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融资相关问题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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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融资相关问题文献综述

自诞生以来,票据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市场对票据的认识,就是一个不断演进变化的过程。融资功能是票据的一个重要属性。票据融资的内涵是什么、票据在发挥融资功能中有什么障碍、怎样促进票据更好地发挥融资功能,是近年来票据市场的讨论热点。在搜集和整理票据市场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本文就学界、业界对上述三个关键问题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梳理。

一、票据融资功能的界定

从相关研究文献来看,对于什么是票据融资、票据在哪个环节发挥融资功能、票据怎样发挥融资功能等基本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同时也缺乏针对这些问题的专门研究。有些观点认为票据从出票、背书就在发挥直接融资功能,也有些观点认为票据只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环节才发挥融资功能。以下列举了部分学者对“票据融资”的不同界定。

票据融资是从商品和劳务交易中以双方的延付行为为基础衍生的信用形式,是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条件下,提供的融资与融物的直接信用(秦池江2003)。即认为,在出票和背书环节,票据就在发挥企业之间的直接融资功能。

票据融资是指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孙晓远,2008)。

票据融资指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企业以融资为目的,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票据并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而获得资金的行为(黄茉莉,陈文成,2013)。

票据融资指商业汇票持有人通过以贴现、转贴现的方式转让票据而获得资金的行为(李鹏远,2009)。

票据融资分为直贴和转贴业务(刘少英,2016)。

我国票据融资方式主要有五种: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票据买卖①、票据风险参与融资②(张涛,2009)。

罗荣平(2006)将票据的功能分为支付功能、结算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其中融资功能是指,当企业在流通手段不足时,签发票据进行融资,且可将持有的未到期的票据到银行贴现获得资金。

黄志凌(2015)将票据的功能分为汇兑功能、支付功能、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认为利用票据融资就是利用票据调度资金,是通过对未到期票据进行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实现的。

此外,“融资性票据”是与票据融资相关的一个讨论热点。金融业实践中,一般认为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是“融资性票据”,而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是“贸易性票据”(黄茉莉,陈文成,2013)。

①指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将未到期票据以无追偿权的形式转让,实现资金融通的票据行为。

②指银行机构之间通过签订风险参与协议,票据持有方将票据项下的部分风险转让给风险参与方,风险参与方按所参与的份额,将资金支付给票据持有方,交易双方一般不办理票据背书。

二、票据融资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出于对票据融资是什么的不同认识,文献中对阻碍票据发挥融资功能的问题分析也就涉及了票据生命周期的多个环节。票据融资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三类: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环节的问题,融资性票据相关问题,企业信用问题等。

(一)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环节的问题

一是商业银行票据承兑业务门槛过高。一方面,商业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比照贷款业务管理,增加了企业申请承兑的难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中收取的保证金比例过高(孙晓远,2008)。

二是银行、财务公司贴现量无法满足企业需求,且贴现市场结构失衡。人民银行规章对票据贴现的性质界定虽不明确,但目前按贷款管理(王蓉,2015)。票据市场主要参与主体是商业银行和企业财务公司,这些机构因受贷款规模约束,贴现能力受到限制,不能满足企业需求。中小企业由于数量多、规模小、制度不规范等原因,难以满足银行贴现条件,而民间票据贴现却具有手续简便、付款及时等特点,于是许多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转向民间票据市场贴现获得融资(王蓉,2015)。但是,民间市场因为缺乏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所以产生了大量不规范行为(黄茉莉,陈文成,2013)。

三是贴现利率和贴现量大幅频繁波动,不利于票据市场有序发展(胡昇荣,朱国陵等,2010)。造成这一现象的主

要原因是贴现金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指标,贴现业务成为了商业银行调节贷款资产规模和不良率的工具(赵慈拉,2007)。尽管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工具,但信贷规模指标目前仍是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尽管票据贴现与信贷存在本质区别,但监管机构仍然将贴现量纳入信贷规模指标考核(黄茉莉,陈文成,2013)。由于商业银行将票据贴现作为信贷规模调节器,在贷款规模宽松或者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大量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增加贷款规模;在贷款规模较紧张时,大量压缩票据贴现业务,释放规模来放贷,因此造成票据市场大起大落,并对货币政策实施产生负面影响(黄茉莉,陈文成,2013)。

四是转贴现业务受信贷管理模式的限制,难以充分发挥其功能。转贴现业务具有风险低、融资便利等特点,如能有效使用,则可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资金资源和规模资源,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使商业银行经营更趋稳定和合理(刘敏,2011)。

五是再贴现利率不能根据票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因而无法为贴现市场定价提供参考(李鹏远,张媛,2009)。

(二)融资性票据相关问题

在论及融资性票据时,多数观点认为,长期以来融资性票据的发展受阻,导致了票据功能局限于支付结算,其融资功能被遏制。融资性票据无合法地位还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不得已寻求非正规融资渠道,比如处于监管真空的票据中介(黄茉莉,陈文成2013)。

融资性票据虽暂时无合法地位但却长期大量存在的原因,首先是法律法规与市场需求之间存在矛盾。票据具有集支付、结算、融资和投资功能于一身的特点,而目前票据相关法律法规都仅注重支付结算功能,票据发挥融资功能缺乏法律依据,制度上存在空白点(陈丽英,唐振鹏,2005)。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即必须符合真实票据原则。采用真实票据原则的出发点是想通过将票据的签发、转让与真实交易紧密结合,保持物资流通和货币流通的同一性和对称性,以防止企业套取银行信用,造成信用扩张。而事实上,这种制度并未达到有效防止信用扩张的目的,大量融资性票据经过技术操作披上真实贸易背景的合法外衣后进入市场(杨伟,2007)。黄茉莉、陈文成(2013)认为,《票据法》中“真实交易”规则与票据“无因性”原则存在冲突,难以融合,前者是对后者的限制。《票据法》第十条把票据的基础关系作为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而第四条、十三条、二十二条规定却体现了票据“无因性”原则③。其次,是市场对融资性票据的需求凸显,而监管层仍坚持“堵”的监管理念,与市场发展相悖(黄茉莉、陈文成2013)。

与此同时,也有部分文献认为融资性票据风险较大,不应鼓励其发展。如王蓉(2015)认为,融资性票据由于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最终清偿缺乏有效保障,因而会增加银行信贷风险。并且融资性票据的资金链条复杂,资金流向

③《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权利内容以票据上记载文字为准;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上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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