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选举制度 上
第四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复习资料)
第四章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第一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选举与选举制度选举:意为挑选,是指人们根据公认的规则,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
自由选择是选举的关键,因此,选举与自由、民主相联系,是自由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
最早出现选举制的国家是雅典。
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起源于13世纪英国议会代表产生的办法。
17世纪英国“光荣革命”后确立了议员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民意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机构、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等。
选举原则是指在选举中有关选举权、选举方法、选举程序的规定中体现的民主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包括:成立选举机构、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出与确定代表候选人、计票方法和确定当选。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当代中国第一部选举法,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正式形成。
“凡年满18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善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的两个条件限制:年龄条件(满18周岁)的限制和政治条件的限制(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选举的平等原则首先体现在“一人一票制“上。
《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选举的平等原则还体现在选区的划分上。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当,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当。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间接选举是指由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
2.议行合一:国家权力机关统一掌管立法、行政等全部国家权力。
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
其含义包括:(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2)从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3)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4.行政组织体制:指国家行政组织内部的各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权责配置关系和结构体系的各种制度规范的总和。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
6.政党制度:指国家通过政党行使国家权力、干预政治、进行政治活动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的总和。
指政党执掌政权或参与政治的方式以及各政党之间的关系。
二、简答:1.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①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具体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②法律解释权:1978年宪法第一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
凡关于宪法、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补充。
这种解释或者补充规定与原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③监督权:1982年宪法第一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
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考试第四章重点
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考试第四章重点政治考试需要针对重点进行复习,才能做到事半功倍。
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快来学习学习吧!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考试第四章重点第四章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第一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一、选举和选举制度选举:指人们根据公认的规则,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
选举制度:指由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机构、选举程序、选举方法。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选择: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渊源于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
发展过程: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选举法》79年通过第二部选举法(简答)书上共9点,老师又加了两点记忆内容:1.直接选举人们代表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至县级。
2.差额选举3.53年中只需出席过半数即可通过改为全体过半数。
82年对第二部选举法做第一次修改记忆内容:1.将“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2.“另行选举”即第一次投票不过半数,则第二次投票只需过1/386年对第二部选举法做第二次修改记忆内容:1.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推荐代表候选人2.取消预选,规定了差额选举的比例(间接选举:1/3-1?直接选举1/2-1/5)95年对第二部选举法做第三次补充和修改(简答)记忆内容:1.将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区)级选举委员会领导改为受县(区)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2.五倍改为“四倍”3.增加了罢免内容,县和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提出,半数通过则可罢免,县级以上,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对上一级人代会代表提成罢免。
第二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简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1.年满18岁2.未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被剥夺的罪犯以及精神病人)都享有该权利。
普遍原则:1.平等原则“一人一票”?“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当。
第10章 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及基本国策
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中国的政党制度与民主党派
中国的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 度。
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 政治协商的两种方式:
23个省 5个自治区 4个直辖市 2个特别行政区
中国的资源状况和人口政策
紧张的资源状况与人口政策 Nhomakorabea计划生育政策全面两孩
中国的环保政策
科学发展观与环境保护
普通民众的环保意识及努力
复习
1. 2.
3.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是什么? 你理解中国国家机构了吗?和贵国有什么 不同? 请简单介绍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情况。 中国的资源状况和人口政策有什么关系? 最近有什么新的人口政策?
一、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 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 各界代表人士协商。
中国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八个民主党派:
民革 致公党
民盟
民建
民进
农工党 台盟
九三学社
无党派人士
中国的行政制度
中央行政制度
– 图10-7 中国国家机构示意图
地方行政区划分
– 图10-8 中国行政区划图 – P.152 四张表
第十章 当代中国的政治 制度及基本国策
中国的选举制度及其本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
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
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
中国的选举制度课件
中国民主政治制度之三——选举制度《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浦兴祖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8。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杨光斌李月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
因此,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
”——马克思第一节概述一选举和选举制度(一) 选举1、概念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
国家层面上的政治选举就是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2、选举的意义:(1)选举使公民直接参与了政治权力的分配,使政治权力获得了最大的合法性。
我们知道,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政权,其政治统治的成本才最小化;(2)选举不一定选出最优秀的政治家,但是不会选出最平庸的人;(3)选举是公民政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技能。
3。
选举的基本要素:(1)主体(选举人)(2)客体(被选举人)(3)目的(产生管理者)(4)方式(投票、举手、海选等)(5)程序(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流程)(6)结果(宣布选举结果)4。
选举的根本特征:是实现选举人的意志,是公民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选举制度1、概念: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其含义包括:(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2)从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3)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2、选举制度的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2)选举所遵循的原则(3)选举的组织机构(4)选举的方式和程序(5)代表与选民关系等内容。
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
3、授权模式——政党赢得选举便获得人民 授权,允许它实施选举期间所阐述的政策或计 划。代表的中介是政党而非个体政治人物,授 权代表模式为政党统一和纪律提供了合理化基 础。政治人物不是通过自主思考或担当传送选 民观点的渠道来为选民服务,而是仍然效忠于 所在政党及其政策,以此效命于选民。优点在 于考虑到了政党标签和政党政策无可怀疑的重 要性;提供了一种赋予选举结果某种意义,并 使政治人物信守诺言的手段。
现代政治制度体系 1、选举和选举制度 2、政党制度
选举制度:把人民投的票变成议会里 面的席位或政府中的职位。 政党制度:在现实民主政治的运作过 程中,政党制度的作用是运作选举和组织 政府。
现代政治生活中的选举
在当今时代的整个政治生活中,选举统治 者已被公认为权力移交的唯一合法手段。从表 面来看,选举制度所引起的问题仅仅是技术方 面的问题:寻找某些方式,使被统治者的意志 在国家机构中得到充分体现,使民主真正称得 上是具有统治性质的民主。事实上,从政治角 度对选举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权力移交和权 力行使中,就其合法性而言,社会信任起着决 定性的作用。
在保证代表者与其选民的利益密切结合 的同时,往往滋生狭隘意识并导致冲突; 由于职业政治人物并未获得作出自主判断 的信任,它限制了领导和治国英才的施展 空间,政治人物被迫反映选民的观点,甚 至曲意奉承,无法通过想象与激情来动员 人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民投票的优点:制约民选政府的权力,确保其符 合民意;促进政治参与,有助于培养更开明和更有知 识的选民;提供给公众就具体议题表达看法的途径, 巩固合法性;提供方法以解决宪政问题,或以之测定 在某些议题(主要政党商定不在选举中提出而交由公 民投票解决)上的民意走向。 缺点:将政治决定交给那些拥有极少教育和经验的 人做出,非常易受媒体等因素的影响;至多在某一时 间点大致符合民意;使政治人物得以操纵政治议程, 而他们又可脱身于做出棘手决定的责任;往往简单化 并扭曲政治议题,成为只有是/否之答案的问题。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总结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总结绪论1、什么是政治制度?它有什么特点?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其政治统治而采取的统治方式和方法的总和。
特点:历史性、阶级性、权威性、层次性、稳定性。
2、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分别是什么?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3、我国政治制度有哪些?(1)两大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政治制度的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2)基本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第二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它有哪些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
主要原则:(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民主集中制度(4)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最高立法权:(2)制定和修改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义务教育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3)最高任免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宪法——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关系
选举制度和 政党制度的关系
选举制度
概
念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 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 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 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 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 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 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 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 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 表之间的关系。 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程序
选举机构 办理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家公 职人员选举事务的机构的通称。 选区划分 选区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 家公职人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开展选举活 动和产生代表(议员)的基本单位。
选民登记 选举机构依法审查和确认公民的选举资格。公民的选举资格 即选民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办理选民登记的过程即是将审查合 格的公民编入选民名册,并发给选民证。西方国家登记和编制选 民名册的方法主要有 4种:①职权编制,由选举机关对选民资格 经过审查确认后登入选民名册;②申报编制,由选举机关根据选 举人的申报登入选民名册;③随时编制,每举行一次选举,编制 一次选举人名册;④继续名册制度,由选举机构定期修正选民名 册。选民登记制度在法国最早实行,英国于1832年开始有选民登 记。 提出候选人 西方国家的议员和总统、副总统的候选人的提出有自荐(亲 自登记)与推荐两种方式,一般都有政党背景。申请人均须向所 属选区的选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有的国家规定,个人申请须提 交申请书并付一定数额的选民签名支持(如英国、印度等国)。 自荐和推荐均须交付一定数额的选举保证金,如其选票达不到一 定票额时,选举保证金即不予退还。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若干问题分析作者谢宝富摘自未知发表2006-10-2012:00:23人气116背景色字号大中小【内容提要】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整理与分析,考察了1979年选举法与1982年及其后诸选举法修正案的差别,分析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若干缺失与不足,总结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特征。
中图分类号:D0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0X(2002)01-0067-07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和。
狭义的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制度,在我国指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制度。
本文所论的选举制度指的是狭义的选举制度。
关于当代中国选举制度,学界已有许多深刻的研究,本文旨在于其变革、特征、缺失等方面,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1979年选举法与1982年及其以后的修正案之比较195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1979年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对选举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1982年、1986年、1995年先后3次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对选举制度进行了局部的调整,由是确立了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
(一)1979年选举法旨在扩大民主与1953年选举法相比,1979年选举法的突出特点是民主程度的显著增强:(1)将直接选举的范围首次扩大到县(自治县);(2)改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3)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4)扩大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规定“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并且,“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候选人”。
如果所提候选人过多,“可以进行预选”;(5)将候选人以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半数以上票当选,改为须获“全体”选民或代表的半数以上票当选。
从这一系列的变革中不难看出,1979年选举法重在增强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中国选举制度的意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选举制度的意义篇一:中国的选举制度课件中国民主政治制度之三——选举制度《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浦兴祖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8。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杨光斌李月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
因此,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
”——马克思第一节概述一选举和选举制度(一)选举1、概念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
国家层面上的政治选举就是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2、选举的意义:(1)选举使公民直接参与了政治权力的分配,使政治权力获得了最大的合法性。
我们知道,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政权,其政治统治的成本才最小化;(2)选举不一定选出最优秀的政治家,但是不会选出最平庸的人;(3)选举是公民政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技能。
3。
选举的基本要素:(1)主体(选举人)(2)客体(被选举人)(3)目的(产生管理者)(4)方式(投票、举手、海选等)(5)程序(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流程)(6)结果(宣布选举结果)4。
选举的根本特征:是实现选举人的意志,是公民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选举制度1、概念: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其含义包括:(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2)从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3)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2、选举制度的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2)选举所遵循的原则(3)选举的组织机构(4)选举的方式和程序(5)代表与选民关系等内容。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知识点整理)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知识点整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绪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变迁第一节新制度的建立a)革命的意义b)统治秩序的建立c)制度建设和法律建构d)成功的经验e)政治特征第二节制度的曲折与衰退a)制度的曲折时期b)制度的衰退第三节制度的恢复和发展a)从1978年到1991年b)从1992年至今c)政治特征d)优势与问题第一章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性质和原则第一节中国政治制度的法律性渊源:宪法与党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宏观框架2.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宏观法权关系3.宪法确立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与原则二、《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节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性质与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二、依法治国原则三、四项基本原则四、民主集中制原则五、公民权利与义务原则第二章党和国家的领导原则第一节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一、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形成1.党委制和党组制2.党管干部制度3.归口管理制度和双重领导制度二、经济改革与党和国家领导体制三、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1.行政首长负责制在企事业单位的确立2.党的行为法治化取向3.党与行政部门关系的改革第二节党的中央组织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2.中央委员会二、党的核心决策机关1.历史变迁2.产生与运作第三节党的归口管理体制一、组织人事口1.组织人事部门2.组织人事系统领导制度3.党管干部制度的改革二、宣传教育口1.宣传教育部门2.宣传教育领导体制三、财政经济口1.财政经济领导部门2.领导制度四、外事口1.外事部门2.外事领导体制第三章政党与政党制度第一节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一、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时代背景二、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的路径1.从执政的合法性来源来看,实现从经济建设到民主政治建设的转变2.从执政的社会基础来看,要实现从一元的到多元的转变3.从执政的技术操作来看,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4.从执政的可持续条件来看,制度建设与法治建设更为根本第二节党和群众性团体一、群众性团体的基本情况1.工会2.共青团3.全国妇联二、党和群众性团体的关系1.利益表达和综合2.政策执行3.社会监督第三节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一、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二、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第四章立法体制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性质与原则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二节选举制度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和选举原则二、我国选举的程序三、选举制度的改革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立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2.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3.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4.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1.会期制度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2.会议形式及其职责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四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产生和组成1.地位2.产生3.任期4.组成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立法权2.监督权3.重大事项决定权4.人事任免权5.其他职权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1.全体会议2.分组会议3.联组会议4.委员长会议5.专门委员会四、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组成和任期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四、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第六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完善党与人大关系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五章政府体制:中央政府第一节政府的设置原则和领导体制一、“议行合一”理论二、中国政府的“议行合一”原则三、政府领导体制1.首长负责制2.分管领导制度和领导小组制度第二节国务院一、关于国务院的制度规定1.国务院的地位和性质2.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3.国务院的领导体制4.国务院的职权二、国务院的行政机构1.国务院办公厅2.部委行署3.国务院直属机构4.国务院办事机构5.国家部委管理的国家局6.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三、行政立法1.行政法规2.行政规章第三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中央政府与行政机构一、中央政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行政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六章政府体制:地方政府第一节省级政府和省管市政府一、省级政府二、特别行政区1.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2.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特别行政区政府三、省管市政府第二节基层政府一、基层政府的基本结构1.县政府2.乡政府二、县乡关系三、基层政治的问题第三节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一、中国政府体制的结构特征二、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三、中央与地方的政治关系1.行政管理权限的变化2.立法权限的变化3.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变化四、完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第七章司法制度第一节党的政法委员会一、政法委的历史演变二、政法委的功能1.党内联席会议制度2.执法检查监督制度3.协管干部制度第二节人民法院一、我国法院的沿革与组织体系二、法院的职权1.司法审判权2.法律制定权3.行政裁判权4.司法行政权三、法院的审判组织1.独任庭2.合议庭3.其他审判组织第三节人民检察院一、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二、我国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1.我国检察机关的内部领导机构2.我国检察机关的内部决策机构3.我国检察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三、检察机关的职权1.检察机关的一般法律监督职责2.刑事功能第八章军事制度第一节核心原则第二节武装力量的基本构成与领导体制一、中国武装力量的基本构成1.中国人民解放军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3.民兵二、领导体制1.中央军事委员会2.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3.军(战)区体制第三节国防体制一、中国国防领导体制1.中共中央的国防领导体制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防职权3.国家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4.国务院在国防方面的职权5.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二、兵役制度1.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①服役制度②衔级制度③兵役工作领导体制2.中国兵役制度的基本特征第九章监督制度第一节概述一、监督制度的理论与制度基础二、监督的内容与监督体系第二节党内监督制度一、党内监督体系1.党员监督2.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3.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4.党的委员会的监督5.党委常委会的监督6.党委组织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党内监督的内容和对象三、党内监督的机构第三节行政监督制度一、行政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和方式二、行政型审计监督制第四节社会监督制度一、社会监督的含义二、公民监督三、新闻舆论监督第十章国家和社会:制度变迁的样式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演变一、高度一体化的国家和社会(1949—1978年)1.国家对城市社会的渗透与控制2.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渗透与控制3.社会成员对国家的依附①劳动就业制度②户籍制度③身份制度④单位制度4.一体化结构的评价二、经济改革与国家—社会关系的重构1.经济改革的影响2.国家与社会关系重构的基础第二节单位体制一、单位的政治性质二、市场经济中的单位体制三、单位组织的政治功能1.行政管理2.政治社会化和政治动员3.政治参与第三节农村基层民主一、农村基层政权结构的演变1.政社一体制下的农村基层组织2.村民自治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结构二、村民自治的实践1.村民委员会的选举2.村民自治与治理方式的变革3.村民自治中的问题第四节新兴民间组织一、民间组织的发展与特点1.民间组织的发展2.民间组织的特点二、民间社会的兴起与治理。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的“选举”词条说,选举是较大的群体为自己提 供一个较小的领导群体的一种方法。
选举与民主政治
1.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环节。
2.选举是人民进行权力委托的行为,是现代代
议民主政治的基础。
3.选举是国家各类机关获取合法性的途径。
第一节 选举与民主政治
2、“文革”十年,中国的选举制度受到了严重
的破坏,全国几乎没有进行过真正的选举。
3、1979年7月,第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修
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中,规定将直接选举的范 围扩大到县级,并规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一律 实行无记名投票。在对1953年选举法修订的基 础上,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
权在民”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 能行使国家权力; (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通过选举,将属于 全体人民的国家权力委托给由人民选出的代表 (议员)所组成的国家代表(代议)机关去直接 行使,或委托给人民选出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分别去行使;
(3)本质上,选举是人民进行权力委托的行为,
革命根据地的选举虽不完善,但当时已采取了一
些重要原则和方式,如坚持男女平等选举;直接 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对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利 给予特殊照顾;实行差额选举;尽可能追求选举 权的普遍性;还有候补代表制。
1、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当
代中国第一部选举法,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正 式形成。
(二)选举制度 1。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 其含义包括:
(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
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 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一.论述题1.宪法对我国政治制度的制定?除了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外,我国共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其中对1982年宪法又有一系列的修改。
(1)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宏观架构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的首要任务就是组织国家政权。
中国现行宪法首先以最高法,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的国体和政体。
一国的国体和政体是整个政治制度系统的基础和根本存在。
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哪个阶级处于统治阶级,哪个阶级处于被统治阶级。
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政权机关体系。
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机构设置及其基本职权,组成,运行规则。
宪法规定中国政治制度的中央政治制度的中央机构由最高权力机关,国家元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武装力量领导机关,最高检察机关,最高审判机关组成:地方机构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检察院,法院组成:并对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基本职权责任,组成与运行规则作出了规定。
(2)宪法规定了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宏观法权关系宪法明确规定的政治制度中的宏观法权关系主要有:第一,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二,司法审判独立是现代政治制度的主要原则。
第三,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同时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这样,确立了不同政治机构之间的基本关系规则,使整个政治制度系统的运行有了可遵循的宏观规则。
从现代国家的现实与发展趋势看来,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宪法所要调整的核心法权关系是社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之间关系。
宪法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授予与限制,表明它在寻求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之间的适度平衡,这也是中国政治制度所要面对和解决的基本问题。
第五章 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第五章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选民和代表。
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
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构,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中产生发展起来的。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一,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民主专政相适应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第三,人民代表根据议行合一原则设置国家机关,保证人民的意志得到迅速有效的执行。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组织、任期、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立法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决定权:我国批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任免权4.监督权(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方式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会议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提出、审议和表决法律。
《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的一部分。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一.名词解释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限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
2.地方立法权:是相对于国家立法权而言的,是指有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或授权,依照一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地方立法权。
3.地方性法规:指由宪法或法律授予地方立法权限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4.选举: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
这一定义包含五层含义,第一,所谓“社会群体”,包括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组织等,都可以通过其成员的选举行为产生自己的代表或领导,这表明选举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第二,所谓“全体或部分成员”,涉及到在一个社会群体中哪些人有资格参加选举,亦即选举主体问题。
第三,任何选举都必须预先设定某种方式(如投票、举手、鼓掌、起立等)和某种程序(如划分选区、提出候选人、投票、计票、宣布投票结果等),否则选举便无法进行。
第四,选举,词义上即选举与推举,选举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有被选举权的人员中的任何人,这是任何选举的必要条件和关键所在。
第五,如何选举都是有目的的行为即为了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
5.差额选举:实际上是多额选举,即指提供投票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数的一种选举方式。
差额选举给选举人提供了较大的选择余地,其民主程度较等额选举(提供投票的候选人数等于应选代表人数)更高。
现代民主国家一般都实行差额选举,且视之为选举制度的一项原则。
探析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探析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问题及完善LT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
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
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
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
比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
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
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因此,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
选举制度是当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选举制度是当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也是公共权力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在人类社会日益进步的今天,选举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显示其进步程度的标志,成为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选举制度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狭义的选举制度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本文所论的是狭义的选举制度。
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的选举制度虽有共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又各自呈现不同的个性色彩。
本文通过中西方选举制度的比较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提供借鉴。
中西方选举制度的主要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选举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西方现代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其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学说。
近代西方社会笼罩在封建王权的专制制度之下,封建专制制度是无视人的制度,它只承认一个原则:朕即国家。
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激烈地批判这种君权至上的原则,认为封建制度使人类遭受屈辱、丧失尊严,是既不公平而又荒谬的制度。
西方近代意义上的选举活动,是在资产阶级确立经济和政治上的统治之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主权在民”思想的创始人卢梭认为,人民的主权至高无上,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运用主权的人应当而且必须是缔约建立国家的人民。
根据“人民主权”理论,资产阶级创造了代议制的形式,让人民选举代表机构,由它来行使人民委托给它的权力。
由于受到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自身阶级局限性的影响,广大人民因财产、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因素制约,常常被排斥在选举之外,不能真正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同时吸收前苏联的选举经验,批判地继承了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选举权一直被滥用,它们的选举制度是由财产决定的,“他们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的限制,使选举原则成为本阶级独有财产。
”[1]1871年,巴黎公社的产生为马克思构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提供了现实的经验,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公社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
浅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论文
浅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这学期我学习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也对其有了基本的了解。
通过学习,我知道了中国当代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制度,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
同时中国当代政治制度的鲜明特色是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以及能够实现自身的改革和完善。
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同时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宪法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认为国家的根本任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而且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对全国的行政领导权。
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处理中国民族关系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同时我国还实行“一国两制”作为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它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为了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根据世界的现实、历史的状况和中国的实际提出来的科学构想和方针政策。
一国两制方针最早应用于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但其最早提出却是针对台湾问题。
“一国两制”的核心,首先是“一个国家”,必须保证国家的统一。
再者宪法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这也正是我国的国家性质。
然后是宪法规定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简答
00315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简答题1.简述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主要区别。
1)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和资本主义选举制度是在本质上不同的两种选举制度。
2)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由他们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
它是真正体现平等、普遍原则的选举制度。
3)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掩盖其阶级本质,进行各政党争夺统治权的工具。
2.简述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区别。
1)政治制度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性质、组织、分配、运作等方面的规范法度,主要是指国体和政体的统一。
2)政治体制是关于国家管理形式、机构设置、实际措施等的具体制度。
3)政治体制可理解为局部的微观的政治制度,是政治制度在政治生活过程中的具体化,它受政治制度的制约,也影响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实施和巩固。
3.简述政治制度的特点。
稳定性。
强制性。
合法性。
历史性。
4.简述议行合一原则。
1)议行合一是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我国,人民代表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体现了议行合一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如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产生国家其他机关等。
3)各级人民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
在人大开会期间,人民代表要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变成国家的法律和决定;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带头并监督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决定。
5.简述思想文化制度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1)思想文化制度对政治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居于指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和文化教育方针等方面。
2)思想文化意识对政治制度主要起导向作用,任何政治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文化意识指导下建立起来的。
3)传统对政治制度也起重要作用。
人们习惯以某种方式来做某些事情,推动了决策过程的制定和议事程序。
4)思想文化意识的核心内容——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的关系更紧密,也更直接。
6.简述中国政府目前着手实现职能转变的主要方面。
1)依法界定政府的管理职能。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由省级选举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主要是: 代表性别:妇女代表应占总数的20-25%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应占总数的65%以下。 身 份:各地确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 军、民主人士、爱国人士、宗教人士、归侨在应选代 表中的比例关系的规定。 还有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选举中 必须掌握的标准: 年龄结构:强调代表的年轻化,控制55岁以上代 表的数额。 学历结构:各地都强调提高代表的学历水平。
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第二部选举法规定,各党派、
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 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1982年的修改,将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介绍代表候选人。 2004年的修改,进一步明确:“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 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 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 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 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2010年修改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 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 问题 ”
7、代表候选人
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各政党、各人民团体,
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二部选举法 规定任何选民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 选人。1986年修改选举法,改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 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代表候选人确定方式:第二部选举法增加了预 选的内容。1986年取消了代表候选人预选的内容。 2004年修改选举法又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 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
1983年人大常委会的《关于直接选举的若干规
定》特别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 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在被
羁押被监视居住的;
二 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1、普遍原则
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中国宪法和选举 法规定:中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 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 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原则
指不允许任何选民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任何选 民受到任何限制和歧视。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在 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9、选举机构
选举法第8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领导 问题:被选举单位领导选举自己的工作,是否 合适?建议方案: (1)设立独立选举委员会——甚至作为常设机 构(解决流动选民登记问题)
选举制度 是由一系列与选举原则、选举程序、
选举方法相关的,经由法律规范形成的各种具体制度 构成的总称。选举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石。 选举制度与选举法不完全是一回事。 选举法是公民实现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法律依据, 一般是指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法律。 选举制度的内容则比之宽泛得多,不但指代议机 关代表的选举制度,而且还包括其它国家政权机关及 其组成人员的选举产生的制度。我国的选举制度除选 举法外,还有宪法、解放军选举办法、全国人大组织 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 法以及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3、投票形式 与差额选举
投票形式:第二部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选举,都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增加了
委托投票的内容。1986年的修改对委托投票的人数
做了限制,“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1995年的修改,增加了设立流动票箱的规定。
差额选举:第二部选举法确定,全国人大和地
2、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先后制定颁布过2部
选举法,并对第2部选举法进行了4次修改。 第1部选举法: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于当年3月1日 正式公布实施。 第2部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人大第 二次会议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 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法》,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五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这次修改的五个亮点: • (1)平等:城乡选举首次“同票同权” • (2)透明: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 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
第一次修正:1982年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 次会议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了第一次修正和重新 公布。 第二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18次会议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了第二次修 正并重新公布施行。 第三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12次会议 第四次修正: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了第四次 修正并重新公布施行。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直接选举是选举制度完善的一个重要环节。我
国现阶段普遍实行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 合的原则,但最终是要实现完全的直接选举。
4、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原则
所谓秘密选举,它包括有两个内容,其一是选 举人在自己所填写的选票并投出的选票上,不署 姓名;二是选举人所填写的选票内容,不对任何
新《选举法》与1953年选举法相比,有如下变化: (1)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 (2)将原规定的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改为 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3)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4)将原按选民居住情况划分选区,改为可按生产 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5)规定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 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6)规定可进行预选; (7)规定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
三、直 接 选 举 1、 直接选举的范围
1953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以普选方法产生。普选 包括: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 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即实行间接选举。 1979年选举法确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自治县、人民公社(1982年改为乡)、镇的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 县级人大代表。
(新) • “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 • •
• • • •
问题”。(旧) (3)公正:代表候选人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 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4)广泛:应当确保适当数量基层代表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 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5)规范:完善“细节”保护选民意愿 如: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 处。”
方各级人大代表全部实行差额选举。由选民直接选
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2
至一倍。1986年修改为1/3至一倍。
4、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
选区划分:第二部选举法规定,选区应按生产
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 1983年规定,按照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选区 选民登记:1986年修改选举法,确定了经登记 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新登记选民范围:新满 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 选民。对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 选区的选民名单。 1995年修改选举法,增加了选民可以凭身份证 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 的应当发给选民证。
一、概述 二、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三、直接选举
一 概 述
1、“选举”、“选举制度”的涵义
什么是选举?日本人最早以汉语“选举”一词
来意译英语的“election”。《不列颠百科全书》认
为:选举是通过投票作出政治抉择的一种手段,它 用于选择领导人和对重大问题作出决断。
• 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 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 干人员担任公职的行为。 • (1)“社会群体”包括国家、政党、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组织等。 • (2)“全体或部分成员”指的是选举主体问题。 • (3)选举应设定方式和程序。 • (4)选举人应根据自己的意志。 • (5)目的是为了选举公职人员。
5、代表名额的分配
选举法对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有: (1)基数:县级人大代表基数为120名。 (2)限额:县级行政区内每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 代表;人口超过1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 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 (3)选区名额上限:每一选区不得超过3人。 (4)人口比例: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 少要有代表1人。
人公开。1978年修改通过的宪法,规定了各级人大
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
5、差额选举原则
1979年选举法,总结了建国以来选举实践的经 验,将等额选举改为了差额选举,规定“全国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 表的名额” 。 1986年修改选举法,将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 选人名额,改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一倍 (原来是1/2—1倍)。 间接选举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数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