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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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高级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有效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管理,促进高中新课程顺利推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实行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充分体现多元化评价、突出过程性评价、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充分发挥优化教育实践的功能,帮助教师不断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学方式;促进本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逐步建立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需要的教学管理制度;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教育质量观,营造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氛围。
以导向性、公平性、发展性和可操作性为评价原则。
二、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机构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长:陶涛
副组长:王爱杰张晓玲孙新民孙鑫
组成人员:刘环环沈玉红王文英蒙根王丽莎
职责:负责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的领导和指导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公示、上报。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
领导小组长:刘环环
组成人员:王丽玲年级组长全体班主任
职责:负责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上报。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仲裁委员会。
领导小组长:王文英
组成人员:科任教师、年级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各班团支部书记、班长
职责:负责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负责接收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过程中的咨询、申诉、调查、复议和以及纠正。
三、评价的内容和标准
(一)评价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方案》中的有关要求为基本依据,从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创新与发展、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七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评价指标分为基础性发展目标、要素、主要行为表现等三级,具体内容见《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细日表》(附件1,以下简称《细目表》)。
(二)评价标准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个部分:综合性评语和评定等级。综合性评语主要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评价,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和潜质。评定等级指每个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定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其中“公民道德素养”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他五个方面均分为A、B、C、D四个等级。
1、道德品质方面。
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合格。
达到合格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优秀。(1)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2)在关心集体、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校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合格。(1)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学校处分且无悔改表现;
(2)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
2、公民素养方面。
3、交流与合作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在学校组织或认可的集体活动中起主要组织作用;(2)积极参与学校组织或认可的辩论、演讲等活动并有突出表现;(3)学校组织或认可的活动中有与他人合作的突出表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1)长期不参加班级等集体活动;(2)经常与他人发生冲突。
4、学习能力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所有模块考试成绩优秀;
(2)研究性学习成果显著,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展评中获奖;(3)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学科竞赛并获市级三等奖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1)有经常性旷课、违反课堂纪律、不交作业等行为;
(2)未按规定参加研究性学习或研究性学习成绩不合格。
5、实践与创新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技术领域所有模块考试考查成绩优秀、理化生实验考查成绩优秀;(2)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相关实践、创新类活动中获市级三等奖以上;(3)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作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1)未按规定参加综合实践活动、技术等领域课程学习或成绩不合格;(2)理化生实验考查成绩不合格。
6、运动与健康方面。
符合《细日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体育与健康所有模块考查盛绩优秀;(2)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3)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含集体比赛前六名的主力队员);(4)在生活、学习中表现出优秀的心理素质,在同学中产生积极影响并得到师生公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1)非身体伤残原因经常不参加“两操”等体育活动;
(2)非身体伤残原因达不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C等要求;(3)有吸毒、抽烟、酗酒、上网成瘾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4)心理有严重障碍且多次产生自虐、攻击他人等不良行为。
身体伤残学生的评价年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说明并在实证材料中予以记录。
7、审美与表现方面。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艺术领域课程所有模块考查成绩优秀;(2)有艺术特长并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被其认可的专业机构认证;(3)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得到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1)长期拒绝参加学校、班级文艺类活动;(3)经常传看含有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
以上六个方面除“公民道德素养”外,其他五个方面被评为B的学生数必须控制在被评学生数的50%以内。
将学生某一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为不合格或D应非常慎重,评为优秀或A要严格对照条件,这两方面的实证材料要经学校审核后填写在学年评价表中。
四、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一)评价组织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教育教学部和年级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各班级要成立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评价小组具体负班级评价工作。评价小组的人数以5-7人为宜,其教师成员必须是任课教师(授课的时间不能少于1年),对学生应有充分了解,同时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诚信意识。小组成员名单要在评价工作正式开展前一周向被评班级所有学生公布,如果超过1/3的学生不同意某成员,则需要做相应调整。
(二)评价主体
年级应遵循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原则,评价中要将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小组或全班评价)、教师评价等结合起来。建议学生自评权重为10%、学生互评权重为40%、教师评价权重为50%。
(三)评价依据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以学生主要行为表现的实证材料为依据。年级要结合实际情况运用好以下实证材料:
1、班级日志等日常记录的统计资料;
2、关键性作业、作品;
3、各类课程学习的阶段性或终结性考试或考查成绩;
4、综合实践适动(包括社区服务)的有关记录和证明;
5、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表彰、获奖证明;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特长鉴定、医学检查等证明;
7、关键性评语;
8、自我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