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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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布部门】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07
【实施日期】2011.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规范村卫生室管理,维护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就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卫生室建设原则
(一)原则上除乡镇卫生院所在行政村外,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不足500人或无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委托邻近行政村的村卫生室为本村村民提供相关服务。
(二)村卫生室可采取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卫生院、乡村联办等多种形式举办。
(三)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村卫生室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提供,举办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合法证件。
(五)村卫生室建设要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纳入村民中心建设整体规划之中,符合交通便利、方便群众、独立设置、与村内公共设施相对集中、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可以采取多方筹资建设、捐资建设、帮扶援建等办法。
二、村卫生室基本标准
(六)房屋布局合理。
村卫生室房屋按照平桥区村级卫生室建设图纸进行设计,为独立单体建筑和院落或相对隔离分开的建筑和院落,易于识别,坚固安全,水电齐全,流程规范,符合卫生学要求。
原则上占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健康教育室五室分开,分区合理,相对独立,使用规范。
供排水、卫生厕所、焚烧炉、健康教育栏和公示栏以及通讯等有关辅助设施配备齐全。
(七)人员装备达标。
村卫生室原则上至少配备两名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的人员。
基本装备达到《信阳市村卫生室基本标准》(信办〔2009〕18号)规定的要求。
(八)证照齐全。
拥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人员资质证书以及其它有效的证照。
(九)职能明确。
村卫生室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承担当地疾病预防、传染病报告统计、妇幼保健、残疾人康复、老年人健康管理以及高血压病、糖尿病、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农民健康管理与指导、健康教育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和服务、协助开展计划生育、食品卫生等工作,负责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以及家庭康复指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