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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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遵循保证安全、注重效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内运行的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机组。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电网企业负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运行调度、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1-第六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应建立健全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手段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第八条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由基数发电量加上“以热定电”电量构成。

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6500 小时(全背压机组的电厂除外)。

第九条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25MW及以上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350MW—125MW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650MW以下机组:非统调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10第十条基数发电量根据当年电力平衡测算结果确定,热电比参照上年度数据,年底按全年实际发用电和供热情况对年度电力生产计划进行调整。

-2-第十一条综合利用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燃烧煤泥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电厂,按照高于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安排发电.生物质和垃圾焚烧电厂,参照可利用资源量和垃圾量安排发电。

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纯背压式发电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部安排上网。

【管理制度)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二OO九年九月目录第壹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2第三章前期管理6第四章且网条件8第五章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9 第六章电量管理11第七章电量计算和费用收取12 第八章日常运行管理13第九章其它15第十章附则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和企业自备电厂(且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且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之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

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壹组织,分级管理,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营销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关联管理工作: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草拟和签订的具体工作;2、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且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和附加、违约费用以及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4、参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各且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5、参和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6、配合发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7、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

8、参和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高电能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省经信委下达的统调发电机组年度基数发电量计划和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据此制定的发电机组日计划发电曲线(含修改和经核准的自备发电企业上网曲线)、电压曲线、能量管理系统(EMS)采集的实时数据和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记录为考核依据。

第三条省经信委会同省电监办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江苏电网商业运行的统调公用发电机组。

第二章火力发电机组运行考核第五条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给各发电机组的日计划发电曲线(含修改和经核准的自备发电企业上网曲线)是对各发电机组发电功率、电量考核的依据,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发用电平衡和华东电网省际联络线交换功率(口子)的实际需要,可在下列情况下修改有关发电机组的发电曲线:1.在安全运行与经济运行发生矛盾时,为确保电网安全的需要;2.为确保电能质量及江苏电网发、受、用电平衡需要;3.受电网联络线输送功率的限制;4.经电网调度机构同意,利用低谷、腰荷时段设备临时消缺;5.经批准的计划检修延期;6.遇有不可抗力。

第六条电网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无功平衡情况和季节性负荷特性,按季度下达各发电企业母线的电压曲线,并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改。

第七条对火电机组的运行考核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执行调度纪律情况的考核;2.执行日调度发电计划负荷及电量偏差的考核;3.机组调差能力考核;4.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5.机组调节性能考核;6.无功电压的考核。

7.机组检修考核;8.机组继电保护和安全装置运行考核;9.通信设备运行考核;10.自动化设备运行考核。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6-04-18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财政厅、住建厅、环保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暖期空气污染严重、热电联产发展滞后、区域性用电用热矛盾突出等问题,特制定《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2016年3月22日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2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改能源[2007]141号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改能源[2007]141号

发改能源[2007]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中电投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润集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规范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对促进我国能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制定了《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七日主题词:热电联产规定通知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四条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

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具有适度前瞻性,并对不同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能耗和环境影响论证分析。

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并应纳入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发展规划。

各地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装机总量应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

(完整word版)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

(完整word版)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高电能质量,满足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含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发电机组(不含风电、光伏)运行考核、黑启动服务考核和风电场、光伏电站运行考核。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

考核依据为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的统调机组年度发电量,调度机构制定的机组日计划发电曲线(含修改和经核准的自备发电企业上网曲线)、电压曲线、能量管理系统(以下简称EMS)采集的实时数据和调度机构的记录、通知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江苏电网商业运行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及其发电机组。

第二章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第五条对发电企业的运行管理考核分为以下五个部分:1.执行调度纪律考核;2. 继电保护和安全装置运行考核;3. 自动化设备运行考核;4. 信息安全防护考核;5.通信设备运行考核。

第六条并网发电企业应服从调度机构的指挥,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每次考核10万元。

1.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涉网系统及装置的参数或整定值(包括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除外;2.不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3.不执行调度指令或未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4.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5.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6.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

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

第六条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和远期规划热负荷。

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一年的热负荷。

对于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政府统计资料,按供热分区、建筑类别、建筑年代进行调查核实;近期和远期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城区常住人口、建筑建设年代、人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综合采暖热指标等因素进行合理预测。

人均建筑面积年均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5%考虑。

对于工业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现有工业项目的负荷率、用热量和参数、同时率等进行调查核实,近期热负荷应依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工业项目的热力需求确定,远期工业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工业园区的规模、特性和发展等因素进行预测。

解读《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热电联产健康有序发展——解读《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于长友、薄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规划建设、机组选型、网源协调、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发展热电联产做出了若干规定,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作用。

热电联产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目前,我国城市和工业园区供热已基本形成“以燃煤热电联产和大型锅炉房集中供热为主、分散燃煤锅炉和其它清洁(或可再生)能源供热为辅”的供热格局。

随着城市和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热力需求不断增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稳步发展,总装机容量不断增长,截至2014年底热电联产机组容量在火电装机容量中的比例达30%左右,装机容量及增速均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具有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高、节能环保等优势,是解决城市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主要热源和供热方式之一,是解决我国城市和工业园区存在供热热源结构不合理、热电供需矛盾突出、供热热源能效低污染重等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

但是,当前我国热电联产发展也正面临严峻挑战:一是供暖平均能耗高、污染重,热电联产在各类热源中占比低,热电机组供热能力未充分发挥。

二是用电增长乏力,用热需求持续增加,大型抽凝热电联产发展方式受限。

三是大型抽凝热电比例过大,影响供电供热安全,不利于清洁能源消纳和城市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是背压热电占比低,运行效益较差,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

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要坚持哪些原则《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即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工业园区;以采暖热负荷为主的采暖型热电联产机组,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热电联产机组;公用热电厂和自备热电厂。

江苏省电力条例(2020)

江苏省电力条例(2020)

江苏省电力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规划第三章电力建设第四章电力生产运行第五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电力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在本省派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力建设、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当超前发展,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电力发展应当统筹规划电力设施布局,协调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增强电力系统调节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电力发展应当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推动电能替代,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参与电力设施和电力市场的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低碳生活、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意识。

解读《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热电联产健康有序发展——解读《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于长友、薄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规划建设、机组选型、网源协调、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发展热电联产做出了若干规定,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作用。

热电联产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目前,我国城市和工业园区供热已基本形成“以燃煤热电联产和大型锅炉房集中供热为主、分散燃煤锅炉和其它清洁(或可再生)能源供热为辅”的供热格局。

随着城市和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热力需求不断增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稳步发展,总装机容量不断增长,截至2014年底热电联产机组容量在火电装机容量中的比例达30%左右,装机容量及增速均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具有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高、节能环保等优势,是解决城市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主要热源和供热方式之一,是解决我国城市和工业园区存在供热热源结构不合理、热电供需矛盾突出、供热热源能效低污染重等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

但是,当前我国热电联产发展也正面临严峻挑战:一是供暖平均能耗高、污染重,热电联产在各类热源中占比低,热电机组供热能力未充分发挥。

二是用电增长乏力,用热需求持续增加,大型抽凝热电联产发展方式受限。

三是大型抽凝热电比例过大,影响供电供热安全,不利于清洁能源消纳和城市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是背压热电占比低,运行效益较差,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

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要坚持哪些原则《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即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工业园区;以采暖热负荷为主的采暖型热电联产机组,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热电联产机组;公用热电厂和自备热电厂。

江苏省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大纲

江苏省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大纲

《江苏省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范热电联产规划编制,特制定本大纲。

(二)本大纲适用于全省所有供热区域。

供热区域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产业规划以及现状热负荷和热源点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并明确具体的地理范围和界限。

(三)热电联产规划以规划编制年的上一年为基准年,包含近期规划和远期规划。

近期规划一般期限为5年,远期规划一般为10年。

(四)通过评审的热电联产规划是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招标选择项目开发商的依据,是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申报列入近期电力发展规划的依据,是热网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也是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热电联产项目的依据。

二、编制依据和主要原则(五)热电联产规划应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为依据,并注重与规划范围内的产业发展规划、环境治理规划以及电力发展规划相协调。

(六)热电联产规划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适度规模”的原则,适度超前并鼓励采用长距离输送等先进技术。

(七)热电联产规划应深入调研热负荷供需现状及存在问题,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及经济效益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推荐合适的热源点布局和装机方案,并对规划的实施提出建议。

(八)热电联产规划应以满足工业、公共设施和城市居民生活用热的需求为主要目的,结合近期和远期热负荷需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使热电联产规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热负荷和热网(九)热负荷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基础。

热负荷要按工业热负荷、采暖(制冷)热负荷、生活热水负荷进行分类统计。

热负荷按时间段划分为现状热负荷(基准年热负荷)、近期热负荷和远期热负荷。

(十)现状热负荷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是现有热源点集中供热热负荷,二是分散小锅炉热负荷。

现状热负荷要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数据准确,并考虑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时现状热负荷的变化量。

(十一)近期热负荷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是现状热负荷,二是近期新增工业热负荷,三是近期新增民用热负荷。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一、概述热电联产是指通过一套设备同时提供电力和热力的生产方式,它能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为了有效管理热电联产设施,减少能源消耗,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二、管理责任1. 单位应明确热电联产设施的管理责任部门,确保设施运行安全、高效。

2. 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能够按照规程运行设备。

三、设备维护1. 定期对热电联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2. 如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止运行,并进行维修,确保安全。

四、能源节约1. 通过优化调整供热供电方案,提高设备利用率,减少能源浪费。

2. 定期检查设备能源消耗情况,找出节能的方法,实施能源管理。

五、安全管理1. 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加强设备巡检和安全检查。

2. 安排专人负责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控,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六、环境保护1. 设备运行过程中应符合环保要求,定期监测排放情况,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 如发现污染情况,应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措施清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伤害。

七、应急预案1. 制定热电联产设施应急预案,应对设备发生故障、事故等突发情况进行处理。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八、管理记录1. 每日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并备份存档,以备查阅。

2. 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制定改进措施。

以上便是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通过严格遵循这些办法,可以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热电联产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热电联产机组的运行调度和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应当按照供暖期和非供暖期分别进行,实行按需或者按计划启动机组。

第四条热电联产应当按照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低污染燃料。

第五条热电联产机组的运行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环保、质量和能效等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供、配、销和管理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第二章机组运行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的运行应当按照以下原则:(一)保证安全、稳定、可靠,提高效率和质量。

(二)注意调峰,满足用户需求,合理利用机组。

(三)减少能耗、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对环保标准的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八条热电联产机组的启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根据用户需求和供电局的调度安排启停。

(二)启停前应当进行检测和试运行,确认机组运行状态良好。

(三)启停操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程序,保证机组和人员安全。

(四)启停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控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热电联产机组的巡视和维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巡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和内容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使用合适的工具和材料,保证质量和安全。

(三)保养和维修应当要求厂家或者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确保机组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管理工作第十条热电联产的管理工作应当按照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进行,加强监管和考核。

(二)按照质量、效益、安全和环保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价。

(三)加强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四)做好机组档案和管理文件的建立、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热电联产的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机构的建立和组织架构的调整。

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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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二OO九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前期管理 (6)第四章并网条件 (8)第五章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 (9)第六章电量管理 (11)第七章电量计算和费用收取 (12)第八章日常运行管理 (13)第九章其它 (15)第十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以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

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营销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与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草拟和签订的具体工作;2、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并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和附加、违约费用以及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4、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5、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6、配合发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7、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

8、参与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

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平安、稳定、经济运行,提高电能质量,满足江苏经济社会开展对电力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包含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发电机组〔不含风电、光伏〕运行考核、黑启动效劳考核和风电场、光伏电站运行考核。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本方法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

考核依据为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的统调机组年度发电量,调度机构制定的机组日方案发电曲线〔含修改和经核准的自备发电企业上网曲线〕、电压曲线、能量管理系统〔以下简称EMS〕采集的实时数据和调度机构的记录、通知等。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并入江苏电网商业运行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及其发电机组。

第二章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第五条对发电企业的运行管理考核分为以下五个局部:1.执行调度纪律考核;2. 继电保护和平安装置运行考核;3. 自动化设备运行考核;4. 信息平安防护考核;5.通信设备运行考核。

第六条并网发电企业应服从调度机构的指挥,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出现以下事项之一者,每次考核10万元。

1.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平安稳定运行有关的涉网系统及装置的参数或整定值〔包括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平安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平安除外;2.不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平安运行的措施;3.不执行调度指令或未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4.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5.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6.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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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遵循保证安全、注重效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内运行的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机组。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电网企业负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运行调度、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六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应建立健全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手段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第八条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由基数发电量加
上“以热定电”电量构成。

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6500小时(全背压机组的电厂除外)。

第九条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25MW及以上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3
50MW—125MW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6
50MW以下机组:非统调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10
第十条基数发电量根据当年电力平衡测算结果确定,热电比参照上年度数据,年底按全年实际发用电和供热情况对年度电力生产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综合利用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燃烧煤泥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电厂,按照高于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安排发电。

生物质和垃圾焚烧电厂,参照可利用资源量和垃圾量安排发电。

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

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纯背压式发电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部安排上网。

对兼顾区域供热的自备热电厂,视供热情况安排上网电量。

第十三条各市经信委会同市供电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生产报表审核盖章后上报,作为编制年度电力生产计划的依据。

第十四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月度电力生产计划根据年度电力生产计划分解下达,同时参考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实时数据。

第十五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下达的电力生产计划,在保证电网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机组运行方式,充分满足机组供热需要。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电力生产计划和电力调度纪律,不得超计划发电,并在电网需要时服从电网调度发电。

优先安排背压式机组发电,抽凝式机组不得以纯凝方式运行并应根据热负荷情况参与调峰。

第三章机组认定
第十七条根据有关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认定办法,组织开展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综合利用企业(机组)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申报热电联产机组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电联产机组项目建设手续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机组热电比和热效率指标符合《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
定》(计基础[2000]1268号)文件规定的要求。

(三)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机组环保设施完善,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九条热电联产企业(机组)认定,实行企业申报、各市经信委初审、省经信委审定的办法。

具体程序为:
(一)企业向所在市经信委提出认定申请,经市经信委初审后于每年4月底前转报省经信委。

(二)省经信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通过认定的热电联产企业(机组),省经信委发文予以确认。

认定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条申请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热电联产企业申报表,内容应包括:热电联产机组的投产时间、装机容量、机组型号及参数,供热及运行情况等。

(二)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与电力部门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或购(售)电合同。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有关污染物排放许可文件。

(五)上年度热电比、热效率原始计算依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综合利用机组的认定按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7]270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通过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机组),享受国家有关政策。

未通过认定的企业(机组),公用机组按实际热负荷和可用资源量安排发电,并对超发部分实行无偿调度,企业自备机
组所发电量不予上网,并按规定征收有关基金和附加。

第四章技术改造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本着“科学规划、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合理规模、提高效率”的原则,推动热电联产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供热集约化程度,提升设备技术水平,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实施热电联产技术改造。

鼓励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实施供热改造,并创造条件取代周围燃煤小锅炉和供热小机组;鼓励抽凝式供热机组改造为背压式供热机组;鼓励将次高温次高压及以下参数机组改造为高温高压以上参数机组。

鼓励生物质电厂和综合利用电厂兼顾供热。

第二十五条热电联产技改项目应按规定的核准程序报批,项目的热负荷应落实,并依照“以热定电”原则合理配置装机规模。

热网工程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做到同时核准、同时建设、同时投运。

第五章供热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除纯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外,必须安装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终端正常运行以及传输数据及时准确,不得人为弄虚作假,发现系统异常应及时提出复核和处理。

省电力公司负责系统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热电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电网企业和用热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热合同等,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供热价格以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指导价为基础,建立健全与煤炭市场价格联动机制,具体价格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用汽费。

第二十九条热电联产企业应配备齐全的供热计量总表和热用户分
表。

用于商业结算的计量仪表,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

计量结算点原则上设在热用户侧,汽价中适当考虑合理的热网损失。

第三十条各市经信委应根据“苏政办发[2008]52号”文件要求,会同质监、环保和供电等部门做好小锅炉淘汰工作。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除暂不具备关停条件的以外,所有燃煤(油)小锅炉应当及时拆除,并不得新建燃煤(油)小锅炉。

第三十一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应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或相关人员,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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