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9号-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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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判断题)模拟试卷1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判断题)模拟试卷1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判断题)模拟试卷1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3. 判断题判断题本大题共7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5分。

判断以下各小题的对错,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1.企业股份制改组进行资产评估时,由审计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拟改组上市的公司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由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企业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迟于上一年信息披露时间。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3.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一定要报送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上市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①发行人中请报告;②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③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④公司章程或老企业组织章程;⑤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⑥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⑦偿债措施、担保合同;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⑩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可知,报送文件中没有提及一定需要报送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

4.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

( )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5.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现有的法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申报常见问题《自查表》,进一步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20200202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申报常见问题《自查表》,进一步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20200202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申报常见问题《自查表》,进一步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2021年2月1日,上交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

这是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认真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要求,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在总结评估前期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严把入口关、优化审核作风的又一具体举措。

《自查表》分为两个部分,一、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共计29个问题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共计45个问题,其中:1、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4个问题2、关于发行人业务与技术12个问题3、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2个问题4、关于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讨论19个问题5、其他事项8个问题以上共计84个问题,其中需要律师核查的共计37个问题。

早在2013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46号】,发布了《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创业板)》两张《问核表》。

无论是2021年的《自查表》还是2013年的《问核表》,其目的都是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监管要求,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

《自查表》需要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问核表》只需要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不要求其他中介机构签字盖章。

总之,要压严压实中介机构的审查把关责任。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的通知上证函〔2021〕23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注册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提升审核透明度和友好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科创板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现予以发布,供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参考使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一、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需要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基本状况。

2.公司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模式、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竞争力、盈利模式等,让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潜在风险。

3.公司财务状况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让投资者能够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投资价值。

4.公司风险因素包括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因素,如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让投资者能够了解潜在的投资风险。

5.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治理情况和决策机制。

6.公司法律事务包括公司的法律诉讼、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法律风险。

7.其他重要信息包括公司的重大事件、重大合同、上市计划、分红政策等其他重要信息,让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信息披露的格式准则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公开披露方式公司应通过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等方式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及时更新。

2.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公司应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得隐瞒重要信息。

3.披露信息的平等性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为所有投资者公平等待,不得存在内幕信息的泄露和非法利益输送。

4.披露信息的可理解性公司应采用通俗易懂、明了清晰的语言和格式,让广大投资者能够理解和识别披露的信息。

5.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和使用信息。

总结起来,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治理结构、法律事务等方面的内容。

信息披露格式应满足公开披露方式、真实性、平等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的要求。

证监会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报送材料要求的通知

证监会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报送材料要求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3]39号【发布日期】1993-06-03【生效日期】1993-06-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证监会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报送材料要求的通知(1993年6月3日证监发字<199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证券管理部门:为利于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制定了《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的标准格式(试行)》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请转发给有关企业。

今后企业上报有关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材料,应按这两个文件的要求送审。

附件:1、《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的标准格式(试行)》2、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附件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的标准格式(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复审工作,减少重复劳动,降低文件制作成本,现决定,经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复审时,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二)封面:1.标有“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字样;2.申请企业名称;3.申报时间;(以下由我会填写)4.受理时间;5.复审会议时间;6.复审意见书签发时间。

(三)份数:1、申请材料共报12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二、发行申请材料的目录第一章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1-1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股票发行规模的文件页码1-2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申请材料报证监会复审的文件页码第二章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2-1 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起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页码2-2 有权部门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页码2-3 原企业(发起人)的营业执照页码2-4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筹建证明页码第三章发行授权文件3-1 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页码3-2 发行申请报告页码第四章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4-1 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页码4-2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者授权决议页码第五章招股说明书页码注:1、招股说明书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进行编制,其中涉及的文件应为原件或其复印件。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公开发行证券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信息披露作为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主要途径,对于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规范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信息披露内容1. 公司基本信息在信息披露中,公司应当包括公司名称、位置区域、注册资本、主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让投资者对于公司的基本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2. 公司经营情况公司需要披露最近三年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竞争优势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方向。

3. 公司风险提示在信息披露中,公司需要清晰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等。

这些风险提示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评估投资风险,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4.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组成、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以及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准则。

这些信息可以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治理情况,判断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透明度。

5. 公司重大事项公司需及时披露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股权变动、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诉讼仲裁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动态,更好地把握投资时机。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 信息披露应当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我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深交所等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统一的格式进行披露。

2. 信息披露应当简明易懂,突出重点,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宣传,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误导投资者。

4. 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发行人发现了对公司未来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简介
第18--19条
第20--38条
重要事项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39- 40条 第41--43条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第44--50条
第51--53条
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
第54--55条
财务报告
18—19条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第54-55条
• •
财务报告
• • • • • •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近两年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比较式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 流量表,以及比较式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 备查文件目录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 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置备上述文件的原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 当及时提供。
第一章
总 则
第1—6条
制定本准则的依据、信息披露完整性要求 以及涉外证券年度报告披露要求。
第7-- 8条
编制年度报告的一般要求以及年度报告审 计。
第9-13条
年度报告的刊登要求、披露前信息的保密 性、披露后年度报告的存储、依法报送以 及高管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发行与承销-答案

证券发行与承销-答案

2012年3月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真题答案1【答案】B 解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为6年。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无最长期限限制。

2【答案】D3【答案】A 解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其中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是指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包括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4【答案】B 解析: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5【答案】D6【答案】C 解析: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如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As%的,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7【答案】B 解析: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审委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8【答案】D9【答案】A解析:对我国国债发行方式的考查。

目前,凭证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0【答案】A11【答案】D解析:对收购要约有效期的考查。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12【答案】A13【答案】C解析: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14【答案】B: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偿还事宜与此相同。

15【答案】A16【答案】C解析:对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部分的考查。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17【答案】B解析:对上市时管理层股东的理解。

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清单

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清单

序号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3939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清单:内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时间2015.12.302015.11.92014.5.281999.3.172017.6.281999.6.152001.3.152014.9.192016.5.182006.5.82006.5.8(废止)2016.12.92014.5.282014.5.282014.12.242006.8.42006.8.42003.8.292003.8.292003.8.292015.3.2 2015.3.2 2007.9.17 2014.12.24 2009.3.27 2015.12.30 2014.6.11 2012.12.14 2013.6.28 2014.4.1 2014.4.1 2014.4.1 2014.6.11 2014.6.11 2014.6.11 2016.1.17 2016.1.17 2016.1.17 2016.1.17。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八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发行人认为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在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人关注。

第四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XX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还应载明正式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二)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三)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四)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五)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募集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二)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

证监会公告[2010]19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0]19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上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本年度经营计划做出修改的,应说明调整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如果预测本期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就所涉及的事项予以说明。
(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六)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七)持续督导机构(如有)。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同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和所得税影响额。
(七)报告期内如果发生因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应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八)公司应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规模、经营区域、产品、竞争对手等情况,介绍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宏观经济层面或外部经营环境的发展现状和变化趋势,以及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的变动趋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9 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自公布之日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批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批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批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是一种融资方式,公司需要向公众发售证券,以获得资金。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透明度,证券监管机构规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要求,以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

下面将介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1.公司基本信息披露: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等。

这些信息要在公司成立时通过工商部门进行公示,并随着公司的变更进行更新披露。

2.公司治理结构披露:公司治理是保证公司运作正常的基础,公司需要披露其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姓名、学历、工作经历等,以及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企业文化等。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决策层的背景和经验,从而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

3.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公司需要披露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这些报告显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报告判断公司的价值和风险。

4.公司经营信息披露:公司需要披露关键经营信息,包括市场、竞争、产品、供应链等。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前景和竞争优势,从而更准确地评估公司的投资价值。

5.公司风险信息披露:公司需要披露可能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如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环境风险等。

这样的披露可以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除了披露内容,披露的格式也需要符合一定的准则,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1.披露要及时: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披露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

一般情况下,公司需要按季度披露财务报告,按年度报告披露年度财务报告。

2.披露要准确:公司披露的信息需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应该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和验证,确保其准确性。

3.披露要清晰:公司披露的信息需要以易于理解、清晰简洁的方式呈现。

2022年-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题库

2022年-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题库

2022年-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题库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网上、网下发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只有在未获得初步配售时,才可以在T日参与网上申购B.网下投资者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缴付申购资金C.初步询价后,主承销商必须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作为最高报价剔除D.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时,可以申报三档价格【答案】 C2、下列关于可持续增长率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Ⅰ、Ⅱ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Ⅱ、Ⅲ、ⅣE.Ⅱ、Ⅲ【答案】 B3、A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以8000万元取得对B公司70%的股权,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A公司与B公司无关联关系,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2011年12月25日,A公司又以3500万元自B公司其他股东处取得B公司30%的股权,该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公允价值为11000万元。

则2011年末,A公司应在合并报表中确定商誉为()。

A.500万元B.1200万元C.1000万元D.1500万元【答案】 C4、以下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ⅤB.Ⅱ、ⅢC.Ⅰ、Ⅲ、ⅤD.Ⅱ、Ⅳ、ⅤE.Ⅱ、Ⅲ、Ⅴ【答案】 B5、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荐业务规定》,以下情形中主办券商可以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的是()。

A.主办券商以做市为目的,持有申请挂牌公司7%的股份B.申请挂牌公司间接持有主办券商8%的股份,为主办券商第6大股东C.主办券商的第6大股东,持有申请挂牌公司5%的股份,为申请挂牌公司第2大股东D.申请挂牌公司直接持有主办券商3%的股份,为主办券商第3大股东【答案】 A6、上市公司的下列各种行为中,不适用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是()。

A.按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行为B.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的行为C.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的行为D.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的行为【答案】 A7、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需符合以下要求()。

03.1第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03.1第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十二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第十五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四节募集资金运用第五节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第六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第七节备查文件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

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数量、发行价格和上市首日。

一、公司基本情况说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发行前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主营业务、上市地点、董事会秘书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1.发行类型:说明本次发行是公开增发、配股或非公开发行股票。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的时间,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次发行申请的发审会场次及时间、取得核准批文的时间、核准文件的文号、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等。

3.发行时间4.发行方式5.发行数量6.发行价格。

应说明定价方法和最终的发行价格。

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披露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

7.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8.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9.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10.资产过户和债务转移情况(适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1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精品文档12.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13.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应说明公司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有关登记托管手续的日期。

14.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如适用)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事先公开承诺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应说明上述股东是否严格遵守了认购股份承诺。

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披露:(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发行对象为法人的,应披露各发行对象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发行对象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其姓名、处所;(2)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交易情况,包括各发行对象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该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发生重大交易情况(按照偶发性和经常性分别列示),未来交易的有关安排(如有);(3)各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认购股份数量及限售期。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28•【文号】证监发[2002]85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4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02年11月28日证监发[2002]85号)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报送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符合《收购办法》有关豁免要约收购规定情形的收购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申请人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申请人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报送。

对于符合本准则要求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限内要求申请人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的,审核期限自收到公司的补充或修改材料后重新计算。

第四条申请人为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报送申请文件,但各申请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申请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申请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证监会计字[2003]16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证监会计字[2003]16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发文号:证监会计字[2003]16号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2003-12-0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关于发布《公开发行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财务信息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财务信息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的公司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条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六条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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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9号-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9号
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报
送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应当以
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但符合《收购办法》有关豁免要约
收购规定情形的收购人(以下简称
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
豁免要约收购时,应当按照本准则
的要求制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申请人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
文件。

对于符合本准则要求的申请
文件,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受理的
决定;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期限自正
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中国证监会在
审核期限内要求申请人对报送材
料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的,不计入审
核期限。

第四条申请人为多人的,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
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报送申请文件,
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申请文件
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申请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
最低要求,申请人可视实际情况增
加。

目录中的文件对申请人确实不
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是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做出书面说明。

中国证
监会可视审核实际需要要求申请
人提供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六条申请人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
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的,方可
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豁
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应当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注册地及是否以简易程序提出本次申请;
(二)申请人的主营业务;
(三)以方框图或者其它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申请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并
以文字简要介绍其主要股东及其他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四)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
(五)收购方案及是否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及批准(如需要);
(六)申请豁免的事项及理由;
(七)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八)申请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持续关联交易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九)申请人收购后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或承诺保证;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申请人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
公司的,如存在被收购公司原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被收购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被收购公司为
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
公司利益情形的,应当提供原控股
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就上述问
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发表意见。

第九条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
市公司而进行收购的申请人,应当
在报送申请文件的同时提出切实
可行的重组方案,并提供上市公司
董事会的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对
该方案出具的专业意见。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就事实发生之日起
前6个月内申请人及其关联方、申
请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有买卖被收购公
司的股票、是否泄漏有关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是否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
行为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本次股
权变动的证明文件,表明本次受让
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担保等限制
转让的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聘请律师及其所
就职的律师事务所,就本次申请豁
免要约收购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
律意见书至少应当就下列事项发
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并就本次申请
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申请是否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三)本次收购是否已经履行法定程序;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五)申请人是否已经按照《收购办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等。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
份或者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
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
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文件应当为原件,如不能
提供原件的,应当由申请人的律师
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
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
单位不再存续,可由承继其职权的
单位或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
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申请人及负责出具专业意见
的律师及其他专业机构应当审慎
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及所出具的意
见。

申请人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机构应当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述文件均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申请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
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
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

第十七条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有申请
人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律师及
其他专业机构的联系人姓名、电
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
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十九条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
中的页码相符。

例如,第四章4-1
的页码标注为4-1-1,4-1-2,
4-1-3,......4-1-n。

第二十条申请文件首次报送书面文件两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
其余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豁免申请
1-1 申请人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1-2 申请人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1-3 申请人的承诺书(如有)
第二章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
2-1 法律意见书
2-2 财务顾问报告(如需)
第三章相关批准文件
3-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如涉及国有股)
3-2 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涉及外资收购)
3-3 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涉及上市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3-4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如涉及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发行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第四章其他文件
4-1 股份转让协议(如为协议收购)
4-2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涉及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3 有关的股权权属证明文件
4-4 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债务清偿方案(如涉及)
4-5 重组方案(如为挽救严重财务困难的公司而进行的收购)
4-6 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如涉及)
4-7 在合理期限内将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的部分向非关联方转让的解决方案(如申请人为银行或者证券公司)
4-8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9 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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