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银行卡怎么防止查明细-优秀word范文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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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怎么防止查明细

篇一:个人的银行不良记录怎么查询?

银行个人的不良记录怎么查询?

关于银行不良记录查询,应该是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的问题吧。毕竟在生活中,

我们每天有很多的工作要做,有很多的事情要忙,不可能顾及到所有的事情,

可能是因为我们忘记了还款,也可能是因为其他的什么原因,银行不良记录查

询就因此而诞生了。但是,我们的一时疏忽可能会为了我们自己带来一定的麻烦,比如日后的一些办理贷款啊,或者以后再银行的一些业务啊,可能或多或

少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不良记录我们是要查到的,不仅警示自己,也要提

醒自己不要忘记了这些规定。正常来讲呢,不良记录会对我们的一些个人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也不是终身都伴随着大家的,不会跟着大家一辈子。虽然

我们国内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银行不良记录保存多久的明确条例规定,但是根

据国外的记录保存时间来看,负面记录一般保存七年,破产记录一般保存十年,正面记录保存的时间会更长一些,那么查询记录呢,一般就只保存两年。根据

国外的这个记录保存时间来看的话,我们国家的记录报讯时间应该也不会相差

太多。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银行不良记录查询就是那些未能及时还款的记录,其实不然。我们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库基础信息库包含很多的内容,比如个人的的

基本信息,其中包括身份证、居住地、职业、婚否或者配偶等等的信息,还有

信用交易的信息,比如拟在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和贷款的一系列信息都包含在内。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我们的个人信息库也在不断地完善,个人银行账户的结

算信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时候按时缴纳水、电、电话费等等都会出现

在我们的个人信息库中。

可见个人信息库包含的信息还是很多的,那么我们在银行不良记录查询就更加

应该注意了。查询方法通常都是有两种,一种是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是在申

请信用卡或者贷款的时候,可以向银行提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的查询申请,这时就可以看到自己的信息了。第二种就是向中国人民银行在各地的征信管理

部门进行查询。

关于对怎样进行银行不良记录查询的介绍就是上面这些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

大家。同时大家也千万要注意自己的信用,以免留下不好的记录哦。

相关资料查看:

https:///licai/licaizhishi-chanpin/72277.html

篇二:关于农业银行卡查询交易记录的简易

查询交易明细的简易步骤

1, 登陆中国农业银行官方网站:

2, 点击“个人网银”

3 点击“卡号登陆”

4 输入需要查询的卡号、密码及验证码(分大小写)

5 进入见面后点左面“银行卡历史交易查询”

6 选择需要查询的相应日期便可查询

篇三:律师如何进行银行存款调查

律师如何进行银行存款调查

一、司法实践中共同存款的认定

法院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因此,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但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

另外,法院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对于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除非当事人的申请明确要求法院打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如果从存取款明细账中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上海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个月前,女方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则,法院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应分的份额。

另外,夫妻一方从其资金账号中提取的现金及余额,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薛国璋诉邵秀丽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即是采用此种方法处理。

二、律师如何调查对方的存款

律师调查对方的存款情况,有二种方法。

第一种,建议当事人自行调查。

如果夫妻尚在一处居住,可以让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硬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

第二种,通过法院查询。

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在上海,绝大多数银行已经完全拒绝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进行储蓄查询了,查询银行储蓄信息只能通过法院。而法院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因此,对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从理论上说,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证号,通过银行的科技处,都可以将当事人的存款情况查清。从实践上看,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在某家具体银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但很难保证办事人员是否尽心尽力。另外,没有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会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没有申请法院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

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因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

实践中,除了合法途径外,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我们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我们是不赞成当事人采用此类手段的。

三、法院调查银行存款申请书

律师应注意,如果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务必请法官在调查时打“存取款明细清单”。一般不予以指明,法院只会查账号的余额。若在调查之前存款人已将大笔存款转移,法院不查存取款明细就不会发现,申请人的权益自然也就得不到维护。因此,在申请法院调查时,一定要特别注明打“存取款明细”字样。如果法院没有打印,只提供余额,则是法院工作有缺,申请人仍有权要求法院再查,直至查清。这样,才能防止共同财产的遗漏。

实践中,有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在当事人提交了申请调查银行存款申请书后,不仅要求当事人提供银行账号,而且还一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具体的开户行,否则,拒绝为当事人调查。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凭着银行唯一的开户账号,查清该账户的开户行及具体信息应该不是问题,过多地要求当事人提供无法自行收集的信息显然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可能是极个别法官怠于工作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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