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劳保基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劳
保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营业税问题,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劳保基金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
【文 号】陕财税﹝1998﹞62号
【发文日期】1998-12-21
【实施时间】1998-12-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省建筑行业统筹办公室:
你办《关于建筑行业统筹机构代收劳保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报告》(陕建统
发[1998]69号)收悉。
现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代收劳保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筑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批复》(陕政
函[1993]130号)规定,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工程造价的3.2%收取,专项用于施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建筑行业为统筹机构按规定收取的劳保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8号1999年12月2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从1993年实行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统筹管理以来,有力地保障了国有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对推动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一个时期,有的地方随意表态,越权减免建设工程劳保费用(简称劳保费用),造成全省劳保费用减收,致使一些建筑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难以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劳保费用是建筑工程费的组成部分,也是专项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的资金。
这项费用实行统筹管理,是省政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国有建筑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劳动厅关于切实保障建筑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生活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7]63号)精神,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征收工作,务必按规定标准足额收缴。
二、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
凡擅自下发减免劳保费用文件的,要自行纠正;已减免劳保费用的工程项目,由当地政府负责,限期办理补缴手续,足额追缴。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与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加强劳保费用的收缴管理工作。
陕西建筑业劳保统筹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统筹政策阅览时间:2008-4-9二OC四年七月一日,是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筑业实行劳保统筹管理整十一年的日子。
十一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建设局的直接领导下,得到了计委、劳动、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使我市建筑业统筹工作得以长足的发展,从而确保了参统企业离、退休金的发放,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建筑业劳保统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此通过“建设之窗”对劳保统筹工作有关政策予以宣传,力求赢得社会各界对这项事业以如继往的关心和支持,为建筑业统筹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1、什么是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建安施工企业向社保部门交纳基本养老金,是确保其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唯一来源。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1993年130号文件规定,全省实行建筑业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根据建安企业的返还等级和负担程度,由统筹机构调剂拨付给企业,做到专款专用。
2、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由什么机构管理?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建筑业劳保统筹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及管理工作。
目前,我市九县一区及安康生物科技工业园区均设立了建筑业劳保统筹管理机构。
3、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为什么要实行统一管理?建筑业是微利性行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用的唯一来源。
过去建筑业劳动保险费是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但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足,而离退休、退职费用等支出又增长过快,大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收不低支。
有的企业已无力发放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费用,形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即便参加了社会统筹的企业,也因效益欠佳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而无法保证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新老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人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 1 - / 11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劳保费用支付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保费用。
第四条建筑企业应切实加强劳保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劳保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其他非法使用。
第五条陕西省建设厅负责制定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政策和规定,并指导建筑企业的实施。
第二章劳保费用的征收和支付第六条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收取劳动者的劳保费用。
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劳保费用的具体金额,并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前将劳保费用以电子方式上报给陕西省建设厅。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劳保费用支付给相关部门,并及时核实支付情况。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者的劳保福利政策,确保劳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劳保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负责劳保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劳保费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定期对劳保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报告,并向陕西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接受陕西省建设厅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劳保费用的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劳保费用管理规定的建筑企业,陕西省建设厅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陕西省建设厅所有。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的修订和解释,由陕西省建设厅负责。
本实施细则共计xxx字。
陕西省建筑安装工程社会保险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修订草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了加强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维护建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及其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办法】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实行全省统一筹集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建筑企业返还的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安工程造价中列支的,用于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六十年代精简人员专项支付项目的费用。
第四条【管理原则】劳保费用属于建安工程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返、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保费用的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劳保费用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收缴第六条【费用列支】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中单独列支,不得列入竞争性费用。
第七条【收缴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第八条【收缴标准】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按照本省建安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计价费率 3.55%执行。
计价费率调整时,应适时执行。
第九条【收缴方式】劳保费用实行开工前缴纳、竣工后结算的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建安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
建安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提交建安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文件,由统筹机构对已缴纳的劳保费用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关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原标题:关于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按照省住建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收缴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7]386号)精神,为进⼀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收缴管理,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劳保费⽤的统筹管理⼯作,现就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什么是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建筑⾏业劳动保险费是建筑⼯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主要⽤于建安施⼯企业向社保部门缴纳基本养⽼⾦,是确保其离退休职⼯基本⽣活的唯⼀来源。
按照陕西省⼈民政府《关于建筑业实⾏劳保费⽤统筹管理的批复》(陕政函[1993]130号)规定,全省实⾏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向建设单位收取,并专户储存,由统筹机构统⼀按⼯程项⽬收缴劳保费⽤的85%返还企业,⽤于企业缴纳在职职⼯养⽼保险,15%实施全省统⼀调剂,⽤于离退休⼈员等专项⽀付和养⽼保险缴费困难补助,做到专款专⽤。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为什么要实⾏统⼀管理?建筑⾏业是微利性⾏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的唯⼀来源。
以前,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由施⼯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且离退休、退职费⽤等⽀出增长过快,导致⼤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收不抵⽀。
⼀⽅⾯,有的企业已⽆⼒发放离退休、退职⼈员⽣活费⽤,形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即便是参加了社会统筹的企业,也因效益⽋佳⽆⼒缴纳养⽼保险费⽤,⽆法保证离退休职⼯的基本⽣活;另⼀⽅⾯,新⽼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实⾏统⼀管理后,由统筹机构通过调剂余缺向建安企业⽀付劳动保险费⽤,使离退休、退职费⽤有了可靠保障,妥善解决了建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来源,促进建安企业深化改⾰,维护社会稳定。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是不是新增加的收费项⽬?劳动保险费⽤历来是建筑⼯程造价的⼀个组成部分,建筑施⼯企业根据省建筑经济定额规定的分类标准,随⼯程预决算(⼯程量清单计价)编⼊⼯程造价中,按照建安⼯程造价向建设单位收取。
陕西省建筑行业统筹管理文件摘要1
陕西省建筑行业统筹管理文件摘要1.建筑业劳保统筹收费的性质劳保费用是建安工程费的组成部分,也是专项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的资金,这项费用实行统筹管理是省政府为规划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
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国有建筑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
(陕政办发[1997]63号) 2.收取劳保费的重要意义劳保费既不是政府基金,也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部门只有足额收缴的责任,没有随意减免的权利,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凡擅自下发减免劳保费用文件的,要自行纠正,已减免或变相减免的要由当地政府负责,限期办理补缴手续,足额追缴。
(陕建发[2008]300号)3.建筑业劳保统筹收费的范围凡在本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整改、维修项目和独立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工程、装饰装潢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提防工程等。
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均经由建设单位按收费标准,向归口管理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预交劳保统筹费。
(陕政函[1993]130号)4.建筑业劳保统筹费的收取办法劳保基金的收取采用开工前预收,竣工后结算的办法,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施工或其他相关手续时。
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行业统筹机构预缴劳保统筹费。
对工程量较大,工期超过三年的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并承诺缴纳期限和逾期缴纳责任的可分年度交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应收总额的60%。
工期在三年内的项目一律在开工前预缴。
(陕建发[2008]300号)5.建筑业劳保统筹费的收费标准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收费标准,本着以“以支定筹略有节约”原则,统一核定的劳保费取费标准为: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5%向建设单位提取。
其中劳动保险基金为 3.2%,新增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为0.35% 。
( 陕建政发[1995]389号)6.建筑业劳保费征收的基准价格以工程综合造价为基准价预收,以实际招标价为依据,按完整工程造价核算征收劳保统筹基金。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10.26
•【字号】陕建发〔2016〕290号
•【施行日期】2016.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陕建发〔2016〕29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财政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10日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暂不修订,继续执行”决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统筹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建筑业劳保
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6日。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
为推进陕西省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陕西省建设厅制定了《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细则的目的、管理层次、统筹管理机构、费用的调配和使用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细则目的二、管理层次三、统筹管理机构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机构包括建筑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劳保费用调配中心和劳保费用使用监督机构。
建筑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评定劳动者的工伤等级和工械护理等级,劳保费用调配中心负责统筹管理劳保费用的收入和支出,劳保费用使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劳保费用的使用情况。
四、费用的调配和使用1.费用调配:建筑业劳保费用的调配应当按照就业人数、工伤等级、工械护理等级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建筑企业应按照行业统一标准缴纳劳保费用,费用按月度计算并按季度统一调配。
2.费用使用:劳保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建筑业劳动者的工伤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失业补助等保险待遇。
劳保费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确保建筑业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五、监督和惩处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对于劳保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责令退还违规支出的费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劳保费用使用许可证等处罚。
六、考核与奖励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对于按时足额缴纳劳保费用、正确使用劳保费用的企业将给予奖励。
奖励的方式包括财政补贴、荣誉称号、信用评级等,鼓励企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作质量。
以上是关于陕西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简要介绍。
通过建立统一的管理机制和规范的管理流程,能够有效提高建筑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推动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陕西省即将出台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近日,省法制办通过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省住建厅起草的《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由住建部门统一收取、返还劳保费用,未缴纳劳保费用不发施工许可证《办法》所称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安工程造价中列支的,用于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六十年代精简人员专项支付项目的费用。
劳保费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建筑企业返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办法》指出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中单独列支,不得列入竞争性费用。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都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按照本省建安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计价费率3.55%执行,计价费率调整时,应适时执行。
劳保费用实行开工前缴纳,竣工后结算的方式,未缴纳的,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办法》修订调整的重点内容此《办法》修订稿,按照当前我省建筑市场国有、集体、民营建筑企业并存的实际,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参考外省返还标准,将现行三级工程项目返还标准调整合并为一个,即本省建筑企业一律按工程项目收缴额的85%返还。
具体为:收缴的劳保费用,85%作为工程项目返还,用于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15%作为风险积累金,用于建筑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及补贴、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生活补助费等专项支付返还,以及用于返还的劳保费用不足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调剂返还。
《办法》规定,建筑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
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人员,可以按工程项目计价规则随工资计发劳保费用,由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遵循应收尽收、以收定支、返还为主、调剂为辅的原则,确保收支平衡,抵御市场风险。
第五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实施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级统筹机构工作经费在劳保费用中列支,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及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和全省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实际,由省统筹机构编制全省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执行,年终进行决算。
第二章收缴第七条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劳保费用。
《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项目登记表》
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项目登记表
年月日
陕政办发[1997]78号,关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
建安工程劳保费是建筑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费用,历来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实行建安工程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是省人民政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确保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改革举措。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
《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及统筹机构工作经费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劳保费用拨付项目:为提高劳保费用使用效率、公平分配劳保费用,将工程项目返还三个不同比例合并,统一按收缴的劳保费用85%用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为改善和提高施工企业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施工企业对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需要,施工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由省统筹机构核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企业申办“手册”不负担任何费用,只需提交以下资料:
第十六条申请工程项目返还规定。建设单位投资项目按规定已缴纳劳保费用,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时,施工企业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工程项目返还,统筹机构应当按照收缴额的85%向施工企业返还。
申请返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
(三)《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
第十一条统筹机构收缴劳保费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一收款票据》,作为缴费和结算的凭证。
第十二条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8号)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
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关于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基金后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建设厅文件陕建政发[1995]389号各地市建委(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我省已实行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
为了有利于企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更好地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目前的困难,根据省政府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及国务院国发[95]6号文件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计划委员会陕建建发[1995]361号颁发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已将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统筹基金中(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基金),并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统一收取、按规定标准拨付给施工企业,作为在职职工的养老金积累和待业期间生活费用的来源。
现就合并后的两项保险基金收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两项保险基金的费率合计为3.55%。
其中,劳动保险基金仍为3.2%,新增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为0.35%。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在报建工程相关手续时,均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5%,向行业统筹机构预算两项保险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三、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标底或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不分施工单位的级别和隶属关系,一律以工程直接费的3.55%的费率(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一律以定额人工费的35.5%)计算两项保险基金,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以此作为施工单位统计报量的依据。
四、有关两项基金的收取、结算等具体事项,仍按省建设厅陕建统发[1994]141号、515号和省建设厅、省计委陕建建发[1995]3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关于发布《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政发(1993)483号1993年7月15日各地市建委(局)、计委(计经委)、劳动局(劳人局)、财政局、建设银行,省级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
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建筑业改革,解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正确反映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能在市场中平等竞争,更好地保证建筑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稳定,结合建筑业劳保费用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以下简称行业统筹)是根据建筑业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
实行这个办法后,各类建筑安装企业仍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各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二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的范围包括:
1.全省登记注册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建筑企业中国有工业企业、运输企业、供应企业。
2.全省登记注册的省、地、县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3.其他预算内国有专业施工企业(暂不包括已参加其他行行业统筹的企业)。
第三条劳保费用统筹项目
1.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
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
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4.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5.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6.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7.《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8.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劳保费用统筹项目的标准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审批,严格按国家和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劳保费用,统筹机构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条劳保统筹费用支付形式
1.国有建筑安装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2.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地方政府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养老的规定办法,建立劳保制度。
未建立劳动保险制度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应收取
的劳保费用返回20%,做为企业集体劳保基金,包干使用。
已建立劳保制度的,由行业统筹机构按统一规定支付劳保费用。
3.统筹范围内独立核算的工业、运输、供应企业,按规定的75%支付。
4. 经省建设厅或西安市批准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已建立劳保制度的按其所承担工程项目收付劳保统筹基金的50%,未建立劳保制度的按20%返还给企业。
行业统筹范围的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劳动保险费用支出项目建立账目,定期向企业归口管理的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填送报表,提出申请计划,行业统筹机构按本规定予拨劳保费用,年终结算。
第五条建立劳保统筹基金
劳保统筹基金从建筑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提取,并列入工程概预算,其收入方式由原来的施工单位收取改变为由统筹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改变之后,施工单位不再收取此项费用,但在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在竣工决算时,应列明计取劳保基金的数额,以利工程决算。
第六条劳保统筹基金的取费标准
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取费标准,本着“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
统一核定的劳保统筹基金取费标准为:按建
安工程造价的3.55%向建设单位提取。
第七条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办法
凡在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技改、维修项目和独立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工程、装饰装璜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堤防工程等(不含城乡私人件宅建设、不分隶属关和资金来源,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均须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归口管理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预交劳保统筹基金。
建设投资如有增减,竣工时按实际工程造价结算。
劳保统筹基金,除省、部属工程项目由省劳保统筹机构收外,其他均由办理开工手续的所在地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收取。
实行行业统筹范围的建筑安装企业在省境外承揽工程,其应缴纳的劳保统筹基金,不论是否收足,均应按工程所在地规定的劳保基金费率上缴。
对没有预交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各地、市、县计委或建委(局)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各地建设银行或其它有关银行不办理工程拨款,建筑安装企业不得开工。
第八条劳保统筹基金的管理
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统一在建设银行开立专门帐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其存款利息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及实存期限计息。
所得利息
并入劳保统筹基金专户。
省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归口管理省、部属工程项目劳保统筹基金的收缴,并负责省、部属建筑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的支付。
地、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地、市、县工程项目劳保统筹基金的收缴,并负责地、市、县属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支付。
全省建筑安装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统一由省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平衡调剂,原则上每半年预结一次,年终决算。
各地、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平衡决算的结余部分,80%上缴省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作为平衡调剂资金,20%留地、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
收不抵支的由省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核实后,予以调剂。
各级行业统筹管理机构要建立劳保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预算决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
接受同级劳动、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同级建设银行的财务监督,按期报送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加强领导,建立劳保统筹管理机构
劳保基金行业统筹管理,由省建筑业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负责行业统筹管理工作,行业统筹管理办公室由省建设厅组织筹建。
由各地、市、县建委(局)负责,组成强有力地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或配备得力的专职干部,分级负责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并统一受省行业统筹办公室领导。
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为事业编制单位,其管理服务费从收劳保统筹基金中提取,统一由省建筑业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提出,报省财政厅后核实后下达,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并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如有结余应返回劳保统筹基金内。
行业统筹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职责是:
1.负责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管理、支付、调剂;
2.负责审查统筹范围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开支拨付和结算;
3.负责对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4.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汇报行业统筹管理情况,各地、市、县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期向省行业统筹管理机构填写报表,汇报工作。
5.负责编报劳保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统计报表。
第十条劳保基金实行行业统筹管理后,离、退休、退职职工的费用发放,学习、生活、医疗、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新开工程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此之
前的在建工程和已办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暂按省经济定额管理部门的取费标准执行。
今后国家和地方如有新的规定,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