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2.06.05•【字号】鲁人发[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21号)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和中央驻鲁单位,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为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关系迁移管理办法,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24号)精神,现就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出具落户介绍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须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
省直、中央驻鲁单位接收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市属单位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县属及以下单位由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接收手续的,由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
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未经鉴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自离校之日起3个月内,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户口迁移证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在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两年内户口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管理。
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
鲁公发[2007]289号
各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属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
随着我国粮油供应、教育、人事、劳动用工等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现行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民办高、中等学校,下同)录取新生户口迁移办法势在必行。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大中专院校学生的合法权益,适应加强社会行政管理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起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生源的各级各类新生,入学时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大中专院校凭新生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二、大中专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凭当年的《山东省教育事业计划》和学校出具的录取新生花名册、新生居民身份证,为录取学生办理暂住登记,不办理暂住证。
三、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新生,毕业后落实接收单位需迁移户口的,凭毕业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使用户口准迁证。
四、我省生源学生考入外省大中专院校以及外省生源学生考入我省大中专院校,仍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主题词:户政管理大中专院校迁移手续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事厅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武人社函〔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人社函〔2017〕87号各技工院校,市人才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满足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等战略目标日益上升的紧缺技能人才需求,根据《武汉市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实施办法》(武人社规〔2016〕1号)和《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武公规〔201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武汉地区技工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理就业落户适用范围(一)毕业生范围。
武汉地区技工学校毕业生(技师学院按技工学校招生的毕业生)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紧缺工种或专业的均可办理就业落户。
(二)紧缺专业范围。
电气控制与维修、机电一体化、工业自动化、数控加工、数控技术应用、机床切削加工、模具制造技术、模具钳工、模具设计与制造、飞机维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汽车运用与维修、汽车制造与维修、电子装配、服装设计与制作、中式烹饪、中西餐烹饪。
(本范围根据《武汉市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动态调整)二、就业报到手续办理市人社局委托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
符合就业落户条件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1号)服务窗口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凭《武汉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
1.市人才服务中心依据武汉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当年应届市属(含省属)技工学校毕业生学籍注册表和毕业学校提供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学校签章)有关学生信息,审核毕业生提供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中级工以上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发《武汉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建立台帐管理。
上海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所需材料
上海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所需材料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户口迁入所需材料:(1)新生《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统一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登记。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户口迁入所需材料:(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三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倚窗远眺,目光目光尽处必有一座山,那影影绰绰的黛绿色的影,是春天的颜色。
周遭流岚升腾,没露出那真实的面孔。
面对那流转的薄雾,我会幻想,那里有一个世外桃源。
在天阶夜色凉如水的夏夜,我会静静地,静静地,等待一场流星雨的来临…许下一个愿望,不乞求去实现,至少,曾经,有那么一刻,我那还未枯萎的,青春的,诗意的心,在我最美的年华里,同星空做了一次灵魂的交流…秋日里,阳光并不刺眼,天空是一碧如洗的蓝,点缀着飘逸的流云。
偶尔,一片飞舞的落叶,会飘到我的窗前。
斑驳的印迹里,携刻着深秋的颜色。
在一个落雪的晨,这纷纷扬扬的雪,飘落着一如千年前的洁白。
窗外,是未被污染的银白色世界。
我会去迎接,这人间的圣洁。
在这流转的岁月里,有着流转的四季,还有一颗流转的心,亘古不变的心。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xx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冀公户[2005]29号)《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公户[2005]297号)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前提下,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落户条件、标准及审批程序和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便民、利民,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基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切实落实“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第三条为使人口统计如实反映居民实际居住和身份状况,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二、三产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
第四条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
对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包括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要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保持连贯性和延续性。
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可延续使用或根据群众意愿更换;对新填写的,则不再标明户口性质,只在“户别”栏目中标明“家庭户”或“集体户”,以体现全省居民常住户口的统一性。
在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微机存储人口信息字典库。
第五条“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种含义:1、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以确保其迁入后有基本生活保障。
2、除冀政[2003]40号文件规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还包括以贷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住房、有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但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18•【字号】晋政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市,提高我省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为全省“两转”基础上全面拓展新局面提供人口人才支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调整放宽我省户口迁移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要求,全面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重点推进各类人才和在城镇已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租赁房屋人口在城市落户,破除户籍迁移壁垒,健全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提高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4%,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36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户口迁移政策在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28号)的基础上,全面调整放宽城镇范围内户口迁移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落户城镇:(一)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就业地登记常住户口。
大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
大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一、取消《大中专毕业生落户证明》。
非本市生源在市内四区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部,由指导部在《户口迁移证》背面加盖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和经办人印章;非本市生源到我市其他地区就业的毕业生,由就业所在地人事局在《户口迁移证》背面加盖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和经办人印章。
毕业生凭《毕业证》、已盖章的《户口迁移证》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大连市生源毕业生拟在生源地就业的,户口可直接归户。
毕业生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原迁出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家庭住址发生变更的,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再到拟落户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其中北三市、长海县生源毕业生因家庭住址发生变更需落户市内区的,经落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落户。
三、辽宁省内生源应届毕业生,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将户口迁出,到就业所在地人事局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
农业人口的,落户时按城镇非农业人口落报。
四、在市内四区就业的省外生源应届毕业生,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市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部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介绍信》,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户籍窗口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局办理迁出手续,到就业所在地派出所直接落户;在市内四区以外就业的省外生源应届毕业生,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就业所在地人事局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介绍信》,由就业所在地公安局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局办理迁出手续,到就业所在地派出所直接落户。
农业人口的,按“农转城”办理户口迁入。
五、在异地工作大连市生源毕业生,允许户口落回生源地。
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直接到原迁出派出所办理归户。
六、已过择业期(2年)的大连市生源毕业生,因各种原因未落户的,凭学校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直接到原迁出派出所办理落户。
西安落户政策
西安落户政策2021西安落户政策2021西安落户新政策没有变化,依旧是2020年政策: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等,详见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通知为有效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人口”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人才引进步伐,推进西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现将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调整如下:一、学历落户凡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一)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具有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二、在校大学生落户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教育部学信网在册人员),均可迁入本市落户。
三、人才引进落户(一)专业人才落户。
凡符合专业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参照《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认定的A、B、C、D、E类人才;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人才;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专业人才。
(二)技能人才落户。
凡符合技能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技能人才包括:世界技能大赛前十名获得者;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获得者;具有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者;具有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者;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技能人才。
四、投资创业落户凡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个体经营者可迁入本市落户。
五、投靠直系亲属落户本市户籍人员,均可申请其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安居落户(一)在我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
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1、城市地区合法固定住所。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1994年3月9日)中等专业教育是需要大力提倡和发展的重要教育领域,中等专业学校要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步伐。
要拓宽服务范围,挖掘潜力,扩大规模,积极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招生改革1.招生计划体制的改革。
从1994年开始,国家只下达分省、分部门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总数,不再下达分学校招生计划。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由学校及办学主管部门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学校所具备的办学条件编制,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审核确定,并将本地区、本部门招生计划总数上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经审核后列入全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下达。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需要编制,报国家教委列入全国跨省招生计划下达执行。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的招生计划形式。
国家任务计划主要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国防建设、边远地区及艰苦行业所需人才的培养;要逐步扩大定向招生,协作培养的招生数量。
调节性计划是根据社会需要安排的委托培养和自费生招生计划。
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考虑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度平衡的前提下,确定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的比例。
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逐步扩大调节性计划的比例。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8日济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吸引各类人才来济创业就业,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效服务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全力服务全面建成小康、全面转型振兴“两个全面”的战略目标,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人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适应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需要,充分发挥人口管理职能,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吸引各类人才到我市安家落户、创业就业。
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为目标,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制度,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XXX社会融合。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放开,积极推进。
全面放开落户城镇的门槛和限制,精简办事材料,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积极引导各类人才和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二)以人为本,尊重意愿。
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强迫方法使农民“被落户”,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三)统筹配套,强化保障。
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实现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重申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手续的通知-沪劳技[1995]74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重申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手续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重申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手续的通知
(沪劳技[1995]74号)
各主管局(公司):
沪劳技发(87)101号《关于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和申报户口的通知》实施以来,得到了较好的贯彻,但在申报户口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现将技校毕业生申报户口手续重申如下:凡符合沪劳技发(87)l01号文件中申报迁移户口条件的技校毕业生,需要申报迁移户口的,在毕业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学校统一办理,向主管局(公司)提出正式申请,附上名单(见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名册)一式三份,由主管局(公司)对照招生录取名册审核盖章后,送市劳动局审核。
由市劳动局技工培训处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按有关户口迁移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凡按规定将户口迁入监护人住处的技校毕业生,须出具监护人户口簿及监护人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学校验证后将户口簿复印件及证明附申请后,一同送主管局(公司)。
请各主管局(公司)大力协助做好技校毕业生申报户口工作。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结束——。
昆明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办理指南
昆明⼤、中专(技校)学⽣落户办理指南
对于昆明⼤、中专(技校)学⽣落户办理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中专(技校)学⽣落户情况分类(不同情况所需材料不同):
情况1、持报到证、户⼝迁移证或昆明市主城区户⼝证明(代管户除外)的毕业⽣分配落户
注:"代管户包含:云南省就业指导中⼼,云南省⼈才交流中⼼,昆明市⼈才交流中⼼"
所需材料:1、全国普通⾼等学校本专科毕业⽣就业报到证或⼤中专毕业⽣报到证2、毕业证3、单位接收证明4、户⼝迁移证或户⼝证明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情况2、持报到证、昆明市主城区以外或代管户的户⼝证明的⼤中专毕业⽣分配落户
所需材料:1、户⼝证明或居民户⼝簿2、毕业证3、全国普通⾼等学校本专科毕业⽣就业报到证或云南省普通⼤中专学校毕业⽣就业登记证(本市⽣源毕业⽣)4、⼯作单位接收证明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办结时限:5个⼯作⽇
情况3、退学回原籍落户
注:户⼝迁⼊地址与户⼝注销地址不⼀致的需提供原居民户⼝薄或户⼝迁出证明
所需材料:1、学校出具的退学通知2、居民户⼝簿3、单位、村(居)委会直系关系证明或出⽣医学证明或独⽣⼦⼥证4、户⼝迁移证5、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情况4、转学到本市⼤中专院校就学的学⽣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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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落户办理_重庆指南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落户办理_重庆指
南
〖摘要〗成人学校、联办学校、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下面重庆求职生活栏目为大家详细介绍下!
办理条件
成人学校、联办学校、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
办理材料
1、经按规定程序审批获得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成人学校、联办学校、民办学校招收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新生入学时要求迁移户口的,按上述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新生入学户口迁移相关的规定,办理户口迁移。
2、不迁移户口的“农业户口”新生入学要求户口就地“农转非”的;毕业就业后申请户口迁入就业单位的;毕业就业后户口仍在原籍的;毕业未就业户口仍在就读学校应将其户口迁往其
父母或原籍户口所在地的,原户口所在地和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均分别按上述高等院校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落户大全
【提醒】除以上落户方式外,还有投靠子女落户,购房落户,人才落户,在校生落户,收养落户,华侨回国定居落户,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生回原籍落户,等其他落户方式。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高校中专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高校中专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4.08.15•【字号】渝公户[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高校中专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通知(渝公户〔2004〕37号)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随着近几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人数的迅猛增长及就业方式的多元化,我市大中专毕业生户口管理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毕业生户口在学校滞留逐年积压,毕业生持证未落户和“空挂户口”现象日益增多,不仅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秩序,而且给户口管理、人口普查、选民登记、毕业生就业、以及毕业生参与社会事务、履行合法权益等带来诸多困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重庆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发〔2003〕164号)文件精神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积极有效地营造吸引和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为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毕业生充分就业,经商市教委、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现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已就业毕业生实行户口自由迁移凡已就业毕业生,户口不再保存原就读学校,应根据就业方向,本着常住地立户的原则,选择以下方式迁移户口。
(一)毕业生已就业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迁入实际居住地入户。
(二)毕业生就业单位有集体户的,可直接申请迁入其单位集体户入户。
(三)毕业生本人在渝有直系亲属的,可申请投靠直系亲属处入户。
(四)不具备上述迁移户口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在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及学校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也可申请投靠在渝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亲属处入户;中专校毕业生可申请在学校所在地、就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也可申请在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技工学校毕业生可申请在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
关于办理高等学校在校已婚学生子女出生入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办理高等学校在校已婚学生子女出生入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11.15•【字号】珠公治〔2007〕209号•【施行日期】200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关于办理高等学校在校已婚学生子女出生入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珠公治〔2007〕209号各派出所:根据《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及《转发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7〕88号)的精神和要求,为了做好高等学校在校已婚学生子女的出生入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生子女的入户地(一)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的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二)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
二、所需资料(一)婴儿出生随我市非高校集体户的父母一方入户的,应提供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办理;(二)出生婴儿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我市入户的,除应提供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等资料以外,还需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按照《关于办理我市出生小孩入户登记工作的通知》(珠公治〔2006〕88号)办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治安支队户政科,联系电话:8640350。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普通教育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须知
普通教育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须知一、我市核准的已落实接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市落户的〔应提供材料〕1、市人事通过金宏网传输的入户介绍信息或教育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信;2、本人户口迁移证(本市户口凭集体户口页或家庭户口簿);3、本人身份证;4、市人事、教育局签章的《报到证》复印件;5、单位报到证明(单位委托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事关系的,还须出具人事关系所属的人才中心出具的介绍信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6、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7、入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入户在直系亲属户内或单位集体户应提供关系证明或相应户口簿;入户在亲友户内要签订《亲友挂靠户口责任书》和亲友户口簿。
二、待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的〔应提供材料〕1、市人事局签有“厦门生源待就业”字样代笔章的《报到证》复印件(同安区、翔安区生源由同安区、翔安区人劳局办理);2、市人事通过金宏网传输的入户介绍信息或教育部门的入户证明信;3、户口迁移证(市内院校凭集体户口页);4、本人身份证;5、家庭户口本。
〔落实就业单位后,需迁移户口的按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三、毕业生需要办理户口准迁手续的〔办理准迁证应提供材料〕1、市人事、教育部门签发《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2、入户在档案代理部门,还应持档案代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入户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入户在直系亲属户内或单位集体户应提供相应户口簿复印件;入户在亲友户内的,需入户地派出所在《登记表》的入户地址栏签章;3、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报到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准迁及落户办理流程〕1、凭毕业证、报到证到市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填写《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2、市人事局在报到证上签章,在《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上签章;3、市人事局通过金宏网传输该毕业生办理准予迁入手续以及介绍落户的信息;4、凭有关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签发户口准迁证(落户在思明区、湖里区的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办理);5、毕业生本人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户口在省内直接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6、毕业生迁出户口后,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本人备齐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落户需要的资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我市普通高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渝公发[2003]16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3.05.21【实施日期】2003.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发〔2003〕16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人事局、教委(教育局)、招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渝高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为进一小改革、规范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包括部属、市属院校,下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学校,下同)和技工学校学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宽、简化新生入学户口迁移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录取的我市常住户口生源和市外常住户口生源的新生,入学户口迁移实行本人自愿的原则。
即:入学时可迁或不迁户口,不迁移户口的可保留原籍户口,农业户口学生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二、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办法(一)普通高等院校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1、我市普通高等院校新生入学时要求迁移户口的,仍按《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的通知》(渝公户发[2000]20号)文件精神办理。
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证明(即《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和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及章)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迁出手续;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新生证明和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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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公(治)字[2004]265号
各市、县公安局户政(治安、人口管理)处、科、股:近期,省内一些地方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含成人高校普通班,下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下同)的学生(含研究生、专升本插班生,下同)户口迁移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给群众带来许多不便。
为此,省厅归纳了近几年来下发的有关学生户口管理的文件,就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的文件,就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办理新生入学、在校以及毕业后户口迁移等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生入学户口迁移
(一)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下同)被录取为计划内非定向生、自筹经费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研究生被录取为定向生、委托培养的,不办理户口迁移。
(二)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下列盖有不同印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办理。
1.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盖(或印)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
普通高等学校”字样,录取学校公章及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专用章;研究生的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
2.外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通知书,必须盖(或印)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和录取学校公章;研究生的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
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
如属市属普通中专学校面向本市招生的,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及学校所在地市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
4.省、部属技工学校和跨市招生的市属技工学校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和广东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公章;市、县(区)属技工学校面向本市、县(区)招生,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盖录取学校公章和所在地级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公章。
(三)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户口性质一律转为“非农业”;选择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农业户口性质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须持入学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公安机关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须在入学通知书上注明该学生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五)选择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暂住登记。
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公安
机关凭招生学校盖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及以新生《户口迁移证》办理新生入户手续。
二、在校学生户口迁移
(一)户口在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如因退学、被开除、判处徒刑、送劳动教养等一定要回迁的,凭学校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本省生源学生,在校期间其父母户口需要迁移到本市其它地区的,可随父母将户口一同迁移;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生的户口仍应留在原籍。
三、毕业生户口迁移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
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以将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
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以办理。
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它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迁回原籍。
(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普通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
公安机关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1.被机关录用的,提供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
2.被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聘(录)用的,提供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
3.被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接收的,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基层派出所和户籍办证窗口,并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改革普通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调[2000]13号)
2.《转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等项工作的紧急通知》(粤招办普[2000]78号)
3.《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粤招办普[2000]143号)
4.《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2002]10号)
5.《关于广东省录取研究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粤招办普[2002]49号)
6.《关于2002年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及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粤技招[2002]4号)
7.《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3]7号)
8.《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
9.《关于技工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粤技招[2003]8号)
10.《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公(户)字[2003]182号)
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