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条“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解读徐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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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发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6—01-19实施日期:2016-03-01点击数:更新日期:2016年06月26日备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80号令进行第二次修订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进行第一次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新安全生产法三十一条解读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三十一条解读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三十一条解读1、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

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636f70797a6431333431353339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以案释法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

以案释法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

以案释法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原创安全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事故案例】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8·31”重大氨泄漏事故2013年8月31日10时50分左右,位于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内(丰翔路1258号)的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氨泄漏事故,造成15人死亡,7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510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严重违规,采用热氨融霜方式,导致发生液锤现象,压力瞬间升高,致使存有严重焊接缺陷的单冻机回气集管管帽脱落,造成氨泄漏。

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解读徐秀国教学教案

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解读徐秀国教学教案

第27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解读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涉及华聚能源公司的主要岗位: 1.电工作业人员,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 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的人员。 包括高压电工【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和低压电工 【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的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 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由兖矿集团在兖矿环保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取证。 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颁 发。 公司各电厂进网作业(继电保护、高压试验)培训由济南电监办 定点在临沂进行培训。
2.《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 549号令,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4.《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安监总厅培训〔2010〕179号, 二○ 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非煤单位地面严重“三违”标准解读
十七项严重三违类型
35.跨越机电设备(设施)或进入危险警戒区域的; 36.检维修现场,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37.甩掉机电设备保护装置不用的; 38.用起重设备无施工措施提升人员的; 39.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或使 用不正确的; 40.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作业的; 41.化工危险场所不按规定使用保护用具、不穿安全服的; 42.在重点防火区域、防爆场所吸烟的; 43.其他危及安全的。
第27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对应依据标准规范

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对应依据标准规范
4.
特种设备未பைடு நூலகம்期年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
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未编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9.
未制定安全投入计划
10.
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6.
未建立义务消防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11.
未制定安全隐患排查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9条禁令及解释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9条禁令及解释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05日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颁布实施答记者问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05日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24号,以下简称《禁令》),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禁令》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近年来,国资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牢牢把握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定位,积极探索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模式,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引导中央企业树立科学的安全管理理念,促进了中央企业安全发展。

各中央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特别是今年以来,中央企业事故多发、频发,形势非常严峻。

这暴露出当前个别中央企业还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没有认真执行的问题。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我委颁布实施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以下简称《禁令》),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坚决禁止的行为,目的就是防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最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解读(企业负责人培训)

最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解读(企业负责人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0年5月24日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七章四十四条。

一、出台背景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据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比例约80%。

因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保障安全生产十分重要。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27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05年开始,在深入调研、认真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并适时修正了《规定》。

二、对特种作业范围作了重大调整《规定》本着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对有关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进行了重大补充和调整,主要明确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

调整后的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

这些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独立性。

必须有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是危险性。

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

二十条红线

二十条红线
十五、带电作业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的
说明:
(一)带电检修搬运电气设备的。
(二)未按规程规定设置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
十六、擅自甩掉电气设备安全保护的
说明:
电气设备保护主要指:电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电压保护、单相断电保护、电动机综合保护、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等。
(二)安全保护装置指: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限速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装置、满仓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三)安全设施指:立井防坠、防断绳;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
十九、擅自使用不完好小绞车的
说明:
(一)小绞车泛指矿井使用滚筒直径在1.6m及以下各类型的绞车。
说明:
(一)采煤工作面对煤壁未进行支护而进入机道作业的或进入采煤工作面切顶线以里作业的。
(二)掘进工作面在最大控顶距内未进行临时支护或永久支护滞后作业规程规定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的。
(三)其它作业施工地点,未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支护强行作业的。
五、未按贯通措施实施贯通作业的
说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未按规定(综掘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而组织实施贯通作业的。
九、瓦检员、安检员、火观员,弄虚作假、谎报检查数据的
说明:
(一)瓦检员、安检员、火观员,班中空班、漏检的。
(二)谎报相关检查数据的。
(三)瓦检员、安检员,发现“三违”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制止、不汇报造成事故的。

非煤单位严重三违工作行灯未采用安全电压的解读徐秀国第32条

非煤单位严重三违工作行灯未采用安全电压的解读徐秀国第32条
5.《关于印发<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兖矿集团安发〔2012〕192 号,2012年3月30日起执行)附件一“兖矿集团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
6.《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部分条款执行说 明的通知》(兖矿集团安发〔2012〕207 号,2012年4月5日起执行)
以工频电流为例: 当1毫安左右的电流通过人体时,会产生麻刺等不舒服的感觉; 10~30毫安的电流通过人体,会产生麻痹、剧痛、痉挛、血压升高、呼吸困难 等症状,但通常不致有生命危险; 当通过人体的电流达到16毫安或更高的时候,可能导致肌肉严重收缩,电流对 肌肉所产生的刺激信号要强于大脑所发出的信号,从而使受害人无法自行摆脱带电 体; 电流达到50毫安以上,就会引起心室颤动而有生命危险; 100毫安以上的电流,肺便停止呼吸,心肌失去收缩跳动的功能,导致心脏的 心室颤动,“血泵”不起作用,全身血液循环停止,引起胞组织缺氧,在10~15 秒 种内,人便失去知觉; 再过几分钟,人的神经细胞开始麻痹,继而死亡。
27.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28. 岗位人员脱岗、睡岗的; 29. 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30. 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 31. 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32. 工作行灯未采用安全电压的; 33. 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或其绝缘防护不完好的; 34.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兖矿集团非煤单位 地面严重“三违”标准解读
主讲人 徐秀国
非煤单位地面严重“三违”标准解读
十七项严重三违类型
兖矿集团安发〔2012〕207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 重“三违”标准>部分条款执行说明的通知》(2012年4月5日起执行) 在煤矿、非煤单位地面严重“三违”标准中进行了界定,从第27条-43 条共十七项严重三违类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12-3(2005 年 1 月1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 号发布,自2005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规定(2023年)

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规定(2023年)

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规定一、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把“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5.《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7.《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其中第(二)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也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 .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瘠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体检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相关法规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相关法规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相关法规要求(重要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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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 案的;
2.出厂检验 3.交付使用前的检验 4.定期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5.重大改装和发生设备事故后检验
电梯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1.相关人员的职责 2.安全操作规程 3.日常检查制度 4.维保制度 5.定期报检制度 6.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7.作业人员与相关使用人员培训 8.意外事件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演练 9.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中速梯,常指速度在1.00~2.00m/s的电梯。
高速梯,常指速度大于2.00m/s的电梯。
超高速,速度超过5.00m/s的电梯。
电梯的构造
电梯的构造
电梯可能出现的一般危险
1.人员被挤压 2.撞击或发生坠落、剪切 3.人员被电击、轿箱超越极限行程发一撞击 4.轿箱超速或因断绳造成坠落 5.材料失效、强度丧失而造成结构破坏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
特种设备事故分类
三、较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50人以下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 四、一般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 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电梯轿厢滞留人 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 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1、《安全生产法》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有什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业人员的一部百分,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一般危险性都较大。

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生度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知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这里讲专门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不论在内道容上,还是在时间上,都不同于普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有较回强的针对性,以保证特种作业人员达到规定的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操作资格证书。

未经专门安全培并取得特答种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有谁规定特种作业人百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度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专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属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那些范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3)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扩展资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五)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六)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劳动法视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义务

劳动法视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义务

劳动法视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义务今天导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能够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

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2019年5月,某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接到某公司员工举报,该公司未对被派遣的员工李某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作业。

结果李某在从事公司安排的机床作业中受伤,安监部门经过依法现场调查、核实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确定该公司未对被派遣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罚款二万元。

由上可见,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从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其法定义务。

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员工进行如下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知识主要是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职业危害与职业病、安全技术知识、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进行培训,使员工对自己从事的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解。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这里首先确定的是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具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这是保障员工安全的前提。

也就是说员工在从事安全生产作业时,需要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去做。

譬如进入工地时需要带安全头盔。

有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时,就需要让员工熟悉这些内容。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员工应当对自己从事岗位而非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部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进行掌握,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就是让员工知悉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如何处理才能减少自己的风险。

这一点非常重要,许多事故发生时,由于自己对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不了解而导致自己献出了生命。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职责解读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7 条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解读:一、第一款增加了“全员”“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1、第一款增加了“全员”。

明确强调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综合性管理工作,需要全员参与,人人有责,只有全员都做好了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确保安全生产。

其中,一线岗位员工是最直接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员,他们在工作中履职尽责,行为规范,设备设施维护完好,就不会发生事故,相反,如果他们不作为或乱作为,出现了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这就是事故直接原因,就可能会导致事故发生。

当然,要让一线岗位员工履职尽责,组织的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必须为此作出自己的努力,即,把自己职责范围内涉及一线岗位员工履职尽责的工作做好、做到位,这一点也是不易做到的,为此,需要包括“一把手”在内的组织高层决策者,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培育良好企业安全文化,从而驱动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把自己职责范围内涉及一线岗位员工履职尽责的工作做好、做到位,由此可见,一线岗位员工、组织的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以及包括“一把手”在内的组织高层决策者,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都有自己应尽的职责,因此,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是全员的。

增加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这与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时一致的。

这说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已经不再仅仅是企业的责任,同时也将成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负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全力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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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条文解读】:
内容: (1)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2)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3)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运行和检修管理人员每年必须进行相关运行规程和检修规程 的学习和考试。 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需要进行的安全培训包括下列
第31条 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条文解读】:
员工培训的意义 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 业,克服习惯性违章行为,努力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 4.掌握安全技能----确保安全生产,保障生命安全 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掌握公共安全技能(事故报警、灭火器使用、 紧急避险方法等) 5.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是公共安全的重要保证 自觉遵守和维护道路交通、公司生产、日常生活等公共秩序。 6.培养和提高紧急避险能力----逃生有方,保障生命 应急预案:针对非常状态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31条 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条文解读】:
员工培训的意义 1.树立安全意识----意识决定行

提高“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 认识 2.懂得安全知识----知识决定防 范能力 1)学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2)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并正 确运用 3)懂得公共安全知识 3.遵章守纪----减少或避免事故 发生
第31条 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条文解读】:
安全培训的范围(根据兖煤华聚股发〔2010〕82号)
2.电工、电气焊(切割)工、登高作业人员(架子工),参加上 级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3.危险化学品作业(管理)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上级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其他管理人员是指除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外的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办理集团公司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 一般从业人员是指各生产岗位的一般工种作业人员、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一般从业人员由各单位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考 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办理集团公司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工作。
第31条 安排未பைடு நூலகம்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条文解读】:
生产技术人员需要进行的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1)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 习,200 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以及相 关运行规程的学习和考试; (2)检修、试验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以及检修规程的考试; (3)根据各专业人员的岗位要求,每年进行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安 全知识培训。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需要进行的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1)特种行业技术标准或规范; (2)特种行业的危险源识别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安全防护措 施; (3)特种行业的应急管理措施和应急救援方法。
第31条 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条文解读】:
安全培训的范围(根据兖煤华聚股发〔2010〕82号) 第九条 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包括:公 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管理) 人员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作业(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 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等。 第十条 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和安全生 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即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 体是: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 全监察部部长(技术主管)、生产技术部部长(副部长)、环保节能部 部长、工程计划部部长、电力调度室主任、安监员、各专业专工;基层 单位厂长(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副主任)、总工程师、安 全生产技术室主任、专工、安监员、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主管、 技术员;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包括承包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第31条 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依据
6.《关于印发<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 通知》(兖矿集团安发〔2012〕192 号,2012年3月30日起执行)附件 一“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 7.《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部分条 款执行说明的通知》(兖矿集团安发〔2012〕207 号,2012年4月5日起 执行) 8.《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印发<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培训 规定>的通知》(兖矿集团安发〔2012〕176 号, 2012年3月26日起执 行 ) 9.《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兖煤华聚股发〔2010〕82号,2010年5 月1日起执行) 10.《安全积分管理考核办法》(华聚能源发【2009】80号,2009 年4月26日起执行) 11.《反违章管理办法》(兖煤华聚股发【2010】147号,2010年8 月23日起执行)
第31条 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条文解读】:
新入厂人员需要进行的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1)电力企业生产过程学习; (2)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危险源识别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措施; (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和考试。 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外来施工人员需要进行的安全培训包括下列 内容: (1)国家、集团公司和外来施工人员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法规、 制度和规定,现场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的辨识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项目生产的特点而提出的施工安全要求,以及和施工作 业有关的专业安全要求等。
第31条 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条文解读】:
华聚能源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兖煤华聚股发〔2010〕82 号)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一)凡新招(聘)、调入公司职工(新分大中专毕业生、技校 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跨行业调入的人员等)在上岗工作前,不得 单独工作,必须经过岗前三级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办 理相应的岗位证后,方可进入生产作业现场进行作业。 (二)三级安全培训的层次、内容及时间 1.公司安全培训 (1)职教办负责组织对新职工开展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2)培训内容:
为了你的家庭幸福,请注意安全
第31条 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 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3.《电力企业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 号,2005年12月28日) 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GB26161.1-2010,2011年 12月1日实施 ) 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 2011,2012年6月1日实施 )
非煤单位地面严重“三违”标准解读
十七项严重三违类型
35.跨越机电设备(设施)或进入危险警戒区域的; 36.检维修现场,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37.甩掉机电设备保护装置不用的; 38.用起重设备无施工措施提升人员的; 39.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或使 用不正确的; 40.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作业的; 41.化工危险场所不按规定使用保护用具、不穿安全服的; 42.在重点防火区域、防爆场所吸烟的; 43.其他危及安全的。
第31条 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条文解读】:
常规电力系统员工普及性安全知识培训主要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 准; (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4)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 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5)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以及职业危 害及其预防措施; (6)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第31条 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条文解读】:
非生产技术人员需要进行的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1)本职岗位所需的安全行为规范; (2)食品、卫生、医疗、化学品管理以及日常管理的安全常识; (3)对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作必要的了解; (4)企业专、兼职司机的交通安全法规和职业要求的专题培训; (5)企业专、兼职消防及保卫人员的消防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 的专题培训。 上岗前人员需要进行的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1)新岗位职责的学习,包括所从事岗位的专业特点; (2)新岗位专业技能的学习和考试; (3)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危险源识别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 护措施。
兖矿集团非煤单位 地面严重“三违”标准解读 主讲人 徐秀国
非煤单位地面严重“三违”标准解读
十七项严重三违类型
兖矿集团安发〔2012〕207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 重“三违”标准>部分条款执行说明的通知》(2012年4月5日起执行) 在煤矿、非煤单位地面严重“三违”标准中进行了界定,从第27条-43 条共十七项严重三违类型。 27.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28. 岗位人员脱岗、睡岗的; 29. 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30. 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 31. 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32. 工作行灯未采用安全电压的; 33. 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或其绝缘防护不完好的; 34. 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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