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一次性收取房租的账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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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一次性收取房租的账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每天为单位处理各种账务是会计人员的日常工作,不同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政策和规定进行不同的计算。这就需要会计人员掌握足够的财务能力,才能保证账务处理的正确性。那么,单位一次性收取房租这件事情,我们应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
【案例】
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行业,出租2016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办公房,签订了1年租赁合同,租期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年租金133.2万元(含税租金)。
那么,问题出现了:
1.若是一次性收取房租如何做账和缴纳增值税?
2.若是在合同中约定了前3个月免租期,免租期内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若是在收取房租的过程中收到房客的物品损坏赔偿金是否缴纳增值税?4.免租期内房产税谁来缴纳?
【案例分析】
1.一次性收取房租的,应该在收到房租时一次性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133.2万元÷(1+11%)×11%=13.2(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 33
2 000
贷:预收账款
1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2 000
每个月分摊租金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
100 000
2.免租期并不属于“无偿”,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因此免租期内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公司在收到租金的时候一并收取承租方的物品损坏赔偿金,属于因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款项,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4.免租期内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