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五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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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一)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二)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三)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无效的原因及后果主要如下:
(一)担保无效的原因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保证人资格不合法;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
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的担保无效。
(二)担保无效的后果
1、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免责;
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时,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