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宁建质字[2011]46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5.17
【实施日期】2011.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1〕462号)
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对涉及工程结构
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见证人员应旁站监督,实施见证抽样检测制度。

二、见证人员是指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中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或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印章的人员。

市住建委委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