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建筑施工合同中,承包商为了履行合同义务,向业主提供的质量保证、履约保证、安全保证等方面的担保措施。
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是指对建设工程担保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加强监管和提高施工方履约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关于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的一些思考。
一、建立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建设工程的特点是项目周期长、投资额高、风险较大。
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承揽建设工程的承包商的财力、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等都是业主关注的重点。
然而,即便是有一定实力的承包商,也难免存在一些风险,比如财务风险、信用风险,甚至是施工质量风险。
因此,建设工程担保的存在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强化对承包商的约束力,提高承包商的施工质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承包商来说,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的建立也可以促使其加强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施工能力,提升在市场上的形象和竞争力。
二、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1.担保方式的选择:建设工程可以采取保函、保证金、联席会审和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
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应明确不同担保方式的适用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
2.担保费用的核算和管理:建设工程担保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应规定担保费用的核算和支付方式,并加强对担保费用的管理。
3.担保标准的确定: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应规定不同工程类型和工程等级的担保标准。
比如,高风险工程需要提供较高金额的担保,而低风险工程可以减少担保金额。
4.担保责任的约定: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应明确担保责任的界定、追溯范围和期限。
5.担保索赔的程序和方式: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应规定业主在发生质量问题时的索赔渠道和程序,以及索赔的证明和鉴定要求。
三、建立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的路径和思路建立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举措,以下是一些思路和路径:1.法律法规的完善:国家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担保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担保的范围和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
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一、前言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建筑工程进行过程中,借款人通过担保公司向贷款方提供担保,以确保建筑工程顺利进行并规定完成,同时保障发生意外情况时,担保公司可以向贷款方提供相应的赔偿。
建设工程担保的管理制度即为对建设工程担保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建立高效稳定的担保管理制度,有助于维护建设工程担保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提升建设工程担保机构的信誉。
二、建设工程担保的管理制度1.法律法规的制定建设工程担保涉及到资金、土地等诸多方面,为规范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关系,国家应当及时制定法律法规。
制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担保的产生、变更、保全、终止等条款,构建完备的担保管理制度,使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更加健全。
2.严格的申请流程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应当明确申请流程。
担保公司应当进行审查、监管,并且需对借款人切实执行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防止出现问题。
同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资料。
对资料不实的申请人,严禁发放担保。
3.担保方式建设工程担保的种类也很多,函保、抵押、质押等方式,为规范各种担保方式的操作,应当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
担保公司应当详细记录和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避免担保公司因个人行为而产生的损失。
4.担保责任建设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责任制度。
担保公司在担保过程中应当建立“一担保、终身担保”的理念,有责任、有担当,要时刻提醒借款人注意还款,保护贷款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担保人的违法行为,担保公司要依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合同执行合同是建设工程担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详尽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担保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及时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承诺对借款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体系,为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做好记录,避免发生还款问题。
三、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的意义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使担保公司更好地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和还款能力。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行为,提高工程建设合同履约能力,保障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权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承包人或分包人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项下的债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担保或者加强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适用本法。
第二章担保方式第四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第五条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人或分包人的债务提供保证,当债务方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
第六条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设定抵押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第七条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动产依法设定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第八条担保人应当具有合法担保资格。
没有合法担保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担保责任第九条担保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十条保证担保责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第十一条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主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金、第三人担保等。
第十二条连带保证是指担保人对承包人或分包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主债务和连带债务。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责任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抵押财产变价或者变卖,优先受偿。
第十四条质押担保责任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质押财产变卖,优先受偿。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设立与变更第十五条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期限、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担保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债务人违约情形下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担保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的变更。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的变更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五章担保权利的实现和保全第十九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
第二十条债权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023工程建设标准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行为,保护各方利益,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为承包商提供担保,确保工程建设合同的履约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分为履约保证担保和质量保证担保。
第二章履约保证担保第四条履约保证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合同的履约,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向受益人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履约保证担保的方式可以采用信用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具体担保方式应根据各方协商一致。
建设单位应提供可靠的担保对象,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担保对象可以是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
第七条受益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担保函等。
第八条如果担保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履约保证担保,则受益人有权向建设单位追偿。
第三章质量保证担保第九条质量保证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向受益人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质量保证担保的方式可以采用保证金担保、第三方担保、第三方监理等形式。
具体担保方式应根据各方协商一致。
担保人应确保工程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并承担因质量问题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受益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担保人应定期对工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
第四章担保责任的承担和追偿第十四条担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如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益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追偿。
第十五条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包括履约保证担保和质量保证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受益人应及时向担保人提出追偿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担保人应在收到追偿要求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核实,并承担相应的追偿责任。
第十八条担保人对建设单位的追偿有权进行反担保,即担保人可以向建设单位的保证担保人追偿。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具体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事项以合同约定为准。
工程担保规章制度

工程担保规章制度一、工程担保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平公正原则: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平衡,不偏袒任何一方。
3、风险可控原则: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注重风险管理,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减少不确定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4、责任明确原则: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在工程发生问题时能够明确责任归属。
5、效率高效原则: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注重效率和高效,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减少拖延和浪费。
二、工程担保规章制度的内容1、担保方式: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明确不同工程项目适用的担保方式,包括保函、担保金、保险等形式,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进行。
2、担保责任: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明确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涉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责任。
3、担保期限: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规定担保期限,保证在工程建设中的一定期限内对相关问题进行担保。
4、担保条件: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规定担保的具体条件,包括对担保人资格、信用等方面的要求。
5、担保管理: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建立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对担保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管理。
6、担保索赔: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规定担保人责任发生时的索赔程序和方式,确保受益方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7、担保费率: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规定担保费率的收费标准,确保担保的经济合理性。
8、担保审核:工程担保规章制度应当建立担保审核机制,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三、工程担保规章制度的实施1、加强宣传教育:工程担保规章制度的实施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教育,提高各方对工程担保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工程担保规章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担保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
3、加强培训和考核:工程担保规章制度的实施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主体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管理行为,保障建设主体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建设工程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而设立的。
第三条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包括履约担保、质量担保、安全担保等内容,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主体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宣传和实施,确保担保措施得到全面实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担保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公告的方式发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履约担保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相关单位出具履约担保,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十条履约担保可以通过保函、抵押、保证金等形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各地按照法律法规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履约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投资额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保证担保的效力。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担保解除手续,向相关单位出具担保解除证明。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无法如期完工的项目提前申请延期,履行履约担保的义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履约担保约定完成工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相关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质量担保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担保,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立合同担保假设干规定「全文」工程建立合同担保假设干规定「全文」关于在房地产开发工程中推行工程建立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工程建立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的担保机构。
第八条工程建立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九条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立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立合同担保进展监视管理。
第十条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将业主(房地产开发商)、承包商违反本方法的行为记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市场监视管理系统等不良行为记录及信用评估系统。
第十一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立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立工程,视作建立资金未落实。
第十二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十三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十四条对于工程建立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
第十五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工程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第十六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工程建立合同应当由业主一并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1. 担保方式: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保函、保险、质押等多种方式进行担保。
2. 担保金额:担保金额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通常为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如10%~30%)。
3.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应当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相一致,一
般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定时间(如一年)。
4. 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方在发生担保事件时应当承担
的责任,包括担保金的支付、返还、抵销等。
5. 担保费用:担保费用是指承担担保责任的一方向提供担保的
一方支付的费用,通常由发包方承担。
6. 担保索赔:当需求方认为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
向担保方提出索赔要求。
担保方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担保金或承
担其他担保责任。
7. 担保解除:当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合同解除时,担保责任也随之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行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与对方商讨确定具体的担保规定。
建设工程款担保制度文件

建设工程款担保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款担保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因建设工程需要而进行的款项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函等款项担保。
第三条涉及建设工程款担保的各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准确了解和掌握该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和进度,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款担保行为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要素。
第五条涉及建设工程款担保的各方应当相互诚信,遵守约定,维护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第六条对于建设工程款担保行为,应当建立健全审批流程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本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担保方式第八条建设工程款担保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担保方式:(一)履约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对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担保。
(二)设计变更保函: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变更保函,用以保证设计质量和变更合理性。
(三)预付款保函: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预付款时,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预付款保函。
(四)完工保函:当工程完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工保函。
(五)其他担保形式: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担保,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九条对于不同类型的担保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担保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关键要素。
第十条涉及担保的各方应当认真审查担保方的资质和信用情况,确保担保方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各类担保方式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担保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担保,如逾期未提供,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担保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管理的责任人员和工作流程。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17
•【字号】绍政办发〔2016〕88号
•【施行日期】2016.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6〕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34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273件(含文件总体有效,但若干条款内容需修改的文件),停止执行73件,具体清理结果详见附件1、2。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停止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附件1
附件2。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担保包括履约保证担保和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在选择工程担保的方式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第二章履约保证担保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承诺,在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约定在受益人要求下,以其财产或信用为基础,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提供履约保证的担保行为。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金等形式进行。
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应当明确约定保证范围、方式、期限、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期限一般与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期限相一致。
当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超过三年的,保证人可以提出合理要求,适当调整保证期限。
第九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合同等方式。
第三章履约保证金第十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可以由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按照约定或者合同要求向受益人提供。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应当明确约定缴纳金额、缴纳方式、使用范围等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应当由受益人进行公正、安全、专用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如发生违约行为,受益人可以依法扣除相应违约金后,将剩余保证金退还给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提供的担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如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起人或合同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保证合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质量按时完成,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合同。
第二章担保方式第三条保证金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承包人或者乙方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保证承包人或者乙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四条保函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让承包人或者乙方以向合同另一方提供适当担保信用两种方式担保。
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承包人或者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第三章担保责任第六条保证金担保责任保证金由承包人或者乙方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障,一旦承包人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对方有权利使用保证金进行赔偿。
第七条保函担保责任在发生保函担保的违约情况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向担保人索赔,担保人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责任在支付期限到期的情况下,如承包人或者乙方未能按时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银行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担保的解除和转移第九条保证金担保的解除和转移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保证金应当解除。
保证金在解除后应当退还给承包人或者乙方。
第十条保函担保的解除和转移保函担保的期限届满或者约定解除条件达到时,保函担保将自动解除。
如保函担保未解除前,保证人不得擅自解除,也不得擅自撤回保函。
第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解除和转移在支付期限到期后,如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未被使用,由受益人自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保证金担保的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在解除保证金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保函担保的违约责任在保函担保期间,担保人违约应对受益人承担违约责任,应支付违约金。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设备购买安装、工程总承包等合同)中,关于担保的规定。
第二条担保方式1.工程建设合同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金、履约保证、第三方保证、担保人担保等。
2.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可以协商确定采用的具体担保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组合的方式。
第三条保证金担保1.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按照合同各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完全履行后,应当及时无息地退还承保单位的保证金。
3.若承包单位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用于弥补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
第四条履约保证担保1.建设单位可以与承包单位约定履约保证,承包单位应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被建设单位认可的履约保证方式和担保方式。
2.履约保证可以包括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自由担保等方式。
3.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时,建设单位可以向担保方索取担保额度内的赔偿。
第五条第三方保证担保1.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可以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方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信誉。
2.第三方保证的具体方式可以是银行担保、保险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等。
3.承包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时,建设单位可以就第三方保证向其索偿,第三方保证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担保人担保1.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担保人担保,担保人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
2.担保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单位的履约能力进行担保。
3.承包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第七条担保责任的解除1.当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时,担保责任随之解除。
2.若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届满时,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3.若承包单位提供的担保期限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一致时,以较长的期限为准。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中的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工程建设合同:指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承包人、勘察设计、监理等主要参与方签订的合同。
2.担保人:指为了保障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而承担担保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债务人:指工程建设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承包人、勘察设计、监理等主要参与方。
4.债权人:指工程建设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应遵循公平、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承诺,若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则由担保人按约定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可以采取书面保证、保证函等形式。
第五条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抵押,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并转交给债权人保管,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第七条保函担保保函担保是指债务人通过银行或保险公司向债权人开具的保函,表示债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或银行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第三方保证担保第三方保证担保是指债务人请提供民间担保机构或其他合法担保人作为担保方。
第九条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担保下,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并经债权人催告后,应当履行担保责任,并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损失补偿。
第十条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担保下,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处置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质押担保责任质押担保下,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处置质押物,并优先受偿。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函担保责任保函担保下,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索赔。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doc

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保证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及建设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担保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本市在工程建设中推行保证担保。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保证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分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计入投标价格。
第六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工程建设保证担保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证人和保函第七条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包括银行储蓄所、分理处。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可以与其开展授信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业主为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向承包商提供的担保。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承包商为履行合同义务,向业主提供的担保。
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承包商为支付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金额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
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担保财产应当足以覆盖担保债务。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应当由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提交,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前,担保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担保责任。
第九条债权人应当在担保有效期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引言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规,为了保障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规范担保行为,提高担保效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合同中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质量保证、担保金、担保人等。
第三条:履约保证1.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具体形式应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的金额应与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相匹配;–履约保证的期限应与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相符;–履约保证的解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质量保证1.工程建设合同中,乙方对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应提供质量保证。
–保证期限应与合同约定的使用寿命相符;–质量保证金可作为履约保证,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五条:担保金1.根据工程建设合同的特点,可以约定担保金的支付。
2.担保金的支付方式、金额、用途等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经各方协商一致。
3.担保金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进行退还,或者用于抵扣工程款项等。
第六条:担保人1.工程建设合同的担保人可以是物业公司、保险公司、第三方担保机构等。
–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度;–有足够的财力和偿付能力;–合法经营,无违法记录。
第七条:担保的解除和变更1.工程建设合同中的担保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解除或变更。
2.担保解除或变更应经过书面通知,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3.担保解除或变更后,原担保的效力不再生效。
第八条:争议解决工程建设合同中涉及担保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诉讼解决。
第九条: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其他未尽事宜,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现发布《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金如二○○八年一月三日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降低工程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建筑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第三条凡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其相关附属基础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担保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工程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建筑工程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规定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其他建筑工程按本规定要求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所有建筑工程都应按规定实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六条建筑工程担保采用保证担保形式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
各方主体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由各方按规定承担。
建筑工程担保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无效。
第二章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七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中担保事项,并保障各方利益。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为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利益,合同各方可以约定采取担保方式,确保责任能够得到履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担保、质量保证担保、进度保证担保、安全保证担保、支付保证担保等。
第四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完备的担保申请文件、合法的经营资质、良好的信誉记录等。
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具体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期限应与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致,如有变更需另行协商。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解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完毕、担保期限届满、各方协商一致等。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支付、法律诉讼、信用记录受损等。
第二章履约保证担保第九条履约保证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为确保按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履约保证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银行担保、保险公司保函等。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担保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申请书、银行担保申请书、保函申请书等。
第十二条履约保证担保的期限一般为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期限加一个合理的缓冲期。
第十三条履约保证担保的解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无争议解除、合同解除等。
第三章质量保证担保第十四条质量保证担保是指为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问题,借款人在合同中提供的担保。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检验、保证金、第三方担保等。
第十六条质量保证担保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质保金申请书、监督检验申请书、第三方担保申请书等。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担保的期限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
第十八条质量保证担保的解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质保期满、申请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等。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合同的履约水平,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承包商为保证履行合同所承担的责任,通过向发包方提供担保方式进行保证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包括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担保两种形式,具体担保方式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章履约担保第四条履约担保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提供的担保,以保证其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和付款等要求履行合同。
第五条履约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保函、保险等方式提供。
第六条保证金是指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交付给发包方的一定金额,作为对履约义务的保证。
第七条保函是指承包商通过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向发包方提供的担保文件,承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章质量保证担保第八条质量保证担保是指承包商在合同签订后,为保证工程质量,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供的担保。
第九条质量保证担保可采用保修期担保、第三方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
第十条保修期担保是指承包商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第三方保证是指承包商将工程质量的保证责任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和信誉的第三方机构。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可以协商约定其他担保方式和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承包商:指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担负工程建设的一方。
2. 发包方:指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委托工程建设的一方。
3. 履约担保:指承包商为保证履行合同所承担的责任,通过提供担保方式进行保证的行为。
4. 质量保证担保:指承包商为保证工程质量,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供的担保。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合同担保的基本原则第一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为确保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保障合同各方的权益,维护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建设行业良性发展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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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第87号
颁布时间:2008-1-3发文单位:绍兴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一月三日
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降低工程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建筑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第三条凡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其相关附属基础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担保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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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工程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建筑工程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规定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其他建筑工程按本规定要求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所有建筑工程都应按规定实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六条建筑工程担保采用保证担保形式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
各方主体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由各方按规定承担。
建筑工程担保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无效。
第二章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七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第八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须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
履约担保的同时,应向承包商提供与其履约担保额度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未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九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证、银行保函等方式。
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也可以依法实行抵押或者质押担保。
第十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一般应为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10%.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也可以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上一段担保额清算后进入下一段;分段担保基数应与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相一致。
采用经评审最低中标价法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5%;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500万元。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保证和银行保函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额度内承担保证责任。
承包商已完成担保额度的工程量,而业主未能按工程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暂停施工,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业主违约责任超过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的,承包商在获得担保赔付外,不足部分可继续依法向业主追偿。
承包商依据本条实现债权后,业主需重新作出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二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保证担保的,其担保有效期应当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工程决算审计结论双方认可之日后六个月。
如实际开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15日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三章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人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担保。
第十四条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证、银行保函等方式。
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一般应为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10%.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应与业主分段支付担保额度相等。
采用经评审最低中标价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应与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相等。
第十六条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担担保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委托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担保公司保证和银行保函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额度内,对业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商违约责任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业主在获得担保赔付外,不足部分可继续依法向承包商索赔。
第十七条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规定,高资质企业可以为同资质或低于本企业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低资质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高于本企业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保证担保的,其担保有效期应当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六个月。
如实际开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15日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四章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的保证担保,保证劳务发包人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采用的方式由招标文件确定。
法律、法规等有其它规定的,按其它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工程造价不足3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3% 确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中标价)的1.5% 确定。
每一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最少不低于30万元。
第二十二条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由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先行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各项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日。
第五章建筑工程担保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市建筑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为市区范围内符合规定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或其它法人组织。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指专业担保公司,是指经营业务以建筑工程担保为主,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担保机构。
注册资金中以现金形式注册的资本应当占70%以上,从业人员中应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经济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专业担保公司应具有相应的清偿能力。
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合同同时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十七条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及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及保函原件等资料报送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保管、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