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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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工程设备预算价格编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材料、工程设备预算价格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的材料、工程设备预算价格的编制管理。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工程设备预算价格的编制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实施。

县以上建设局(建委)、建工局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工程设备材料价格的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第四条材料、工程设备预算价格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地点的全部费用之和。

材料、工程设备预算价格由材料、工程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或者由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

工程设备费工程设备费=∑(工程设备量×工程设备单价)工程设备单价=(设备原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1.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

2.原价一般采用质量为合格的产品价格,质量达到优质的产品价格应注明。

3.进口材料的原价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第五条材料、工程设备运杂费是指材料自经销单位的交货点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费用。

1.运输费应考虑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里程等因素。

(完整word版)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

(完整word版)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湖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清单计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以下简称定额计价)。

采用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计价为主的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采用单位工程估价表或单位工程基价表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第四条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拨付工程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的基础。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依据本办法、招标范围的有关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如有缺项,可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本办法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计价的活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等综合考虑。

(三)标底必须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湘建价[2006]330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0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现予以颁发。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进行工程发承包计价。

二、《计价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应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相应项目。

工程消耗量标准中未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基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集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基价生成,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统一发布。

为确保计价的准确性,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符合性评测合格的软件,才能用于施工图预(结)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否则工程造价成果无效。

湖南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长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湖南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长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湘建价计〔2008〕3 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

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印发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

前期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为准。

为便于社会使用,我们已将该通知上网,查询或下载请登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抄报:省建设厅一、水平调整及统一解释(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于2024年3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

第三条编制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办法、计价规则、消耗量标准、造价指数指标等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本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发布计价依据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结合市场价格信息等,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招标文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湘建价计〔2008〕3 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

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印发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前期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为准。

为便于社会使用,我们已将该通知上网,查询或下载请登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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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抄报:省建设厅一、水平调整及统一解释(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因此,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算的项目应予增加,如有错算的项目工程量应予调整.2、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403号文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了调整。

湘建价〔2018〕129号

湘建价〔2018〕129号

HNPR—2018—16048湘建价〔2018〕129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市场主体,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材料运输损耗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7月4日— 1 —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实施。

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费用。

材料预算价格是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地点的全部费用之和。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 2 —管费;或:材料预算价格=原价(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或者由厂商负责运到工地指定地点的供应价格)。

工程设备费设备预算单价=(设备原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1.材料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6【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湘建价〔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总称“消耗量标准”),其中“消耗量标准”包括《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办法”与“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计价。

二、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我厅2014年颁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6〕237号)《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8〕212号)及与之配套的取费文件、补充定额、解释说明同时废止。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统一解释汇总《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总1、“检验试验费”计费标准如何确定?其费用是否进入工程总造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据此规定,“检验试验费”的检测内容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检测。

因此,工程招标投标时其“检验试验费”可不予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检测内容,由建设单位按照省物价局湘价服[2005]138号文件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向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支付其费用。

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如何列项进入工程造价?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时,为确保工程质量所采取的防寒、防雨措施的人工、材料费用,但不包括砼中掺用外加剂,其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在施工措施项目费中列项计算。

招标单位编制标底或上限值时,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60‰计入工程总造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予以计取。

3、招标人在工程报建时,缴纳的规费以及招标人供应的商品砼等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招标人缴纳的规费以及招标人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

其缴纳的规费及材料等价款可抵扣工程进度款或在财务结算中扣除,具体方法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施工措施项目费中的脚手架等项目费是否与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有关项目重复?不重复。

计价办法第51页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应为“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费率表。

”一般工程现场围挡、现场临时性围墙费用包括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内,一般不另计算。

5、计价办法第15页安装工程施工措施项目费中的采暖、空调系统调试费与清单项目采暖工程系统调整等项目是否重复?第15页第6条采暖、空调系统调试费取消,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注:本篇法规中“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2日)修订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7〕49号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各市州物价局: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局对《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4]140号)进行了修订,并适当降低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收费标准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一: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解释汇总.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解释汇总.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统一解释汇总《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总1、“检验试验费”计费标准如何确定?其费用是否进入工程总造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据此规定,“检验试验费”的检测内容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检测。

因此,工程招标投标时其“检验试验费”可不予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检测内容,由建设单位按照省物价局湘价服[2005]138号文件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向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支付其费用。

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如何列项进入工程造价?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时,为确保工程质量所采取的防寒、防雨措施的人工、材料费用,但不包括砼中掺用外加剂,其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在施工措施项目费中列项计算。

招标单位编制标底或上限值时,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60‰计入工程总造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予以计取。

3、招标人在工程报建时,缴纳的规费以及招标人供应的商品砼等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招标人缴纳的规费以及招标人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

其缴纳的规费及材料等价款可抵扣工程进度款或在财务结算中扣除,具体方法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施工措施项目费中的脚手架等项目费是否与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有关项目重复?不重复。

计价办法第51页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应为“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费率表。

”一般工程现场围挡、现场临时性围墙费用包括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内,一般不另计算。

5、计价办法第15页安装工程施工措施项目费中的采暖、空调系统调试费与清单项目采暖工程系统调整等项目是否重复?第15页第6条采暖、空调系统调试费取消,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I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I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五条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1、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2、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3、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4、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其技术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I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 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I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五条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1、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2、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3、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4、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其技术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

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113号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113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XX〕113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XX)、《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3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4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第5条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6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7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8条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第9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第10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第11条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第12条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湖南省发布的一部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条例。

该办法从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招标、监理、审计等方面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效率,同时防止建设成本浪费。

一、建设工程预算1. 要求制定建设工程概算报告,明确工程造价预算原则,按照市场价格、国家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并在施工前确定预算总体范围。

2. 建设单位要定期对预算进行检查,并及时调整,以保证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和费用的有效控制。

3. 对于重大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验证预算的合理性。

二、审核1. 建设单位需按照《办法》的规定,将工程造价报告提交公安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始招标。

2. 建设单位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出免审的申请,但需要提交详细的报告,并获得公安部门的批准。

三、招标1. 按照《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需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来进行招标,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 建设单位需要将招标文件公布,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交报价,以便建设单位进行最终选择。

3. 建设单位需要制定招标文件,以便确保招标过程的合法性,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四、监理1. 建设单位需要对施工过程中的造价进行监理,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同时避免出现成本浪费和工程费用波动。

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造价进行定期报告,以便更好地进行监理。

3. 建设单位需要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以确保施工质量,并严格控制工程成本,使之符合预算要求。

五、审计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定期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以验证工程的合理性。

2. 审计应当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以便准确的评估工程造价,并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3. 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结果进行报告,并将审计意见提交建设单位,以便及时处理问题。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旨在通过控制预算、审核、招标、监理和审计等方面,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率,防止工程造价浪费。

湘建价2024113号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24113号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24113号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4113号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通知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

本文将对这两个重要的文件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政策内容和应用。

《湖南省计价办法》解读《湖南省计价办法》是为了规范湖南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该办法规定了工程造价的确定原则、计价依据、费用组成、计价程序等内容,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其中,办法强调了工程造价的确定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必须按照规定的计价依据进行计算。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工程计价的费用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

在计价程序方面,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

《消耗量标准》解读《消耗量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该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各种消耗量的标准值,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等。

这些标准值是确定建设工程消耗量和计价的重要依据。

标准明确指出,各种消耗量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值进行计算,实际消耗量不得超过标准值。

同时,标准还强调了工程消耗量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湘建价2024113号通知解读湘建价2024113号文件是关于《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最新通知,旨在进一步落实这两个重要文件的要求,加强建设工程的计价管理和消耗量的监督。

通知明确指出,各单位应当认真学习《湖南省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要求各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发承包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是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计价的办法。

本办法所指工料单价法计价是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

【按:这里给出了一个"工料单价法"的一个特别定义.在我国,消耗量标准(定额)的项目划分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划分是不一致的.按者一直认为:工程量清单法计价与施工图预算法计价是一组可比的计价方法;综合单价法计价与工料单价法计价则是另一组可比的计价方法.消耗量标准(定额)或者依据此标准而编制的价格可以呈现综合单价形式的--江苏2003计价表就是.】第五条本办法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人员应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证书。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字盖章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其中标价应经评审后确定,必要时可进行询标。

询标内容可包括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工料机单价及数量、费用组成以及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项目措施费、规费等。

2021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2021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2021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21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的通知湘建价建〔2021〕48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我站调查收集了2021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研究讨论,编写了相关解释,并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审查,根据评审会专家意见对解释条文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汇集成2021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见附件,以下简称:解释汇编)。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解释汇编与2021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汇编为准。

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予以调整;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

附件:2021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21年12月21日― 1 ―附件:2021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与绿化》最新解释汇编目录第一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编第一章附表计价办法附录勘误表第二章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第一节关于总说明建筑面积的解释第二节岩土工程部分解释第三节结构工程部分解释第四节措施项目解释第五节防水、保温、室外等其他解释第二章附表建筑工程勘误表第三章装饰装修工程解释汇编第三章附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勘误表第四章市政工程解释汇编第四章附表市政工程勘误表第五章安装工程解释汇编第一节关于“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二节关于“第二册电器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三节关于“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解释第四节关于“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解释第五节关于“第九册空调部分”解释― 2 ―第六节关于“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解释第七节关于“第十二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六章建筑园林与绿化工程解释汇编附录A 相关文件摘录A-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21]33号A-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21]6号A-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21]63号A-4 湖南省建设工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垃圾外运计价问题的函湘建价建函[2021]14号A-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21)的通知湘建价[2021]201号 A-6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挖运计价标准的通知长住建发[2021]111号 A-7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施工围挡计价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21]110号附录B 定额技术知识摘录 B-1 规范摘录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节选)二、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节选)三、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节选)四、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21(节选) B-2 新材料介绍一、高强混凝土二、高性能混凝土― 3 ―三、泵送混凝土B-3 一般计价协调会议纪要实例参考文献第一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编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省计价办法”)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实际施工中是否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三通一平”后的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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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日期:2004-11-26执行日期:2005-1-1生效日期:1900-1-1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发布,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一)编制投资估算;(二)编制设计概算;(三)编制施工图预算;(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五)编制投标报价;(六)约定工程合同价;(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八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全面优化设计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及法定税费,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

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一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计算确定。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三)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四)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五)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七)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八)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

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工程并签署工程签证单;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

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

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

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业务:(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二)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三)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索赔费用计算;(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五)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应当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有关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

不符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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