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等级及电气设备选择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

1.1防爆电器设备分为二类:I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II类除矿井以外的场合使用的电气设备 (2)

2.名词术语 (2)

2.1隔爆型电气设备 (2)

2.2增安型电气设备 (2)

3.防爆原理 (3)

4.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别、温度组别 (3)

4.1粉尘防爆温度组别 (3)

4.2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分类 (3)

4.3爆炸性粉尘环境分为2个危险区: (3)

5.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5)

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 (14)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别、级别与温度组别

1.1防爆电器设备分为二类:

I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

II类除矿井以外的场合使用的电气设备.

1.2 II类电气设备,按其适用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

电流比,分为A,B, C 三级:并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T1-T6六组。

1.5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1)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入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2.名词术语

2.1隔爆型电气设备

具有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内部的爆炸向外壳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传播的电气设备外壳的电气设备,其标志为“d”。

2.2增安型电气设备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火花或可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安全裕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认可的过载条件下出现的这些现象的电气设备,其标志为“e”。

3.防爆原理

电气设备引燃性气体混合物有两方面原因:一个是电气设备产生的火花、电弧、另一个是电气设备表面(即是可燃性气体混合物相接触的表面)发热。

对于设备在正常运行时能产生电弧、火花的部件入在隔爆外壳内、或采取浇封型、充砂型、充油型或正压开支等其它防爆型式等就可达到防爆目的。而对于增安型电气设备是对在正常运行不会产生电弧、火花和危险高温的设备,如果在其结构上再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尽力使设备在正常运行或认可的过载条件下不会发生电弧、火花过热的现象,就可进一步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这种设备在正常运行时就没有引燃源,而可用于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

4.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别、温度组别

4.1粉尘防爆温度组别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壳按其限制粉尘进入设备的能力分为两类。

尘密外壳外壳防护等级为IP6X ,标志为DT。

防尘外壳外壳防护等级为IP5X ,标志为DP。

4.3爆炸性粉尘环境分为2个危险区:

(1)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

(2)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5.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按规定条件设计制造,使其外壳能阻止可燃粉尘进入或进入量不会防碍设备安全运行,内部堆积的粉尘也不易产生点燃危险,从而保证使用时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爆炸的电气设备,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类型对应表

6.防爆标志举例

6.1 如电气设备为II类隔爆型,B级T3组,标志ExdIIBT3.

6.2如电气设备为II类增安型,温度组别为T2组,标志为ExdIIBT2.

6.3如电气设备采用一种以上的复合型式,则先标出主体防爆型式,后标出其它防爆型式,如II类主体增安型并有隔爆型C级T4组部件,标志为ExedIICT4。

6.4如电气设备为粉尘防爆尘密型T12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54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化工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见范》GB50058-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化工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的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的范围,电气设备的选型等。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北京市和平街北口,邮政编码100029),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化学工业部

一九九一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四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第五节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四节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