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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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4]117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0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17228-1998《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GB/T18341-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507-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2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0)《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7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1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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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鲁国土资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4〕3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重要意义正确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土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依法保护国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群众权益的必然要求。
《裁量基准》是对各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项的细化和量化,对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约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案件查处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裁量基准》规定,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通过执法监察、案卷评查、评议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遵循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原则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且只能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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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划拨土地使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可以封填井口,查封采矿设备
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11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
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务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
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Array
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
地质灾害评估、治理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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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5.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7号
•【施行日期】2016.05.12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已经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
2016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中“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作如下解释: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
(一)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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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07•【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违法查处规程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违法查处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25e66894f111f18582d05a07.png)
一是一些内容与现行法律不相符,有
的甚至相抵触、相冲突,造成地方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难以 把握;
二是不能提供有效解决执法中一些难 点问题的法定依据;
三是没有明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 过程中的具体环节和具体操作 ,导致在 执法实践中容易产生困惑,无所适从。
(二)出台的意义
《办法》和《规程》的出台,是充分贯彻落 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和中央 巡视组意见的具体举措,规范了国土资源行政 处罚的实施、统一了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规范和 标准、明确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基 本流程、职责界限、程序等,对指导和规范国 土资源行政执法、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 工作水平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1.发现违法线索
(1)发现渠道
a.举报发现(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 b.巡查发现 c.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 d.媒体反映(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 e.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转办 f.其他渠道
2.实践需要。 《办法》和《规程》出台前,查
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部门规章主要是原地质矿 产部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分别发布的《违反矿产 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办法》。随着《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实施以及 《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修订,“两 个办法”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8.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1)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标准和 办法,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条件、种类、幅度、 方式和时限等。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全文解读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全文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d0ee4903ba1aa8114431d94e.png)
【行政处罚法全文解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概念]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制裁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具体事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执法监察机构承担。
市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以派出机关的名义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
派出机关负责监督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执法人员]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应当熟悉行政处罚、土地、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执法监察机构负责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国土资源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保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勘测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行政处罚所必须的装备、设备,安排必要的经费,为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充分保障。
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矿产品;(四)责令限期拆除;(五)吊销采矿许可证、吊销勘查许可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建议
![对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04ab6fde4b73f242326c5fc9.png)
对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建议原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9月10日制定发布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规程》实施5年来,在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新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了一些法律法规或执法方面的制度,特别是2018年机构改革组建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转变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后,《规程》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与实际不符,建议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基于法律或司法解释的修改所应进行的修改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原《土地管理法》作了多处修改,其中涉及执法方面的修改有8处,分别涉及原《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还有一处为文字修改。
修改后,不仅一些法律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而且法律条目的顺序也发生了变化。
《规程》中,特别是附录A中引用了很多《土地管理法》的条款,需要根据修改后《土地管理法》作出相应修改。
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进行修改后,联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程》,特别是《规程》附录B中引用了很多法释〔2003〕9号的内容也需要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作出相应修改。
基于机构改革发生的变化所应进行的修改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在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组建了自然资源部。
监察部曝光国土资源部门失职渎职问题评析
![监察部曝光国土资源部门失职渎职问题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04cf8b317c1cfad6195fa7eb.png)
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函 告监察机关,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涉及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本案中,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发现邯郸市泓昊昌养 殖有限公司违法用地行为后,进行了口头制止, 也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在制 止无效时,没有按照规定将违法情况书面报告肥 乡县人民政府和邯郸市国土资源局,也没有进一 步采取抄告、通报等其他措施进行制止。
(二)虽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未按规定的程 序、期限、方式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退件后,也未 及时报告、沟通协调等。
党内严重警告 行政记过
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的问责
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在查处邯郸市泓昊昌 养殖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过程中,没有 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没有 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致 使该项目在查处期间继续施工,造成了 较坏影响,构成了不履行职责行为。
国土资源所在收到县法院拒收的县国 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违法占地 材料退件后,既没有向肥乡县国土资源 局局领导汇报,也没有主动与县法院相 关科室沟通协商如何申请强制执行,直 至2015年3月2日局领导过问,才将申请 强制执行材料送至法院,致使案件未能 按法律程序及时进行立案,造成了较坏 影响,构成不履行职责行为。
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认定,肥乡县政府、旧店乡政府及有关 部门对邯郸市泓昊昌养殖有限公司违法圈占耕地建厂房行 为履职不到位、查处不力,致使企业违法占地行为长期得 不到纠正,45亩耕地因建厂房遭到破坏。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https://img.taocdn.com/s3/m/bc449d763b3567ec102d8a3d.png)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14]3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4.06.27【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4〕3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重要意义正确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土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依法保护国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群众权益的必然要求。
《裁量基准》是对各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项的细化和量化,对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约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案件查处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将发挥重要作用。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裁量基准》规定,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通过执法监察、案卷评查、评议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遵循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原则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且只能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5124feb483d049649b66586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准确把握“新尺子”_行政处罚“不任性”——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准确把握“新尺子”_行政处罚“不任性”——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02ce376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0e.png)
17“全国优质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称号,但是苦于没有规划引导,草莓种植零散、难成规模。
商丘市启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后,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梁园分局把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聚焦草莓产业高质高效发展,紧紧围绕立足特色、统筹兼顾、量质并重三大重点,立足镇域各村庄实际和发展特征,深入发掘各村利用现状、自然环境、产业特色、人文历史等潜力,瞄准草莓种植定位和特色,科学划定种植区、发展区及附属设施区域,在整体布局中促进草莓种植等特色产业和经济发展。
“村庄规划不只是诗和远方,要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积极参与其中,获得红利。
”该局局长陈国华说。
在乡村规划编制工作中,该局坚持规划引领、机制引导,及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领导组,科学指导双八镇及技术单位统筹推进,压实各方责任。
同时,该局立足各村的区位特点、经济基础、历史文化、资源条件等,统筹兼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交通布局、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传承等多项指标,为形成“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同志多次上门,问想法,询建议,详细了解产业发展需求和建议。
”东村草莓种植户王先亮说。
为充分激活村庄规划在优化公共服务、增强产业动能、促进群众增收等方面的作用,因地制宜盘活资源资产,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强化提升镇、村草莓经济“造血功能”,该局积极主动与编制单位重点围绕现场调研、特色结合、政策支持等方面,深入开展踏勘走访、探讨交流、意见征询等工作,坚持规划先行、规范建设、规划示范,扎实做好组织编制、方案确认、技术论证、公示审议、报批备案等程序,确保村庄规划编制可用实用好用。
“目前,已完成王店村、东村、中村、西村、路楼村等草莓种植特色村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涉及土地面积1万余亩。
”陈国华说。
(胡玉峰)便民服务“不打烊”“真没想到,腊月二十九了还能拿到不动产权证书。
等过完年我就能放心外出工作了!”2月8日,禹州市市民刘先生在接到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来到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窗口顺利拿到红艳艳的不动产权证书后,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河南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河南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内容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1ce5e7d4ee06eff9aff80703.png)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河南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内容是什么?河南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了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等内容。
一、河南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内容是什么?河南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内容主要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1c7578148e9951e79b89276d.png)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国土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三、立案(一)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其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部批准后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5.符合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
国土行政处罚最长时限是多久?
![国土行政处罚最长时限是多久?](https://img.taocdn.com/s3/m/8a16dfda0912a21615792953.png)
Whenever I look at the sky, I don't like to talk again, and whenever I talk, I dare not look at the sky agai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国土行政处罚最长时限是多久?国土行政处罚,这个内容很多人都是很陌生的,因为生活接触到的类似处罚情况不多。
那么关于国土行政处罚最长时限是多久?根据规定,最长期限是六十天,我国国土行政处罚有一个处罚决定的期限,还有处罚告知期限等。
一、国土行政处罚最长时限处罚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处罚告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
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告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
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机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处罚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dc0d28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2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4()22【摘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6页(P26-31)【关键词】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办法;审议【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54【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 [J],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7de2c354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8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d74ed0fa58da0116d174935.png)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
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 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
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
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
受理人必须在7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 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 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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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
第九条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受移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立案、调查和审理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违法事实和依据;(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十三条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十八条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的原件、原物、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件、原物、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复印件、复制件、节录本、照片、录像等。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按手印或者盖章;(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条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
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
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现场勘测一般由案件调查人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
第二十三条为查明事实,需要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
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定性是否准确;(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四章决定第二十六条审理结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八条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适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条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对每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可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给予每个当事人的处罚内容。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第五章执行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三)向社会公开通报;(四)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一)执行完毕的;(二)终结执行的;(三)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结案前移送。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其中要将发现制止违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四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将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提出办理要求,公开督促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制度。
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
第四十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错案追究制度。
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