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工程建设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明确以下管理规定。
二、责任主体1. 国家:负责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2. 省级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安全事故;3. 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4.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5.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和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工人的安全生产条件;6. 分包单位和供应商: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安全监督,确保其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7. 工程建设参与者:运用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建设单位应制定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安全责任,组织力量落实安全管理要求;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人员了解和遵守安全操作程序;3.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和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其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险工程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和管控制度,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
四、安全培训教育1. 建设单位要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工程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2. 施工单位要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3. 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技能竞赛和演练,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五、安全防护设施1. 建设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确保工程参与者的人身安全;2. 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特点和安全要求,合理设置和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提供安全保障。
六、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1.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潜在危险和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2.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演练并不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3. 施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保护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组织、监督、协调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调推进、全员参与”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和每个人。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启动前,成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部门、人员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并确保计划的落实。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交底。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和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条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一)制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项施工工序的安全要求;(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施工人员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要点;(三)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四)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识设置,保证施工人员能够清楚识别危险区域;(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水库、堤坝、渠道、泵站等各类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并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实施。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预防性、综合性和整体性,全面分析和评估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和危险,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控制和防护。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
严禁超负荷作业、违章操作、无照作业,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六条: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于新进入的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各类施工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已经达到使用寿命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的质量监控,不合格材料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必须及时处理或替换,严禁使用有质量问题的材料。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紧急救援预案,组织进行应急演练。
同时,建立健全动态的安全生产档案,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事故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情节严重,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对本规定进行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对于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以上就是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广大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并真正做到安全第一,保障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厂、排灌站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对其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应成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对所辖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单位的要求,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同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在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重视安全建设,减少安全风险,确保设计合理、施工可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进行安全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划定安全限制区域,落实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做好记录和报告。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指导施工单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文解读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有专业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监督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评估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四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施工过程中的事故和安全事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严重违规或造成事故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文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了全文解读,总共有六章,包括总则、组织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监管和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5.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护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稳定进行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规定包含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工程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包括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等内容。
3. 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4. 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处理和消除安全隐患。
5. 监督检查评估: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追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同时,也能为水利工程的顺利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最新
1.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生安全生产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3.各方在解决安全生产争议过程中,应继续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施工安全。
二十二、附则
1.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维修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十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1.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和妥善保管。
2.安全生产档案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培训记录等。
3.安全生产档案应及时更新,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规定的宣传和贯彻实施,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项目法人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施工机械与设备管理
1.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机械和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报废的机械和设备。
2.施工机械和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项目法人应定期对施工机械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3.项目法人应鼓励安全生产创新,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十四、总结与展望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共同努力,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3.面对未来,我们应继续深化安全生产管理改革,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为水利工程建设创造更加安全的环境。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是关乎民生、推动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然而,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往往涉及复杂的施工环境、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以及众多人员的协同作业,安全生产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为了切实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建设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充足,为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保障。
在项目前期,要进行充分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规划,合理确定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和施工方案。
2、施工单位是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备。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监理单位要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督,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方案和措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所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都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等。
2、新入场的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隔离。
施工道路、临时用电、消防设施等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
对脚手架、吊篮、塔吊等高空作业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
3、加强对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遵守储存、使用和运输的相关规定,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运维。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全面细致落实。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到人。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各级责任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加强事故应急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前期安全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安全因素,预防和避免可能的安全风险。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严禁设计、施工上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勘测和测绘应当进行详细的安全评估,确保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保证施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三章施工阶段安全管理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各项施工工艺和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做好事故记录和调查。
第四章监理阶段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参与施工方案的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水库、水闸、泵站、港口、堤防等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任务和要求,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环境。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进行应对。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分工和要求。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序和部位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环节的安全。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定期的安全生产培训活动,提高全体参与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编号:WL2022-001生效日期:2022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项目安全管理责任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指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各作业区域的安全分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控。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进行技术交底、操作培训和考核,确保施工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备和器材,保障施工过程中的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事故,保障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施工资料、记录。
第五章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原《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水库、堤防、渠道、机电设备等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等制度,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用地进行安全评价,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维护和检修制度,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和从业人员在事故应急中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置事故,保护好现场和证据,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信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及时、准确、全面。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修正)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资质证书;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活动,是指水利枢纽、堤防、河道治理、引调水、灌溉排涝、城市供水排水等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质量检测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
(四)未制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依法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在本规定施行后继续有效;对本规定施行后发生的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是指水利、水电、水务、水文等工程,包括水库、泵站、堤防、渠道、井田、水闸、工程建筑物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确保施工过程中对人身安全和环境的保护,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
第二章安全组织和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管理者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九条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区域和危险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器材,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和演练,确保施工人员了解的掌握。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防汛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汛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防汛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发现隐患,做好防汛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第十五条防汛期间应当加强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五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进行紧急处置,组织人员撤离、人员伤亡救治以及设备的维修和恢复。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4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平稳进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厂、渠道、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运营和维护。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三条负责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负责单位必须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负责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分工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方案负责单位应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更新。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第七条安全设施建设负责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证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安全监测评估负责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测评估制度,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隐患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九条应急预案负责单位应当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负责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与处理负责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事故调查与处理机制,及时追查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改、吊销执照等。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在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伤亡的情况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安全生产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首要任务,为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高效进行,维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1. 项目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安全人员。
2.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运维等各方应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共同推动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现场施工作业的管理,制定详细的安全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流程,并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警示标识、防护栏杆等,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3.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是必要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更新风险评估报告并组织演练。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项目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确保员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学习安全操作技能。
2. 公众安全教育也应得到重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工程建设安全的认知。
五、安全监督与检查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设立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与记录。
2. 全面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作业程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事故处理与应急措施1.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前配置相关救援设备和物资,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并向相关部门及时报告。
七、奖惩制度1.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团队,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发工作积极性。
2.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的个人和单位,应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管,确保本管理规定的严格执行。
通过制定以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能够明确各方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实现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控制与风险防范。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质量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利,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加强对生产环节的监管。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中发生事故。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降低人员因素造成的事故风险,确保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九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现场管理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划定施工区域,妥善安排施工设施和设备,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明确工作岗位和责任,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安全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在施工现场应当加强机械设备、工具和机具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第四章质量保证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进行监管和评估。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认真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备案工作,确保施工过程得以记录。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已经实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及时更新、完善,保证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了防止水利工程建设造成不良后果,保证建设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当前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是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建设项目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
(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本质是组织和指导科学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强调预防甚于治疗,积极主动防范各种安全风险。
(三)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坚持安全第一,从精神上、行为上向安全生产致以贡献,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权利,将安全管理落实到生产组织、技术设计、施工施药、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备管理等各个环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建立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实行综合性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进行安全文化建设,使安全管理深入人心。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技术指导意见的执行情况、安全设备的使用状况以及发现的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做出责任确认和整改结果记录。
三、安全防护(一)强化安全防护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制定安全防护计划,提出具体防护措施,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科学设计、安全施工,限制风险源的排放,提升安全事故的预防能力,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二)建立安全设备管理体系。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备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管理,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安全设备和设施等,实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安全有效地运行。
(三)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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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日期】2005-07-22【生效日期】2005-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利部(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三)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围堰工程;(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