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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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风险的概念: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2、损失性;3、不确定性;4、可测性。

◆风险的分类:按风险损害的对象:1、财产风险;2、责任风险;3、人身风险。

按风险的性质:1、纯粹风险;2、投机风险。

按损失的原因:1、自然风险;2、社会风险;3、经济风险。

按风险的影响程度:1、基本风险;2、特定风险。

◆风险处理:是指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的结果,对风险管理技术和措施进行选择及实施的过程。

◆风险处理主要方法:(重点)

●避免风险:是指考虑到风险的存在或可能发生,主动放弃或拒绝实施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或活动。

●预防风险:是指通过对风险的预测,实现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技术或措施,以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减

少损失的机会。

●抑制风险:是指在灾害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为防止灾害的过大或蔓延、减少损失而采取的技术或措施。

●自留风险:是指个人或企业自己承担风险。

●转移风险:是指将风险转移给别人处理,主要是保险。保险是风险处理的最重要、最有效的一种方法。

◆风险与保险的关系: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3、保险是风险处理的重要有效方法;

4、保险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第二章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保险的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

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性质:1、经济性;2、互助性;3、适法性;4、科学性。

◆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摊风险的职能:是将个别投保单位和个人的损失风险,分摊给所有的投保单位和个人。

●经济补偿(赔付)的职能: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害时,

用保险基金进行赔付,就是用所有投保人的钱来弥补一部分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的基本职能:

1、保险对风险的分摊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这一矛盾对立统一基础上的。对个别投保单位和

个人来说,灾害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但对所有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却是必然的和确定的;

2、保险的实质就是将个别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损失分摊给所有的投保人;

3、这种风险的分摊是通过保险人的中介活动来完成的。

◆保险的作用:

●社会稳定器的作用: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经济助动器的作用:1、有利于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2、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

3、为社会提供长期的建设资金来源。

◆保险的分类:按实施形式:法定保险、自愿保险;

按保障的主体:企业保险和个人保险、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按经营目的: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按保险标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保险;

按风险转嫁方式:原保险与再保险、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按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定值保险:指在投保时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一般适用于不易确定价值的

财产为标的的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财产的实际价值如何,保险人均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来计算赔款(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计算赔款)。

●不定值保险: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因此会出现保险金额与

保险价值不一致的情况,不定值保险有三种情况:

1、足额保险: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等额,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

价值。赔偿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不足额保险: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比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低,即保险金额小于保险

价值。赔偿原则: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导致不足额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第一,投保人仅以保险价值的一部分进行投保。原因或者是为了少缴保费,或者是认为发生全损的可能性较小。

第二,投保人投保时低估了保险标的的价值。

第三,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市场价格的上涨。

3、超额保险: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

值。

导致超额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第一,投保人投保时过高估计了保险标的的价值。

第二,投保人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多于实际损失的赔偿,或利用超额保险合同进行欺诈,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市场价格下跌。

赔偿原则: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1、要约通常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订立保险合同建议的行为。

2、承诺通常是指保险人接到投保单后,经过审核接受要约,就构成了承诺,保

险合同即成立。

3、要求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表现在: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从约定之日起到终止时

的整个期间,保险标的的风险损失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2、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费率通常是由保险人事先单独拟定好的,投保人如同意投保

就必须接受这些条款,一般没有修改条款的权力。

3、保险合同是非等价交换合同:从单个保险合同来看,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是保险金额的一小部分,保险事

故发生后,拿到的保险赔款是保费的几百倍,甚至是几千倍等。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款是收入保费的几百或几千倍等。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比一般合同的要求更严格。这是由保险信息的严重不

对称以及合同的射幸性决定的。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人。投保人和保险人。

1、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

2、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根据合同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

故发生或约定保险期限届满时,负责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

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及受益权的特点:

第一,受益人没有资格限定,自然人、法人、无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通常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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