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按时缴纳应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查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行为,相关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法行为包括逃税、偷税、抗税、拖欠税款等行为。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处分金、罚款、罚款并停业整顿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监督机制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税收的公正和透明。
监督机制包括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两个方面。
社会监督是指公众对税收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政府监督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策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相关政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制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地方税,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
维护。
根据《综合税法(202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务的规定如下:
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分为基础税率和优惠税率。
基础税率
根据纳税人的税务等级确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
优惠税率适
用于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业和项目。
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纳
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或营业额,并据此缴纳税款。
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确保税收的合法征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 对于违反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稽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 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提出申诉。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回复,同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根据《综合税法(2023)》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章节练总结的内容。
请注意,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税法规定以《综合税法(2023)》实际条文为准。
留底退税城建税补录总结
留底退税城建税补录总结政策解读城建税法9月1日正式实施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城建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1.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2.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那么在实务中,如何正确计算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呢?让我们通过一组案例给大家讲明白!案例1:假设某市区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建税税率7%),2021年9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元,对应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20万元,那么甲企业在10月申报期应申报的城建税如何计算?计算方法:应纳增值税=100-40=60万元扣除留抵退税后的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60-20=40万元应纳城建税=40*7%=2.8万元案例2:假设某市某县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建税税率5%),2021年9月应纳增值税10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7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0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50万元,那么乙企业在10月申报期应申报的城建税如何计算?计算方法: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本期城建税计税依据=(70-50)+30=50万元应纳城建税=50*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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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获表决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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