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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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西青年科学基金(以下简称青年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青年基金项目的宗旨是: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为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脱颖而出、迅速成长创造工作环境和条件;发现、培养和吸引人才,增强我区科技实力和后劲,促进我区科技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条青年基金的经费来源,由区财政厅从事业费中单列一定的额度进行安排,同时可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青年基金项目专用于资助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学术思想活跃、有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基础性和技术开发研究工作。

第五条广西区科委负责青年基金项目组织和协调管理。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青年基金项目面向全区,凡在我区工作的青年科技人员 (包括在职博士生,但不包括其他在读研究生)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七条青年基金支持以下带有基础性研究或技术开发的项目:

(一)有重要科学价值和重大应用前景,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研究;

(二)具有创新思路、能带动新学科、新兴技术领域及其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的研究;

(三)针对我区自然条件、资源特点,对全区有普遍应用意义或能解决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的研究;

(四)符合我区科技发展战略方向、针对中近期规划和计划目标的探索性研究;

(五)对已进行开发的科技成果作深入探讨,以利于在我区进一步开发应用的研究;

(六)根据我区实际需要,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研究。

第八条青年基金项目实行保证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在相似条件下,对以下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一)学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以上水平的课题;

(二)有利于高、新技术发展和新兴产业形成,在我区有明确应用前景和重大实用意义的课题;

(三)有利于促进学科间渗透、促进横向联合的课题,特别是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课题;

(四)以往承担国家或广西科学基金项目研究课题,完成情况好并取得重要成果的人员所申请的项目。

第九条青年基金项目立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青年基金项目的支持范围;

(二)作过国内外情报资料调研,并提供调研总结报告或查新报告,学术思想新颖,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拟采取的研究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可行,与国内其它单位的研究不重复或有独到之处;

(三)研究实施方案计划进度合理,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四)研究工作有一定基础,申请者和合作者具有相当的研究能力,基本的实验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有可靠保证;

(五)填写的《广西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内容真实可信,经费预算合理。

(六) 青年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真正主持和从事所申请课题研究工作的负责人。申请者如不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及已获得博士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由两名同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职称)人员推荐。

每一申请者在同一年度内申请和参加自治区级以上课题不得多于两项。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青年基金项目申报截止于每年3月30日,集中评审。

第十一条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课题组中不超过40周岁的成员应占整个课题组成员的1/2以上。

第十二条申请者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交所在单位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厅、局科研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科委加以审查。

第十三条申请者所在单位的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必须负责组织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本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时间等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然后将《申请书》送行业主管厅、局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申请者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厅、局科研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科委负责对实施申请项目在本行业科技发展中的作用及地位提出具体意见,加盖公章。

以上审查工作完成后,申请单位列出本单位的申请课题清单,将《申请书》(一式七份),按规定集中送达区科委。

凡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区科委对受理的申请课题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同行评议和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青年基金项目由专门成立的学科专家小组评审。各学科专家小组主要就下列内容提出意见;

(一)是否同意资助及其理由;

(二)申请资助金额是否合理;

(三)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等是否需要修改和补充等。

第十六条经专家小组初评入围的课题,必要时,申请者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参加答辨。

第十七条参加评审的人员,对评审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包括本人意见,以及《申请书》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外传、复制、摘录和盗用。

第十八条根据评审专家小组的意见,区科委进行最终综合平衡,并作出审定。审定结果将书面通知申请者所在单位,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者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区科委签订承担课题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条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按课题实施情况分期拨款的办法下达。资助经费拨至获准资助者所在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按项建帐,专款专用,由课题组支配。

第二十一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过程中所需的一般费用(包括仪器设备费;科研材料费;试验费;课题论证及调研费等)。

第二十二条课题承担者应按计划开展研究,按受主管厅、局和所在单位的监督,并于每年12月份向广西区科委提交“广西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应负责课题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课题档案;对有关的人员变动和研究计划、方案的重大修改须及时上报区科委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广西区科委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资助课题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凡有以下情况者,课题承担单位应负责向广西区科委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

(一) 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出国或其他原因而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

(二)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三)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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