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分类及其适用
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分类及其适用作者:王姝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17期【摘要】合同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作为裁判规范具有填补合同漏洞的功能,可分为补充性任意性规范与解释性任意规范。
合同法适用方面,原则上,补充性任意规范应优先适用;没有补充性任意规范则适用解释性任意规范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解释性任意规范的适用,关键是“推测的当事人意思”,可采用整体解释补充方法和依交易习惯补充方法等。
【关键词】合同漏洞补充性任意规范解释性任意规范合同法作为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原则上由自己做主,是为“自治”。
具体而言,合同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或为引导当事人的行为,或为补充当事人的不备,仅在少数场合规定强制性规范,故被称为“任意法”。
①对于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的功能,不同的任意性规范在适用上也自有其不同之处。
笔者将反思现行学理上的认识,分析其规范性质与适用,由此进一步探讨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的分类及其适用。
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的分类合同法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
所谓任意性规范,即通过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范。
规定任意性规范是出于公平的考虑。
简言之,立法者原则上虽信赖自治的结果,假设只要是在自由意志下做成,即使表面有不公平之处,最终仍可体现双方所要的公平。
但如果当事人发生争议,法院就有机会适用民法上的任意性规范。
“在任意性规范的内容越趋近常态的交易,交易成本可以降到最低。
”②由此任意性规范更多的是体现其裁判规范的功能。
任意性规范自然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适用,则任意性规范适用的范围就应该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亦或当事人的约定出现疑问时,也即在合同出现漏洞时,需要适用任意性规范加以填补。
任意性规范的分类:补充性的任意规范与解释性的任意规范。
笔者以任意性规范的性质为基点,从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分工角度,或者司法者适用法律时有无衡平解释权力的角度,将任意性规范分为补充性任意规范与解释性任意规范。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是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统称为“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一、合同的解释和约束力本合同的解释和约束力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进行。
双方应当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解释和理解本合同,并且在履行中确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双方在合同解释上存在分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寻求有关机构或法庭的帮助。
二、合同的签署和履行程序1. 合同的签署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签署本合同。
合同的签署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文件、电子文件或其他形式,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
2. 合同的履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出现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或争议,双方应当优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三、合同的法律选择和管辖双方同意,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对于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的变更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对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合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进行确认,并且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 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双方经协商一致;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环节。
第五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六条(有效合同)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无效合同)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篇2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具体事项名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基本原则第一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依法签订的,确立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书。
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内容。
第二章合同双方主体第三条:甲方为[甲方身份说明],具备签订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条件。
合同法全文
2023最新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八、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一、理论分歧(一)统一论Vs. 分割论;主观论Vs. 客观论统一论:涉外合同的所有事项均受同一法律支配。
分割论:1、不同的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2、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主观论:合同的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客观论: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因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二)分割论下合同准据法的确定1、当事人能力:依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2、形式:依合同形式的准据法4、合同的履行、解释:依合同履行、解释的准据法(三)分割论、统一论的利弊1、都有存在的客观依据;2、“分割论”反映了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和诸要素之间相对独立又特点各异的复杂情况,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准据法,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但是却加重了法官的负担,而且对于如何划分合同没有合理的解决办法;3、“统一论”符合现代生活所追求的快速和简捷,使合同处于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状态,但是忽视了合同关系的复杂性,难以满足当事人的正当期望和合法权益4、两论应当取长补短、配合运用。
当代各国立法与实践仍坚持把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解决一般合同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依据(一)意思自治原则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其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旦发生争议,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1、选择的方式①默示推定:合同的格式、用语、特有法律术语、争议解决的地点、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等等②明示选择2、选择的时间A.是否允许当事人事后选择B.是否允许当事人选择后变更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发生了变更怎么办?3、选择的对象实体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4、选择的法律内容:能否选择与合同无可关联系的法律;能否通过选择排除国内法的适用或排除有关国家强行法的适用等。
一般限制公共秩序、善意、法律规避等特殊限制联系、特殊合同等5、支配法律选择协议本身的准据法(二)客观标志原则:以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存在某种联系因素为客观标志,并以之作为合同准据法选择依据的原则1、客观标志主要有:行为地、法院地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国籍、标的物所在地等。
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及规定
合同作为大家的权益保障的一种方式,在社会中被广泛使用。
但是合同当中也会有许多的陷阱,所以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要格外小心。
那么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是什么,有哪些规定?武汉知名律师事务所严律师在线解答: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合同法》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同时严律师还做了进一步的解析,提醒注意如下几点: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①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③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④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是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是什么,有哪些规定的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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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下定义(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法的基本法。
在我国,合同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 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转移商品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
2. 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而达成的协议。
3. 赠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无偿转移财产权利而达成的协议。
4. 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转移货币资金而达成的协议。
5. 承揽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达成的协议。
6. 技术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7. 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8. 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设立信托关系、信托财产、信托管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9. 其他合同:除上述合同外,当事人之间就实现一定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 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合同内容。
3. 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约定,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合同法》总则解读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义务,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 绝自己承担相应的履行的权利。 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 2、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六)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 后顺序,在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 履行要求的权利。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合同中约定了债 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推定条款主要有: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标、行标及通常 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确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除外;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 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行;
4、格式条款解释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 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而致另 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律规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 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订立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 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
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1. 引言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规范了人民在经济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也是商业活动的基础。
合同法的规范类型主要包括合同的种类、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效力等方面。
本文将分析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并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
2. 合同的种类合同的种类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规范类型。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主要适用于商品的交易,如房屋、汽车、电器等。
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出租人将特定的物品、场地或者专有权使用权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支付相应的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主要适用于房屋租赁、车辆租赁等。
2.3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一方将一定金额的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货币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则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与个人或者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的合同,规定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
2.5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表自己从事特定的法律行为的合同。
委托合同主要适用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3.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合同法中另一个重要的规范类型。
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3.1 权利义务合同的内容首先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价格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交易价格。
价格条款的明确性和公平性对于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3.3 履行期限合同应规定明确的履行期限,以确保当事人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期限的约定应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保密条款是重要的商业合同内容,用于约束各方在合同期限内对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
合同形式分类及法律效力
合同形式分类及法律效⼒合同形式有许多分类,⽣活中的合同形式也较为复杂。
针对不同的分类,我国现⾏法律也对合同形式有着具体的效⼒规定,保障双⽅当事⼈的合同有效。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介绍合同形式分类及法律效⼒的相关知识。
合同形式分类及法律效⼒《合同法》第10条规定了三类合同形式,它们分别是:1、它指合同当事⼈双⽅⼝头约定合同内容,⽆需任何⽂字记载。
⼝头形式主要适⽤于即时清结的交易。
⼀般来讲,这种交易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交易标的额较⼩、交易快捷等特点,其⼤多属于现货交易。
合同订⽴采⽤⼝头形式最⼤的优点就是⽅便、快捷、简单。
因此现实⽣活中⼤量即时清结交易的存在,就决定了合同形式不可缺少⼝头合同。
如果合同⾦额较⼤却采⽤了⼝头形式订⽴,这往往建⽴在合同当事⼈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
⼝头合同虽有其优点,但也存在⼀定的弊端,那就是如果当事⼈选⽤⼝头形式订⽴合同,就要承担⼀些风险,如履⾏过程中难以约束对⽅、发⽣纠纷后难以甚⾄⽆法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等等。
2、书⾯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书⾯形式的定义,即书⾯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形式是《合同法》颁布前⼀直被提倡的合同形式,与⼝头合同相⽐,书⾯合同多是履⾏期限较长、标的额较⼤、内容较复杂的合同,它的最⼤特点在于当事⼈因合同发⽣争议时容易举证、分清责任,其优点与缺点正好与⼝头合同相反。
3、其他形式这是《合同法》的新规定,鉴于社会⽣活中各种合同极端复杂,仅仅书⾯与⼝头两种形式不能穷尽所有的合同形式。
⼆、我国现⾏法律对合同形式法律的效⼒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合同应当采⽤书⾯形式⽽未采⽤《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政法规规定或当事⼈约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第36条对此⼜做了补充性规定,制定了⼀个补救措施:当事⼈应当采⽤书⾯形式订⽴合同⽽未采⽤,但⼀⽅已经履⾏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对⽅接受的,该合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适用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9号(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8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8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规范经济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交易活动。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自愿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欺诈和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第四条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素要求。
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清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合同订立后应当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签字盖章。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五条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的效力不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受影响。
合同的效力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法解决。
第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清算债务、归还财产并履行约定的赔偿义务。
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利益。
合同中有关条款约定保密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在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五章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篇2协议编号:【编号】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签订地点:【地点】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合作事项名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甲乙双方同意,通过本次合作实现【目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法摘要(2024版)
合同法摘要(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的一般规定1.1 合同的定义与法律效力1.2 合同的基本原则1.3 合同的类型与形式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合同订立的条件2.2 合同订立的程序2.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三章:合同的履行3.1 合同履行的原则3.2 合同履行的方式3.3 合同履行的保障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4.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4.2 合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4.3 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法律效果第五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5.1 合同终止的条件5.2 合同终止的程序5.3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承担6.3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七章:合同争议的解决7.1 争议解决的方式7.2 争议解决的程序7.3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第八章:特别规定8.1 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8.2 特殊合同的履行保障8.3 特殊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九章:附则9.1 合同解释的规则9.2 合同的备案与公示9.3 合同的生效时间签字栏甲方代表签字: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签订时间:______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合同的一般规定1.1 合同的定义与法律效力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2 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3 合同的类型与形式合同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合同订立的条件合同订立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合法的目的和内容。
2.2 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一般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2.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3.1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教学大纲一、使用说明(一)课程性质依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本课程属于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对教学计划和学生培养目标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
本课程属于民法学的分支学科,是对民法学的进一步学习和掌握。
(二)教学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法律术语、基本原理和学说、基本法律制度和规则;熟悉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机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了解国内外合同法或债法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学会分析和解决合同纠纷和案例的方法和技巧;进一步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的民法知识,培养民事法律思维、推理能力和交流和表达的能力。
(三)教学时数课堂授课时数72课时,每周4课时,实践课时9课时。
1、课堂课时分配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6课时第二章合同的订立6课时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6课时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8课时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4课时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4课时第七章违约责任 6课时第八章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与赠与合同 6课时第九章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 6课时第十章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与运输合同 6课时第十一章技术合同 4课时第十二章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4课时第十三章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6课时2、实践教学第四周学生案例角色扮演 3课时第十周组织学生模拟法庭 3课时第十一周组织学生模拟法庭 3课时(四)教学方法以教师运用多媒体课件课堂讲授为主,辅以组织学生案例分析、角色扮演、模拟法庭、课堂讨论、学生辩论等方式,体现实践性教学的特点。
(五)面向专业适用于法学专业本科生(含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国际经济法学、法律新闻等方向)。
二、教学内容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合同概念,掌握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范围、分类以及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法律渊源和基本原则等。
(二)教学内容教学主要内容为合同的概念、性质、分类;合同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等。
国际法和合同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和合同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时代背景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合同法则主要规范私人之间的交易。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国际法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形成的、以国际法主体为行为主体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
2. 国际法的主要内容(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
(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3)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系列习惯做法,具有法律效力。
(4)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是指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关系和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3. 国际法的实践应用(1)国际贸易:国际法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投资:国际法规范了国际投资活动,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3)国际争端解决:国际法提供了解决国际争端的途径,如国际法院、国际仲裁等。
三、合同法1. 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关系所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1)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等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形成合同关系。
(2)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合同的生效、无效、可撤销等。
(3)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4)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终止合同关系。
3. 合同法的实践应用(1)企业合作:合同法在企业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股权转让、合资经营等。
合同协议的法律规定
合同协议的法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协议的管理,保障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依法订立的协议。
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等形式。
第三条订立合同协议,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等形式。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合同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其争议的解决,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合同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协议的订立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依法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作出约定。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采用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九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对对方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对于格式条款中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认为需要详细约定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合同协议的履行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协议。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协议。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5日内提供证明。
合同无效的规定及适用(含民法典的新规定)
合同无效的规定及适用(含民法典的新规定)一、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等内容。
1、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无效对解决争议条款的影响: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司法政策精神1、对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采取谨慎的态度。
(1)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
(2)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3)《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条确定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即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在具体适用法定情形第(五)项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作以下区分:(1)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2)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7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7篇篇1一、引言本教学大纲旨在帮助学习者全面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实践应用。
通过本学习资料的学习,学习者应能够熟悉合同法的核心概念,掌握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在实际生活中运用合同法原理解决实际问题。
二、教学大纲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 合同法的定义和性质2.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3.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4. 合同的形式5. 合同订立的方式6. 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 合同的主要条款2. 合同的解释3. 合同的附加条款4. 格式条款和定式合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2. 合同履行的规则3. 履行抗辩权4. 合同的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5. 合同的履行瑕疵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2. 合同的转让3. 合同的更新和代位履行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 合同终止的概念和种类2. 协议解除3. 法定解除4. 合同终止的后果第七章:违约与救济1. 违约行为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3. 违约责任的种类和形式4. 违约的救济途径5.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式第八章:特殊类型的合同1. 买卖合同2. 租赁合同4. 委托合同5. 其他特殊类型的合同及其特点第九章:涉外合同法概述与实践应用案例解析篇2一、合同法概述本章节主要介绍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合同法的原则以及合同法律关系等基础知识。
学习者需了解合同法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掌握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二、合同的成立本章节详细阐述合同的成立过程,包括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的订立程序等。
学习者需掌握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了解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三、合同的效力本章节介绍合同的效力问题,包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效力类型(如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等)、合同的履行原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的规范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的规范名称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名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明确合同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需遵守的法律规范,确保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障双方权益。
合同内容:合作范围:描述合作的具体内容和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确定双方的具体责任和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期限: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终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源与服务:甲方提供的资源和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提供的资源和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定期沟通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共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违约定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及赔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或诉讼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条款:保密义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条款的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合同变更的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终止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适用: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他条款: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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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一)任意性规范我们先分析第一种类型的利益冲突,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合同法设计何种类型的法律规范去进行协调?对这种类型利益冲突的协调,要严格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即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安排,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地去做出决定。
既然要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法律的协调,最重要的法律规范的类型,自然就是任意性规范。
我国台湾学者韩忠谟教授在《法学绪论》一书中提及“关于任意法亦可细分为补充法解释法两类;所谓补充法乃于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意思有欠缺时由法律设立准则以补充当事人意思之所不备,反之,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另有意思时则依其意思赋以法律效果,从而排斥补充规定之适用,民法上之任意规定以属此类者居多数。
至于解释规定乃于当事人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确时用以释明其意思,以便发生法律上之效果”意思是说,任意性规范包括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以及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但主要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
我们着重谈此类任意性规范。
这类规范首先允许合同当事人经由平等的协商对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出安排,在当事人自己对自己的利益关系没有做出安排,并且也没有做出补充安排的时候,法律的规则才作为一种替代的安排方式,成为法官解决纠纷的裁判规范。
这样的一种规范就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
当然用更简单的话来讲,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就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排除该项规范适用的规范。
在整个合同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律规范就是任意性规范。
因为,合同法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它主要是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的法律规范。
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就任意性规范的法律适用,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如何识别任意性规范。
对任意性规范的识别有两个办法,这两个办法是相互补充的。
1.形式上的识别方法。
在合同法上有不少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如我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的后面有这样的一句话,这个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肯定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
这是判断合同法中的法律规范,哪些是任意性规范的第一个办法。
即从形式上去判断。
2.实质上的识别方法。
合同法上有大量法律条文,没有在法律条文的后面强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我们能不能说,没有如是内容的法律条文就不是对应着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显然不能得到这样的结论。
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后面没有如是内容,我们需要分析这个法律条文对应的法律规范所协调的利益冲突,是不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关系以外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有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对应的法律规范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只是涉及到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这个法律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一般也都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
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解释论上,该规定通常被解释为,在通常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只要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存在有违约行为,且存在违约行为的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违约存在有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该当事人即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该款规定并未明示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但考虑到合同的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通常仅关涉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应该认定该款规定对应的法律规范一般应属于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留有允许当事人约定就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过错推定责任或者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余地。
第二,适用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解决合同纠纷的时候需要遵循的规则,即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的适用规则。
以技术合同为例,这个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如果技术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了,就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的事项合同里面有约定,合同法第18章也有规定。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与合同法第18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时候,法官不能够运用任意性规范进行合同的处理。
此时法官处理合同纠纷的裁判规范,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这是第一个规则。
第二个规则,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就纠纷的事项做出特别的约定,但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事项进行过协议补充,并达成了补充协议,这个时候不能运用合同法第18章中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进行纠纷的处理。
法官对纠纷处理的裁判规范,是协议补充所达成的补充协议。
这是第二个规则。
第三个规则,双方未就纠纷事项做出特别约定,也没有表示要对纠纷事项进行协议补充,或者进行协议补充没有达成补充协议。
这个时候法官可不可以运用补充性的任意规范进行纠纷的处理?这个时候仍然不行。
法官要对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进行体系解释。
所谓体系解释,又称为整体解释。
具体内容就是合同法第61条所明示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
换言之,法官要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体系解释。
按照合同其他条款判断,看能不能确定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的事项,他们是想按照什么样的交易规则去处理。
如果体系解释能够得出解释结论的话,法官处理合同纠纷的裁判规范就是体系解释的结论,而不是合同法上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
第四个规则,当事人就纠纷事项既没有做出特别约定,又不愿意协议补充或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法官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又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此时法官能不能直接援引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进行纠纷的处理?答案是否定的。
此时如果纠纷的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能够在法庭上举证证明,就纠纷事项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特殊的交易习惯,法官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就不是合同法上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而是双方的交易习惯。
这是第四个规则。
只有在前面四个规则都一一进行运用,仍然无法确定纠纷处理的裁判规范时,在第五个步骤上,法官才可以援引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由此可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运用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来处理合同的纠纷,必须经过这五个步骤。
如果说没有经过前面的四个步骤或者说没有经过前面四个步骤里任何一个步骤,法官直接援引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进行判决,这个判决肯定不是一个妥当的判决。
因为它违反了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
前面提及的五个步骤实际上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如何在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得到实现的一个层层递进的过程。
(二)倡导性规范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不是用任意性规范来调整的。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的规定相当于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在技术合同中的具体化。
与第330条第3款相类似,第342条第2款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些法律规则所对应的法律规范主要也是涉及到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利益冲突。
问题是这些法律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是不是任意性规范?要想对这个问题做出回答,首先要回答与这个问题相关的两个问题:以前述合同法第330条以及第342条的规定为例,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没有按照合同法第330条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影不影响技术开发合同的成立?影不影响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没有按照第342条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影不影响技术转让合同的成立?影不影响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我们判断这些法律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是何种类型的法律规范。
在合同法颁布以后,这些问题的争议是比较大的,尤其是合同法规定某种类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交易关系的当事人在交易实践中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关系成不成立?合同关系生不生效?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不少地方法院的法官会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之间的合同关系未依照法律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而认定合同无效。
裁判的理由是既然合同法规定某种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凡是法律上使用“应当”一词的地方都有强行性规范的存在。
以这一认识为前提,如果说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因此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就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在逻辑上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似乎是顺理成章的。
还有一些地方法院的法官,认为凡是合同法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而要式合同是符合了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合同关系才成立的合同。
既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没有采用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合同关系当然就不能成立。
这实际上也是把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理解为是合同法上的强行性规范。
因此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对未依照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存在两种不同的判决:一种是因为它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就认定该合同绝对无效。
一种是因为它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就认定合同关系不成立。
两种判决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把包含书面形式要求的法律规范作为强行性规范对待。
但必须要指出的是,至少就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而言,这两种做法都没有法律的根据。
为什么没有法律根据?我们首先分析一下,为什么合同法上会要求有些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是要求所有的合同都采用书面形式?也即考察一下立法者要求某些类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出于何种考虑,服务于何种目的。
不难发现,在合同法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为数并不是很多。
主要有以下六类合同:第一类是依据197条第1款,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订立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类是依据第215条,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类是依据238条第2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类是依据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类是依据330条第3款,技术开发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第六类是依据342条第2款,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为什么这六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的原因在于这六类合同有以下三个特点:一、交易所涉及的金额相对比较高。
这些合同交易的金额与别的合同相比一般是比较高的。
比如说一项技术进行转让,金额可能是几百万、成千万、甚至数亿元。
进行技术开发投入的资金可能几十万、上百万。
再如合同法第197条1款之所以要求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订立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交易所涉金额的高低就是一个考量因素。
二、交易的规则相对比较复杂。
以技术转让合同为例,技术转让会牵扯到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