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天然气公司综合结算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天然气公司综合结算价格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12.24
•【字号】皖价服〔2015〕166号
•【施行日期】2015.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天然气公司综合结算价格的通知
皖价服〔2015〕166号
各市物价局,省天然气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精神,现就调整省天然气公司综合结算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的综合结算价格为2015年11月20日以后的临时结算价格,11月20日以前的价格仍为预结算价格,待上游企业清算后,一并清算,多退少补。
二、此次结算价格测算时的用气结构,西气暂按照2015年年初经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复核后的下游用户2014年用气比例确定。
川气暂按非居民用门站价格测算。
附件:11月20日以后临时综合结算单价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24日附件
11月20日以后临时综合结算单价。
合肥燃气收费标准
合肥燃气收费标准合肥市燃气收费标准是指在合肥市范围内对燃气的使用收取费用的规定。
燃气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而燃气收费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成本。
因此,合肥市燃气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市民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合肥市燃气收费标准是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调查所制定的。
在制定燃气收费标准时,相关部门会考虑到燃气生产成本、输送成本、销售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以确保燃气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燃气收费标准的制定也需要经过合肥市政府的批准和公示,确保其合法性和透明度。
其次,合肥市燃气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用户群体的需求和使用情况而有所不同的。
一般来说,合肥市的燃气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三大类别。
针对不同的用户群体,燃气收费标准会有所差异,以满足不同用户群体的需求。
比如,对于居民用户来说,燃气收费标准可能更注重家庭生活用气的合理性和节约性;而对于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来说,燃气收费标准可能更注重商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的效益和成本。
再次,合肥市燃气收费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需要对燃气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同时,相关部门还需要对燃气收费标准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用户的需求。
只有在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督和管理下,合肥市燃气收费标准才能够更好地为市民服务。
总的来说,合肥市燃气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市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成本有着直接的影响。
相关部门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调查,制定合理的燃气收费标准,并对其执行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希望合肥市燃气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为市民服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的幸福生活。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一日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障培训单位和参训人员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以下简称“培训收费”)。
第三条举办培训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培训依据。
其中强制培训的,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三)有相适应的培训管理能力和师资力量;(四)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包括明确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人数等;(五)有培训经费收支概算。
第四条培训收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培训,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资料费。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03]28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0.28施行日期2003.11.20文号皖价商[2003]284号主题类别价格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03]284号)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制定天然气价格应遵循自上而下梯次递增的原则,略高于上游而低于下游。
考虑到我省首次使用天然气,在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上可能会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待实施一段时间后,我们将结合实施情况,再对《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发布。
附:《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物价局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天然气价格管理,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用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西气东输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天然气价格行为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是指到户销售价格和天然气新增用户建设安装价格(简称新增用户建安价格)。
第四条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分类计价。
根据用户的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气、工业用户用气和其他用户用气三类。
第五条天然气价格制定必须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补偿企业合理成本并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保持合理的能源比价关系。
二、价格管理第六条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由井口气价、长输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和城市配气管网价格构成。
天然气一方多少钱
天然气一方多少钱一、2022年天然气价格多少?1.安徽淮南自2022年4月1日起,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是3.95元/立方米,若年用气量50~100万立方米的优惠0.05元/立方米,年用气量100~500万立方米的优惠0.1元/立方米,年用气量500万立方米以上的优惠0.15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为2022年4月1日-2022年10月31日。
2.江苏宿迁核定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最高不超过3.38元/立方米,核定宿迁华润燃气、宿迁双闽管道燃气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最高不超过3.95元/立方米。
大用户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供用双方在上述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
淡季价格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对市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户(工业用户除外)用气,各公司应在上述价格基础上给予0.2元/立方米的优惠,执行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3.甘肃兰州自2022年4月1日起,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阶梯销售价格由1.69元/m3调整为1.76元/m3,第二阶梯销售价格由2.03元/m3调整为2.11元/m3,第三阶梯销售价格由2.54元/m3调整为2.64元/m3。
非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不含商用)由1.80元/m3调整为2.17元/m3;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由1.90元/m3调整为2.46元/m3。
4.山东济南普通居民用户实施阶梯气价。
年用气量240立方米(含)以内第一阶梯气价为2.7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240-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为3.20元/立方米;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为4.00元/立方米。
二。
燃气收费标准2022是什么?1.北京第一档2.61元/立方米,第二档2.83元/立方米,第三档4.23元/立方米,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2.63元/立方米。
非居民发电用气2.27元/立方米,供暖、制冷用气是城六区2.45元/立方米,其他区域:2.21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气是城六区:2.87元/立方米,其他区域:2.63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是2.33元/立方米。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道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我省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烯气(以下称管道燃气),是指由管道输送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人工煤气(包括煤制气、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省建设厅是本省管道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劳动、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检举、揭发破坏、盗窃管道燃气设施行为的权行。
第二章管道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第六条管道燃气净化站、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并按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设计程序进行审查。
第八条燃气管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要逐步更换。
穿越铁路、沟涵、河流、桥梁及城市道路的地下燃气管道,应有保护套管。
使用新型管材,须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管道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通气作业的范围大小,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第十条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实行分级验收制度。
安徽天然气大客户直供政策文件
安徽天然气大客户直供政策文件
大用户直供,利好的是终端大用户和上游资源方,极力推动的也是“三桶油”,当然国家支持这一政策具有当时的背景。
最早出现“大用户直供”的提法,是2012年3月30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在杭州召开的全国物价局会议上发出的《关于规范城市管道天然气和省内天然气运输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鼓励上游生产企业对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直供,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层层转供,降低供气成本”。
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决定自4月1日后将存量气和增量气门站价格并轨,全面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同时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
当时提出试点放开直供用户价格,是有历史背景的。
主要原因一是“三桶油”长协气量急需消化,认为终端销售价格高不利于扩大天然气利用;二是海上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和液化天然气产能逐步增加,预计今后一段时间国际国内天然气市场供需相对宽松;三是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成立,具备市场化交易条件;四是直供用户用气量较大,具备较强的价格谈判能力。
目前,普遍谈到的大用户直供政策,是源自2017年国家发改委《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提出,建立用户自主选择资源和供气路径的机制。
用户可自主选择资源方和供气路径,减少供气层级,降低用气成本。
合肥燃气收费标准
合肥燃气收费标准
合肥市燃气收费标准是指供应燃气的公司对用户提供的燃气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标准。
燃气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因此燃气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用户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合肥市的燃气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收费和用气量收费两部分。
基本收
费是指用户每月固定需要支付的费用,主要用于燃气管道的维护和管理。
用气量收费则是根据用户实际使用的燃气量来计费,按照每立方米的价格进行计算。
其次,合肥市燃气收费标准的制定是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核和公示的,确保
了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用户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力求使收费标准公平合理。
再次,用户在使用燃气时,需要注意合理使用,避免浪费。
因为燃气收费是根
据实际使用量来计费的,所以合理使用燃气不仅可以节约费用,也符合节能减排的环保理念。
最后,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费问题,用户可以通过燃气公司的客服热线或
官方网站进行咨询和投诉。
燃气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总的来说,合肥市燃气收费标准是合理的,用户在使用燃气时要合理使用,避
免浪费,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及时与燃气公司联系。
希望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用户的合理使用,能够为合肥市的燃气服务提供更好的保障。
合肥燃气收费标准
合肥燃气收费标准合肥市燃气公司是合肥市唯一的城市燃气供应企业,负责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的燃气服务。
为了让广大用户更好地了解燃气收费标准,以及合理使用燃气资源,特制定本收费标准,供用户参考。
一、燃气收费项目。
1. 燃气基本收费,燃气基本收费是指用户按照用气户型和用气量分档计费,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商业用气、工业用气等不同类型的用气收费标准。
2. 燃气使用费,燃气使用费是指用户按照实际使用的燃气量进行计费,按立方米计费,不同用户类型有不同的价格标准。
3. 燃气设施维护费,燃气设施维护费是指用户按照燃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成本进行缴纳,确保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二、燃气收费标准。
1. 居民生活用气,居民生活用气按照户型和用气量分档计费,一般分为小于30立方米、30-50立方米、50-100立方米、100-200立方米等档次,收费标准依次递增。
2. 商业用气,商业用气按照不同行业和用气量进行计费,一般分为餐饮行业、宾馆行业、商场行业等,收费标准根据用气量和行业类型不同而异。
3. 工业用气,工业用气按照实际使用的燃气量进行计费,价格相对较高,根据用气量和工业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三、燃气收费优惠政策。
1. 居民生活用气,对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家庭等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燃气补贴和优惠政策。
2. 商业用气,对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商业用气用户给予一定的用气补贴和优惠政策。
3. 工业用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气用户给予一定的用气补贴和优惠政策。
四、燃气收费缴纳方式。
1. 线下缴费,用户可前往合肥市燃气公司指定的缴费网点进行现金缴费或刷卡缴费。
2. 线上缴费,用户可通过合肥市燃气公司官方网站或手机App进行在线缴费,支持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支付方式。
3. 银行代扣,用户可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进行燃气费的自动扣款缴纳,方便快捷。
五、燃气收费监督机制。
合肥市燃气公司将建立健全燃气收费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对收费标准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用户投诉和建议,确保燃气收费公平合理。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1996]157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1996)1570号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了加强对价格事务所工作的管理,明确价格事务所在价格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规范价格事务工作的行为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价格工作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原则,我们制定了《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价格事务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价格工作的客观需要,是价格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价格事务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把价格事务工作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
二、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价格事务所的领导。
要进一步健全价格事务所的机构,从组织上保证价格事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在对现有价格事务所进行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同时,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对一些尚未建立价格事务所的地区要抓紧组建工作。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在政策上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支持价格事务工作,各价格业务职能部门和价格事务所要在各级价格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努力发挥整体优势,促进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工作质量的提高,使整个价格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三、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督导所属价格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的各项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价格事务所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则的、规范的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和价格服务机构。
安徽燃气开户费国家规定文件
安徽燃气开户费国家规定文件
1、阜阳市居民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由2380元/户下调为2060元户。
2、燃气企业收取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后,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用户有预留加装燃气设施需要变更管材管道、燃气表额定容量达到2.5m3/h、安装物联网表智能设备、使用金属灶具连接软管等特殊材料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另加收材料费、工时费等差价,具体加收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或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3.新建住宅的该项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由商品房开发商按照此标准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结算,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拆迁安置房的燃气工程安装费政策我县尚未统一制定,目前没有纳入成本,应有业主缴纳。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55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按照《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现制定《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6〕1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2018年4月16日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序号听证项目听证内容听证组织部门 1 有线数字电视全省统一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 2 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3A级景区门票价格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3 基本医疗服务较大范围调整省级医疗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较大范围调整市级及以下医疗服务价格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4 供水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5 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6 天然气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价格7 教育公办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说明:1.基本医疗服务中“较大范围”是指一次性统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
2.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范围是指调整基本水价部分。
3.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听证的,自动纳入听证范围。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3]138号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3〕138号)各市、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2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上网电价(一)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49分钱(含税,下同)。
调价后,我省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211元。
调整后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见附件。
(二)对脱硝达标、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与省级电网企业联网、具备在线监测功能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 1分钱。
(三)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并经环保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皖电东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49分钱。
调价后,“皖电东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211元。
(五)为缓解我省非统调小水电企业经营困难,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标准在保持现有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我省现行电网销售电价中,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类别用电可再生能源附加由现行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每千瓦时1.5分钱。
安徽电网销售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继续按照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1〕210号)和《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2〕121号)等文件执行。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
3
造成较大事故
责令改正,罚款400元
乙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造成一般事故
责令改正,罚款350元
2
影响直径400毫米以上中压管
责令改正,罚款300元
3
影响直径300毫米以上中压管
责令改正,罚款250元
丙
违法行为一般的
1
影响直径200毫米以上中压管
责令改正,罚款200元
2
影响直径200毫米以下中压管
乙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造成一般事故
责令改正,罚款350元
2
影响直径400毫米以上中压管
责令改正,罚款300元
3
影响直径300毫米以上中压管
责令改正,罚款250元
丙
违法行为一般的
1
影响直径200毫米以上中压管
责令改正,罚款200元
2
影响直径200毫米以下中压管
责令改正,罚款180元
3
影响直径400毫米以上低压管
3
拒绝给600户及以上用户供气,一年以上未办理开户手续
处16000元罚款
乙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拒绝给400户及以上用户供气,一年以上未办理开户手续
处14000元罚款
2
拒绝给200户及以上用户供气,一年以上未办理开户手续
处13000元罚款
3
拒绝给200户及以下用户供气,一年以上未办理开户手续
处12000元罚款
处罚标准
130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甲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20•【字号】皖市监特设〔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8月20日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0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全面加强我省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局落实安徽省安委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措施工作举措方案,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聚焦燃气气瓶生产、充装,以及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底线。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1(000)005
【摘要】各市物价局、建委: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收费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
【总页数】2页(P28-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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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总工会关于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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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皖价法函[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皖价法函〔2008〕104号)各处室、单位,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省物价局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共废止2000年至2007年下发的规范性文件13份(目录附后),现予公布。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省物价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000年-2007年)1.关于印发《中成药销售价格目录》的通知(皖价农〔2000〕72号)2.关于印发《安徽省无线寻呼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经费〔2000〕159号)3.关于发布《安徽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皖价商〔2001〕132号)4.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价并轨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1〕356号)5.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房〔2001〕355号)6.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颁布《安徽省行政事业性项目标准目录》的通知(皖价费〔2002〕12号)7.关于印发《省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程》(暂行)的通知(皖价综〔2002〕212号)8.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价服〔2002〕15号)9.关于印发《省直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房〔2002〕156号)10.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3〕162号)11.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3〕30号)12.关于印发《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03〕284号)13.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报价代理服务办法》的通知(皖价监测〔2003〕344号)。
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天然气价格管理,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用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天然气价格行为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包括到户销售价格和天然气新增用户建设安装价格(简称新增用户建安价格)。
第四条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分类计价。
根据用户的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气、工业用气、商业用气和其他用气四类。
居民生活用气指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学校、幼儿园、福利院、行政事业单位用气;工业用气指工业企业生产用气;商业用气指商业经营用气;其它用气指上述三类用气以外的各种用气,包括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车用天然气等。
第五条天然气价格制定必须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补偿企业合理成本并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保持合理的能源比价关系。
二、价格管理第六条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由井口气价、长输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和城市配气管网价格构成。
没有省内短输管道的城市,到户销售价格由井口气价、长输管道运输价格和城市配气管网价格三部分组成。
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由设计、建设、安装和材料价格构成。
第七条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井口气价实行政府指导价;长输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管网价格和新增用户建安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井口气价和长输管道运输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省辖市城市配气管网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和调整。
第九条新增用户建安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省物价局制定的定价原则和办法,提出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县及县以下城镇独立法人经营的天然气城市配气管网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暂行办法提出方案,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事业发展的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服务、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其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以及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节能环保、智能高效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燃气供给调控,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
第八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依照章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燃气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国家天然气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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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商[2003]28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10.28
【实施日期】2003.11.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24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价商[2003]284号)
各市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制定天然气价格应遵循自上而下梯次递增的原则,略高于上游而低于下游。
考虑到我省首次使用天然气,在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上可能会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待实施一段时间后,我们将结合实施情况,再对《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
法》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发布。
附:《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物价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天然气价格管理,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用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西气东输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天然气价格行为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是指到户销售价格和天然气新增用户建设安装价格(简称新增用户建安价格)。
第四条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分类计价。
根据用户的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气、工业用户用气和其他用户用气三类。
第五条天然气价格制定必须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补偿企业合理成本并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保持合理的能源比价关系。
第六条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由井口气价、长输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和城市配气管网价格构成。
合肥、芜湖、马鞍山、滁州四市到户销售价格由井口气价、长输管道运输价格和城市配气管网价格三部分组成。
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由设计、建设、
安装和材料价格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