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市场机构参与现券净额清算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以下简称现券净额)业务,维护相关参与主体合法权益,防范清算风险,提高清算效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现券净额业务是指上海清算所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达成的、选择净额清算的相同结算日的现券交易,在承继交易双方成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按多边净额方式轧差计算各现券净额清算会员(以下简称清算会员)应收或应付资金、应收或应付证券,并建立相应风险控制机制,以保证资金结算和证券结算顺利完成的过程。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现券净额清算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提供净额清算及相关服务。
第四条交易双方可在现券交易成交环节自主选择净额清算或全额清算方式。
第五条根据清算结果,上海清算所按照券款对付的原则,完成与清算会员之间不可撤销的资金结算和证券结算。
第六条上海清算所实行分层净额清算制度。
上海清算所负责与清算会员进行资金和证券的清算结算。
不具备清算会员资格的非清算会员,可通过综合清算会员参与净额清算业务,并由代理其清算的综合清算会员承继相应权利义务。
第二章清算会员及账户设置第七条符合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可申请成为清算会员直接参与现券净额业务。
清算会员分为综合清算会员、普通清算会员。
非清算会员可通过综合清算会员间接参与现券净额业务。
普通清算会员指仅为自身交易办理清算的清算会员;综合清算会员指既可为自身交易办理清算,也可接受非清算会员的委托代理其清算的清算会员。
第八条申请清算会员资格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应具备上海清算所规定的资质条件,认可和遵守上海清算所有关清算业务的相关规定。
综合清算会员除具备普通清算会员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第九条清算会员参与现券净额业务前,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现券净额清算协议》,交纳最低保证金和清算基金、完成与上海清算所的联网及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 业务指南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外汇净额清算业务”),明确业务规定和操作流程,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同时适用于进行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交易、掉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净额清算的清算会员。
1. 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会员资格管理1.1 新申请加入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申请机构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加入外汇净额清算业务申请材料。
上海清算所审核通过后,通知会员。
会员自收到上海清算所通知日开始,须在3个月内完成所有外汇净额清算业务入市准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外汇净额清算业务会员资格。
会员完成入市准备后,上海清算所发文通知会员加入外汇净额清算业务日期(上线日)。
1.2会员新增清算业务品种权限外汇净额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递交新增清算业务品种权限(目前为1个月期限内的人民币美元询价远期与掉期交易净额清算)申请材料。
上海清算所审核通过后,发文通知会员。
1.3 会员名称变更外汇净额清算会员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交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含账户信息)。
1.4 会员退出外汇净额清算业务外汇净额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提交退出外汇净额清算业务申请。
上海清算所审核通过后,发文通知会员,并完成与退出外汇净额清算会员的债权债务资金清欠。
2.清算限额制度2.1 清算限额清算限额指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业务规模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后核定的免缴变动保证金的最高额度。
清算限额分日清算限额和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两种。
清算限额以美元计价,非美元币种按交易中心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以下简称“中间价”)折算成美元。
2.1.1 日清算限额日清算限额为单日清算额度。
清算会员同币种同起息日的交易轧差后的净额,按当日中间价折算成美元累加后,计入清算会员的日占用额度。
清算会员的日占用额度超过日清算限额的,须按要求交纳变动保证金。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行数据文件接口服务上线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行数据文件接口服务上线的通知
正文: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行数据文件接口服务上线的通知
各结算成员: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将面向综合及自营类清算会员单位的技术系统提供下行数据文件接口服务。
下行数据文件接口服务主要提供登记结算清算业务产品(CRM、SCP、CP、PPN等)全额、净额的基础数据(产品信息)、日终数据(产品余额信息、资金结算账户余额信息)及分析数据(估值信息等)。
下行数据文件接口服务将在2012年3月19日投产。
请各结算成员下载“下行数据文件接口相关技术资料.zip”文件(附件),参阅《下行数据文件服务器接入操作手册》和《登记、清算、结算系统下行数据文件接口规范》使用下行数据文件接口服务。
如有技术问题咨询,请联系:
何学文:************谢志艳:************
附件:下行数据文件接口相关技术资料(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结束——。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开展中央债券借贷业务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开展中央债券借贷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3.12.12•【文号】清算所发〔2023〕125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开展中央债券借贷业务的通知清算所发〔2023〕125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将于2023年12月12日,联合推出中央债券借贷业务。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业务简介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是为提升债券交易结算成功率、化解结算风险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自动融券”业务,借出方基于自愿原则,向上海清算所申报愿意出借的债券,构成可借债券池。
当借入方结算日应付债券不足时,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发起中央债券借贷指令,由上海清算所在可借债券池内自动完成标的债券的匹配和借入、担保债券的管理以及到期结算交收。
业务参与者在借贷期间始终以上海清算所作为交易对手方,由上海清算所提供履约保障及违约处置等服务。
二、合资格债券(一)合格担保券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合格担保券包括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币计价债券:(1)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面向银行间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
(3)不含有可赎回或回售、可提前或分期偿还等特殊条款。
(4)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格标的券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合格标的券范围与目前可纳入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的合资格债券范围一致。
三、业务申请中央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分为借入方和借出方。
上海清算所基本情况
上海清算所基本情况公司概况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是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专业清算机构,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等4家单位共同发起,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
2009年11月28日,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出席开业仪式,做重要讲话,并共同为上海清算所揭牌。
开业仪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上海总部主任苏宁主持。
来自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和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国内证券期货交易所、国内有关大企业和上海清算所各股东单位代表,以及德意志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欧清银行、CLS集团等国外同业机构代表共200余人出席了开业仪式。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是“上海清算所”,简称“上海清算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 ClearingHouse。
选择“上海清算所”作为商标和中文简称,简洁、直观地体现了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立足上海,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清算服务的发展宗旨,也有利于开展国际同业机构间的交流合作。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以中央对手净额清算为主的直接和间接的本外币清算服务,包括清算、结算、交割、保证金管理、抵押品管理;信息服务、咨询业务;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成立背景建立清算所,是主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金融市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些年来,世界各国对场外金融市场集中清算问题非常重视。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对建立集中清算制度安排,降低交易对手方风险并实施有效监管达成了普遍共识。
目前,信用违约互换(CDS)交易的集中清算已在美国及欧盟逐步推行。
清算所的成立,将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最新趋势,进一步提高场外金融市场的透明度,降低场外交易风险,是以改革和创新的态度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积极举措。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中汇交发〔2024〕95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24〕95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于2024年4月10日,联合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并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业务简介通用回购业务是指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参与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担保券库,上海清算所每日计算交易额度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达成交易,交易结算全流程均显示上海清算所为对手方,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担保品管理和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参与者发生结算违约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
二、合资格债券及保证金率通用回购业务合格担保券包括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合格担保券及折扣率标准请参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格债券业务指引》。
通用回购业务保证金率为0.08%。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以上参数,并予以公布。
三、业务申请通用回购业务上线初期,支持市场成员以自营清算方式参与业务,具备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质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可参与通用回购业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标准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标准债券远期通过X―Swap系统交易并集中清算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5]419号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
【发布日期】2015.11.25
【实施日期】2015.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标准债券远期通过X-
Swap系统交易并集中清算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5〕419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满足市场成员需求,促进债券远期市场发展,防范风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定于2015年11月30日提供标准债券远期通过X-Swap系统交易并集中清算的服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易相关事项
标准债券远期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均可参与标准债券远期交易。
参与机构开展标准债券远期业务应当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附件1)。
标准债券远期交易通过交易中心X-Swap系统进行,市场成员开展交易前需向交易中心申请开通X-Swap权限,并自行做好防火墙开通、系统账户设置和权限配置等准备工作,具体步骤请参见X-Swap系统用户手册(附件2)、交易后处理平台用户手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3.04.11•【文号】清算所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汇管理,货币政策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的通知(清算所发[2013]17号)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会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转移的批复》(汇复[2012]129号),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包括人民币外汇询价即期与远期、掉期净额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净额清算业务”)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转移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
为进一步明确业务规定、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净额清算业务转移后顺利运行,上海清算所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规则》、《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风险管理规则》,制定《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业务指南自净额清算业务转移至上海清算所之日起生效。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4月11日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外汇净额清算业务”),明确业务规定和操作流程,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同时适用于进行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交易、掉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净额清算的清算会员。
1.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会员资格管理1.1新申请加入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申请机构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加入外汇净额清算业务申请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银发〔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4〕4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柜台业务开办机构: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规范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公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等规定,现就投资者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本通知所称投资者是指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企业和金融机构。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是指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投资者可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品种,投资者适当性应当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各类债券品种通过柜台投资交易,不需要经发行人认可。
第四条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应当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和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的投资者,在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不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1.07.25•【文号】清算所公告[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1]4号)为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创新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2011年7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现予发布,并就开展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以下简称现券净额)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即日起,上海清算所开始受理现券净额普通清算会员资格申请、清算限额申报、清算协议签署等工作。
现券净额业务正式实施的具体时间,由上海清算所另行公告。
二、现券净额清算会员之间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的超短期融资券(SCP)或定向工具(PPN)的现券交易,纳入净额清算服务范围;其他产品的现券交易以及非清算会员达成的现券交易纳入净额清算服务范围的时间,由上海清算所另行公告。
三、现券净额业务保证金比率暂定为1.2%,清算基金比率暂定为0.1%。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以上参数标准,并予以公告。
四、上海清算所推出现券净额服务后,向清算会员收取清算费、结算过户费。
其中,清算费按每笔交易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收取;结算过户费根据债券净额清算结果收取,每笔150元。
五、现券净额业务准备、资格申请联系人及电话:资格申请:夏高鹏(************)张赋杰(************)业务准备:邹蓉蓉(************)黄斐(************)谢冰清(************)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以下简称现券净额)业务,维护相关参与主体合法权益,防范清算风险,提高清算效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善债券交易结算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善债券交易结算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3.09.29•【文号】清算所发[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善债券交易结算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清算所发[2013]49号)各结算成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要求,结合结算成员意见,现就完善债券交易结算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结算成员应按照《公告》第四条规定指定或开立DVP资金结算账户。
尚未指定或开立DVP资金结算专户的结算成员,应在过渡期结束前尽快完成相关工作。
未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且目前已通过结算代理人资金结算路径办理DVP 结算的间接结算成员,应在过渡期结束前按上述要求向我公司申请完成DVP结算路径变更手续。
二、过渡期结束后,对结算方式为非DVP的债券交易,我公司将不再对相关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三、对于债券交易结算失败的,结算双方应按照附件格式,于结算日次一工作日17:00前将加盖结算双方业务公章的《债券交易结算失败备案表》传真至我公司(************)。
四、应结算成员要求,我公司将自2013年11月25日起,对结算成员资金结算专户中留存的资金,实行日终批量退回处理,即:我公司在日终规定时点、确认结算成员当日无未了结的DVP债券交易应付资金结算义务后,将对相关资金全额自动退回至结算成员预留往来银行账户。
结算成员如希望对其资金结算专户采用自主划回方式的,请于11月18日前向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新开立DVP资金结算专户的,应在DVP资金结算专户开户申请表上选择确定资金余额退回的方式。
五、为进一步改进结算业务服务,自2013年10月8日起,我公司DVP业务结算截止时间和结算成员主动提款截止时间均调整至工作日16:55。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2.05.15•【文号】清算所公告[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2〕5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即日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办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申请办理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开立发行人账户。
发行人应在发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当期发行文件、发行登记申请书等发行登记所需材料,上海清算所据此办理短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
二、上海清算所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提供清算结算服务。
净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办理;逐笔全额模式的清算和结算,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五章“超短期融资券交易的结算”相关规定办理。
三、上海清算所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提供代理付息兑付和信息披露服务,有关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细则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附件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0.12.21•【文号】清算所公告[2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0]5号)为服务银行间市场金融产品创新,支持超短期融资券试点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22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并于2010年12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章持有人账户第三条持有人账户是指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用以记载持有人所持超短期融资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
超短期融资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账户持有超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符合管理部门有关市场准入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
第五条投资者可直接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现券净额清算会员业务评价的通知-清算所发[2012]8号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现券净额清算会员业务评价的通知正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现券净额清算会员业务评价的通知(清算所发[2012]8号)各现券净额清算会员: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以下简称现券净额)业务发展,进一步提高清算效率,防范市场风险,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从2012年3月起对现券净额清算会员进行业务评价,具体如下:一、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由净额清算绝对量指标、相对量指标、风险控制指标和其他指标构成。
具体指标及含义为:(一)净额清算金额:指实际纳入净额清算的现券交易金额之和;(二)净额清算笔数:指实际纳入净额清算的现券交易总笔数;(三)净额清算金额占比:指实际纳入净额清算的现券交易金额与该清算会员可纳入净额清算的全部现券交易总金额之比;(四)净额清算笔数占比:指实际纳入净额清算的现券交易笔数与该清算会员可纳入净额清算的全部现券交易笔数之比;(五)风控指标:为预置分数项,清算会员在现券净额清算业务中,如有违规违约情况则相应扣减分(六)其他指标:为预置分数项,清算会员在评价期内业务开展如有异常情况则相应扣减分数。
二、权重及分值计算(一)各指标的权重和预置分数见下表:指标名称分值相对分排名分总分净额清算金额151025净额清算笔数101020净额清算金额占比10515净额清算笔数占比10515风控指标--15其他指标-10合计100(二)相对分的计算方式为:清算会员某项指标相对分=(该清算会员该项指标统计数/所有清算会员该项指标最高值)×该指标相对分分值(三)排名分的计算方式为:单项指标值最高的清算会员,该项指标得分为满分,其余清算会员的该项指标得分按单项排名依次递减,递减分值为“单项排名分满分值/清算会员总数”。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净额清算业务指南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净额清算业务指南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目录附: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申请材料上海清算所办理债券净额清算业务的部门及联系人信息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1. 总则为便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主体了解和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以下简称债券净额)业务,进一步明确债券净额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债券净额业务顺利开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制定本业务指南。
本指南所指债券净额指上海清算所对交易双方达成的、选择净额清算的相同结算日的债券交易,在承继交易双方成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按多边净额方式轧差计算各债券净额清算会员应收或应付资金、应收或应付债券、应质押或应释放债券,并建立相应风险控制机制,以保证资金结算和债券结算顺利完成的过程。
本指南所指的债券净额是将现券、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进行统一轧差处理,并适用于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固定收益产品的净额清算业务。
交易双方可在债券交易成交环节或上海清算所规定的其他途径自主选择净额清算或全额清算方式。
本指南将债券净额业务的参与者分为债券净额普通清算会员(以下简称普通清算会员)、债券净额综合清算会员(以下简称综合清算会员)和非清算会员(或称客户)。
其中,普通清算会员指仅为自营交易办理净额清算的清算会员;综合清算会员指既可为自营交易办理净额清算,也可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其清算的清算会员;客户指具备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格,但不具备清算会员资格、通过综合清算会员间接参与债券净额业务的机构投资人。
本指南明确了债券净额自营和代理的业务模式,为普通清算会员开展自营业务、综合清算会员开展自营和代理清算业务、债券净额非清算会员参与净额清算业务提供了指导。
2. 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格管理上海清算所对净额清算参与主体设定不同的管理标准,但所有的参与者必须具备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格。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十一月《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目录1. 总则 (4)2. 现券净额清算会员资格管理 (4)2.1 现券净额清算会员资格申请 (4)2.1.1 申请成为现券净额普通清算会员的基本条件 (5)2.1.2 申请机构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6)2.1.3 申请成为现券净额综合清算会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7) 2.2 现券净额清算会员资格变更及信息报备 (7)2.3 现券净额清算会员资格终止 (8)3. 业务开展准备 (9)3.1 签订清算协议 (9)3.2 申报清算限额 (9)3.2.1 清算限额含义 (9)3.2.2 清算限额申报 (10)3.3 指定或开立账户 (11)3.3.1资金结算账户 (11)3.3.4 账户信息的变更 (12)3.4 交纳保证金和清算基金 (13)3.5 业务培训 (13)4. 清算和结算处理 (13)4.1交易数据接收和清分 (13)4.2 日间清算处理 (15)4.3 日终清算处理 (18)4.4 结算处理 (18)4.4.1 证券结算处理 (18)4.4.2 资金结算处理 (19)5. 违约处理 (20)5.1 资金结算违约处理 (21)5.1.1 违约通知 (21)5.1.2 不交付违约方应收证券 (21)5.1.3 违约后续处理 (21)5.2 证券结算违约处理 (22)5.2.1 违约通知 (22)5.2.2 不交付违约方应收资金和应收证券 (23)5.2.3 违约后续处理 (23)6. 资金操作处理 (26)6.1 结算资金操作 (26)6.1.1 存入 (26)6.1.2 提取 (27)6.1.3 计息 (28)6.2 保证金操作 (28)6.2.1 最低保证金 (29)6.2.2 最低保证金的交纳和调整 (29)6.2.5 保证金违约 (32)6.2.6 保证金计息 (33)6.2.7 保证金提取 (34)6.3 清算基金操作 (35)6.3.1 清算基金计算 (35)6.3.2 清算基金交纳 (35)6.3.3 清算基金释放 (36)7. 应急业务处理 (36)7.1 应急处理范围 (36)7.2 办理流程 (37)上海清算所办理现券净额业务的部门及联系信息 (39)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1. 总则为便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主体了解和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以下简称现券净额)清算业务,进一步明确现券净额业务操作流程,确保现券净额业务顺利开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业务指南。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做市支持业务规则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做市支持业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2.10.31•【文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做市支持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发展,规范和保障做市支持业务开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发行人通过随买、随卖等方式对做市支持标的债券(以下简称标的债券)开展做市支持操作相关业务办理。
其中,随买操作是指发行人向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赎回标的债券,随卖操作是指发行人向参与机构卖出标的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开展做市支持业务前,应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签署做市支持操作服务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标的债券是指发行人已发行且交易流通的债券,标的债券付息兑付日及行权日等业务日期的前2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不可开展做市支持操作。
第五条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且为发行人年度承销做市团成员或参与发行人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相关机构。
第二章做市支持操作相关业务流程第六条发行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做市支持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开展随买、随卖操作。
申报日,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申报做市支持需求,发行人根据相关需求确定开展做市支持操作的标的债券、操作日、操作规模等。
操作日,参与机构通过操作平台参与做市支持操作。
第七条做市支持操作结束后,上海清算所根据操作平台发送的做市支持操作结果,通过券款对付的方式办理结算。
做市支持操作的结算日为操作日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如有调整,将在发行人做市支持操作通知中予以公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便利债券市场成员账户业务相关服务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便利债券市场成员账户业务相关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3.06.25•【文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便利债券市场成员账户业务相关服务的通知各债券市场成员:为进一步提升市场服务水平,拓展账户业务办理渠道,提高账户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计划于6月25日推出进一步便利各托管机构、结算代理机构等债券市场成员的相关账户服务。
各债券市场成员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开通业务权限,并根据制度规则要求办理账户业务。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服务为满足债券市场成员在生产网段通过我公司综合业务系统办理账户业务的需求,各托管机构、结算代理机构及其他法人机构可于即日起向我公司申请开通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服务。
开通服务后,债券市场成员可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提交债券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申请,在线查看办理进度和结果。
(一)服务开通流程债券市场成员申请开通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服务的,需填写《上海清算所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服务开通申请书》及相关承诺(附件1),用印后将原件寄送至我公司。
在收到材料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我公司完成开通处理并邮件通知债券市场成员。
若材料有误的,将通过邮件或电话反馈。
原则上,一个账户可申请新开立2名管理员用户或指定现有的2名管理员用户作为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相关功能的管理员。
管理员用户需为操作员用户设置账户业务权限。
(二)业务办理流程开通服务后,债券市场成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账户业务。
1.办理开户业务时,债券市场成员需按照账户开户导入模板填写相关内容(见附件2),并登陆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完成信息导入。
2.办理变更、注销业务时,债券市场成员需在线填写申请信息。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权债券行权业务操作须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权债券行权业务操作须知》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金融市场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提高交易安全性和计划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简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限于金融市场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从事的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
第四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日常监控应遵循人机结合、交易前、中后台全过程监控原则。
第二章债券交易审批第六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银行间债券交易包括一级市场投标和二级市场交易。
第七条交易员通过填写委托投标单、分销协议书或者交易指令单提出交易申请,报经金融市场部经理、主管行长、行长三级审批。
其中委托投标单须写明债券名称、投标时间、委托方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委托数量、委托价格和附加条款,以及分销数量以实际中标数量为准等免责条款。
分销协议书须写明交易目的、债券名称、分销数量、分销价格、票面利率、交易方式、对手方银行账户等。
债券分销指令单须写明交易类型、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和交易要素,包括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发行期限、票面利率、承销商托管帐号、交易对手、交易对手托管账号、分销过户面额、分销金额、分销过户日期、结算方式等。
现券买卖交易指令单须写明交易类型、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和交易要素,包括交易方向、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发行期限、剩余期限、发行日期、起息日、发行量、到期日、担保情况、票面利率、发行价格、付息方式、交易目的、交易对手、对手交易员、交易价格(净价)、前台收益率、交易面额、结算金额、结算方式、结算速度和交易结算时间等。
第八条交易目的分为三类:1、拟近期交易;2、持有意图明确为持有至到期、具备持有至到期的能力;3、可供出售。
第九条委托投标单须金融市场部经理、主管行长和行长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