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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将乐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地址
白莲镇白莲村升坪自然村 白莲镇小王村和平自然村 白莲镇白莲村·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白莲镇白莲村 白莲镇三溪村 白莲镇三溪村 白莲镇小王村天坊自然村 黄潭镇泰村肖坊自然村 黄潭镇将溪村坑塘自然村 万全乡竹舟村 万全乡竹舟村八担自然村 万全乡阳源村武坊自然村 安仁乡石富村白莲寺后山 大源乡大源村 大源乡西田村 大源乡西田村后山 余坊乡余坊村 余坊乡余坊村 余坊乡隆兴村铜锣形自然村 古镛镇桃村钟厝自然村
地址 大源乡山坊村 大源乡增源村 大源乡大源村许坑路 大源乡大源村廖厝路 余坊乡瓜溪村 余坊乡洋源村肖坑自然村
A10 桥梁码头遗址 A10 桥梁码头遗址 A10 桥梁码头遗址 A10 桥梁码头遗址
古镛镇解放村 古镛镇解放村 南口乡南口村 水南镇渡头村
A14 寺庙遗址 万全乡常安村
A15 宫殿衙署遗址 黄潭镇将溪村坑塘自然村
地址 古镛镇桃村下肖自然村 古镛镇桃村下肖自然村 古镛镇胜利村 古镛镇胜利村 古镛镇胜利村 古镛镇新华村 古镛镇新华村 古镛镇玉华村 古镛镇玉华村苦竹自然村 光明乡瑶垅新村 漠源乡漠源村 万安镇坊头村 万安镇坊头村 万安镇坊头村 万安镇良坊村 万安镇孙坊 万安镇万安村大布上自然村 万安镇万安村大布上自然村 水南镇渡头村 水南镇渡头村
地址 古镛镇积善村 古镛镇胜利村·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古镛镇玉华村 古镛镇玉华村·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古镛镇胜利村寺许自然村 古镛镇桃村 古镛镇玉华村·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南口乡小拔村下瑶自然村·县级文物保护对象 南口乡小拔村上瑶自然村·县级文物保护对象 南口乡小拔村上窑自然村 万全乡竹舟村八担自然村·县级文物保护对象 安仁乡蜈蚣鼻村大南坑自然村 安仁乡蜈蚣鼻村大南坑自然村 黄潭镇里地村 光明乡光明村 古镛镇洋坊村际下自然村 古镛镇洋坊村长坑林自然村 万全乡良地村余元坑自然村 万全乡良地余元坑自然村 古镛镇胜利村

武汉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武汉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27
武汉肉类联合加工厂旧址
1952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街道办事处堤角居委会江岸路12号
28
武汉卫戍司令部旧址
1920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街道办事处铭新居委会铭新街18号
29
太古洋行汉口分行旧址
中华民国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天津居委会沿江大道140号
85
惠罗公司旧址
1915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珞珈居委会黎黄陂路7号
86
泰兴里
1908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珞珈居委会胜利街与洞庭街之间
87
胜利街257号近代建筑
1927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道办事处岳飞居委会胜利街257号
79
同仁医院旧址
1902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道滨江居委会洞庭街149号
80
中孚里
1917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同福居委会南京路与中山大道交汇处
81
叶蓬公馆
1910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洞庭居委会青岛路15号
43
天主教医院旧址
1907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街道办事处珞珈居委会黎黄陂路42—48号
44
俄国巡捕房旧址
1902年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5.2 计量单位录入
表中已标明计量单位的,不能重复录入。表中需自行填写计量单位的,应录入在“计量单位”栏目中,不得与数字混填。
5.3选择项录入
分为单选和复选。
单选:只允许选择其中1项录入。
复选:可多项选择录入。
5.4 数据备份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注意及时建立脱机备份。
4.1.1 照片文件格式
采用JPG图像文件格式。
4.1.2像素要求
大于500万像素。
4.1.3 照片文件存储
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文件,及时导入计算机中存储。
4.1.4 照片文件编号
格式:登记表编号-Z序号
示例:
011113-0001-Z001
4.1.5 照片文件属性的著录
3.2.4 如遇信号遮挡或上述信息干扰等问题时,应采用对被测点位周边进行封闭曲线拐点测量法或采用导线测量方法,计算被测点坐标。当这两种方法实施困难时,也可采用在大比例尺地形图上直接读取点位坐标的方法。
3.3 选定测点
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的特征,选择测点。
3.3.1 位置测量
平面分布的不可移动文物,选择典型标志物或中心点为测点。
3.2.1 点位应便于操作,视野较为开阔,视场内障碍物的高度角不宜超过15º。
3.2.2 远离大功率干扰源,比如电视台、电台和微波站等,其距离不小于200米;远离高压输电线和微波、无线电信号传送通道,其距离不得小于50米。
3.2.3 附近不应有强烈反射卫星信号的物件(如大型建筑物等)。
测点:110103-0001-GD001
航迹:110103-0001-GJ0001
步骤4 数据校核:
参照其他地理信息数据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校核。

东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东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东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东莞市,位于中国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是一个充满历史与文化底蕴的城市。

为了更全面地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东莞市政府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与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并公布了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该名录详细记录了东莞市境内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或社会价值的文物单位,共收录了从汉代到民国时期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247处。

这些文物包括了古代建筑、石窟、碑刻、桥梁、堤坝、祭祀建筑等多种类型,其中不乏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这些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年代的久远,更在于它们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

比如,建于南宋时期的石排镇龙山寺,其建筑风格和雕刻艺术便展示了古代广东地区的宗教信仰和工艺水平。

又如,虎门的炮台遗址,见证了鸦片战争的硝烟和中华民族抵御外侮的决心。

这份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公布,对于东莞市的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它不仅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决策依据,也为广大市民和游客了解东莞的历史文化提供了窗口。

同时,它也是对那些默默守护文化遗产的民间人士的肯定和鼓励。

然而,文化遗产的保护并非一劳永逸,它需要我们持续的和投入。

东莞市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只是个开始,我们需要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无论是政府的投入,还是民间力量的参与,都必不可少。

东莞市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是对该市历史文化的全面梳理和展示,它既是对过去的尊重,也是对未来的承诺。

让我们一起珍视这些不可移动的文物,为保护和传承东莞市的历史文化贡献力量。

不可移动文物的移动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是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记录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不可移动文物正面临着威胁和挑战,需要通过移动保护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和修复。

本文将探讨不可移动文物的移动保护现状、面临的挑战以及可行的保护措施和建议。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在固定位置上不可移动的文物,例如古建筑、古遗址、石刻、雕塑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4

普查信息,可以根据需要排列组合进行数据汇总。

负责数据汇总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酌情确定数据汇总内容。

举例如下:
5.1 总量+类别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类别的分析比较。

5.2 总量+级别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各级别文物的分析比较。

5.3 总量+统计年代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统计年代的分析比较。

5.4 总量+所有权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所有权的分析比较。

5.5 总量+用途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用途的分析比较。

5.6 总量+保存状况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保存状况的分析比较。

5.7 总量+损毁原因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文物损毁原因的分析比较。

5.8 总量+面积
文物的整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与分布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保护范围面积、建设控制地带面积的分析比较。

5.9 总量+地域分布
文物的整体数量、单体数量、复查文物数量、新发现文物数量、消失文物数量与地域分布的分析比较。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录1.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1)2.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6)3.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17)4.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22)5.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26)6.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28)7.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51)8.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变更文物登记表 (69)9.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变更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71)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文物是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

本标准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

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开展文物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时代价值的全面评估,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

1.古文化遗址古文化遗址认定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1)存在文化堆积,且有明晰的分布范围;(2)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3)中国内水、领海及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4)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5)建筑物及构筑物局部构件或者基址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应当予以认定;明代至1911年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认定。

古文化遗址一般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1—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手工作坊遗址、其他古文化遗址等类型。

2.古墓葬古墓葬认定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解释

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解释

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解释关于可移动驳斥文物普查的有关解释一、术语解释:1、文物指的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政治史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校园生活各种艺术品,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可移动文物指突出的是可以移动位置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的基质水溶性遗存;不可移动文物是指民俗文化暗指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纪念性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2、国有可移动文物:博物馆、图书馆等国有文物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属于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有着一切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可移动的物质墓葬,以及法律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可移动文物,均应认定为国有可移动文物。

3、普查认定范围:(1)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文物;(2)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3)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4、认定条件:国有可移动文物与及包括古文化、古籍、历史档案、古脊肩胛骨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1)文物古迹历史文物分为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

其中近现代历史文物的认定条件以《近现代出土文物征集参考范围》为准。

(2)古籍和历史档案参照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3)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分为化石、古人类化石、与生命体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二、普查意义:作为近代史文明古国,中国可移动古籍文物资源丰厚,国营企业开展国有可移动珍贵文物普查,是确保国家发展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重要措施,是国情国力调查重要的重要构成部份。

201*年-201*年踏勘我国开展了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此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由国务院批准,在北京、陕西和青岛市三个试点区顺利开展。

哈尔滨被选为唯一的地级市试点单位,体现了国家对青岛文保工作的信任,可以反问责任重大,机遇难得。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按下列标准确认和标示。

1 纪年采用标准采用公元纪年、历史(朝代)纪年和考古学年代三种。

各类纪年均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标示。

2 时限划分标准2.1古代文物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2.2 近现代文物年代自公元1840年至当代。

3 确定纪年的方法3.1 古遗址:依据文化遗存确定年代。

3.2 古墓葬:依据结构形制、随葬品及墓志铭等确定年代。

3.3 古建筑:依据现存建筑物形制、结构特点及相关题记等确定年代。

3.4 石窟寺及石刻:石窟寺依据洞窟及造像形制、题记、文献等确定年代。

石刻依据形制、内容等确定年代。

3.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5.1 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和纪念地,依据重要事件发生的时间确定年代。

3.5.2 重要机构旧址,依据机构占用时间确定年代。

3.5.3 行业性建筑和典型风格建筑及构筑物,依据始建时间确定年代。

3.5.4 名人故居、旧居,依据名人出生、居住时间确定年代。

3.5.5 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墓葬依据墓主人埋葬或迁葬以及陵园设立时间确定年代,纪念设施依据设立时间确定年代。

4 年代标示规则4.1 史前文物用考古学年代,如: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

古代文物用历史朝代纪年,年代明确的同时用公元纪年;个别地区历史朝代纪年不明确的可使用考古学年代。

地方政权控制时期用国家认定的“中国历史年表”中的政权纪年标示,并用公元纪年标示。

示例:大理国仁寿三年(1238)近现代文物用公元纪年,公元纪年不详的用“清末”、“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示。

4.2 含两个以上连续时代的,应标示起止时代;时代不连续的,中间用顿号间隔;不能确认具体时代的,应标示跨度年代;时代不详的,标示“不详”。

示例1:唐—元示例2:新石器时代、商、汉示例3:商周、唐宋4.3 用历史朝代纪年和公元纪年同时标示的,先标示朝代纪年,同时在括号内标示公元纪年。

国家文物局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制规则》工作方案和预算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制规则》工作方案和预算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制规则》工作方案和预算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08.09.12
•【文号】文物普查函[2008]953号
•【施行日期】2008.09.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预算、决算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
制规则》工作方案和预算的批复
(文物普查函〔2008〕953号)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你院《关于上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编制规则〉工作方案及经费预算的请示》(文研科字〔2008〕6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所报工作方案及预算,请你院精心组织,抓紧实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随文拨付工作经费4万元,请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丽水市本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丽水市本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
古建筑
紫金街道风化行政村陈铺自然村9-11号
文物保护点
75
马维汉宅
清代
古建筑
紫金街道风化行政村陈铺自然村1-6号
文物保护点
76
马永兴宅
清代
古建筑
紫金街道风化行政村陈铺自然村13-14号
文物保护点
77
程玉妞宅
清代
古建筑
万象街道梅山社区文昌路126号
未定
78
陈富龙宅
清道光十三年(1833年)
4
南明渡遗址
明代至民国
古遗址
万象街道水南行政村下水南自然村东北侧
文物保护点
5
平政桥遗址
宋乾道四年(1168年)
古遗址
万象街道丽南行政村
文物保护点
6
太保庙遗址
清乾隆
古遗址
万象街道梅山社区太保庙弄69号
未定
7
玉成观遗址
清嘉庆十八年(1813年)
古遗址
紫金街道古城行政村
未定
8
崇福寺遗址
元代
古遗址
万象街道凤凰社区万象山烟雨楼东南面
文物保护点
54
许云飞宅
清代
古建筑
万象街道厦河门社区西园庙弄1号
未定
55
熊远龙宅
清代
古建筑
万象街道左渠门社区高岭弄13号
未定
56
刘松星宅
清代
古建筑
富岭街道小木溪行政村潜水弄自然村南侧
未定
57
付玉龙宅
清代
古建筑
富岭街道小木溪行政村43号
未定
58
王帮富宅
清代
古建筑
富岭街道张垵行政村齐村自然村49号

第三次全国物普查盘锦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第三次全国物普查盘锦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附件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盘锦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附件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刘家台烽火台遗址2.王铁汉故居3.侯家坟墓葬4.南井子知青俱乐部旧址5.镇海寺庙址6.辽宁省五七干校一营旧址7.胡家革命烈士陵园8.大荒段长城边墙遗址9.东楼台烽火台遗址10.东坨子烽火台遗址11.田家坟遗址12.西坨子烽火台遗址13.海云寺遗址14.鲜丰五七干校旧址15.廿家子五七干校旧址16.甜水五七干校旧址17.小荒五台子烽火台遗址18.后鸭厂商业部五七干校旧址19.马克顿河闸20.光正台烽火台遗址21.新开河人工运河22.李龙石旧居23.古城子村烽火台遗址24.高升革命烈士陵园25.赵荒西大坨遗址26.高家台烽火台遗址27.于坨子村八台子烽火台遗址28.东三台子边墙遗址29.二道桥子抽水站旧址30.崇兴寺庙址31.东风烈士陵园32.红旗知青旧址33.吉家节制闸遗址34.驾掌寺庙址35.盘锦农垦局旧址36.平安烈士陵园37.七道闸址38.清水革命烈士纪念碑39.清真寺庙址40.日本民居旧址41.荣兴变电所旧址42.田庄台变电所旧址43.荣兴抽水站44.三门闸遗址45.圣清宫庙址46.长发福网铺旧址47.佟家水库闸遗址48.望海观庙址49.魏家沟过滤池遗址50.魏家沟水塔址51.五岔排水闸遗址52.赵圈河苇场旧址53.于化鹏功德碑54.永顺泉旧址55.北沙岗子遗址56.镇武堡城址57.大堡子城城址58.盘锦市烈士陵园59.点将台遗址60.北沙坨遗址61.赵荒西大坨遗址62.小盐滩遗址63.创业南坨子遗址64.唐家房后岗子遗址65.桑林城址66.沟北遗址67.夏家南台子烽火台遗址68.新民小学遗址69.田庄台烈士陵园70.大洼烈士陵园71.于喜彬革命烈士纪念碑72.蛤蜊山遗址73.西榆树台烽火台遗址74.王荒北坨地遗址。

第三次全国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第三次全国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指标顺序变更情况对照表附件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为了保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调查指标数据的准确、规范,现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部分调查指标的含义补充说明如下:一、调查对象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确定,每一调查对象为一个独立文化遗存,不以构成的要素多少、体量大小为依据。

每一个调查对象填写一份《登记表》。

调查对象与现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属同一计量概念,两者不得混淆。

二、新发现和复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以下简称“《著录说明》”)之“3.2复查”、“3.3新发现”修改为“新发现和复查调查对象应以2007年9月30日前,是否经过确认并相关文物管理机构进行了登记为据”。

三、编号和代码(一)《著录说明》之“3.1编号”,增加“编号是在文物普查过程中对一个调查对象数据录入工作过程中随机产生数量登记的流水号”。

(二)《著录说明》之“4.2代码”,删除“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代码”,修改为“是以数字形式表示调查对象主要要素状况的字符串,编码规则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四、《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对《登记表》的部分调查指标顺序和含义作了适当调整和补充,具体是:(一)《登记表》指标顺序的调整(见《登记表》指标顺序变更情况对照表)(二)指标内容变更情况1.级别:将“级别”改为“复查对象”。

撤销“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未定”改为“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2.面积:撤销“保护范围面积”、“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两个指标,“分布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统一改为“面积”。

其中:古遗址、古墓葬为分布面积,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为占地面积,石窟寺、摩崖石刻、岩画为立面面积,碑刻、石雕为占地面积。

乔梁:就《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填写谈相关标准、规范的理解与执行

乔梁:就《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填写谈相关标准、规范的理解与执行

另外:有些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很大,可以涵盖一 系列不可移动文物,但作为其真正所包含的内容, 应当以申报和批准时核定的内容为准,如果保护单 位已建有“四有”档案则应以档案记载的项目为准。 不要将其它内容扩大进来。
〇 新发现
单选,选项涂黑。 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发现或新登 记的不可移动文物。
所谓新发现既可以是本次普查中发 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可以是第二 次普查(或其他调查工作)之后发 现的、未正式登录在册的对象。
〇复查 单选, 单选,选项涂黑 。 属于复查的对象, 属于复查的对象,是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 查前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 查前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含各级文物保护 单位)。复查不可移动文物, )。复查不可移动文物 单位)。复查不可移动文物,分为经复查查实 不可移动文物和经复查确认已消失不可移动文 如果属于后者,另表填写。 物。如果属于后者,另表填写。
就《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填写 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谈相关标准、 谈相关标准、规范的理解与执行
国家文物局普查办 乔梁 2008.12
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是调查工 作最重要的基础数据、信息,也是 本次全国文物普查最基本的成果。 普查工作所形成的所有数据和成果 都将来自登记表。因此可以说,登 记表的填写关系到整个普查工作的 成败。必须保证登记表录入或填写 的科学准确与真实,是普查工作最 基本的要求。
一般来说为能使复查结果和原登记情况进行复核,名称以 不改动为最好。但有些原名称可能确实存在误导、重复等现象。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进行更改应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并一定 要将该文物的原登记名称标注清楚。
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区、直辖市)
文物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全称。在下划线上填写。 示例:黑龙江省
地址:就是调查对象所在地点,通常也就是所谓的 通信地址,根据填写的内容可以让其他人能够找到 该对象。 位置:表现地理特征因素的相对数据或信息内容。

北京市房山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北京市房山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李氏宗祠碑
清代
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紫草坞村
110111-090
重修仙露寺记碑
明代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南洛村
110111-091
立教天主教堂
清代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立教村
110111-092
武汉周烈士墓
中华民国
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公主坟村
110111-093
大宁水库
1958年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大宁村
110111-094
金代
北京市房山区南窖乡北安村
110111-080
南窖村过街楼
清代
北京市房山区南窖乡南窖村
110111-081
重修仁义局碑
清代
北京市房山区南窖乡南窖村
110111-082
重修庙记
清代
北京市房山区南窖乡南窖村南窖小学(院内)
110111-083
南窖村龙王庙
清代
北京市房山区南窖乡南窖村
110111-084
110111-132
郊劳台
清代
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大南关村
110111-133
良乡文庙
明—清
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南街村
110111-134
黄辛庄行宫遗址
清代
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黄辛庄村
110111-135
常庄清真寺
清代
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常庄村
110111-136
南关村石碑
清代
110111-020
洪寺老爷庙
清代
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洪寺村
110111-021
独树里碑
清代
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独树村
110111-022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鲁政发[2007]4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鲁政发[2007]4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鲁政发[2007]4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潍政发[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鲁政发[2007]4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潍政发〔2007〕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发〔2007〕9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4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义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基础工作和重要战略工程。

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仅能够更好地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而且能使更多面临险境的文化遗产得到及时发现和切实保护。

这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全面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发〔2007〕9号和鲁政发〔2007〕48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关注、积极参与,努力拓展文物普查的广度和深度,扩大文物普查的影响范围,将普查工作推向深入。

二、普查的主要任务和要求本次普查遵循“有文必查、应保尽保”的原则,突出“资源”和“整体保护”的目标理念,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知文物点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内页第一页(修改后)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内页第一页(修改后)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内页第一页(修改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内页第一页(修改后)附件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内页第一页(修改后)名称代码地址及位置北纬东经海拔高程GPS坐标°′″°′″m测点说明类别古遗址洞穴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古战场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其他古遗址古墓葬帝王陵寝名人或贵族墓普通墓葬其他古墓葬古建筑城垣城楼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店铺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塔幢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其他古建筑石窟寺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其他石刻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重要历史事件纪念重要史迹地或纪念设施名人故、旧居传统民居宗教建筑及代表性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工业建筑及附属物金建筑融商贸建筑中华老字号水利设施及附属物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年代统计年代□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夏□商□西周□东周□秦□汉□三国□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元□明□清□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待定面积(m2)所有权□国家□集体□个人□不明使用单位(或隶属使用情况人)用途□办公场所□开放参观□宗教活动□军事设施□工农业生产□商业用途□居住场所□教育场所□无人使用□其他用途复查对象级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指标顺序变更情况对照表变更后1.名称2.地址及位置3.GPS坐标4.类别5.年代6.统计年代7.面积8.所有权9.使用情况10.复查对象变更前1.名称2.地址及位置3.GPS 坐标4.级别5.面积6.年代7.统计年代8.类别9.所有权10.使用情况扩展阅读:营口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规范营口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规范营口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工作,确保文物普查质量,根据国家文物局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及相关标准、规范,按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条文释义、《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营口普查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大 众 文 艺大222摘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一步摸清了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家底,查明了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本文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今后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问题进行简要的阐述,以引起社会各界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进而携起手来共同致力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概述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我国分别进行了一次文物普查。

为进一步调查我国文物的保存现状,查明现存文物数量,在新的形势下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奠定基础,我国在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

这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大面积领土的地上、地下和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

主要是通过详细的调查,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登记,并对原来已经登记的近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存现状进行复查,同时,对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开展这次文物普查的目的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水平。

开展文物调查活动是进行我国国情和国力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资源,确保文物安全,进而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有利于合理、准确地划定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充实和完善文物档案,加强和完善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同时,能够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以调查不可移动文物为主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我们发现,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方面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缺乏科学、完整的规划进入21世纪以来,红色旅游逐渐升温,文物在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很多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被作为旅游开发的载体,被纳入地方旅游开发的总体构想中。

但是,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没有针对文物的保护编制专门的、完善的、科学的保护规划。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文物定名标准,可分别按古代和近现代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分类予以定名。

凡属于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一般应沿用原定名,如原定名与本标准存在较大出入,可在文物名录公布前统一进行科学修订。

文物普查中发现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定名应本着简约、准确、易懂、避免重复的原则。

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称应尽量避免重复。

文物的定名中牵涉到地名时应尽量使用法定或通行的名称,避免使用俗称、俚语,如:“王八脖子遗址”。

一般不使用现代机构或单位名称代替地名,如:“棉麻厂墓群”。

具体定名规则如下:1 古代文物定名1.1 古遗址定名1.1.1 以“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遗址”定名;示例1:牛河梁遗址示例2:三星村遗址1.1.2 如果在同一最小的行政区域内或自然地名处有多处遗址,则在地名后加“方位”予以区别,“方位”用:东、南、西、北、东南、西北、东北、西南表示。

示例:雷家坪东遗址1.1.3 古遗址中的古城址,历史设置或名称明确者可用原名。

历史设置或名称不详者,可参照1.1.1和1.1.2方法定名。

示例1:元中都遗址示例2:曲阜鲁国故城1.1.4 类别或性质特殊的古遗址,以“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类别(性质)”+“遗址”定名。

瓦房庄冶铁遗址示例2:李渡烧酒作坊遗址1.2 古墓葬定名墓主人明确的古墓葬(墓葬群),以“墓主人姓名(或家族称谓)”+“墓(墓群)”定名;墓主人不详的古墓葬(墓葬群),“最小的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墓(墓群)”定名;如果在同一行政区域或自然地名处有多处古墓葬,可参照古遗址定名方法。

示例1:曹植墓示例2:封氏墓群1.3 古建筑定名1.3.1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名称明确或已有约定俗成的名称者应按原称定名;同类或同名者可在原名前加所在地域名称以区分。

示例1:黄陵庙示例2:沈阳故宫1.3.2 古建筑(建筑群)历史上所有者(或归属)明确的,以“所有者姓名(或家族称谓等其他代称)”+“建筑类别名称”(建筑群)定名。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盘锦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试题]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盘锦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试题]

附件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盘锦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附件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刘家台烽火台遗址2.王铁汉故居3.侯家坟墓葬4.南井子知青俱乐部旧址5.镇海寺庙址6.辽宁省五七干校一营旧址7.胡家革命烈士陵园8.大荒段长城边墙遗址9.东楼台烽火台遗址10.东坨子烽火台遗址11.田家坟遗址12.西坨子烽火台遗址13.海云寺遗址14.鲜丰五七干校旧址15.廿家子五七干校旧址16.甜水五七干校旧址17.小荒五台子烽火台遗址18.后鸭厂商业部五七干校旧址19.马克顿河闸20.光正台烽火台遗址21.新开河人工运河22.李龙石旧居23.古城子村烽火台遗址24.高升革命烈士陵园25.赵荒西大坨遗址26.高家台烽火台遗址27.于坨子村八台子烽火台遗址28.东三台子边墙遗址29.二道桥子抽水站旧址30.崇兴寺庙址31.东风烈士陵园32.红旗知青旧址33.吉家节制闸遗址34.驾掌寺庙址35.盘锦农垦局旧址36.平安烈士陵园37.七道闸址38.清水革命烈士纪念碑39.清真寺庙址40.日本民居旧址41.荣兴变电所旧址42.田庄台变电所旧址43.荣兴抽水站44.三门闸遗址45.圣清宫庙址46.长发福网铺旧址47.佟家水库闸遗址48.望海观庙址49.魏家沟过滤池遗址50.魏家沟水塔址51.五岔排水闸遗址52.赵圈河苇场旧址53.于化鹏功德碑54.永顺泉旧址55.北沙岗子遗址56.镇武堡城址57.大堡子城城址58.盘锦市烈士陵园59.点将台遗址60.北沙坨遗址61.赵荒西大坨遗址62.小盐滩遗址63.创业南坨子遗址64.唐家房后岗子遗址65.桑林城址66.沟北遗址67.夏家南台子烽火台遗址68.新民小学遗址69.田庄台烈士陵园70.大洼烈士陵园71.于喜彬革命烈士纪念碑72.蛤蜊山遗址73.西榆树台烽火台遗址74.王荒北坨地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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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古遗址(共137处) 序号
分类号
高台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名 称 时代 所在地
乡(镇)

级别
50
50
台子寺遗址

宣化镇
宣化镇台子 寺村居民点 内
县级
文物普查不台子寺又名‚西极寺‛,亦称‚西寺崇台‛,又名大寺 庙,除北面为农田外,其余三面均被宣化镇台子寺村农舍 包围。台子上原建有佛殿,角楼,1960年破‚四旧‛拆 毁,现存一方形土台,占地面积1198平方米。上世纪六、 七十年代建有榨油房,后拆除,现残存围墙。据乾隆年间 《甘肃通志•舆地志》载:‚旧志高台所西二十里,有古 台基,相传李暠所筑,后人建寺其上,故曰‘台子寺’, 高台县因名而立‛。当地称‚李暠台‛。台子寺为高台旧 时十景之一。该台被当地人称为‚晾经台‛,传说唐僧西 天取经路过此地经书浸湿,在该台晾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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