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湘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14日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为推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更好落实,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如下措施。
一、定期发布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榜单。
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加大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力度。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纳入高等院校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高等院校领导班子考核、生均经常性拨款、学科项目平台团队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将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情况纳入对市州的年度考核激励和对产业园区的综合评价。
三、高等院校应完善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分类评价激励制度。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高等院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在自然科学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下增设技术经纪专业开展职称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湘政办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
为保证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
政府立法是治国理政的重大政治活动,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
要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
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突出立法重点,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要加快推进完善本省法规规章体系,统筹立改废释,加强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加快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规章及时进行改、废,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政府立法要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强化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
坚持科学立法,立足地方实际,深入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尊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安排体例结构,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坚持民主立法,做好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立法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0•【字号】湘政办发[2005]45号•【施行日期】200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月二十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置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研究室)。
省政府研究室是承担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任务的省人民政府正厅级办事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报告、文章的起草及有关新闻稿的审定。
(二)负责起草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汇报材料;组织和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政府的有关重要综合性文件;参与起草省委、省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的文件。
(三)对涉及全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等全局性工作的重大课题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供省政府决策的参考方案和政策性建议。
(四)对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形势进行跟踪研究,搜集、分析、整理和传递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信息、动态,为省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编辑机关内部刊物、湖南省情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组织院士专家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进行研究论证,提供咨询服务。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研究室设4个职能处:(一)综合处负责起草《省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讲话、文章;负责起草省委、省政府向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汇报材料;根据领导指示,起草、修改省政府的有关重要综合性文件,起草省委、省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的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1997]6号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1997〕6号)各地、市、州、县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以确保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1997年4月1日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精神,结合湖南的实际,现就我省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中办发〔1996〕17号文件精神,以有利于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事业单位的发展,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目标,遵循政事分开的原则,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逐步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事业单位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确立科学化的总体布局--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和规模,统筹规划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遵循政事分开的原则,改变事业单位由国家包揽的作法,走出部门所有的圈子,走为全社会服务并依托社会发展的路子;推行多样化的分类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的社会功能和经费自给情况,进行科学的定性和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实行制度化的总量控制--通过制定并实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形成一套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规模、结构、布局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体系。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湘办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6日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6〕27号)精神,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在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和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湖南实际,现就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问题导向、分类推进,以用为本、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立足服务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重点任务。
完善职称管理制度。
健全职称系列、专业、层级等,科学设置职称评价标准,加强职称评价机制创新,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参事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参事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8•【字号】湘政办发[2000]30号•【施行日期】200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参事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参事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湖南省参事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省参事室。
省参事室(与省文史研究馆合署办公)是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组织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某些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参政咨询。
(二)组织参事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评议,提出修改意见。
(三)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支持、组织参事和馆员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四)组织参事、馆员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
(五)组织馆员进行文史研究、书画创作活动。
(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参事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承办省文史研究馆馆员的选聘工作。
(七)为参事、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做好服务工作并做好其遗孀的管理服务工作。
(八)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省参事室(省文史研究馆)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协助领导做好统战工作,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机关处室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信息、简报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基建;负责会议组织、接待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9•【字号】湘政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湘和“人才强省”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注意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九日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省人事厅二00三年一月一日)为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并明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岗位的职责与要求。
对管理岗位,逐步推行职员制度;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相统一,应聘实行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工勤岗位,合理确定高、中、初级技术岗位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逐步建立起岗位等级规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2008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二00八年二月十三日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
省长周强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财政、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编办。
常务副省长于来山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重点工程、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税务、统计、粮食、物价、法制、应急管理、老龄、军事方面工作,协助负责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委(省长株潭办)、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省地方志编委、省老龄委。
协助分管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编办。
联系驻湘军事机构。
副省长徐宪平负责国土资源、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金融、证券、保险方面工作。
分管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省人防办。
联系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副省长甘霖负责内外贸易、外向型经济、招商引资、人口和计划生育、旅游、经济协作、口岸方面工作。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改革后的省人民政府工作机构的设置通知如下: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24个):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信息产业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编制列入省委工作机构序列。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加挂省招商合作局牌子。
三、省政府直属机构(16个):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局湖南省广播电视局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旅游局湖南省乡镇企业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湖南省参事室四、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的机构(6个):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正厅级,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厅级,为省政府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湘政发〔2013〕19号),制定本规范。
一、常务会议人员组成(一)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会议由省长召集并主持。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安排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常务会议主要议题(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二)研究讨论向国务院及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五)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常务会议议题提交(一)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应按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
1、议题涉及有关地区和部门职权的,汇报单位应与有关地区和部门充分协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5日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三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四章土地、房屋资产管理第五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章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管理第七章共用设备设施管理第八章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第九章资产收益和账务处理第十章权属登记和纠纷调处第十一章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第十二章资产报告和绩效评价第十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关于深化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财物省级统管的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以及省直机关单位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统一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也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的有关职责下放给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
(三)增加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市州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的职责。
(四)增加参与省内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职责。
(五)加强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的职责。
(六)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人民防空的基本战略方案,编制全省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司法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省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省监狱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管理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湘政办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置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增加省直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职责。
(四)增加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以及预算内专项用于解决省领导和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的经费管理工作职责。
(五)加强省直单位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研究拟订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后勤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省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省直机关及其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工作。
(二)对省直机关单位的房地产实施管理,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直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省直机关经济适用住房提出分配建议,并承担有关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省直机关的行政建房计划和投资;根据授权承担省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统一建设职责,承办省直机关房屋维修、危旧房改造事务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及中央在长单位行政用房、住宅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有关管理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03•【字号】湘政办发[1995]17号•【施行日期】199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17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保留湖南省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建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省建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职能转变省建委应加强的职能主要有: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建设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制订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产业政策,推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加强城市、村镇、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的建设规划和建设管理;加强建设行业的法制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和推进全省城镇住宅建设,研究制订国家公务员及有关人员住宅控制标准和解决社会低收入者住宅的有关政策、规章。
应当取消、弱化和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将属于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的职能下放给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包括各地州市自行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业务,规划设计和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市场开发等部分权限;减少计划分配任务;将企业的用工计划权、内部机构设置及人事任免权、调配权、经营合同审核权、劳动工资审批权等归还企业;取消评优活动和达标升级活动,确需保留的授权或委托有关协会办理;将职工培训、建设经济科技信息交流和学术活动等,逐步转交学会、协会办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湘政办发[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6号HNPR—2009—01039)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收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
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尤其是要统筹考虑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六日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二○○九年七月十四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国家及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3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日湖南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公安部等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部队以外,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力量。
第三条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参与火灾扑救及其他社会救援,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名称由地方人民政府名称加专职消防队组成,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名称由单位名称加专职消防队组成,志愿消防队名称由属地地名加志愿消防队组成。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现役力量不足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补充。
第二章建队模式和标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派专门机构或委托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湘政人[2022]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湘政人
[2022]5号)
无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7
【摘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决定:黄海同志任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吴广君同志任省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主任;祝孟辉同志任省财政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李日新同志任省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总页数】1页(P60-6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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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宪法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7]4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23
【实施日期】201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
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4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3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人民政府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厅(局)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部门管理机构的正职等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由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宪法宣誓,有关法律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