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意见_0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做到区别对待、公平公正,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基本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比例计算,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具体数额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二、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原则1. 奖励和激励原则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该是一个奖励和激励的机制,单位应该充分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同时也促进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2. 区别对待原则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该给予区别对待。
具体可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3. 公正公平原则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应该严格按照工作人员在单位内的表现和实绩,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同时,领导干部要在年休假上树立榜样,通过自身的言行和行动,营造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的氛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操作方法1. 申请流程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需要提前申请,主管领导应该在适当的时间进行评估,协调安排人员轮流休假,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进行。
2. 考勤管理单位领导应建立带薪年休假考勤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进行记录和管理。
在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单位应派人进行值班,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监督管理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管理应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合法有效。
单位领导应定期进行工作人员的满意度调查,并及时处理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四、结论带薪年休假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和福利,是体现对工作人员的尊重和关心的重要体现。
各级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精神风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机关事业单位,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快速发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机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机关...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 9 号>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事部部长尹蔚民_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以下简称>)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_年.满_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_%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_天的.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事部部长尹蔚民_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以下简称>)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_年.满_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_%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_天的.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三: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_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以下简称>)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筒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_年.满_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体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_%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己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_天的.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体假,参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新规定
xx年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新规定为了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制定本。
如下是xx年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政策全文,欢送阅读!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工作人员因承当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5、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局部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坛人社发〔xx〕10号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茅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部委办局、市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人社发〔xx〕228号)精神,为全面落实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表达了党和政府对广阔职工身心安康的关心和重视,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落实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
2024年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汇报
2024年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们:大家好!我是XX部门的XX,今天我给大家汇报2024年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
本次汇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员工假期使用情况、假期管理措施以及效果评估和改进建议。
首先,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2024年,我们部门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党中央关于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政策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2024年带薪休假制度》,并于年初正式实施。
该制度从休假的时长、休假的调配、休假的申请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同时,我们还整合了各类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的准确执行。
接下来,是员工假期使用情况的汇报。
经过2024年的实施,我们部门对员工的带薪休假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统计,以下是一些数据的汇总:根据统计,全年共有140人次享受了带薪休假,占总人数的80%。
其中,男性员工平均休假天数为18天,女性员工平均休假天数为22天。
在休假偏好方面,员工更偏爱集中休假,占比达到85%。
此外,我们还注意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员工选择在特定的季节或节假日休假,以及两人及以上申请连休的情况。
然后,是假期管理措施的汇报。
为了确保带薪休假制度的顺利落实,我们部门采取了多项管理措施。
首先,加强制度宣传。
我们利用部门内部通讯工具、宣传栏、培训班等形式,向全员宣传带薪休假制度的内容和操作流程,以确保每位员工都充分了解相关规定。
其次,完善假期申请和审批流程。
我们借助信息化平台,推行了线上休假系统,员工通过系统提交休假申请,上级领导进行审批。
这样可以减少纸质申请流转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同时也方便了大家的申请和查询。
再次,加强假期的组织安排和备份。
为了保证员工休假期间的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我们提前做好工作计划和安排,明确哪些工作可以暂缓,哪些需要他人顶替。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相关文件的备份和保管工作,以备员工复工后的查阅和对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通知关于发放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通知各镇、街,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标准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22〕23号〕和《关于进一步标准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补充通知》〔穗人社发〔2022〕63号〕精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权利,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决定发放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2022年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计算方法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本人全年工资收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某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某200%。
全年工资收入构成如下:工程根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工资机关调整后的标准特殊岗位津贴标准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不含暂时保存局部〕本人12月份的根本工资事业单位调整后的标准特殊岗位津贴标准后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法附表水平〔不含暂时保存局部〕备注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实施步骤〔一〕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
各单位据实统计本单位工作人员2022年度带薪年休假情况,填报《2022年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带薪年休假情况审核公示。
经本人签名确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带薪年休假报酬发放。
各单位于2022年1月28日前将公示无异议、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2022年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统计表》送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各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履行程序,按照统一标准,据实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严禁出现既休年休假又领取报酬的情况。
凡擅自提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的单位,要依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追究责任。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的通知院属各科、部:为认真贯彻执行《职工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精神,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强制休假”的义务,而非一种普遍性福利,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理念,高度重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自觉在本科室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应加强对实施年休假制度的规范管理,合理安排、有序休假。
二、结合科室实际、合理安排年休各科室负责人必须在年初时统一安排科室职工休年休假计划。
职工休年休假,由各科室根据本科室工作的具体情况、特点和工作实际,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科学合理的制定出科室年度年休假计划,统一填写《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经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室备案。
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年休假计算标准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其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单位每年统一对全院职工组织的院外考察学习活动一律按年休假计算天数。
四、正确报批程序,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职工在休年休假前,要严格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的安排时间,提前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单》,必须经本科室主任(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再提交院长批准。
报批情况由办公室负责备案,并通知年休假申请人员。
各科负责人在签署年休假意见时,要处理好职工的工作与休假的关系,调整好轮流值班人员,按照AB岗制要求,互为AB岗的工作人员休假安排时间应当分时错开。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之间调动(录聘用)的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调入(录聘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安排年休假。
六、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个年度安排。
七、机关、事业单位要尽可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充分保证工作人员得到休息,以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
各单位领导要关心落实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待遇,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除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八、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天。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工资福利科科长彭玉平2013年5月3日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一)主要文件依据1.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2.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3.2008年5月21日,重庆市人事局制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
(二)年休假天数的计算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的必须对年对月,从工作年限满后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有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职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年休假安排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1.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2.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3.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4.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通知
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通知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通知省级各部门: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514号令)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颁布后,原省人事厅、省直机关工委印发了《做好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15〕52号),省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了职工享受休假的合法权益。
近期,一些部门和单位询问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有的单位在具体执行中也不尽一致。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和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天数,计算为本人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
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再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如已休年休假天数和参加活动天数的总和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其超过天数相应抵扣次年的年休假天数。
三、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安置的人员、新调入人员及有工作经历的公招人员,由单位根据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休假情况证明,按规定安排年休假。
四、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
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的,按照工作人员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以工作人员上年度日工资收入计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
五、当年死亡的工作人员,按工作人员生前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以上年度日工资收入计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即按照本人应休未休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一次性支付。
七、带薪年休假制度由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一、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年休假的计算1.按照国家规定,工作人员每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2.工作人员入职的第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3.从第二年开始,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工作年限逐年递增,具体计算方法如下:–2年(含)以下:5天–2-10年(含):10天–10年以上:15天四、年休假的安排与申请1.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安排管理。
2.工作人员需提前提交年休假申请,经上级审批后方可休假。
3.年休假可分为连续休假和分段休假,但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得影响工作任务完成。
4.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不得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兼职、业务活动。
五、年休假的福利保障1.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得因休假而减少工资收入。
2.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发生因公受伤、患病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和支持。
六、年休假的监督和督促1.上级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实施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下级单位进行督促。
2.工会组织可协助对年休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单位管理部门反映问题。
七、年休假的延期和补休1.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向单位提出年休假延期申请。
2.发生法定节假日或周末与年休假重叠的,应当视情况延长休假期限或安排补休。
八、年休假的记录和统计1.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记录制度,记录每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情况。
2.每年底,单位应当对全年年休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做好年度年休假报告。
九、附则1.对于实施本办法中出现的争议情况,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与工会协商解决。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后续调整,应当重新公布。
以上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希望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确保员工权益和工作秩序的有序进行。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当年退休 的工作人 员 , 单位应安排其在退休 前休 完年 休假 确 因工作原 因不能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的 , 按照
( 二十二 ) 制定实施 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要 按 照本 指导意见韵要 求 , 因地制 宜 . 筹规划 , 紧制定推进 统 抓
方案和实施 办法 . 密部署 . 周 精心组织实施 。特别是县级人 力
工作人员 当年 已工 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以工作
人员上年度 日工资 收入计算并 支付 未休 年休假工 资报酬 , 但 折算后不 足 1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具体 折算 办法 为 : 当年度在 本单 位 已过 日历 天数 + 6 ( 35
检查 .并对 尚未休 年休假 的工作人员在第 四季度作 出休假安
排, 并督 促其休假 。工作人员 因个人原 因不休 年休 假的 , 由 应 本人提 出书面 申请 。
.
国务 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 院 54号令 ) ( 1 和原 人
事部《 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 员带薪年 休假 实施 办法》 人事部 ( 令第 9号 ) 颁布后 , 原省人事厅 、 省直机关工委 印发 了《 关于做
天数 。
( 二十一 ) 明确工作责任。省 、 地市和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 障部 门 .都要 高度 重视本地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 障公共 服务体 系建设工作。要成立专门的领 导小组 和工作机构 , 明确 责 任和分工 . 形成一级抓一级 、 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 和工作
机制 。
三、 军队转业 干部 、 复员安 置的人员 、 入人员及有 工 新调 作经历 的公招 人员 。由单位根据原工作单位 出具 的本人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的计算。
1.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5天;2.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10天;3.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15天;4.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20天;5.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30天。
三、年休假的安排。
1. 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与单位商定年休假的具体时间;2. 工作人员应当提前向单位提出年休假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享受年休假;3.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年休假时间,保证工作人员的休息权益。
四、年休假的补偿。
1. 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工作人员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 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继续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年休假的管理。
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年休假的申请、批准、安排和补偿等具体办法;2. 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和执行;3.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年休假制度,不得擅自拖延或中断年休假,不得利用年休假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年休假的保障。
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保障机制,保障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权益;2. 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宣传和解释,使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办法;3. 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章制度意识。
七、年休假的处罚。
对于违反年休假制度的行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严肃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汇报
关于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汇报可落地执行或已落地执行的工作汇报,是具备具体行动方案的,有时间、有责任人、有执行人、有预算等,将活动或项目的相关人、事、物、财有序呈现,形成综合汇总结果,让人看见成绩也看见后续的可能关于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汇报人社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站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根据三人社发第273号文件关于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情况实施劳动监察的通知,结合我站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开展了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专项自查工作。
现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报告如下: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接到文件后,我站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成立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领导小组,制定详细方案,严明纪律,为职工带薪年休假自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建章立制,严格执行。
一是年初完善了带薪休假请销假制度、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
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安排意见,同时报办公室备案,严格控制同一时间内年休假人数,确保了我站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规范运行。
二是严格按照休假制度,分批次安排全体人员休假,2021年,我站实有在岗人员19人,可享受年休假人员为19人,截止2021年12月31日,已按照规定修完年休假人数19人,占符合年休假职工总数100%,2021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已按照安排全部落实。
2021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已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安排完毕。
我站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入开展干部职工培训,切实维护干部职工权益,较好地完成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任务,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成效明显。
2021年,我们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干部职工管理制度,加强干部职工劳动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维权意识和自身素质。
关于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汇报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的重要权利。
随着《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初步确立。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关于加强各类假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遵守工作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城管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各类假期规定严格各类假期管理。
工作人员因私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出勤的,在请假前,事先持书面请假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1、病假。
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事后应有相关医院病假证明,由领导审核,交局办备案。
(1)不限工作年限,病假2个月以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第3个月起发绩效工资90%,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70%。
(3)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6个月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80%。
绩效工资:年底财务室所核算的工资。
2、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与哺乳假。
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局办备案。
(1)婚假: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假期3天,晚婚假期20天(男满25周岁初婚、女满23周岁初婚)。
(2)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3天。
(3)探亲假: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工作满1年,与配偶、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工作人员。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两年一次45天。
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
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安排,严明纪律,落实制度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领导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建立健全单位的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坚持原则,奖罚分明,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二、明确权限,分级管理,严格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按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批。
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省直各单位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干部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
市、州、县(市、区)依据上述原则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休年休假的,其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的支付审批,按工资统发审批的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
三、有关组织实施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
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保证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
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带薪年休假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之一。
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带薪年休假是什么?带薪年休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劳动者在一定的工作年限后,享有的一定天数的带薪休假权利。
它是保障劳动者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对劳动者高度认可和尊重的体现。
二、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1. 实行全员年休假制度。
所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其带薪年休假权利。
2. 具体年休假天数。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年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年满20年及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休假期间,工作人员的薪水按原工资发放。
3. 年休假的安排。
年休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通过安排、审批等方式合理进行安排计划,并及时向员工发布通知。
4. 年休假的使用。
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年休假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对年休假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批准,确保员工的休假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 年休假的落实。
带薪年休假是员工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确保员工的休假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拒绝或违反相关规定未执行年休假的,单位应当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带薪年休假的意义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既可以减轻职工的工作压力,更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其身心健康,提高员工对单位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同时,带薪年休假还可以培养职工的职业素养,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帮助员工更好地为国家事业、为人民服务。
四、总结带薪年休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员工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保障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权益,充分发挥带薪年休假的作用,积极营造一种和谐、理性、高效的工作氛围,为新时代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
1. 年休假的享受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事业编制人员、临聘人员等。
2. 年休假的计算方法: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按照每工作一年增加一天年休假,最高不超过30天。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单位特殊情况进行调整。
3. 年休假的使用: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个人需要,提前向单位申请年休假。
单位应当尽量根据工作安排,合理安排年休假的时间。
在使用年休假期间,工作人员享有与工资待遇相当的工资待遇。
4. 年休假的支付: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如果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发生了加班或者加班费等情况,单位还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
5. 年休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申请、审批和记录等流程,确保年休假的规范化和公平性。
6. 年休假的补偿:如果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而需要延期或者中断年休假,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如延期休假或者提供其他合适的休假时间。
7. 年休假的结算和清零:年休假一般在每个年度结束时进行结算和清零,未使用的年休假不得转年、累积或者折现,同时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总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合理权益和公平待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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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
意见
篇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字〔20XX〕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XX〕20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干部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顺应群众期盼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休假,以实际行动带动和支持休假制度的落
实。
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好引导,鼓励干部职工正确看待工休关系,依法享受休假权益。
二、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工作人员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根据个人意愿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确有特殊情况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
上一年度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单位中确因工
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可一并纳入本年度计划安排调休,保证全员享有年休假机会。
五、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年初要在保证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
前提下,充分尊重干部职工意愿,尽力克服工休矛盾,制定年度全员带薪年休假计划,以主管部门为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年休假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建立规范的年休假计划管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登记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及调休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六、工作人员应根据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计划自觉按时休假。
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经单位批准后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不能在本年度安排调休的,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在下一年度安排补休。
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因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八、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向未休假工作人员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员,应由单位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不能休假、也无法调休、又不能安排下一年补休的具体原因和事由,经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示。
九、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各单位拟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主管部门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书面提出申请,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具体发放范围、计发标准、审批程序、发放办法及资金渠道,按照菏人社〔20XX〕59号规定执行。
十、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将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十一、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或者请事假累计超过本
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工作人员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十二、各级政府要把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安排和执行年休假工作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休年休假期间,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廉洁自律,不得使用公车外出旅游,不得要求下属单位安排食宿,
也不得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
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纪律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十四、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县区、本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有关数据统计和研究分析工作。
要将当年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相关数据统计表》,于下年度1月2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
2.
3.年度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管理台帐)备案表.doc年度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审批表.doc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相关数据统计表.doc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8月14日
篇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书面报告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书面报告单
填报时间:年月日
备注:本报告单位、备案和登记部门各一份。
篇三: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XX〕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