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综合保险条款
华安保险9556保险条例
华安保险9556保险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附加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附加险条款基本险附加雪灾、冰凌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兹经双方特别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在本附加险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一)降雪量超过了国家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二)积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合重量增加和下垂拉力加大;(三)凌汛期间,冰块漂浮遇阴,堆积成坝,堵塞江、河道,造成水位急剧上涨,致使江河水及冰块溢出堤坝,漫延成灾。
二、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冰雪融化后,形成山洪和水灾;(二)冰冻灾害。
三、附加保险费:0.1‰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基本险附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兹经双方特别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在本附加险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一)大雨或冰(雪)水融化使泥沙、石块因湿透而发生的山体崩塌或突然爆发的泥石流;(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三)斜坡上不稳定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二、附加保险费:0.1‰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基本险雹灾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兹经双方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己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在本附加险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经当地气象部门认定雹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附加保险费:0.2‰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基本险附加暴雨、洪水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兹经双方特别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在本附加险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二)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湖水上岸及倒灌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毁等损失。
ABC三类保险条款的比较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20年,本保险条款自2020年2月1日实施。
本条款适用于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大地保险、华泰财险、公共保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中国人寿财险、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
本条款适用于中国平安财险、华安保险、太平财险、永诚财险、阳光农业、都邦保险、渤海财险、华农财险、民安财险、安诚财险、安联广州、美亚上海、美国利宝合作重庆分公司。
本条款适用于太平洋财险、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海、中银保险。
车险包括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等等,各保险公司在选择保险条款时只能全数选择A或B或C,也确实是说,一家保险公司的车损险选择了A,那么三者险、盗抢险等等也必需选择A。
A款达74.7%人保、中华联合、华泰、天安、永安、大地、阳光、安邦等11家公司采纳A款车险,上述公司约占中国车险市场份额的74.7%,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渤海、、民安、安联广州等13家公司选择B款,上述公司约占中国车险市场份额的13.7%;目前各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都是统一的,是由制定,中国批准的。
统一分为A、B、C三款,保险公司依照自身的需要选择。
由于这三种保险条款内容有不同,广大车主不要单看价钱,而要认真研究相关条款,以避免买的保险部能够保险。
我初步研究的结果,对被的保障程度,A款最好,B款次之,C款最差。
B和C都将被保险人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保险人不补偿列为专门条款,C还将不承担、、鉴定费等列为专门条款。
太保、安中银保险5家公司选择了C款,上述公司约占中国车险市场份额的11.6%。
天平、日本财险等三家公司未选择利用A、B、C款。
车险ABC条款选择A款: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公共、阳光、国寿财险等10家,市场份额约为74.66%;选择B款: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等10家,市场份额约为13.72%;选择C款:太保、安华农业、中银保险等3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天平、日本财险、法国安盟成都等3家公司未选择。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的范围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物资和财产权利。
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各项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期间;二、地震、洪水、风灾、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致损失;三、盗窃或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四、帐簿、单证、文件、账册、票据、图表资料的损失;五、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按下列方式确定:一、按帐面原值加给成新折扣确定;二、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但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第四条保险金赔偿方式一、发生本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实际损失(包括残值,应由被保险人折价收回)减去免赔额后的净损失,由保险人在扣除本公司在处理该损失事故中所支出的费用后,在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致使保险标的的额外损失,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责任免除范围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发生本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来源获得赔偿,则本公司有权在赔款中扣除已获得赔偿的部分。
但本公司对各项责任在扣除前应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其他事项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有关单证: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正本)、出险通知书(正本)、帐册、单据、投保清单及有关费用单据等。
必要时,应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保险公司将根据需要,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应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遵守国家及保险单规定的限制条件。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
三、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华安保险:了解保险合同,快速读懂有诀窍
购买保险产品,特别是购买人身保险时,面对长达十几页甚至几十页的保险合同,你会不会感到眼花缭乱、一头雾水?保险合同涉及了许多专业名词,并且要保持一定的严谨性,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确实存在合同内容难懂、难以理解的问题。
但是,保险合同又非常重要,不经过仔细阅读就随意签字购买,很有可能在索赔阶段遇上问题。
那么,怎样快速看懂保险合同?以下五点阅读提醒,相信能让您快速了解一张保险合同中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构成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投保单等构成。
根据保险产品的不同,还可能会包括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等文件。
以上这些文件,保险消费者一定要在购买后妥善保存,以便在申请理赔或做保全手续时使用。
阅读难度:★这部分内容建议进行反复核对,不缺失、遗漏相关文件。
重点关注“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内容约定“保险责任”是合同条款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发生风险事故后,判定保险客户能否获得理赔的最重要因素。
保险责任明确的是哪些风险的实际发生造成的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通俗地说就是这款保险产品承保的是哪些保险责任。
而“责任免除”确定的,则是哪些风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与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无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例如,家庭财产保险常常会在合同中标明,因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飞行物体坠落等造成的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而因战争、投保人故意破坏等造成的财产损失,则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
阅读难度:★★★目前市场上的产品对保险责任划分和约定均非常详细,所以保险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遇到不清晰的地方可以咨询保险营销的专业人士。
了解“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保费”“保险价值”通俗来说,就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协定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
在财产保险中,一般情况下,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而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难以用客观的价值标准来衡量,所以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发生事故时,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限额核定给付标准。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财产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等。
为了给财产提供保障,太平保险推出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火灾、爆炸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爆炸则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这些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和强大的破坏力,可能会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例如飞机失事、陨石坠落等情况导致的被保险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责任免除然而,并非所有的情况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以下是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形: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
这些通常属于不可抗力和社会政治因素导致的风险,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如果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者明知可能发生而放任不管导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这类风险具有特殊性和高度的不确定性。
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由于地震的复杂性和难以预测性,通常被列为责任免除范围,但有些地区或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额外的地震附加险可供选择。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例如因火灾导致工厂停工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ABC条款区别
A款:阳光、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大众、国寿财险、东京海上等共11家,市场份额74.66%。
B款: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安联广州、美亚上海、利宝互助重庆等13家,市场份额13.72%。
C款:太保、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海、中银保险等5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天平、日本财险、法国安盟成都等3家公司未选择。
行业条款对比(A款:人保 B款:平安 C款:太平洋)一、条款体例(一)A款:按照客户群体以及车辆种类共设计六个条款。
其中,汽车类条款四个,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非汽车类条款两个,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和特种车保险条款,均为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二)B款:为一个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三)C款:共两个,分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二、车损险条款对比(一)保险责任的区别保险责任差异主要体现在火灾、爆炸、自燃,车载货物撞击和自然灾害约定的不同。
1、火灾、爆炸、自燃B款对所有客户群均只承保“火灾、爆炸”,自燃都是除外责任;C款除非营业汽车承保“火灾、爆炸、自燃”外,其他客户群只承保“火灾、爆炸”;A款根据不同车型和客户群对于“火灾、爆炸、自燃”约定不同。
三款在“火灾、爆炸、自燃”方面的保险责任如下:2、车载货物撞击C款承保“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的损失。
A款和B款责任窄,对“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保险机动车损失”均作为除外责任。
3、自然灾害A款和B款相同,C款责任宽;增加“台风、雪灾、冰凌、沙尘暴、热带风暴”。
(二)责任免除1、发动机进水问题责任免除中的约定略有差异,A款规定的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B款规定的是“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C款规定的是“保险机动车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其中,A款和B款较严。
电脑保险条款
电脑保险条款(99年7月9日获保监会核准)总则第一条兹因本保险附表所载被保险人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递交投保申请书(该申请书为本保险的一部分)投保电脑保险,本公司将按本保险条款规定,在收到被保险人所缴付保险费并出具正式保险单后,承担本保险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第一章保险范围第二条本保险之保险财产为处于被保险人营业处所由被保险人所使用的电脑系统,包括属被保险人所有以及属被保险人租借并由被保险人控制的下述各类设备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范围(详见保险财产清单):1)计算机主机,包括存储装置、运算装置、控制装置等;2)辅助设备,包括操作台装置、控制装置等;3)计算机房专用设备,包括配电设备、冷暖房空调设备等;4)计算机外围设备,包括打印机、各种终端设备等;5)配套软件,但仅指随机配套购置的、有明确价值的或市场上销售的有价值的合法应用软件,不包括使用单位自己编制的软件。
第三条下列各项财产不属本保险范围:1)数据存储媒介体及储存在主机或媒介体中的各种数据资料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各种软件;2)作为数据输入源的或数据处理结果的帐册、帐单、债务交易所、有价证券、记录资料、摘录、契据、手稿或其他文件。
3)不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或租借给他人的财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暴风雨、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火山爆发;3)自来水水管爆裂;4)空中运行物体坠落;5)因空调、干燥机突发的故障,致使计算机房的温度、湿度发生急剧变化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6)在计算机配有断电保护装置或不间断电源的正常工作条件情况下,电压的突然升高或降低;7)在计算机配有避雷装置的情况下,因雷电引起的损失。
第三章责任免除第五条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根据维修协议应由制造商、供应商或其它人负责的损失;2)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重大过失;3)不符合计算机工作条件下的使用引起的损失或费用;4)保险机器或设备的内在缺陷、保险财产的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其物理特性所造成的生锈、发霉、变质及其他事由;5)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或操作人员所进行的盗窃、抢劫、欺诈或者冒领;6)国家、政府部门查封、征用、没收、破坏;7)战争、军事行为、革命、内乱等事变或暴动;8)放射线辐射、放射性污染;9)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10)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条款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条款公布时刻:2020-10-22本保险合同中部分条款是对承保范畴进行限制的条款。
请认真阅读全部的保险合同以明确权益、义务及承保范畴和除外责任。
本保险单中〝您〞及〝您的〞指声明事项中所列的被保险人,及有资格成为本保险合同指定被保险人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
〝本公司〞、〝我们〞及〝我们的〞指本公司,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
〝被保险人〞指第二节——〝谁是被保险人〞限定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其他标有引号的词具有特定含义。
请参照第五节——定义。
第一节承保范畴承保范畴A 人身损害及财产缺失责任1. 承保协议a.被保险人因适用本保险之〝人身损害〞或〝财产缺失〞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本公司有权益和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追究该等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
但假如〝诉讼〞追究之〝人身损害〞或〝财产缺失〞赔偿不适用本保险,本公司没有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该等〝诉讼〞抗辩。
本公司可自行决定,就〝意外事故〞进行调查并解决可能引起的索偿或〝诉讼〞。
但:(1) 本公司为缺失的赔付金额以第三节——〝保险赔偿限额〞列明的限额为限;且(2) 当对承保范畴A或B项下的判决或和解金额的支付,或对承保范畴C项下的医疗费用的支付达到适用的赔偿限额,本公司的辩护之权益和义务即终止。
除非在附加赔付—承保范畴A项和B项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公司对其他支付款项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不予承保。
b. 仅当符合如下条件时,本保险对〝人身损害〞及〝财产缺失〞才适用:(1) 〝人身损害〞或〝财产缺失〞是由〝承保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引起的;(2) 〝人身损害〞或〝财产缺失〞发生在保险期内;且(3) 在保险期前,第二节——〝谁是被保险人〞第1段列明的被保险人和您授权出具或接收〝意外事故〞或索赔通知的〝雇员〞之中,没有人完全或部分获悉〝人身损害〞或〝财产缺失〞的发生。
假如该等列出的被保险人或授权的〝雇员〞在保险期前获悉〝人身损害〞或〝财产缺失〞的发生,那么在保险期内或之后发生的〝人身损害〞或〝财产缺失〞之连续、变化或复原将被视为在保险期前已被获悉。
华安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附件7-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其投保的人数应不低于3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以上,身体健康,能够正常生活、工作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受益人(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2.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所指定的财产范围内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
具体细则如下:1. 建筑物:指被保险人所有或承租并由被保险人使用的固定建筑物,包括房屋、厂房、仓库等。
2. 设施和设备:指连接到建筑物内的特定设施和设备,如电气设备、空调设备等。
3. 其他财产:指不属于建筑物和设施的财产,如办公设备、库存物品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对于以下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负责:1. 火灾:指由火源或火势导致的建筑物和财产的烧毁或损坏,包括由爆炸引起的火灾。
2. 爆炸:指由于内部或外部因素导致的建筑物和财产的爆炸,包括由于自燃引起的爆炸。
3. 盗窃:指非法进入被保险财产并盗窃、劫持、抢劫所导致的财产损失。
4. 破坏:指将意图非法毁坏被保险财产的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5. 自然灾害:指由于自然因素导致的建筑物和财产的毁坏,如地震、洪水、风暴等。
第三条赔偿标准对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本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1. 建筑物:按照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所确定的建筑物价值进行赔偿。
2. 设施和设备:按照实际修复或替换所需费用进行赔偿。
3. 其他财产:按照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所确定的财产价值进行赔偿。
第四条免赔额和免赔期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后,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
免赔期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一定时期内,对于某些保险事故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时间。
1. 免赔额:对于本保险的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责任,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5000元。
2. 免赔期:对于本保险的盗窃和破坏责任,自保险生效之日起的3个月内为免赔期。
第五条保险费和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和风险评估确定。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次年的同一日止。
第六条索赔程序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理赔:1. 提供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详细陈述事故经过及损失情况。
汽车保险ABC条款区别
汽车保险ABC条款区别A款:阳光、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大众、国寿财险、东京海上等共11家,市场份额74.66, 。
B款: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安联广州、美亚上海、利宝互助重庆等13家,市场份额13.72,。
C款:太保、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海、中银保险等5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 天平、日本财险、法国安盟成都等3家公司未选择。
行业条款对比(A款:人保 B款:平安 C款:太平洋)一、条款体例(一)A款:按照客户群体以及车辆种类共设计六个条款。
其中,汽车类条款四个,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非汽车类条款两个,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和特种车保险条款,均为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二)B款:为一个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三)C款:共两个,分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二、车损险条款对比 (一)保险责任的区别保险责任差异主要体现在火灾、爆炸、自燃,车载货物撞击和自然灾害约定的不同。
1、火灾、爆炸、自燃B款对所有客户群均只承保“火灾、爆炸”,自燃都是除外责任;C款除非营业汽车承保“火灾、爆炸、自燃”外,其他客户群只承保“火灾、爆炸”;A款根据不同车型和客户群对于“火灾、爆炸、自燃”约定不同。
三款在“火灾、爆炸、自燃”方面的保险责任如下:2、车载货物撞击C款承保“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的损失。
A款和B 款责任窄,对“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保险机动车损失”均作为除外责任。
3、自然灾害A款和B款相同,C款责任宽;增加“台风、雪灾、冰凌、沙尘暴、热带风暴”。
(二)责任免除 1、发动机进水问题责任免除中的约定略有差异,A款规定的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B款规定的是“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C款规定的是“保险机动车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其中,A款和B 款较严。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黄永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黄永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20)桂10民终2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农良邦刘宁罗翠航【审理法官】农良邦刘宁罗翠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黄永奇;田应九;乐业县天程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黄永奇田应九乐业县天程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黄永奇田应九【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乐业县天程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被告】黄永奇;田应九;乐业县天程公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车辆贬值费、评估费、车辆停运损失及赔偿农户损失费的认定是否恰当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车辆贬值费、评估费、车辆停运损失及赔偿农户损失费的认定是否恰当问题。
关于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十五条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关于财产损失请求的支持范畴已经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并未把贬值损失列入赔偿范畴。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是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判断的,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华安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华安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国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保险对象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依法与托运人订立水路、公路、铁路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从事国内营业性运输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承运人是指依法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内河、国内沿海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的单位或个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承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承运货物的损失,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第四条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定期保险的本项费用与本条款第三条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运次保险的本项费用与本条款第三条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事故赔偿限额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承运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对定期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保险人对运次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累计事故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然灾害;本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动、动乱、内乱、骚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各种污染;行政或执法行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重大过失、故意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明原因造成的火灾;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疾病死亡等自身变化;货物包装不当,或货物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损坏或不符,或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无证驾驶或在酒后、药物麻醉状态下驾车,以及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不适载、超载、配载不当或其它违反国家现行有效的关于安全运输管理的规定;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货物遭受抢劫、抢夺、盗窃或不明原因失踪第七条下列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精密仪器、仪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邮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物品或以易碎品为外包装物的货物;花生米、鱼粉、菜籽饼、海鲜、河鲜、新鲜蔬菜及一切活禽活牲畜;冻柜及内在冷冻的物品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除承运货物本身以外的其它任何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所有的财产损失;由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所致的各种后果损失;任何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以及没收;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其他被保险人举证或审判机关查证非被保险人责任造成的损失;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十条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间第十一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为定期和运次两种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的二十四时止运次保险的保险期间按保险单载明的每一批货物的运输途程为准,保险责任自承运货物在起运地装货开始时起至目的地卸货完毕时终止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第十五天赔偿限额及保险费第十二条定期保险设每一运输工具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定期保险每一运输工具的累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根据预计年货运总价值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运次保险设每一运输工具的累计赔偿限额运次保险每一运输工具的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根据承运货物投保时的发票价值协商确定第十三条定期保险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所投保的由其经营管理的运输工具种类、数量、每一运输工具的累计赔偿限额以及运输次数系数计收运次保险的保险费按被保险人承运货物种类、运输工具种类和数量以及累计赔偿限额计收第十四条本保险设绝对免赔,绝对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保险人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六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但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的通知书第十八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所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将其拟签定的运单、发货单等运输合同的样本及在保险期间内已签定的运单、发货单等运输合同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及时交保险人备案;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运输合同条件如有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运输合同条件变更而造成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增加,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定期保险期满七日内,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运输工具的实际年运输总次数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根据实际保险费和预收保险费的差额,多收的保险费由保险人退回,少收的保险费由投保人补足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承运货物的总重量和总价值的数据;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使运输工具处于适航、适行、适载状态,并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装卸;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预防措施以防止货物受损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损失原因、经过、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导致不能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运单、发货单、发票;被保险人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收货人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以及施救费用单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关法律文书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损失程度相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七条发生本合同所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或经运输合同双方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定期保险对每一运输工具的每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一运输工具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运输工具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单列明的每一运输工具累计赔偿限额时,保险人对该运输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三十条保险人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向其赔偿保险金后,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第三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三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仅负责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应由其它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款,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三十三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成立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第三十六条运次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第三十七条定期保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2、保险费收据或发票;3、解除合同申请书;4、投保人身份证明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自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短期费率计收满期保险费满期保险费=保险费×短期费率系数保险单已经1 2 3 4 5 6 7 8 9 10 11过期间(月) 短期费率15% 25% 35% 45% 55% 65% 75% 80% 85% 90% 95%系数注:保险单已经过期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满一个月不满两个月,按两个月计算;以此类推争议处理第三十八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华安商业保险条款
华安商业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签订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申请商业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投保人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投保时须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且已连续逾期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期数,对于投保人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时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连续逾期未达到第四条所述期数要求的,对于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身故(包括被法院宣告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七条发生本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对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但该项费用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以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金的20%为限。
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身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九条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被撤销、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或未实际履行的;(二)被保险人违反有关商业助学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发放商业助学贷款;(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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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水箱、水管爆裂;(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