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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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管理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制度堤防工程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堤防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河流、湖泊和海岸线等水域边界,而建立的一套管理制度和规范。

堤防工程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管理:堤防工程的设计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管理制度要求设计人员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进行必要的勘测和测量工作,确保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施工管理:堤防工程的施工是关乎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要环节。

管理制度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施工的可靠性和合格性。

3. 质量管理:堤防工程的质量是保证工程寿命和安全性的关键。

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监测和检验等措施,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4. 监测管理:堤防工程的监测是及时了解工程状况、发现问题和采取措施的重要手段。

管理制度要求建立监测网络,对堤防进行定期、现场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监测数据,以保证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5. 维护管理:堤防工程的维护是延长工程寿命和保障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

管理制度要求建立维护计划和维护管理机构,定期进行巡视和维修工作,及时处理工程的病害和返修问题,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6. 突发事件管理:堤防工程可能面临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挑战,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和管理机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和应对措施,保护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通过以上的堤防工程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堤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水域的边界,减少洪水灾害和水患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管理制度还可以提高工程的综合效益,如节约资金和土地资源,提高水域利用率等。

需要指出的是,实际的堤防工程管理制度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差异,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执行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

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

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13•【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北江流域管理,明确北江流域管理机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北江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定位〕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北江局”)是广东省流域管理委员会在北江流域的办事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行机构,主要承担北江流域涉水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第三条〔登记管理〕北江局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依法独立运作。

第四条〔目标原则〕北江局按照公开、透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协同原则〕北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渔业、航道、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六条〔职责〕北江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规划编制〕组织编制本流域综合规划;负责本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编制。

(二)〔水资源管理〕协助制订本流域水量分配方案,负责编制本流域水量应急调度预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编制本流域防汛调度预案,编制飞来峡、乐昌峡水利枢纽和北江大堤防洪预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核定北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主要支流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核北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主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方案等并签署意见。

(三)〔水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北江流域水利设施、水域、沙洲及自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工作。

(四)〔综合执法〕承担北江流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处理北江流域区域和行业之间的水事关系。

(五)〔分支机构管理〕负责所属省北江大堤管理处、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处、乐昌峡水利枢纽管理处等单位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本文是关于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流域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防治水害,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活动。

流域水资源是指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流域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水资源规划、配置、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流域水资源规划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第六条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本省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综合规划应当服从相关江河流域的国家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流域综合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北江大堤加固达标工程(干堤部分)竣工环境保护工作——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

广东省北江大堤加固达标工程(干堤部分)竣工环境保护工作——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

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 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工程建设前期 ,
行 了环 境影 响评 价 ,批 复 文件 齐全 ;工 程建 设伊 始 ,成 立 了环境 保护 工 作领 导小 组 ,严 格依 照 国家及 行业 有 关法律 ,开展 环境 保护 工作 。
二、环境保护主要 内容
( ) 一 生态恢 复
医院等敏 感 点 ;严 格 控制 了运 输车 辆 的运 行路 线 ,并全 程禁 止使 用 高音 喇 叭 鸣 笛。
平 方 公里 ,其 中9 %在 广 东 省境 内 ,流域 区域 涉 及韶 关 、清 远 、佛 山、肇 庆 、广 2 区、佛 山三水 区等 地 ,在三水 区思 贤潜 与 西江贯 通后 ,进 入珠江 三 角洲河 网 区。
州 、河源 等 六市 。北江 干 流 自北 向南 流 经韶 关 曲江县 、清远 英 德市 、清 新县 、清城
广东省北江大堤加固达标工程 ( 干堤部分 )
竣工环境保护工作 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


工程概况
北 江是 珠江 流域 第二 大水 系 ,是广 东省 最重 要 的河流 之一 。她 发源 于江 西省信
丰县石溪湾,由流经南雄 、始兴、仁化等县市的淆江 ,与发源于湖南省临武县经乐
昌市 的武 水到 韶 关市 的 沙洲 尾 汇合 后称 北江 。北江 全 长4 8 6 公里 ,流域 面积 4 7 6 1 C
北 江 大 堤 加 固达 标 工程 建成 后 ,形 成 了 由飞 来峡 水 库 、潜江 滞 洪 区 、北江 大
堤 以及芦 苞 涌 、西南 涌分 洪 河道 组 成 的北 江 中下 游防 洪工 程体 系 ,通过
库 、区、堤、分洪河道联合运用 ,可防御北江3 0 0 年一遇洪水。

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5.30•【字号】•【施行日期】1985.05.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北江大堤管理,维护大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广州市、佛山市及清远县、三水县、南海县、花县等堤内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包括从清远县骑背岭起沿大燕河左岸,北江左岸至南海县狮山铁路旱闸止的堤段(即原有清远县的石角围、七乡围、三水县的六合围、榕塞围、横岗以下的大棉围、大丰围、沙关围,南海县狮山围的大燕河左岸至北江左岸的堤段以及河口北基、上岗横基和石角遥堤等段),以及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沿堤涵闸护岸工程附属设施与防汛设备等。

第三条省水电厅北江大堤管理局主管北江大堤的管理工作,并直接管理芦苞、西南两个分洪水闸。

堤线由所在县管理处、区管理所分级分段进行管理,受益明确的跨堤排灌涵闸,在大堤管理单位监督指导下由受益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条护堤地的范围由内、外坡堤脚起每侧为五十米;堤脚压渗覆盖处理的堤段,其护堤地则由压渗覆盖边缘起伸延五十米。

北江大堤加固工程永久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北江大提管理局。

未经北江大堤管理局同意,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占用。

未征用的护堤地,使用权不变。

但护堤地的使用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北江大堤及其沿线河段、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时,必须经北江大堤管理局同意。

凡在北江大堤及其沿线河段、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大堤安全,并要事先提出设计方案,经北江大堤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水电厅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审批单位验收。

第六条北江大堤堤身应按规定铺种草皮,不准种植树木或其它作物。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84年7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航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第三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导。

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由当地城建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组建和领导,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负责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条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五条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

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第七条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航道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电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正文:----------------------------------------------------------------------------------------------------------------------------------------------------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三章水利工程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三)防渍、治碱工程;(四)水利水电工程;(五)水土保持工程;(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

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堤防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堤防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护加固工程。

第三条堤防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设计、精心施工、加强维护、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规范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水利行政部门是堤防工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堤防工程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堤防工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七条堤防工程管理机构应配备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的日常维护、检查、保护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八条堤防工程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第九条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条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十二条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工程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堤防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四条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五条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六条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第五章工程维护与保护第十七条堤防工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维护制度,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广东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广东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40号公告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公安、航道、海事等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砂经营。

河道采砂应当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并经论证后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通航水域的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应当会同当地航道、海事部门划定;重要渔业生态保护区的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应当会同当地渔业部门划定。

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定的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以及规定的河砂禁采期,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河砂可采区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公告下年度河砂禁采区、可采区。

规定禁采期、划定或者解除临时禁采区的,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河砂可采区时,应当明确可采区的具体地点、长度、宽度、采砂高程控制、可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数量及规模控制等。

第八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

堤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堤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堤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堤防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堤防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堤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堤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责任分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应急处置等。

第三条堤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堤防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依据,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确保堤防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堤防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堤防设计、施工和维护,保障堤防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堤防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对堤防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生产隐患。

第七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堤防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并加强巡查力度,确保堤防工程的安全。

第三章责任分工第八条堤防建设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堤防施工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监理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部门,明确监督人员的职责,加强监督力度,确保堤防工程的安全施工。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安全监督力度,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堤防建设单位必须对参与堤防工程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堤防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确保施工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必须对监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监督能力。

第十五条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对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监管水平。

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粤府令第190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90号《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3年7月25日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管水利枢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省管水利枢纽的防洪、供水、水资源调配、航运和发电等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飞来峡水利枢纽、潮州供水枢纽和乐昌峡水利枢纽等省管水利枢纽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省管水利枢纽的管理工作。

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枢纽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省管水利枢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省管水利枢纽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管水利枢纽的管理范围包括工程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一)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拦河闸坝、副坝、发电厂房及其附属设施、船闸、泄洪设施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等已办理征收手续的土地和土地征收线以下的水域;(二)库区管理范围包括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已办理征收手续的土地和土地征收线以下的水域。

第五条省管水利枢纽的保护范围包括工程保护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一)工程保护范围包括拦河闸坝、堤防、发电厂房、船闸等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米,其他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0米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二)库区保护范围包括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和水域。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科技的发展赋予了河道堤防更多的功能与作用,特别是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设,科学实施河道堤防维护,强河道堤防管理,不仅能够有效提高水资源的合理使用,更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下文是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第三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导。

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由当地城建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组建和领导,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负责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条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五条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

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第七条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流域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防治水害,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活动。

流域水资源是指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流域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水资源规划、配置、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流域水资源规划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第六条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本省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综合规划应当服从相关江河流域的国家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流域综合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

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


党委 办公 室


办公 室


人事劳动教育科 水 资源 管理 科

、 、
防汛 与信 息
建设 与管理 科

计划财务 ( 审

计 ) 科
水 政 科 等8 个 科 室

石角

芦苞
黄塘

西



狮 山等5 个 管 理 所

芦苞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西 南 两 个 水 闸 管理 所

其主要 职 责是
负责北 江 大堤 的管护 工 作



遇洪水

经 曲江 县

英德市
清新县

清城 区


水 区等地





水 区 思 贤窖与 西 江 贯通 后
北江流域呈扇形
, ,
进 入珠江 三 角洲 河 网

多属 山 区
山峰 众 多


地 势北

高南低


自上 而 下 汇 入 的 主 要 支 流 有 南 水

渝江

潜江
滨江

绥江 等

北 江 大堤 是全 国及 我省最 重 要 的堤 围之 kl l 和 珠 江 三 角 洲 的 防 洪 屏 障

协助水行 水资源
政 主管部 门制订 北江 流 域 综合规 划
专业 规划并实施

有效监 督
配 置方案


协 助 制 订 省 内北 江 流 域 防 洪 预 案 并监 督实施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全文)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84年7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次修正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第三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导。

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由当地城建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组建和领导,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负责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条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五条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

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第七条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北江大堤管理制度

北江大堤管理制度

北江大堤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北江大堤的管理工作,保障大堤安全稳固、防洪效果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责任主体北江大堤管理单位: 负责大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和灾害事故。

地方政府: 负责对大堤的长期规划、建设和投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居民和企业: 应当积极配合大堤管理单位做好大堤相关的工作,不得随意破坏大堤。

第三章大堤管理3.1 大堤巡查按照规定,大堤管理单位应每日定时巡查大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地方政府要定期组织对大堤进行巡查,确保大堤安全。

3.2 大堤维护大堤管理单位应根据不同季节和天气情况,制定合理的维护计划,及时维护大堤,保障其安全稳固。

对于老化的大堤,地方政府要及时进行修缮和加固,确保大堤的长久使用。

3.3 大堤安全监测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大堤安全监控中心,采用科学、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大堤进行24小时安全监测,并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应急预案地方政府要在大堤管理范围内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包括洪水、地震、泥石流等各类灾害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环境保护大堤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保法规,防止大堤沿岸的环境污染。

同时,应加强对大堤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大堤周边环境清洁和卫生。

第六章管理制度的落实地方政府应当对大堤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约谈和整改,并根据情况进行行政处罚。

贯彻落实本管理制度的各项措施,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本管理制度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北江大堤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以上就是北江大堤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规范大堤管理工作,保障大堤安全稳固、防洪效果和生态环境。

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

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

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24
【摘要】《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00六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北江大堤管理,确保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总页数】5页(P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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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江流域管理制度

北江流域管理制度

北江流域管理制度首先,北江流域的管理制度应该注重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保护。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北江流域的水资源面临严峻的挑战。

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保护成了至关重要的问题。

因此,北江流域的管理制度应该明确各个省份和地区之间水资源的分配原则,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各地区的用水需求。

同时,应该严格监管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禁止乱采滥挖,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北江流域的管理制度应该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北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水土流失、水污染、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和修复北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在制度上,需要提出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和具体的管理措施。

此外,也需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流域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修复。

再次,北江流域的管理制度应该注重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作为中国南方重要的水资源支撑地区,北江流域的水利设施至关重要。

要想有效地管理北江流域的水资源,就必须建设和管理好水利设施。

具体来说,应该规划和建设好北江流域的水库、水电站、水闸等水利设施,以满足地区的用水需求和发展需求。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运行,为北江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最后,北江流域的管理制度应该注重跨区域合作和治理。

由于北江流域涉及多个省份和地区,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分歧和竞争关系十分复杂。

要想有效地管理好北江流域的水资源,就必须加强各地区之间的合作和沟通。

特别是要加强跨区域的合作机制,建立流域级的管理机构,推动各地区共同参与北江流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形成合力,实现共赢。

综上所述,北江流域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需要在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跨区域合作和治理等方面建立健全的制度,以推动北江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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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广东省北江大
堤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六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加强北江大堤管理,确保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江大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北江大堤范围内从事建设、河道堤防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北江大堤,是指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骑背岭起,沿大燕河左岸、北江左岸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铁路旱闸止(即北江大堤桩号0+000~61+286)的堤段,以及石角遥堤(即北江大堤桩号0+000~2+060)等堤段。

北江大堤的范围包括堤身、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沿堤涵闸、护岸工程、观测设施、防汛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前款所称管理范围包括从堤身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50米的土地、滩地、沙洲和水域;堤脚经过压渗覆盖处理的堤段,其管理范围至压渗覆盖边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北江大堤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北江大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负责北江大堤的具体管理工作。

北江大堤所于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做好有关工作。

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堤线所于管理单位,于汛期是所于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分,应当服从省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按照规定分工做好防汛工作。

第五条北江大堤所于地的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北江大堤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界外延起每侧200米,具体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于地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后,报所于地的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批准。

北江大堤所于地的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北江大堤沿线水闸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具体由具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闸所于地的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后,报所于地的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北江大堤堤身和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未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其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北江大堤的安全。

第七条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负责北江大堤的维修加固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维修加固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明确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和堤线所于管理单位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订和完善管理、养护等制度,加强巡查,维护堤防安全。

堤线所于管理单位应当服从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做好堤段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于北江大堤堤身及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

其可行性研究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于北江大堤保护范围内修路、建房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北江大堤安全活动的,应当事先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于北江大堤范围及沿线河段经依法批准修建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施工,按时完工;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及大堤安全。

第十条禁止损坏或者挪用北江大堤的工程设施、设备和仓站、房屋、通信、供电线路、防汛砂石料以及其他防汛物资器材。

禁止于北江大堤堤身和管理范围内勘探、爆破、采砂、取土、挖塘、筑坟、开沟、打井以及堆放余泥、垃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动。

禁止损坏沿堤涵闸、减压井、排渗沟、测压管、测量基点、观测设备、里程碑石、水文监测、地质监测以及其他设施。

禁止于北江大堤堤身上放牧、挖掘护岸护坡以及铲草皮。

第十壹条于北江大堤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采砂石、取土、挖沟、挖鱼塘以及开采地下资源等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于北江大堤堤身和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

原有房屋等建筑物及设施,不得扩建;需要改建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报建手续。

对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省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十三条北江大堤沿线防汛公路(包括部分于堤顶上铺筑路面的)是防汛专用公路。

除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及参和防汛的车辆外,其他车辆需要使用防汛公路的,应当征得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同意。

没有专设路面的堤顶,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和管理车辆除外。

第十四条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沿堤涵闸的调度运行,由大堤管理单位或者其他涵闸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照规程操作运行。

防汛期间,芦苞水闸、西南水闸的调度运行,必须服从省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者越权指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省防汛指挥机构指令的执行。

第十五条芦苞涌(含白泥河)、西南涌是北江主要分洪河道,其河道及堤防由所于地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于芦苞涌、西南涌河床及滩地种植林木和高杆作物、围塘养殖、设置阻水建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影响行洪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北江大堤工程建设维修、管理和运行经费,由省财政和受益地区城市市级财政共同负担。

北江大堤受益范围内的运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于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虽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关联工程设施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且按照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壹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壹条或者《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且处100元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损坏工程设施的,责令修复,赔偿损失,且处1000元之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操作涵闸闸门,或者违反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且处1000元之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于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壹款规定,于北江大堤堤身和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壹条于北江大堤堤身、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违反水利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委托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1985年5月30日发布、2002年5月28日修订的《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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