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护栏施工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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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护栏施工补充合同

发包人:(单位)浠水县公安局

发包人:(单位)江阴市立帆护栏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项目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增加护栏安装数量及地段,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续金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浠水县城区交通,隔主护栏安装项目

项目地点:水县车站路老转盘至凤栖街路口闻一多大道

毛巾厂至教育局

项目内容:交通隔离护栏

二、项目范围:同丽文大道招标范围所涵盖的范围

三、合同工期:本项目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月10日,工期日历20天,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除外。

四、质量标准:达到丽文大道招标文件约定的技术规范。

五、合同价款: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形式即包工包包料包安全生产措施费和文明施工经费的固定价格形式发包,合同价格按丽文大道招标价格结算,共计人民币柒拾万叁仟叁捌拾元整(¥783380.00元),按实际安装工程量据实结算。

六、项目价款的结算及支付

1、本项目中标及标底承包范围内的项目按合同价款包干结算,施工期间如遇政策性调整,不予考虑。

2、本项目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增、减部分,设计变更方案必须由设计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意见(含图纸),施工增减,按发包人书面通知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证及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文书,依据鄂原预算的计算办法超过正负10%的予以调整,经审计部门审核并按承包人招投标的中标价与招标控制(招标文件)价下浮率进行结算。

3、项目价款的支付:本项目付款采用无预付款方式,承包人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后,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和签字认可,并通过相关程序审批后,由发包人付结算价款60%;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和完成项目结算及决算审计工作后,再支付项目价款的30%,余下10%项目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在项目保修期满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即无息付清。

七、各方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

1、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属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2、审核项目进度计划表和项目价款支付资料,对承包人保质保量完成计划进度的,按项目进度及付款进度方案拨付项目价款。

3、组织对项目竣工验收,按合同规定的款项配合承包人搞好结算工作。

4、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现场的水准点。

5、开工前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等人员参加图纸会审,并由设计人员交待技术参数及标准。

6、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或出现质量和安全隐患时,有权下达停工通知,并要求在不增加工期情况下予以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二)承包人

1、按招投标文件和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含招投标)属于承包人办理的各项手续,并承担其税费。

2、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整个项目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进度图,项目进度细化到每天。

3、负责施工用水、用电、续接和临时设施的准备工作及费用。

4、严格按施工图及说明进行施工,确保项目质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工,项目完工后清运建筑垃圾及多余土方,做到工完场清和场地平整。

5、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承担安全部门或机构作出的处罚),发包人概不负责。

6、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整理项目结算资料,通过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决策,向发包人申请进行竣工结算、决算审计和拨付项目价款。

7、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要求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机构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8、该项目中属发包人解决周边关系等由承包人负责。

八、质量要求:

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和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项目质量要求必须达到相关施工和技术规范标准。

2、在施工中每道工序施工均应有质量验收环节(包括进场材料),必

须经发包人、质检、监理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出具相应手续(含合格的检测报告)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在进行单项项目检查时,发现没有达到质量技术规范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其返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对项目质量负责,项目完工后按相关规定在保修范围及壹年的保修期限内实行项目质量保修,并按项目总价的10%留足质量保修金,自全部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壹年无质量问题后拨付给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因施工造成的项目质量问题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在72小时内派人去现场维修、逾期未处理,发包人可以动用保修金予以处理,保修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讨。

九、违约责任

1、承包人因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必须负责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若承包人在同一项目施工中因质量问题出现两次返工,未能达到现行设计及技术规范要求或在施工过程中无故停工,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并扣除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时报送的人员,要挂牌到岗,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离开岗位必须向发包人请假并报送代班人员名单,发包人将不定期组织专班进行抽查。若发现项目负责人不在岗或有与承包人投标时报送的项目负责人与本人不相符的情况,每人每次罚款0.5 万元,其每次的罚款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出现三次以上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并全部扣除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3、承包人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它单位,若发现有转包或分包的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并全部扣除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4、发包人将组织专班不定期对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若发现承包人不按照施工组织方案配齐配足人员、机械和不按照施工要求施工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或造成重大的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包人有权给予处罚或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5、出现上述1、2、3、4条违约责任中的任何一条情形的,由发包人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已施工符合要求的数量,按合同内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所施工的费用经审计部门审计在本项目完工质保期满后再支付,因解除合同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项目价款不足赔偿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可依法予以追偿。承包人如因各种原因无力继续施工,在停工后15日内仍未继续施工,视作承包人自动退出,发包人对承包人不予结算。

6、承包人如不按合同规定,拖延工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按每延期一天处以罚金人民币500 元,在履约保证金或项目价款中扣除。

7、若承包人质量不合格和有违法转包、分包以及其他不履行合同行为除按上述条款处罚外,将纳入建设市场黑名单。

十、本项目招投标的招标文件、答疑文件等相关文书与本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书面给予承包方的工作联系函属本合同的补充文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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