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供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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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供应协议

工业蒸汽供应协议

甲方:XXX

乙方:xxx分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工业蒸汽供应和使用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工业蒸汽。

第二条:甲方提供的工业蒸汽到达乙方分汽缸的压力必须保证在6Mpa以上。如果甲方提供的工业蒸汽压力高于乙方所需最低蒸汽压力值,乙方自行减压使用。

第三条:甲方供给工业蒸汽含税价格为120元/吨,结算周期为:平常月为当月21日至次月20日,一月为1月1日至1月20日,十二月为11月21日至12月31日。每月20日为

结算周期的最后一天,每月结算周期的后一日早8:00双方共

同确认数量。

第四条:用于工业蒸汽结算的计量表必须经过国家计量检定单位的检定,检定费用由设备持有方承担。在双方在检定证书合格期内,计量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如一方对计量数据有异议,必须再经过国家计量检定单位的检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五条:双方确认蒸汽数量和质量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蒸汽费用。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蒸汽。

第六条:乙方的蒸汽使用单位每月25日向甲方的蒸汽供

应单位报送下月工业蒸汽使用计划。甲方的蒸汽供应单位根据乙方的月计划提供蒸汽。

第七条:甲方保证工业蒸汽的稳定供应。如遇检修、原料不足等需要停机事项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乙方。

第八条:乙方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如需检修、原料不足等原因造成停产情况应在月度计划中明确告知甲方。

第九条:甲乙双方如遇紧急原因造成停汽或停产,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第十条: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停汽或停产。由责任方造成的停产损失,对方有追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甲方因稻壳不足引起的锅炉停汽情况的解决,由甲方外采稻壳。稻壳到厂价格超出米业外卖稻壳出厂价格部分,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稻壳价格由双方共同询价确定。外采稻壳进锅炉的改造由甲方完成。

第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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