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选举制度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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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复习资料)

第四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复习资料)

第四章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第一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选举与选举制度选举:意为挑选,是指人们根据公认的规则,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

自由选择是选举的关键,因此,选举与自由、民主相联系,是自由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

最早出现选举制的国家是雅典。

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起源于13世纪英国议会代表产生的办法。

17世纪英国“光荣革命”后确立了议员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民意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机构、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等。

选举原则是指在选举中有关选举权、选举方法、选举程序的规定中体现的民主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包括:成立选举机构、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出与确定代表候选人、计票方法和确定当选。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当代中国第一部选举法,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正式形成。

“凡年满18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善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的两个条件限制:年龄条件(满18周岁)的限制和政治条件的限制(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选举的平等原则首先体现在“一人一票制“上。

《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选举的平等原则还体现在选区的划分上。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当,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当。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间接选举是指由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及答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

2.议行合一:国家权力机关统一掌管立法、行政等全部国家权力。

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

其含义包括:(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2)从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3)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4.行政组织体制:指国家行政组织内部的各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权责配置关系和结构体系的各种制度规范的总和。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

6.政党制度:指国家通过政党行使国家权力、干预政治、进行政治活动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的总和。

指政党执掌政权或参与政治的方式以及各政党之间的关系。

二、简答:1.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①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具体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②法律解释权:1978年宪法第一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

凡关于宪法、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补充。

这种解释或者补充规定与原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③监督权:1982年宪法第一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

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考试第四章重点

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考试第四章重点

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考试第四章重点政治考试需要针对重点进行复习,才能做到事半功倍。

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快来学习学习吧!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考试第四章重点第四章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第一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一、选举和选举制度选举:指人们根据公认的规则,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

选举制度:指由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机构、选举程序、选举方法。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选择: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渊源于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

发展过程: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选举法》79年通过第二部选举法(简答)书上共9点,老师又加了两点记忆内容:1.直接选举人们代表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至县级。

2.差额选举3.53年中只需出席过半数即可通过改为全体过半数。

82年对第二部选举法做第一次修改记忆内容:1.将“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2.“另行选举”即第一次投票不过半数,则第二次投票只需过1/386年对第二部选举法做第二次修改记忆内容:1.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推荐代表候选人2.取消预选,规定了差额选举的比例(间接选举:1/3-1?直接选举1/2-1/5)95年对第二部选举法做第三次补充和修改(简答)记忆内容:1.将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区)级选举委员会领导改为受县(区)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2.五倍改为“四倍”3.增加了罢免内容,县和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提出,半数通过则可罢免,县级以上,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对上一级人代会代表提成罢免。

第二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简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1.年满18岁2.未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被剥夺的罪犯以及精神病人)都享有该权利。

普遍原则:1.平等原则“一人一票”?“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当。

第10章 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及基本国策

第10章 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及基本国策

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中国的政党制度与民主党派
中国的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
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 政治协商的两种方式:
23个省 5个自治区 4个直辖市 2个特别行政区
中国的资源状况和人口政策
紧张的资源状况与人口政策 Nhomakorabea计划生育政策全面两孩
中国的环保政策
科学发展观与环境保护
普通民众的环保意识及努力
复习
1. 2.
3.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是什么? 你理解中国国家机构了吗?和贵国有什么 不同? 请简单介绍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情况。 中国的资源状况和人口政策有什么关系? 最近有什么新的人口政策?
一、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 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 各界代表人士协商。
中国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八个民主党派:
民革 致公党
民盟
民建
民进
农工党 台盟
九三学社
无党派人士
中国的行政制度
中央行政制度
– 图10-7 中国国家机构示意图
地方行政区划分
– 图10-8 中国行政区划图 – P.152 四张表
第十章 当代中国的政治 制度及基本国策
中国的选举制度及其本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
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
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

中国的选举制度课件

中国的选举制度课件

中国民主政治制度之三——选举制度《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浦兴祖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8。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杨光斌李月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

因此,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

”——马克思第一节概述一选举和选举制度(一) 选举1、概念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

国家层面上的政治选举就是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2、选举的意义:(1)选举使公民直接参与了政治权力的分配,使政治权力获得了最大的合法性。

我们知道,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政权,其政治统治的成本才最小化;(2)选举不一定选出最优秀的政治家,但是不会选出最平庸的人;(3)选举是公民政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技能。

3。

选举的基本要素:(1)主体(选举人)(2)客体(被选举人)(3)目的(产生管理者)(4)方式(投票、举手、海选等)(5)程序(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流程)(6)结果(宣布选举结果)4。

选举的根本特征:是实现选举人的意志,是公民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选举制度1、概念: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其含义包括:(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2)从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3)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2、选举制度的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2)选举所遵循的原则(3)选举的组织机构(4)选举的方式和程序(5)代表与选民关系等内容。

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

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

3、授权模式——政党赢得选举便获得人民 授权,允许它实施选举期间所阐述的政策或计 划。代表的中介是政党而非个体政治人物,授 权代表模式为政党统一和纪律提供了合理化基 础。政治人物不是通过自主思考或担当传送选 民观点的渠道来为选民服务,而是仍然效忠于 所在政党及其政策,以此效命于选民。优点在 于考虑到了政党标签和政党政策无可怀疑的重 要性;提供了一种赋予选举结果某种意义,并 使政治人物信守诺言的手段。
现代政治制度体系 1、选举和选举制度 2、政党制度
选举制度:把人民投的票变成议会里 面的席位或政府中的职位。 政党制度:在现实民主政治的运作过 程中,政党制度的作用是运作选举和组织 政府。
现代政治生活中的选举
在当今时代的整个政治生活中,选举统治 者已被公认为权力移交的唯一合法手段。从表 面来看,选举制度所引起的问题仅仅是技术方 面的问题:寻找某些方式,使被统治者的意志 在国家机构中得到充分体现,使民主真正称得 上是具有统治性质的民主。事实上,从政治角 度对选举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权力移交和权 力行使中,就其合法性而言,社会信任起着决 定性的作用。
在保证代表者与其选民的利益密切结合 的同时,往往滋生狭隘意识并导致冲突; 由于职业政治人物并未获得作出自主判断 的信任,它限制了领导和治国英才的施展 空间,政治人物被迫反映选民的观点,甚 至曲意奉承,无法通过想象与激情来动员 人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民投票的优点:制约民选政府的权力,确保其符 合民意;促进政治参与,有助于培养更开明和更有知 识的选民;提供给公众就具体议题表达看法的途径, 巩固合法性;提供方法以解决宪政问题,或以之测定 在某些议题(主要政党商定不在选举中提出而交由公 民投票解决)上的民意走向。 缺点:将政治决定交给那些拥有极少教育和经验的 人做出,非常易受媒体等因素的影响;至多在某一时 间点大致符合民意;使政治人物得以操纵政治议程, 而他们又可脱身于做出棘手决定的责任;往往简单化 并扭曲政治议题,成为只有是/否之答案的问题。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总结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总结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总结绪论1、什么是政治制度?它有什么特点?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其政治统治而采取的统治方式和方法的总和。

特点:历史性、阶级性、权威性、层次性、稳定性。

2、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分别是什么?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3、我国政治制度有哪些?(1)两大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政治制度的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2)基本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第二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它有哪些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

主要原则:(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民主集中制度(4)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最高立法权:(2)制定和修改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义务教育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3)最高任免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宪法——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关系

宪法——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关系
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关系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概念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和 政党制度的关系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 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 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 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 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 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 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 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 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 表之间的关系。 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程序
选举机构 办理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家公 职人员选举事务的机构的通称。 选区划分 选区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 家公职人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开展选举活 动和产生代表(议员)的基本单位。
选民登记 选举机构依法审查和确认公民的选举资格。公民的选举资格 即选民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办理选民登记的过程即是将审查合 格的公民编入选民名册,并发给选民证。西方国家登记和编制选 民名册的方法主要有 4种:①职权编制,由选举机关对选民资格 经过审查确认后登入选民名册;②申报编制,由选举机关根据选 举人的申报登入选民名册;③随时编制,每举行一次选举,编制 一次选举人名册;④继续名册制度,由选举机构定期修正选民名 册。选民登记制度在法国最早实行,英国于1832年开始有选民登 记。 提出候选人 西方国家的议员和总统、副总统的候选人的提出有自荐(亲 自登记)与推荐两种方式,一般都有政党背景。申请人均须向所 属选区的选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有的国家规定,个人申请须提 交申请书并付一定数额的选民签名支持(如英国、印度等国)。 自荐和推荐均须交付一定数额的选举保证金,如其选票达不到一 定票额时,选举保证金即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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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选举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主要是: 代表性别:妇女代表应占总数的20-25%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应占总数的65%以下。 身 份:各地确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 军、民主人士、爱国人士、宗教人士、归侨在应选代 表中的比例关系的规定。 还有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选举中 必须掌握的标准: 年龄结构:强调代表的年轻化,控制55岁以上代 表的数额。 学历结构:各地都强调提高代表的学历水平。
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第二部选举法规定,各党派、
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 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1982年的修改,将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介绍代表候选人。 2004年的修改,进一步明确:“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 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 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 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 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2010年修改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 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 问题 ”
7、代表候选人
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各政党、各人民团体,
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二部选举法 规定任何选民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 选人。1986年修改选举法,改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 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代表候选人确定方式:第二部选举法增加了预 选的内容。1986年取消了代表候选人预选的内容。 2004年修改选举法又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 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
1983年人大常委会的《关于直接选举的若干规
定》特别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 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在被
羁押被监视居住的;
二 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1、普遍原则
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中国宪法和选举 法规定:中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 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 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原则
指不允许任何选民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任何选 民受到任何限制和歧视。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在 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9、选举机构
选举法第8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领导 问题:被选举单位领导选举自己的工作,是否 合适?建议方案: (1)设立独立选举委员会——甚至作为常设机 构(解决流动选民登记问题)
选举制度 是由一系列与选举原则、选举程序、
选举方法相关的,经由法律规范形成的各种具体制度 构成的总称。选举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石。 选举制度与选举法不完全是一回事。 选举法是公民实现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法律依据, 一般是指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法律。 选举制度的内容则比之宽泛得多,不但指代议机 关代表的选举制度,而且还包括其它国家政权机关及 其组成人员的选举产生的制度。我国的选举制度除选 举法外,还有宪法、解放军选举办法、全国人大组织 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 法以及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3、投票形式 与差额选举
投票形式:第二部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选举,都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增加了
委托投票的内容。1986年的修改对委托投票的人数
做了限制,“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1995年的修改,增加了设立流动票箱的规定。
差额选举:第二部选举法确定,全国人大和地
2、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先后制定颁布过2部
选举法,并对第2部选举法进行了4次修改。 第1部选举法: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于当年3月1日 正式公布实施。 第2部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人大第 二次会议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 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法》,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五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这次修改的五个亮点: • (1)平等:城乡选举首次“同票同权” • (2)透明: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 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
第一次修正:1982年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 次会议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了第一次修正和重新 公布。 第二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18次会议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了第二次修 正并重新公布施行。 第三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12次会议 第四次修正: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了第四次 修正并重新公布施行。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直接选举是选举制度完善的一个重要环节。我
国现阶段普遍实行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 合的原则,但最终是要实现完全的直接选举。
4、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原则
所谓秘密选举,它包括有两个内容,其一是选 举人在自己所填写的选票并投出的选票上,不署 姓名;二是选举人所填写的选票内容,不对任何
新《选举法》与1953年选举法相比,有如下变化: (1)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 (2)将原规定的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改为 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3)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4)将原按选民居住情况划分选区,改为可按生产 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5)规定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 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6)规定可进行预选; (7)规定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
三、直 接 选 举 1、 直接选举的范围
1953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以普选方法产生。普选 包括: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 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即实行间接选举。 1979年选举法确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自治县、人民公社(1982年改为乡)、镇的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 县级人大代表。
(新) • “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 • •
• • • •
问题”。(旧) (3)公正:代表候选人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 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4)广泛:应当确保适当数量基层代表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 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5)规范:完善“细节”保护选民意愿 如: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 处。”
方各级人大代表全部实行差额选举。由选民直接选
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2
至一倍。1986年修改为1/3至一倍。
4、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
选区划分:第二部选举法规定,选区应按生产
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 1983年规定,按照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选区 选民登记:1986年修改选举法,确定了经登记 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新登记选民范围:新满 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 选民。对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 选区的选民名单。 1995年修改选举法,增加了选民可以凭身份证 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 的应当发给选民证。
一、概述 二、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三、直接选举
一 概 述
1、“选举”、“选举制度”的涵义
什么是选举?日本人最早以汉语“选举”一词
来意译英语的“election”。《不列颠百科全书》认
为:选举是通过投票作出政治抉择的一种手段,它 用于选择领导人和对重大问题作出决断。
• 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 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 干人员担任公职的行为。 • (1)“社会群体”包括国家、政党、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组织等。 • (2)“全体或部分成员”指的是选举主体问题。 • (3)选举应设定方式和程序。 • (4)选举人应根据自己的意志。 • (5)目的是为了选举公职人员。
5、代表名额的分配
选举法对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有: (1)基数:县级人大代表基数为120名。 (2)限额:县级行政区内每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 代表;人口超过1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 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 (3)选区名额上限:每一选区不得超过3人。 (4)人口比例: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 少要有代表1人。
人公开。1978年修改通过的宪法,规定了各级人大
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
5、差额选举原则
1979年选举法,总结了建国以来选举实践的经 验,将等额选举改为了差额选举,规定“全国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 表的名额” 。 1986年修改选举法,将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 选人名额,改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一倍 (原来是1/2—1倍)。 间接选举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数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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