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20)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3•【字号】合政〔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第5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13日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由政府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委托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依法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市)区(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采取招标、拍卖、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转让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市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县(市)区转让金额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应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县(市)区转让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三)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四)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行为,保障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提高国有(集体)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村(居)集体资产的租赁行为,但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集体)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村(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含土地、水库、林场等)、房屋及构筑物(含各类房产及附属设施、厂房、体育场等)、设备(含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等资产。
第四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实行目录管理,列入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应当采用公开招租方式,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
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资产租赁,确需非公开出租的,出租人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出租人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经市、县(市)公管局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级财政、国资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有(集体)资产租赁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集体)资产租赁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资产权属清晰无争议,共同共有的资产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二)拟出租的资产具备使用条件,房屋、建筑物需清空;(三)未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冻结;(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五)资产委托代管的出租人应取得产权人的授权。
第八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进场交易应履行下列程序:(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的,应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管理部门审批;(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租赁的,应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按国资监管部门规定报备;(三)村(居)集体资产租赁的,须经“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备案。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市属(含下辖县、市、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资产交易、土地出让等项目。
第二章建设工程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
第四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情形,拟申请邀请招标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先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审核,主要采取专家论证方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确定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不招标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家针对项目是否符合不招标情形以及选择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论证,将符合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论证意见报市公管局审核,如选择单一来源的,还需提供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的公示结果。
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项目单位按批准的方式进场交易确定价格。
第六条对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单位既可以通过工程项目定点库抽签确定中标人也可公开招标。
第七条公开招标流标后,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首次招标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项目单位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公开招标。
(二)重新公开招标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如变更招标方式,项目单位应向市公管局提交不招标申请函、代理机构出具的《流标项目登记表》和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以及选择的非公开招标方式等相关申请材料。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合国资评价[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国资评价[2008]14号)各委属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和资产评估质量,规范企业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审计与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加强企业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加强对所属子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
各委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审计与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一是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二是积极做好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协调配合;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审计及资产评估所需相关材料,为中介机构履行必要的审计、评估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评估证据提供条件。
二、加强审计与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管理1、为确保审计、评估工作质量,我委按照“诚信、优质、规模”的原则,通过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选择了15家审计中介机构、14家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组成备选库(名单见附件)。
各委属企业应在备选名单内,选择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原则上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从3家以上机构中择优确定),并将有关资料报我委审定后方可正式委托。
2、财务决算审计由相关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统一委托一家审计中介机构,对本企业及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全面审计。
规模较大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可以委托一家以上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联合审计,但要明确主审和参审机构及相应责任,其中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本部报表和合并报表必须由主审机构审计。
上市公司审计仍由董事会确定的审计机构进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秘[2007]13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秘〔2007〕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市国资委)为深入贯彻《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7〕68号),促进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关键环节:1.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制度,认真落实国有产权公开挂牌转让制度,杜绝场外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转让中严格按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产权管理单位要聘请社会信誉好、执业质量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评估,审计截止时点和评估基准日应选择最接近改革的时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0日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企业,具体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和市国资监管机构所属的非一级重点监管企业。
本办法所规定的预算单位是指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收入收取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收入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为市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为预算单位一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以及国资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的非一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和中国制造重点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我市工业立市、制造强市、质量兴市发展战略,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
引导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我市产业的支持。
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合政办〔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3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市属(含下辖县、市、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资产交易、土地出让等项目。
第二章建设工程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
第四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情形,拟申请邀请招标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先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审核,主要采取专家论证方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确定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不招标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家针对项目是否符合不招标情形以及选择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论证,将符合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论证意见报市公管局审核,如选择单一来源的,还需提供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的公示结果。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合国办[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国办[2006]21号)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各市直相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产权交易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制定《合肥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合肥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有产权进场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国有产权进场交易需履行必要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确定转让方式、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交易鉴证等。
第四条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可以采取招投标、电子竞价、一次报价、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标的企业的公司章程、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标的权属证明文件;(二)产权转让的批准文件;(三)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材料;(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对转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委托协议书》。
第八条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2020年上半年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通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2020年上半年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合司通〔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司法局关于2020年上半年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20年上半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三统一”以及备案审查等制度要求,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和管理水平,有效维护了政府公信力,切实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2020年上半年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情况。
2020年上半年,市司法局共收到市直各部门提请审查登记的规范性文件82件,经“三统一”审查均予以登记编号,占报送文件总数的100%。
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全部按照要求及时报备,按期备案率达100%。
(见附件1)。
(二)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2020年上半年,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司法局备案规范性文件36件。
其中,长丰县政府9件、肥东县政府7件、经开区管委会5件、庐江县政府4 件、肥西县政府2件、庐阳区政府2件、安巢区管委会2件、包河区政府1件瑶海区政府1件、高新区管委会1件、新站区管委会1件,蜀山区政府0件、巢湖市政府0件(见附件2)。
二、主要特点(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效落实。
2020年上半年,各单位不断强化规范性管理力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三统一”、备案审查等工作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省、市要求严控发文数量,报审的规范性文件总量同比下降减少29%,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合国资办〔2017〕231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合国资办〔2017〕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市国资委重点监管企业:《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9日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为更好地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在我市城市建设、民生保障、产业引领方面的主力军作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明确不同类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目标,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根据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皖国资规划〔2017〕90号)以及《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7〕30号),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分类原则(一)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功能确定企业类别。
通过分析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特征、发展定位、市场准入条件以及产品(或服务)定价机制等,分别确定各项主营业务类别。
对各项主营业务功能统一的企业,直接确定企业类别。
对涉及跨类业务、具有多项功能的企业,凡某项核心业务功能特别突出的,以该核心业务功能确定企业类别;各项业务功能在企业发展中比较均衡的,充分考虑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各类业务对企业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企业类别。
(二)坚持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效能。
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企业发展的差异化考核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国资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分层分类。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年薪制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年薪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合国资预算[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年薪制的通知(合国资预算[2008]45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范围内试行年薪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行年薪制的必要性1、试行年薪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
推进以年薪制为主要形式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与职工身份置换、国有资本有序退出等改革工作同步推进。
2、试行年薪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保证出资人权益的必然举措年薪制,使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直接挂钩,改变过去有目标无考核、有考核无奖惩的状况,有利于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出资人权益。
3、试行年薪制是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试行年薪制,取消了企业领导人除年薪外的工资性收入,规范了职务消费,明确要求企业领导人必须严格遵守中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七不准”的规定,杜绝关联交易、兼职取酬,并实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一票否决制,硬化了监督约束机制,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范道德风险,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二、试行年薪制的原则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年薪收入与经营业绩和职工平均收入挂钩,保持企业领导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企业职工收入的合理差距,兼顾各方利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4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10日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行为,保障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提高国有(集体)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村(居)集体资产的租赁行为,但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集体)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村(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含土地、水库、林场等)、房屋及构筑物(含各类房产及附属设施、厂房、体育场等)、设备(含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等资产。
第四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实行目录管理,列入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应当采用公开招租方式,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
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资产租赁,确需非公开出租的,出租人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出租人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经市、县(市)公管局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级财政、国资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有(集体)资产租赁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合政办[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日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知识产权实施方案系列
知识产权实施方案系列知识产权实施方案篇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__-__年)的通知》(国办发〔__〕22号)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首都创新型城市建设目标,结合本市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务求实效,进一步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为鼓励自主创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改善首都保护知识产权环境,促进创新发展,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保护知识产权首善之区。
(一)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二)重点打击集群式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三)积极、有效解决好本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进一步提高公众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增强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造、管理、运用、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
(五)建立并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
三、完善工作机构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设,成立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以下简称保知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知办)负责保知组日常工作;成立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转交、跟踪反馈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搭建执法协调、上下联动、部门互动、信息共享的保护知识产权平台;进一步充实基层知识产权执法队伍。
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运行机制。
保知组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重点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以及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设。
(一)沟通机制。
定期沟通机制。
一是建立保知组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各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等;二是建立与驻华使馆、驻京外国商社、外资企业定期对话、交流制度,每半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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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20)各重点监管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合政〔2020〕25号,以下简称“《交易办法》”),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依法有序流转,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交易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交易办法》规范了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资产租赁等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交易办法》,有利于促进企业国有资产规范流转、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企业资产租赁。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属的交易主体包括所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市国资委按照规定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所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对所属企业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所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由所出资企业审核汇总后,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须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交易标的位于外地市的,应当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外地市省级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交易机构,同步发布交易信息。
(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应当规范开展国有资产交易,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完善交易规则、交易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并向社会公开。
五、规范履行国有资产交易审批程序(一)企业产权转让1.市国资委负责审核所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
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
下列产权转让事项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1)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本市经济和社会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骨干子企业的产权转让;(2)致使所出资企业不再拥有各级重要子企业控股权、实际控制权的产权转让;(3)转让市属重点监管企业的产权;(4)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本市经济和社会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进行的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
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及所属子企业的资产体量、贡献及重要性程度,拟定重要子企业名单。
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上述第一项骨干子企业:根据主业所处行业、领域和重要性程度进行判断(含控股子企业、参股子企业)。
上述第二项重要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含)或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
骨干子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单由重点监管企业填报,经所出资企业审核,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报市国资委审定;名单发生变化的,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变化名单报市国资委审定(附表1、附表2)。
2.下列产权转让事项由所出资企业批准:(1)除市国资委批准情形之外的子企业产权转让;(2)同一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的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产权转让。
3.所出资企业可以根据所属重点监管企业的管理基础情况,合理划分与所属重点监管企业之间的审批权限,但下列产权转让事项不得下放:(1)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产权转让;(2)转让重要子企业的产权;(3)单次交易标的评估值在3000万元以上(含)的产权转让;(4)致使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转变为参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
4.所出资企业可以将“公开转让非重要子企业的产权,单次交易标的评估值在3000万元以下,且未致使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转变为参股子企业”情形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管理基础较好的重点监管企业。
5.产权转让公开交易审核的材料参照《交易办法》非公开协议方式产权转让需审核材料执行。
公开交易产权转让方案应当包括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有关论证情况,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和债务等处置情况以及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转让公告主要内容等。
6.产权转让公开交易,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确需设置的,所出资企业应当提前与市国资委进行预沟通,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附表3)。
(二)企业增资1.市国资委负责审核所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
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
下列企业增资事项由市国资委批准:(1)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本市经济和社会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2)列入市国资委事前审核事项的增资行为;(3)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的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4)因所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的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上述第二项列入市国资委事前审核事项的增资行为,按照《合肥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办法》”)及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执行。
2.所出资企业审议决定除市国资委批准情形之外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按照《投资办法》规定的限额和范围,审议决定下列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1)所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3)企业原股东增资。
所出资企业不得将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审批管理权限下放。
企业增资引入新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投资者遴选程序,禁止为了规避进场交易,通过先新增负债再实施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引进投资者。
3.所出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办法》规定的限额和范围,将重点监管企业所属子企业原股东增资的管理权限下放至重点监管企业。
4.企业公开增资审核的材料参照《交易办法》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需审核材料执行。
公开增资方案应当包括增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增资行为有关论证情况,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当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增资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等。
(三)企业资产转让1.涉及重大资产转让事项,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
重大资产转让标准为单次交易标的评估值在6000万元以上(含)。
2.所出资企业可以根据所属重点监管企业的管理基础情况,合理划分与所属重点监管企业之间的审批权限,但不得将单次交易标的评估值在30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转让审批权限下放。
3.所出资企业可以将单次交易标的评估值在3000万元以下的资产转让审批权限下放至管理基础较好的重点监管企业。
4.涉及所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涉及所出资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市国资委批准。
(四)企业资产出租涉及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资产租赁,确需非公开租赁的,由出租方逐级报所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单项租赁合同年租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非公开租赁项目,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
企业符合《交易办法》规定情形的专业化经营,经所出资企业认定后可以不进场交易。
六、开展审计评估规范交易定价(一)国有资产交易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交易价格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二)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其中对于盈利企业,应当充分考虑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后盈利状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
(三)国有资产交易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投资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程序。
七、及时进行产权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一)所出资企业及重点监管企业应当按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所出资企业应当做好国有资产交易档案归集整理、统计分析工作,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重点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上报其隶属的所出资企业,由所出资企业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附表4-6)。
八、其他事项(一)所出资企业要严格按照《交易办法》和本意见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不得将应当由其行使的审批权限自行下放,不得将产权转让权限下放至非重点监管企业,不得自行扩大非公开协议交易范围。
(二)市国资委直接出资的非重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由受托企业按照本意见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三)涉及合肥报业传媒集团、合肥文广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的国有资产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意见可以下放至重点监管企业的审批权限执行,超出审批权限的,报市国资委批准。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表:1.骨干子企业基本情况2.重要子企业基本情况3.国有资产交易资格条件设置事项备案表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汇总表5.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汇总表6.企业国有资产租赁项目汇总表2020年4月8日附表1骨干子企业基本情况重点监管企业名称(公章):所出资企业名称(公章):金额单位:万元备注:1.控股子企业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或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原则上按重要子企业申报。
2.本表由重点监管企业填报,经所出资企业审核汇总后报市国资委。
3.本表重要子企业相关财务指标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填报。
4.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出资人相关信息均需填写。
填表人:联系方式:所出资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附表3国有资产交易资格条件设置事项备案表备案编号:备注:1.本表填报100万元以上的资产交易项目。
由重点监管企业填报,由所出资企业审核汇总后报市国资委。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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