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出入厂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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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出入厂区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机动车辆出入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出入厂区的机动车辆。
3 职责及权限
3.1 综合管理部门卫负责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和登记,有权拒绝不执行规定的车辆出入厂区。
3.2 市场营销部负责与运输车辆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负责向运输车辆传达公司规定和进行安全教育。
3.3 生产管理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有权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4 正文
4.1 进入化工装卸区“十不准”
4.1.1 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装卸区;
4.1.2 安全防火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不准进入装卸区;
4.1.3 手机、香烟、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不准带入装卸区;
4.1.4 穿易产生静电服装或带钉鞋的人员不准进入装卸区;
4.1.5 未经批准,与生产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去装卸区;
4.1.6 不准在装卸禁火区内使用电器、音响设施或修理机动车辆;
4.1.7 无《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在装卸区内动火作业;
4.1.8 未经批准,不准在装卸区内施工作业;
4.1.9 不准用汽油、溶剂油等易燃溶剂擦拭设备、工具、衣物及地面等;
4.1.10 不准损坏、圈占或挪用安全消防设施。
4.2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有公司相关人员带领,并在门卫处进行登记,经门卫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进入厂区。
4.3 进入厂区(包括装卸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十大禁令”和“进入化工装卸区十不准”规定,对不遵守规定、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门卫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4.4 运输车辆依此排队登记,服从门卫管理和指引,严禁堵塞大门道路。
4.5 进入装卸区或装置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带阻火器,危险品车辆需自备灭火器,驾驶员应持危险品准运证、运输证等相关证件,登记后按指定路线行驶。
4.6 车辆装卸作业时,驾驶员必须在车旁监督。
4.7 拖拉机、摩托车、电瓶车等不得进入装卸区和装置区。
4.8 车辆出门时,门卫人员要按照出库单查验货物,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确属私人物品或特殊情况,驾驶员应主动说明,由门卫负责验看。
4.9 凡车辆违规进出厂区,每车次罚驾驶员和门卫各100元;车辆在厂区内违反规定的,每次罚驾驶员200元;因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驾驶员或车主赔偿全部损失,公司带车人员负连带责任。
5 相关文件
无。
6 相关记录
无。
7 其它
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起草,并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