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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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二)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二)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二)甲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乙方:定点医疗机构鉴于:1.《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2.甲方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有权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3.乙方是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并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具备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能力;4.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医疗服务的管理和规范,特制定本协议。

一、服务内容1.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并接受甲方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2.医疗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康复治疗、疾病预防等。

二、医疗服务项目1.甲方可通过其他渠道了解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医疗服务项目的详细介绍;2.甲方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服务项目,在乙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内进行医疗选择;3.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国家相关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医疗费用支付1.医疗费用支付方式采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甲方应提供相关的医疗保险证明材料;2.乙方在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支付通知后,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资料;3.如甲方需要自费项目,应另行支付费用,费用标准需按乙方的收费规定执行。

四、医疗服务管理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要求,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2.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管理体系,确保医疗质量控制、信息管理、投诉处理等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检查和评估,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如发现问题或存在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五、协议的签署与解除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协议到期前,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应及时展开协商并签订新的协议;2.如甲方或乙方发现对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提前书面通知并要求对方整改。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甲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个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人”)姓名/单位名称:签订日期:一、背景和目的1.1 甲方是经过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具备提供医疗保险范围内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1.2 参保人为符合《医疗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个人/单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3 为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有效性,甲乙双方就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二、服务范围和标准2.1 甲方向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诊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检查、检验等。

2.2 甲方提供的服务均按照国家、地方或甲方制定的标准进行,以保障参保人的医疗保险权益。

2.3 参保人在甲方就诊时,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等相关材料,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登记和核验。

三、服务费用和结算方式3.1 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个人的自付费用。

3.2 甲方对参保人享受的医疗保险范围内服务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和规定报销。

3.3 参保人在甲方就诊时,需凭借医保卡及时刷卡结算,确保参保人的费用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

四、服务质量和保障措施4.1 甲方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有效性。

4.2 甲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尽合理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严格遵守诊疗规范、提供合理的诊疗方案、提供及时的随访和治疗指导等。

4.3 如参保人对甲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存在异议或投诉,参保人可向甲方提出投诉,并按照甲方制定的投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五、保密责任5.1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参保人的个人隐私和保密信息,甲方承诺妥善保护参保人的个人隐私和保密信息,不泄露或滥用。

5.2 参保人在甲方就诊时,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确保个人隐私和保密信息的安全。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6.1 对于协议的任何变更,甲乙双方应经过书面协商并达成一致。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保险合同条款等制定,为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双方约定如下:第一章定义第一条保险公司: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指被保险公司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患者: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经过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人员。

第四条签约:指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就诊时,与医疗机构签署本协议书的行为。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准确记录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服务过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理赔。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医疗目的。

第三章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向保险公司申报费用。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清单,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第四章协议的终止和解除第十一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双方可以协商延长。

在有效期内,双方如有变更协议内容的需求,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对方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双方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可以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协议终止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不再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第五章其他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协议编号:甲方(定点医疗机构):______地址:______传真:______邮编:______乙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______地址:______传真:______邮编:______鉴于乙方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参保单位,并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满足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甲方愿意成为乙方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的签署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有效期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二条约定的服务内容1.乙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乙方参保期间内,享受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

2.甲方根据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诊医疗、住院医疗、药品、检查、诊疗等。

3.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供医疗服务的相关报告和统计资料。

第三条医疗服务质量1.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要求,为乙方参保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甲方应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保证医疗服务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和证书。

3.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设备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4.甲方应制定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估。

第四条费用支付和结算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向乙方所规定的财务部门提供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报告。

2.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结算报告,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第五条信息管理和保密1.甲方应对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和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乙方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

2.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医疗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流,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1.终止原因:本协议的终止,应基于以下任一方提出的书面通知:-协议期满并且未续签的;-一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

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书

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书

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书甲方:(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北京市医保管理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鉴于甲方是北京市医保目录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乙方是负责北京市医疗保险管理的专门机构,为了规范双方的合作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作为北京市医保目录内的定点医疗机构,承诺向参保人提供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

乙方负责管理和监督北京市医疗保险的运行,保障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权益。

二、服务内容医疗服务范围:甲方应按照北京市医保目录规定的项目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诊疗服务。

服务质量要求:甲方应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相关的医疗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性。

三、费用支付医保支付标准:乙方按照北京市医保政策的规定,对甲方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进行费用支付。

费用结算方式:甲方应依据乙方的相关规定,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结算信息,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四、信息报告与数据共享信息报告义务: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定期向乙方报告有关医疗服务的统计数据和质量评估信息。

数据共享原则: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可就医疗服务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数据共享,以促进医疗服务的优化和管理。

五、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可能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予以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涉及本协议的保密信息。

六、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医保资金浪费或参保人权益受损,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影响甲方正常提供医疗服务或未及时支付医保费用,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协议期限与终止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年限)。

协议期满前,如有续签意愿,双方可提前协商确定续签事宜;如一方不愿续签,应提前(具体期限)书面通知对方。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订2014年月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乂乂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物价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以及其他保障人员。

[1〕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文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文1. 协议的目的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制定本协议。

2. 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电话:•许可证号:•医疗机构类别:•有效期:3. 服务内容3.1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范围内的服务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限制(以下简称“支付标准”),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范围内的服务项目。

3.2 相关费用的收取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支付标准和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得超过支付标准。

3.3 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和告知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和告知的规定,及时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和告知服务内容、收费等相关信息。

4. 服务质量4.1 医疗服务质量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遵循医疗道德和职业操守,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健康权益。

4.2 医疗纠纷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医患纠纷,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5. 违约责任5.1 违约定义定点医疗机构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标准,或者超过支付标准收取费用,均视为违约。

5.2 违约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因违约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6.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6.1 协议的生效本协议经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双方会签,生效。

6.2 协议的变更协议生效后,如需变更,需经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变更协议。

6.3 协议的解除本协议自以下原因之一发生时解除:1.因定点医疗机构失去许可证或被吊销、撤销许可证;2.因定点医疗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被罚款、暂停业务、撤销等措施;3.经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7. 协议的附录附录部分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具体约定,可在协议签署时一并确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一、协议双方本协议一方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保险;另一方为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协议内容1. 保险的责任保险负责按规定向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并按照规定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2.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是保险的合作伙伴,负责向参保人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并按照规定向保险方报销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须符合保险方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在保险方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

3. 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参保人有权按规定在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义务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保险方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保险资格。

4. 医疗费用结算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向保险方报销医疗费用,保险方在收到报销资料后应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并根据规定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报销凭证和发票。

5. 协议期限和变更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如有需要,本协议可在协议期限届满前双方协商并签署有关协议书后继续执行。

如本协议内容需要修改,双方应在签署协议书前协商并达成一致。

6. 协议的解除本协议在协议期限内不得单方面解除,如有需要,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签署解除协议书后方可解除本协议。

7. 争议解决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保险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处理。

三、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

保险方:(盖章)签字:日期:医疗机构:(盖章)签字:日期:。

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2篇)

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2篇)

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协议旨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内容、保障范围和服务方式,确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以及特殊群体,如退休人员、农民工等。

第三条:医疗保险服务的提供单位为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等。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提供方式包括线上服务、线下服务以及远程服务等。

第二章: 保障内容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保障内容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医疗服务优先权、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等。

第六条:医疗费用报销的范围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手术费用等。

第七条:医疗服务优先权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就诊、预约挂号优先、专家门诊优先等。

第八条: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包括疫苗接种、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

第三章: 服务方式第九条:线上服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APP、网站等平台提供的在线咨询、在线挂号、在线报销等功能。

第十条:线下服务包括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门诊就诊、住院治疗、药店购药等服务。

第十一条:远程服务包括远程会诊、远程医疗、远程监护等,通过电信网络实现医疗服务的远程传输和监控。

第四章: 服务流程第十二条:参保人员通过线上平台进行参保登记,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享受到线上服务时,可以通过在线咨询、在线挂号等功能获取医疗保障服务。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需要就诊时,可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在就诊时出示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即可享受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进行门诊就诊或住院治疗后,可以通过线上平台进行费用报销的申请,提交相关费用票据和医保凭证。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疫苗接种预约、健康咨询等服务。

第五章: 维权保障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享有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权利,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服务时,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甲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医保部门”)乙方:定点医疗机构一、背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全国城镇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医保部门与乙方签署本协议,规定乙方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二、定义1、医疗服务: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诊疗、治疗、康复、预防等服务。

2、定点医疗机构:指医保部门指定的、在规定区域内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

三、职责和义务1、乙方必须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2、乙方应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与医保部门签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乙方应按照规定实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和限制。

4、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服务的质量评估和监督,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合理和高质量。

5、乙方应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认真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调整、医院诊疗流程的优化、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的控制等。

6、乙方应及时向医保部门报送有关医疗服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诊病人次、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质量管理情况等。

7、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收取医疗保险基金,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安全、合理、透明。

8、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

9、医保部门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和考核,乙方应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相关工作,接受监督和考核。

四、违约责任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未履行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职责和义务,医保部门可以限制或取消乙方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2024年定点医疗协议书(3篇)

2024年定点医疗协议书(3篇)

2024年定点医疗协议书(3篇)目录第1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文本第2篇山东省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服务协议书第3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文本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乙方:××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1. 协议背景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是指医疗保险参保人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办机构之间签订的协议,规定了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享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服务时的权益和义务。

2. 相关定义•医疗保险基金承办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成立的医疗保险基金承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

•医疗保险参保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服务:指根据参保人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在一定范围内由医疗保险基金承办机构支付的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覆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项目。

3. 协议内容3.1 医保参保人权益1.参保人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服务;2.参保人享有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3.参保人享有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定点或指定药店购药的权益;4.参保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权益,报销比例根据规定确定;5.参保人享有查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参保缴费记录等权益;6.参保人有权提出对医疗保险服务不满意或申诉的权益。

3.2 医保参保人义务1.参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2.参保人应按规定按时参加定点医疗机构体检和门诊检查;3.参保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并配合医疗保险基金承办机构进行核查;4.参保人应遵守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尊重医务人员的工作权益;5.参保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报销、骗取医疗费用等行为。

3.3 医保基金支付服务范围•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检验费用•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具体的支付标准和限制以国家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3.4 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服务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4. 协议变更和终止协议的变更和终止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

5. 其他条款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医疗保险协议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协议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甲方:乙方: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基金安全,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关医疗、医保的规章、政策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配套规定,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待遇。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的险种及事宜范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补助、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等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及其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费用审核、稽核及支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甲乙双方要本着尽量减轻患者医疗经济负担的原则,采取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共同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促进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第四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医疗保障政策、服务协议履约情况和医疗费用发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开展审核、稽核、审计工作,并有权根据本协议对乙方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医疗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和数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询问相关人员。

第六条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违规行为通报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建议,并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对乙方导致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追究责任。

第七条甲方有权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情况。

第八条乙方产生的违规费用。

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扣减或追回。

已经支付的费用,甲方有权追回或在以后结算中扣除。

并对相同性质行为产生违规费用保留追溯的权利。

第九条甲方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乙方有违规行为的,有权依法向乙方出具应由乙方签字认可的现场核查认定文书,若乙方拒签,甲方可将现场核查认定文书留置于乙方,留置后视为乙方已签字认可。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1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1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甲方(定点医疗机构):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社会医疗保险登记证号码: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乙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鉴于乙方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需要提供适宜的定点医疗服务,因此乙方选择甲方作为医疗服务提供商,并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接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委托,按照规定向因病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计划安排指定的医疗机构。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指依法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义务:为因病需要接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按照规定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2、乙方的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履行参保单位的相关义务,为职工提供合法有效的医疗保障。

3、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参保人员的医保证明、参保身份证明及相关个人证件,并有权核对。

4、乙方有权依法要求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认定及医疗服务相关信息。

5、参保人员有权选择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参保单位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安排参保人员就医。

6、甲方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不得以任何形式设限或阻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甲方应本着医者仁心、医疗道德和职业道德准则,保守和维护参保人员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协助管理部门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逐渐完善。

在这一制度中,定点医疗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按照约定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本文将从医疗服务协议的意义、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医疗服务协议的意义医疗服务协议是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达成的一项合作协议。

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医疗服务协议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并按照规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这一约定保证了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到的医疗服务的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其次,医疗服务协议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

协议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医疗服务内容、价格和结算方式等。

这一规定保护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当行为对参保人造成损失。

最后,医疗服务协议促进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通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可以获取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一补偿机制鼓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促进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提升。

二、医疗服务协议的内容医疗服务协议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协议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

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这一信息的明确有助于参保人了解定点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就医机构。

其次,协议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

根据参保人的需求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协议明确了医疗机构能够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范围。

这一约定有助于参保人明确自己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以享受到的医疗服务。

再次,协议规定了医疗服务的价格和结算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协议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并约定了结算方式和周期。

这一约定有助于参保人了解就医费用的构成和支付方式,提前做好经济准备。

医保服务协议

医保服务协议

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为保证广大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城镇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医疗保险规定,严格执行市政府颁发的《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和本协议条款。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医务工作者及经办人员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认真处理好医、患、保三方的关系,推动医保事业的发展。

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一)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

(二)甲方应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拨付符合城镇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新的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医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操作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乙方应履行的义务(一)乙方根据本协议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应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城镇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成立医疗保险办公室,加强内部管理。

(二)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实地稽核参保人员住院情况,查阅病历及有关资料监督医疗服务过程,并可拍照、录音、复印相关资料,提供相关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价格等与城镇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

(三)乙方应免费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IC卡的查询等服务,为住院病人提供明细费用查询服务。

(四)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将城镇医疗保险主要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的内容、就诊流程向参保就医人员宣传说明。

公布主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药品的价格及自付比例。

设立导医台和导医员,并设立“医疗保险投诉箱”和投诉电话。

第二章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第五条乙方必须配备与城镇医疗保险相匹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用专线与甲方连接,及时接受、维护相关数据。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性质解析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性质解析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性质解析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是指由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或参保单位之间所签订的一种合同协议,旨在规范医疗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和义务,保障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该协议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性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是一种合同协议,是基于医疗机构与保险参保人之间的协商和约定而成的。

双方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3. 行政规范性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具有行政规范意义。

协议内容通常会涉及医疗机构的资质要求、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结算模式等,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约束。

4. 委托代理性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中,参保人委托医疗机构代理处理医疗保险事务,包括向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等。

医疗机构作为保险参保人的代理,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代表参保人与医疗保险机构进行交涉和协商,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5. 相互依存性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是医疗机构与参保人之间共同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

医疗机构依靠参保人的就医需求获取收入,而参保人依靠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来解决健康问题。

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对于医疗机构和参保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是一种合同性质、公共利益性质、行政规范性质、委托代理性质和相互依存性质的协议,旨在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权益和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

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对于参保人和医疗机构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023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2023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2023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为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落地实施,以下是2023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内容大约2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供全面、高效、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等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享受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包括:诊疗、手术、康复、药物、医疗器械等,具体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第四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基本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后,具备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的资质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本协议约定医疗机构就医,不得强制要求参保人员就医于特定医疗机构。

保险机构也不得与医疗机构约定排他性服务。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支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

参保人员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个人部分费用,由个人负责支付。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主要来源于: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医院医疗服务第八条本协议约定的医疗服务范围包括医院急诊、门诊以及住院治疗。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享受医疗服务时,需提供参保证明,并按医疗机构规定的流程进行报销。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对于门诊诊疗费用、住院费用以及特殊疾病的报销比例、限额等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医院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依法对参保人员进行诊疗,提供必要的药物和医疗器械,并记录相关的医疗信息。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医院住院期间,定期进行病情观察及复查,并及时记录和报告病情。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住院期间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记录和报告,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章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期间,医生根据病情需开具合理的药物和医疗器械,确保治疗效果。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应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药物,在购买药品时,应提供参保证明以及个人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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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甲方: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1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2016年1月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物价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门诊特殊病等医疗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组织乙方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并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并合规收费。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三)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本协议确定的量化指标与人社局组织的年度考核挂钩,甲方结合对乙方的年度考核实行分级评价与分级管理。

第八条甲方应当通过媒体、政府网站、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乙方应当在本机构的显要位置悬挂由甲方制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通过宣传栏、电子屏等向就医的参保人员宣传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就医流程。

甲乙双方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九条甲方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监控系统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医疗费用进行实时监控。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控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

乙方应当对甲方在监督检查中查阅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予以配合。

对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就医管理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病历本是参保人员就医的身份证明、结算凭证和乙方记录参保人员诊疗情况的载体。

参保人员就医时(包括挂号、记账收费、出入院和转院等),乙方应当对其身份与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结算;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为参保人员就医建立病历,并妥善保存备查。

门诊病历的诊疗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化验检查须有结果分析。

乙方应当做到上传信息一致,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充分利用参保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化验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参保人员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乙方不得拒绝。

外配处方应当书写规范,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专用章。

第十四条乙方制定门诊特殊病种临床指南,确定专门的科室及专职医生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特殊病种(或治疗)医疗服务,并建立专门的档案,单独保管特病处方、病志,严格按照特病药品和诊疗目录合理检查治疗。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向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结算清单,建立自费项目参保人员知情确认制度。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医结算时,只需交纳按规定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当开具专用票据。

其余费用由甲方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参保人员的投诉渠道并公布,设立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章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第十九条乙方应当严格执行本省制定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标准。

超出目录或标准范围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根据开展医疗保险服务的需要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目录内药品的供应。

第二十一条乙方对参保人员用药应当遵循药品说明书,严格掌握目录内特殊限定药品的使用范围并留存用药依据便于甲方核查。

超出药品适应症或特殊限定范围、缺乏相关依据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乙方的院内制剂经相关部门批准和核定价格后,可申请进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并限于乙方内部使用,其费用甲方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三条乙方工作人员开具西药处方应当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应当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合理用药。

乙方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药品目录中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不宜叠加使用。

第二十四条乙方的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根据本统筹地区的规定,对部分患慢性病、老年病的参保人员或遇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15日用量,应在处方上注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乙方购入药品及医用材料,应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医用材料购进记录,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并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当严格掌握各项化验、检查的适应症,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CT、MRI等)列为常规检查。

所作检查应保存电子版原件至少两年。

特殊检查项目主要诊断阳性率应达到 75 %以上。

第四章医疗费用结算第二十七条乙方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统筹地区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收费标准及其说明等规定进行收费。

未经卫生计生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

乙方经卫生计生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新收费项目,应当凭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向甲方申请,未经同意的,其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当遵循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诊疗规范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进价的15%,严格掌握各种检查、治疗和药品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不得将临床“套餐式”检验作为常规检验;不得过度检查、治疗和用药;不得套用、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收费。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当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参保人员的结算信息、医疗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向甲方申报。

第三十条甲方应当严格按规定对乙方申报费用进行审核,如发现乙方申报费用有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说明理由。

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做出说明。

逾期不说明的,甲方可拒付有关费用。

甲方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乙方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对抽查中查实的违规费用,甲方可予以拒付。

第三十一条甲方对乙方申报并经审核通过的医疗费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的90%,剩余的10%作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考核结果支付。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不得将医务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与其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被甲方拒付的医疗费用,乙方应当及时作相应财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条款及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等,对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及费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质保金返还挂钩。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与乙方发生医疗纠纷并涉及医疗费用结算的,乙方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之前,相关医疗费用甲方暂不予支付。

经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因医疗事故及治疗其后遗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信息管理第三十五条乙方应当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医疗保险信息管理,明确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合理设置管理权限,并将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报甲方备案。

甲方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乙方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乙方应当按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及时、有效对接,配备相关医疗保险联网设施设备,保证乙方的网络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与其他外部网络联网采用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将不具备医保定点结算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医疗费用纳入申报结算范围。

第三十七条双方应当遵守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保证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等信息的安全,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

乙方确保向甲方传输的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它相关信息均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按甲方要求规范填写并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人为篡改作假。

第三十八条双方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任何一方的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并影响到参保人员就医的,须及时通知对方且启动应急预案。

在故障排除前,乙方应当实行手工结算,保障参保人员正常就医结算。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纠正,或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督促甲方整改:(一)未及时告知乙方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变化情况的;(二)未按本协议规定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或设置不合理条件的;(三)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条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但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约谈、限期整改、暂停结算等处理:(一)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二)未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甲方要求提供资料的;(三)未落实参保人员知情权,不向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的;(四)未及时查处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反应问题的。

第四十一条乙方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增加费用,并申报费用结算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拒付费用等处理:(一)发生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二)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的。

(三)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服务;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并以乙方名义开展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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