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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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对于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创造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其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降低贷款利率和门槛,简化贷款手续。

同时,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股权融资和直接投资等相关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资金支持。

第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准入制度。

要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中小企业的权益和义务,规范市场秩序。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

同时,准入制度,简化准入手续,降低准入门槛,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

第四,加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

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技术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共同开展研发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政府可以加大对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合作的资金和税收支持,为合作提供便利。

第五,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持服务。

政府可以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提供企业注册、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信息、人才招聘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同时,加强中小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合作交流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第六,在国际贸易中加强中小企业的支持。

政府可以为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化竞争。

加强国际市场开拓,拓宽中小企业的出口渠道,帮助企业寻找更多的市场机会。

最后,加强中小企业的人才培养和引进。

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政策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人才培训和技术支持。

同时,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向中小企业输送创新型人才和技术人才,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潜力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政策支持,降低创业成本,改善金融环境,完善法律法规和准入制度,加强合作与交流,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持服务,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才能够真正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就业、创新和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需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增加中小企业贷款额度,降低利率,推出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创新创业基金等。

这些措施将帮助中小企业减轻财务压力,促进其持续发展和创新。

意见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往往面临金融支持不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增加风险投资、信贷担保等金融服务。

还应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培训,提高其融资申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意见三:优化创业环境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应该优化创业环境。

具体措施包括简化中小企业注册和注销手续,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提供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搭建创业孵化平台,提供场地和资源支持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降低创业门槛,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创业实践,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意见四:加强创新能力培育创新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加强创新能力培育,我们应该制定相应政策,加强科技创新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还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权服务,为中小企业创新提供更好的保障。

意见五:加强中小企业合作交流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对于推动集群发展和提升整体竞争力非常重要。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我们应该加大对中小企业合作项目的支持,鼓励企业间开展技术合作、产品合作和市场合作。

还应该鼓励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高峰论坛等活动,扩大其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中小企业作为经济的重要力量,其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创业环境、加强创新能力培育以及加强中小企业合作交流,我们可以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建议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建议

关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发展的建议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整个产业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经过三年新冠疫情的冲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面临极大的冲击和影响,相较于大型企业抗风险能力差,市场竞争力较小,资金运转困难,订单流失,经营成本上升等问题,疫情后恢复发展仍然比较艰难,其复工复产情况也并不理想。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复工复产及发展,需要社会营造持续良好的营商环境,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整体压力负担,加大帮扶力度,促使企业恢复元气,渡过疫情后难关。

建议:
1、政府应当继续实施、落实减税降费的优惠政策,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予以补助,鼓励降低企业承租厂房使用成本,缓解经营成本压力。

2、政府应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内外重要展会活动,拓展国内外市场,引导各地电商为中小企业提供线上销售服务,增加订单量。

3、大型企业应充分发挥引领带头的作用,鼓励大型企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产品及服务,支持大型企业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4、鼓励银行机构为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强化
款项支付监督和约束惩戒,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

5、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资金流动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制定合理的信贷计划和金融产品,提高中小企业和小微市场主体信贷便利度和获得率。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我们经过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制定了如下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一、优化政策环境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我们建议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减免税费、提供贷款担保、简化审批程序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政策环境,降低其运营成本,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二、提升创新能力中小企业在创新方面存在较大的短板,我们建议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提供创新项目的财务支持,帮助中小企业进行研发和技术创新。

同时,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三、完善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可通过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风险担保和贴息贷款等金融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灵活的融资渠道。

四、加强人才培养中小企业在管理和技术人才方面的缺乏制约了其发展,我们建议加大对中小企业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

可以通过设立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开展相关培训课程,提高中小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的素质,增强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开展市场拓展中小企业在市场拓展方面面临一系列的挑战,为帮助中小企业开展市场拓展,我们建议加强市场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

可以通过建立中小企业市场信息数据库,提供市场调研报告、行业分析等信息,帮助中小企业了解市场需求,制定好的拓展战略。

附件: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政策、调研报告、市场分析数据等内容。

请相关部门负责人注意查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按照我国国家统计局的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最低销售收入标准的97%、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的企业。

2.创新型中小企业:指在产品、技术、管理等方面具备创新能力,能够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青政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0〕5号)精神,为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充分激发民众创业热情,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制定以下意见:一、着力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一)鼓励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继续实施小额贷款风险扶持政策,将用于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纳入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范围,鼓励银行向小企业贷款倾斜。

建立完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机制,建立对辖区银行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将各银行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与机构准入和年度监管评级挂钩。

小企业贷款业务开展好的银行机构,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

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

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抽贷、不压贷,在收益覆盖风险前提下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各商业银行)(二)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规模。

市政府向青岛市担保中心出资设立的担保增信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推进设立政策性融资再担保机构,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

青岛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2015年)

青岛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2015年)

青岛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2015年)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一)多种方式保障企业资金接续。

市级财政设立转贷引导基金,总规模2亿元,引导投融资机构按照1∶4比例放大成立转贷基金,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接续难题。

继续实施中小企业转贷周转金财政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各区、市设立多种形式的应急周转金或转贷基金。

建立银行、转贷资金服务机构和企业多方协调机制,提高银行续贷履约率,降低资金周转风险。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且经营1年以上的各银行青岛分行、独立法人银行、驻青省行分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分类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用于处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

(三)搭建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信用融资平台。

建立采购人、中标人、贷款银行、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和财政支付的对接确认机制。

推动银行开发适合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产品和贷款方式,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化解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四)完善工业企业土地房产确权登记手续。

研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协助部分重点工业中小企业解决因历史遗留用地手续不完善导致的土地证、房产证办理不到位问题,通过盘活资产缓解抵押难。

完善历史遗留的工业项目用地手续。

对利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已建成投产、生产经营正常,经省、市政府批准农转用征收,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工业项目用地,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建立具体工作程序,依法协助企业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完善工业企业房屋产权确权登记手续。

对因审批手续不全,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重点工业中小企业,按照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原则,明确登记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支持企业从简补办手续,按照登记收费标准下限缴纳费用。

(五)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青政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5〕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现就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一)多种方式保障企业资金接续。

市级财政设立转贷引导基金,总规模2亿元,引导投融资机构按照1∶4比例放大成立转贷基金,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接续难题。

继续实施中小企业转贷周转金财政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各区、市设立多种形式的应急周转金或转贷基金。

建立银行、转贷资金服务机构和企业多方协调机制,提高银行续贷履约率,降低资金周转风险。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且经营1年以上的各银行青岛分行、独立法人银行、驻青省行分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分类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用于处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三)搭建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信用融资平台。

建立采购人、中标人、贷款银行、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和财政支付的对接确认机制。

推动银行开发适合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产品和贷款方式,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化解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四)完善工业企业土地房产确权登记手续。

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市政府令〔2021〕282号

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市政府令〔2021〕282号

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正文:---------------------------------------------------------------------------------------------------------------------------------------------------- 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4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豪志2021年1月16日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民营和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民营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的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

本办法适用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调节、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保障民营和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

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部门(以下统称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组织实施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政策,组织协调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按照职责做好对民营和中小企业的指导服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4•【字号】青政办发[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03]4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1号)精神,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信用担保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明确担保机构的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担保机构重点面向科技创新型、出口创汇型、吸纳就业型、社区服务型,以及从事仓储、配送、分销业务的服务贸易型中小企业开展业务;加强担保企业自律,强化担保行业监管,防范化解担保风险,促进担保企业规范运作和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目标。

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构建起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政策性、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功能完善、管理科学、运作规范,能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信用担保体系。

逐步形成以政策导向、信用保障、金融支持、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和风险控制为主要特征的市场化运作体系。

(三)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

1.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根据中小企业布局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推动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4〕3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4〕3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4〕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千帆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扶持”的原则,大力实施“千帆计划”,整合各类科技资源,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带动形成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为我市转方式调结构、率先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千帆计划”主要内容通过采取有效措施,3年内重点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2000家,其中,年营业收入过亿元企业超过500家,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000家。

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数突破10000家,形成千帆竞发、蓬勃向上的集群发展态势。

三、入选“千帆计划”企业条件具备下列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可列入“千帆计划”:(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范围;(三)企业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生产证书)或专有技术;(四)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0•【字号】青政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0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是营造适合广大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外部环境的一项新的重要工作,我市已被国家经贸委列为全国十个试点城市之一。

各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努力探索,大胆实践,扎实工作,力争在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中小企业发展上取得新的突破,促进全市经济建设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00一年一月十日青岛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精神,提高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为指针,面向全市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中小工业企业,以整体搞活中小企业经济为主线,内抓服务规范、外创服务品牌,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担保、综合服务和人才培训,在营造适合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解决中小企业急、难问题和服务体系运行机制上实现突破,建设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二、试点工作目标从2000年10月到2002年底,用2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以下目标:(一)初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中小企业管理体制框架。

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新的主体。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包括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的限制,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扶持中小企业。

以下是我提出的一些建议。

首先,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

政府应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通过贷款、贴息和补贴等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此外,还应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担保,降低其融资成本。

同时,要加强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鼓励他们加大投资。

第三,优化中小企业的营商环境。

政府应该加大减少中小企业的行政审批和监管,降低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壁垒。

可以通过简化办理流程、减少材料和环节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投诉和维权机制,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加强中小企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从中吸取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

政府应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展览和展销会,开拓国际市场。

同时,可以设立国际合作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资金支持。

综上所述,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提升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优化中小企业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就业,加强中小企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相信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中小企业的发展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落实(一)用好用足货币政策工具。

扩大再贷款质押品范围,对民营企业票据、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小微企业票据给予再贴现定向支持,对法人银行机构单户授信不高于3000万元(含本数)的民营企业和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农地抵押贷款、普惠金融领域贷款等在宏观审慎管理中给予优先支持。

在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中提高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考核权重。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二)加强监管政策落地落实。

提高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业务考核分值权重,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放宽为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落实尽职免责的监管要求。

推动各金融机构积极下沉经营网点、管理和服务重心,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监管部门要给予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三)便捷提供信贷、降低融资成本。

加强考核督导,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精简申请材料,最大程度压缩企业开户时间,提升信贷服务质效。

督促银行机构严格执行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条件一致等有关规定。

加大对银行机构利率监测力度,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责任单位: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四)完善“金企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和措施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和措施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建议和措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也成为了我国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许多挑战和困难,如资金短缺、市场竞争激烈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措施。

首先,加强金融支持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支持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力度,并提供贷款利率优惠政策,以减轻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同时,需要提高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批效率,加快中小企业融资进程,确保资金能够及时到位。

其次,加强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养也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可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创新引导和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第三,发展中小企业需要加强市场培育和拓展。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更加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行政审批环节,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发展空间。

同时,政府还可以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合作,推动产业链的优化升级,实现资源共享,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第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加大对中小企业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提供专业化、定制化的培训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大对高端人才的引进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人才资源支持。

第五,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机制也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

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经营环境。

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市场乱象的发生,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创新能力培养,推动市场培育和拓展,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机制。

希望通过这些建议和措施,中小企业能够不断壮大,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青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2008年10月24日)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我市经济社会综合实力与发展水平,制定本意见。

一、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1.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调整完善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功能,除涉及国家安全或保密事项外,涉及企业的所有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都安排进入,建立健全“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体系。

凡企业申报材料齐全、能够现场办结的,按规定即收即办;凡企业申报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

严格实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违反规定故意妨碍、拖延企业正常审批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

进一步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切实减少涉企审批事项。

全面推行涉企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评价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力度。

2.严格控制涉企检查。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和权限开展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对企业检查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各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的常规性检查,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并报同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涉及公共安全、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等应急公务或突发事件的检查,以及上级安排的突击性检查,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涉企检查台账制度,完善内部督查机制,切实规范涉企检查行为。

按照统筹安排、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鼓励行政联合执法检查,坚决杜绝多层次、多部门的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3.清理规范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青岛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5•【字号】青政发[2001]5号•【施行日期】200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青岛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0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一)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劳动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全社会的重要事业,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营造适合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扶优扶强,重点推进中小企业进入与退出市场的通道建设、技术创新机制建设、投融资机制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体制建设,力争用5至10年时间,使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建设有突破性进展,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有明显提高。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创业(二)建立宽松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机制。

放宽设立中小企业的条件。

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凡中小企业能够从事的行业和商品,在进行登记注册时,在不违背基本登记条件和登记法规的前提下,对其投资方式、经营规模、企业形式、经营范围不予限制。

降低设立企业的门槛,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参(控)股发展中小企业。

清理前置审批条件。

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由市政府法制局进行重新认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得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对无需前置审批但需行业监管的,实行登记备案,由备案部门实施跟踪管理;对依法需前置审批的,按法规规定执行,但前置审批单位必须按政务承诺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批手续。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08.16【实施日期】2007.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于2007年8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二○○七年八月十六日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国家划分标准内的企业。

第三条市、区(市)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规划、土地、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和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依法经营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金支持第六条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发展。

各区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置中小企业科目,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制定。

第七条市、区(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资金,应当逐步提高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比例。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青工商企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工商企发〔2010〕92号)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提升中小企业发展质量,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1、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各类中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经济活力、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全市工商系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力优化发展环境,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大胆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当前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紧迫任务。

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注重督促检查,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要结合各自实际,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落实好国家、省、市的各项决策部署。

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采取新办法、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效。

二、放宽中小企业市场准入3、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认真执行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开放投资领域。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一律对中小企业开放。

4、培育市场创业主体。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农村转移劳动力、城市困难家庭等七类群体自主创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推动全市经济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青政发〔2015〕1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推动全市经济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青政发〔2015〕1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推动全市经济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正文:---------------------------------------------------------------------------------------------------------------------------------------------------- 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推动全市经济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青政发〔2015〕1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更好地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促进我市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和经济平稳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现就运用财政政策措施推动全市经济调结构稳增长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持对企业既定的优惠政策不变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凡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保留的,设立政策执行期限。

各级与企业已经约定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应当兑现给企业的资金要按政策落实到位。

对原确定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政策,要完善政策实施方式,通过项目扶持的方式落实兑现奖励资金。

二、规范设立支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市和区(市)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要按《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执行。

各级各部门对落实优惠政策所需资金,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通过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定向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或项目扶持的方式落实兑现,并通过支出预算作出安排,但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三、支持银行化解不良贷款市财政筹措4亿元,与国有投资公司合作设立不低于20亿元的化解银行机构不良贷款资金,降低我市不良贷款率,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市财政筹措2亿元,与国有投资公司合作设立10亿元的转贷引导基金,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帮助企业破解续贷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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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发[2001]5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1.15
【实施日期】2001.01.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岛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0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一)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劳动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
经济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全社会的重要事业,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营造适合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扶优扶强,重点推进中小企业进入与退出市场的通道建设、技术创新机制建设、投融资机制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体制建设,力争用5至10年时间,使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建设有突破性进展,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有明显提高。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创业
(二)建立宽松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机制。

放宽设立中小企业的条件。

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凡中小企业能够从事的行业和商品,在进行登记注册时,在不违背基本登记条件和登记法规的前提下,对其投资方式、经营规模、企业形式、经营范围不予限制。

降低设立企业的门槛,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参(控)股发展中小企业。

清理前置审批条件。

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由市政府法制局进行重新认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得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对无需前置审批但需行业监管的,实行登记备案,由备案部门实施跟踪管理;对依法需前置审批的,按法规规定执行,但前置审批单位必须按政务承诺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批手续。

降低投资成本。

新办中小企业或现有中小企业增加投资进行技术改造,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属政府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减半收取。

中小企业在申办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对新办中小集体企业安置城镇待(失)业人员达到60%的,按规定享受劳服企业优惠政策。

(三)鼓励外商及港澳台客商独资或参股、控股(国家规定不允许投资控股的行业除外)创办中小企业,享受内资企业扶持政策。

三、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
(四)大力推进产权结构调整。

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实施国有(集体)资本退出,吸纳社会、职工等民间投资占企业股本金50%以上,且接收原企业全部职工的,可申请担保、贴息资金给予扶持。

企业经营者可用个人资金、实物、股票、期权期股等以抵押或质押方式融资持有企业股份,参与企业改制。

(五)各类投资主体收购、兼并、控股亏损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即:优势企业兼并(收购、控股)亏损企业,被兼并或被收购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被兼并或被收购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剩余期限内,由兼并或收购企业逐年延续弥补;被兼并或被收购、被控股企业仍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用各企业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各自以前年度亏损。

(六)实行分类扶持政策。

按照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原则,在发展方向上,重点扶持科技型、都市就业型、出口创汇型、商贸物流型和社区服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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