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处罚切实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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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为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土地管理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分办法。

以下是针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分的具体办法。

一、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将根据土地面积大小和使用性质分级处罚。

对于占用土地面积较小、使用性质无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于面积较大、且使用性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影响农田质量的,除要恢复原状外,还必须支付相应罚款,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二、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一律视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对开展未经规划的建设项目、违规开发和改变土地用途的,除立即叫停并恢复原状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加大处罚力度,限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发展。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超过土地利用强度限制的行为,也应严厉处罚。

对于违反规划、超过建设区域和容积率的,应立即停工、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超建的,不仅要追究法律责任,还应依法吊销相关证照,限制其5年内再次申请开展建设项目。

四、非法占用农田建设非农业用地的行为,应当按照农用地保护红线和耕地面积退还的原则予以处罚。

对于非法转化的土地,不仅要责令立即恢复原状,还要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并视其情节情况,可以不予批准相关建设项目或限制其发展。

五、对于恶意破坏草原、水域、森林、山体等自然资源的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较高额的罚款。

六、对于故意隐瞒土地违法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七、相关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土地管理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举报奖励机制,对于提供线索且确有违法行为的,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为了保护土地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打击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是必然的。

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

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

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处罚的方式、种类、幅度等的决定权。

第四条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目的正当原则和公开、公正、善意、合理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幅度。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实施处罚。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等次(性质、情节、程度等)的不同,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

任何执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定的处罚种类,不得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自由裁量阶次一般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五个阶次:(一)从重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二)一般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三)从轻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四)减轻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结合违法主体是否主动纠正,积极改正并消除违法后果等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五)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是指对违法情节轻微,违法主体主动消除其违法后果或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行政处罚,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用土地等主要处罚措施。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快捷,遵循定性确定、定额确定、适当确定的原则。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并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建立申诉制度,对不服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提供申诉渠道。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认定第七条违法行为包括占用、滥用、破坏国土资源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占用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超出土地用途、超范围使用土地等行为。

第九条滥用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包括擅自将未经许可的非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生产、将农业用地改建为非农业用地等行为。

第十条破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包括违法采矿、非法携带、运输或者储存危(wei)险物质等行为。

第十一条其他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土地使用权、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等行为。

第十二条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相关证据,进行事实查明,依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先进行调查取证,采集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勘验、检查、问询等,对当事人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严禁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第十五条在取证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即将中止违法行为,并制作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供申辩意见。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辩意见后进行复核,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闽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现将《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1日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时,适用本办法。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履行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应当依照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应当将教育先行、鼓励主动整改与实施处罚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法守法。

(三)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行政处罚畸重畸轻,避免轻责重罚、重责轻罚。

(四)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近的不同违法个案,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引言土地违法行为对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维护土地利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

本文将介绍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标准,包括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等方面的内容。

处罚依据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处罚种类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和责令停工停产等几种。

1. 警告:对于违法行为较轻的当事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警告是一种轻度的惩罚措施,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违法当事人发出警告,要求其认识错误,改正违法行为,并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2. 罚款:对于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当事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是一种经济制裁手段,通过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来惩罚违法行为,同时也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3. 责令停工停产: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进行责令停工停产的处罚。

责令停工停产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通过暂停违法行为的进行来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处罚金额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

各级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不同的处罚金额标准。

1.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

2. 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

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

4. 对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可以超过10万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提高。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罚款外,对于一些具有重大影响和恶劣后果的土地违法案件,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吊销违法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吊销相关行业资质等。

结论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维护土地利用秩序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一】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一25万元(含25万元)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一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基础资源在各行各业中扮
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在土地管理方面,一些人出于自身
利益的考虑,侵犯了土地法规,甚至进行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这时,行政部门就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规定的土地管理要求,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超越其拥有或使
用土地的权利,或者圈占、侵占、破坏土地资源,或者有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严重性不仅在于侵害了国家资源,还会影响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而威胁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行政部门应及时制止,同时也
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以达到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规范社会经济
发展的目的。

在行政处罚中,罚则分为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必须被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人员
认真接受和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种有效的预防机制,使
违法行为人感受到法律的底线,规范社会道德风尚。

土地管理法规的严谨制定以及配套的行政处罚系统的正常运转,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企事业单位开展土地
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尽可能做好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损耗和浪费;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者,则应积极宣传相关法规和行政处罚的信息,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我们每个人都应珍视。

对于违法行为,我们首先要遵纪守法,减少违法机会和行为,同时也要支持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以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社会稳定。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5年12月18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七条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第十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上海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沪规划资源规〔2019〕1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11月29日上海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是指本市具有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土地执法部门)依职权对法定处罚事项进行裁量时,依据的量罚标准及其适用规则。

第三条土地执法部门行使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本办法及附件《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予以规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按照违法行为的种类及违法情形,对照《基准表》确定相应的量罚标准。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第七条土地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土地违法行为的;(四)隐匿、销毁、伪造、篡改违法行为证据,虚假陈述的;(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或者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六)破坏优质耕地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2024年土地违法问题整改方案

2024年土地违法问题整改方案

2024年土地违法问题整改方案一、背景介绍土地违法问题一直是我国面临的重要环境治理难题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紧缺,土地违法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解决土地违法问题,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了2024年土地违法问题整改方案。

二、整改目标1. 深入调查整理,全面了解土地违法问题的类型、面积、地理分布等情况。

2. 制定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土地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土地保护的思想风气。

4.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三、整改措施1. 加强调查整理工作:a. 成立专门调查整理小组,全面了解土地违法问题的类型、面积、地理分布等情况。

b.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遥感调查,获取土地违法问题的初步信息。

c. 开展实地调查,掌握土地违法问题的详细情况。

d. 搭建土地违法问题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协作。

2. 加强政策法规制定:a. 制定和完善相关土地管理政策、法规,明确土地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

b. 优化土地使用权划分机制,提高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效率,减少土地违法行为。

c. 完善土地审批机制,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行为。

d. 鼓励开展土地资源综合整治,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减少垦造新耕地。

3. 加强执法力度:a. 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b. 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处罚。

c. 加强执法科技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果。

4. 加强宣传教育:a. 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土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b. 加强学校和社区的环保教育,培养学生和居民的环保意识。

c. 制作宣传材料,加强对土地违法问题的宣传,引导公众共同参与土地保护。

5.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a. 建立土地违法问题举报平台,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土地违法问题的举报工作。

土地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依据

土地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依据

土地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依据土地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依据1. 简介土地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划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的行政制裁。

本文将介绍土地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管理制度。

2. 行政法律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也是土地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行使、土地收费与补偿、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征收与占用等一系列土地管理制度,并对违反这些制度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法》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该法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基数、税率和征收标准,并规定了未按时支付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3.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对违反规划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土地行政处罚通常会参考城市规划法中的规定,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2.4. 土地行政处罚规定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对土地行政处罚也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规定,以便更具体地规范土地行政处罚的实施。

这些行政处罚规定包括《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规定》等。

3. 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多种形式。

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适用情况通常会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行明确规定。

3.1. 警告警告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警告措施,相当于对违法行为人提出警示和告诫,要求其改正错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2. 罚款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一定金额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罚款通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进行计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已经2023年第1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9月28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土地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者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执法机关办理土地行政处罚案件,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土地整治工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和生态,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地区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及相关活动,包括土地整治方案的制定、施工管理、验收及后期监测等环节。

三、管理原则1. 法律遵守:遵守国家土地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工程管理标准。

2. 切实保障:保障土地整治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和创新。

3. 诚信原则:诚实守信,做到公正、透明。

4. 经济合理:建设合理、组合方式,保证土地整治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管理机构1. 土地整治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整个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和监督。

2. 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

五、管理流程1.项目立项:明确项目需求,制定土地整治方案,获得相关审批。

2.设计编制:编制土地整治工程设计方案及相关工程施工计划。

3.施工管理: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计划进行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4.验收验收: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交至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5.监测维护:定期对整治工程进行监测和维护,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

六、管理要求1. 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项目立项程序执行,确保项目需求清晰、合理。

2. 设计方案:制定土地整治工程设计方案,保证设计方案合理、科学。

3. 施工管理:组织实施土地整治施工计划,保证施工过程合规、安全。

4. 质量验收:确保土地整治工程验收合格,不得弄虚作假。

5. 监测维护:定期对整治工程进行监测和维护,保证工程持续有效。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处罚措施。

八、附则本制度由土地整治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更新。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2012年7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全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在本实施办法基础上细化实施标准。

第五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细化自由裁量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四)违法情节与罚款具体标准相适应,减少自由裁量幅度;(五)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下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修订)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修订)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1.31•【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4年1月24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2024年1月31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三章立案、调查和审理第四章决定第五章执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五)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现决定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2024年土地执法纠正整改方案

2024年土地执法纠正整改方案

2024年土地执法纠正整改方案
2024年土地执法纠正整改方案,重点是加强监督和保障力度,实施严格执法措施,推进土地资源管理方式的创新。

其中,要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土地利用政策得以全面落实。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机制,提升执法水平和效能。

在土地执法纠正整改方案中,还要加强对土地流转、转让、出租等行为的监管,防止土地利益的侵犯和滥用。

针对土地执法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和漏洞,要及时发现和纠正,防止产生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问题。

同时,要建立健全土地执法案件的统一登记和归口管理制度,确保执法程序规范和公正。

另外,在进行土地执法纠正整改方案的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各级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各项执法任务的有效完成。

要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激励和约束执法人员,尽快改变“重罚轻处”的现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总体来看,2024年土地执法纠正整改方案,将通过加强监督和保障力度,实施严格执法措施,推进土地资源管理方式的创新,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永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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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处罚切实维护管理办法
为依法保障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加大依法处理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在全县建立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工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裁执分离”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限期拆除、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

第二条本办法所成“裁执分离”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案件,实行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在法律主体上相分离的制度,即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强制执行应在收到强制执行裁定之日起45日内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5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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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退还土地”的处罚,除县政府或者县财政部门决定保留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外,一律做拆除处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同时将违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土地权利人或管理人。

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应在收到县政府责令执行之日起30日内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5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各镇(街道)落实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镇(街道)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科学发展考核体系。

对工作不主动、组织不严密、执行不到位、监管漏洞多、问题较突出、群众意见大的镇(街道),依据监察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等规定,严肃追究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同时,采取核减下年度用地指标的措施,督促土地违法案件执行到位。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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