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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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办指南

(2015年1月起执行)

【申报资格】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国家公民个人,均可利用非

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举办的初中、小学,幼儿园、非学历教育机构等。

2、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

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拟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拟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设立条件和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本区教育结构和布局要求。拟办的民办学校应当是教育用地或自有用地性质。办学标准参照《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方案》“非地级市中心城区”的占地和建筑标准。

【需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拟办学机构的名称和地

址、法定代表人、办学目标、办学层次、办学性质、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1)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和具有政治权利的证明文件、个人履历等

资格证明文件。公职人员个为举办者,须提交所

在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

(2)法人团体的单位证照副本(社团登记证)、组织机

构代码证副本及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收复

印件)。

(3)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3、拟办学校的资产来源、产权证明及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

文件。机构举办者,提交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举办

者的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个人举办者,提交银行存款

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对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

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

文件。

5、学校建设计划,内容包括:学校建成后的校园占地面积、

校舍建筑面积(同时分别列出教室、实验室、专用场室、图书馆等配套用房的面积数);体育运动场馆配置;实

验、专用场室设施设备的配备;图书的配置;后勤设施

设备的配备;完工日期;投资预算。分期投资的,分别

列出每期的建设项目、完工日期和投资预算。

6、校园总体规划图(分期建设的,需提供各期规划平面

图)、校舍建筑设计平面图(拟办学校占地面积小学不

得低于18m2/生、初中不得低于23m2/生;小学招生规

模不得少于540人、中学招生规模不得少于900人;九

年一贯制中以小学招生规模不少于540人、初中不少于

300人为起点)。

【审批程序】

1、申办者应做好拟办民办学校的可行性调研工作,报拟办

学地点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经当地教育指导中心及镇

政府同意设置并加具意见。

2、申办者持经教育指导中心、镇政府加具意见的申办材料

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登记立项,填写《申请筹设民办

学校受理登记表》,规范各项申办材料。

3、到番禺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办理学校“民办非

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4、实地审验。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到拟办学场地进行实地查

看,对照申办者所递交的申办材料,提出整改意见。5、如符合有关要求,经审核后发给同意筹办的批准书。申

办者据此可正式开始筹建办学机构。

6、筹建完毕的,申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正式设立民办

学校,提交以下材料(全部需要一式三份,每份须装订成册并须有封面及编排目录,装订位一律在左侧,材料用纸统一规格为A4):

(1)填写《广州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

(2)同意筹办的批准书复印件及筹办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及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从广州市教育

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上下载);

(4)举办者聘任的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需有5人以上且为奇数)、签名样式及组成人员的任职资

格材料(含身份证、学历证书、个人简历);

(5)办学场地的有关材料(番禺区规划局批准的教学用地证明,提供土地租赁或买卖合同、产权证明、房

舍租用协议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

办配套学校的,须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办学资金的相关材料(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对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

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附各人身份证、校长上岗证明、资历证明,教师、财会人员学

历资格证明等材料);

(8)专任教师情况总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职称、教师资格、任教课程、人

事档案挂靠部门等内容);

(9)完整、规范的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10)学校各方面的日常管理制度;

(11)房管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安全鉴定书、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和卫生防疫部门出具

的学校饭堂卫生许可证。配备接送学生的校车的,

必须办理“广州市学校(幼儿园)师生接送车准运

证”。

7、经审查并实地验收合格后,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

批,再送广州市教育局备案。由区教育局发给《民办学

校办学许可证》。

8、民办学校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招

生宣传、以及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在报纸、电视等公

共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的,要先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填写《广东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经办

理手续后方可发布广告。

【咨询电话】

(020)34623112

【受理地址】

番禺区清河东路319号西副楼三楼个人及公共服务大厅9号窗教育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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