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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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调整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行为,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公平性和公正性。

补贴规则旨在防止不合理的补贴导致贸易的扭曲和不利影响,并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反补贴规则是一种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的机制,以防止由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补贴是指政府向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的一种经济上有价值的财务支持,以促进该行业或企业的发展。

补贴可以采取直接支付、减免税收、贷款保证等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该行业或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过度的补贴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平衡。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补贴规则来限制补贴的使用,并确保市场公平。

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1.非禁止补贴:这类补贴可以被接受,但在其使用上有一定限制。

例如,临时性补贴应该在相应期限内终止,以避免长期的贸易扭曲。

2.补偿性补贴:这类补贴是为了补偿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影响的产业能够继续生产和发展。

3.禁止补贴:这类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际贸易失衡,破坏市场平衡,因此被禁止使用。

这包括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以及基于产品价格或输出数量的补贴等。

WTO也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旨在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反补贴举报案件通常通过“反补贴协议”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程序中,受到补贴影响的成员国可以提起投诉,并经过一系列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议。

一个经典的补贴案例是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飞机补贴争端。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和美国相互指责对彼此的航空工业提供了非法补贴。

欧盟指责美国为波音公司提供了非法的出口补贴,而美国则指责欧盟为空中巴士提供了非法补贴。

这个争端持续了数十年,并导致了一系列的诉讼和对抗措施。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政府对钢铁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支持,导致中国钢铁产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大幅增加。

这引发了国际贸易摩擦,世界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来应对中国的补贴行为。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调查的时间
问卷调查的答复时间
终止倾销调查的条件
无充分证据证明三要素、倾销 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可 忽略不计
听政会:提供各当事方见面、陈述 和辩论的机会。
现场调查:受到调查表的答复后才 能进行;应得到有关公司和政府的 同意
(四) 反倾销裁定
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
(五)行政复审司法审查
年度/情势变更/新出口商/日落复 审
1983年6月2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决 定,证明氯化苦的进口严重损害美国 工业。
6月3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化工进出口公 司发出调查问卷,9月15日和10月7日美 方接到问卷答复。
9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出口价格低于 正常价值的初步决定。
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最后反倾销决 定的延期通知。
1)为何欧美国家至今仍不承认中国 的市场经济地位?
2)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出口企业被 控倾销有何关联?
3)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有何意 义?该争取还是不作为?
(二)损害的确定
1.国内产业:
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产品的国内生 产者的总称或其产品的总量构成国 内相同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但 是,那些与被诉产品的进口商或出 口商有关系的生产商被排增减 项目外,还要从起始价格中减去销 售行为在进口国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进一步制造或装配费用、销 售成本和佣金、广告支出、利息支 出、保险费和合理利润等等。
因此,对被调查的出口商品而言, 争取正常价格的计算方法就非常关 键了--当出口价格以正常价格为 标准确定时,其计算出的倾销幅度 就会比以结构价格为准算出的倾销 幅度小。
思考与讨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分析
--美国至今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 位”,根据中美入世谈判协定,美国在中 国入世15年内仍然可以使用现行的反倾销 规则;

wto典型案例精析

wto典型案例精析

WTO典型案例精析:美国对中国的钢铁关税案1. 案例背景1.1 美国对中国钢铁的贸易争端2018年,美国政府宣布对进口的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其中包括对中国的钢铁产品征收25%的关税。

美国政府表示,此举是为了保护本国钢铁产业免受外来竞争的冲击,并减少贸易逆差。

然而,中国政府认为这是一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并提出了申诉。

1.2 WTO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由164个成员国组成的全球组织,旨在促进自由和公平的国际贸易。

WTO有一套涵盖各个方面的规则,其中包括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成员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

根据WTO规则,如果一个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采取了违反WTO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的行动,则可以提起争端解决程序。

2. 案例过程2.1 中国的申诉中国政府认为美国对中国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违反了WTO规则,并于2018年向WTO提出了申诉。

中国主要指责美国以下两个方面的行为违反了WTO规则:•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二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对所有成员国应平等对待。

•美国以保护本国产业为目的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SGA)的规定。

2.2 WTO争端解决程序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2.2.1 协商阶段在申诉提交后,双方成员将进行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在60天内未能达成一致,申诉方可以要求成立一个争端解决小组。

2.2.2 争端解决小组阶段争端解决小组由3名独立专家组成,负责调查和裁决。

他们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论点,并就争端的合法性和WTO规则的适用性进行裁决。

2.2.3 上诉阶段如果任何一方对争端解决小组的裁决不满意,他们可以上诉至上诉机构。

上诉机构由7名独立专家组成,负责审查和裁决上诉请求。

2.2.4 执行阶段如果最终裁决支持申诉方,并认定被告国违反了WTO规则,被告国应采取措施以遵守裁决。

世贸规则十大贸易案例

世贸规则十大贸易案例

世贸规则十大贸易案例提起中国入世,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进口车什么时候降价?进口商品会不会更便宜?”这没有错。

但我们常常忽略一个事实:全球化中的中国不应只扮演消费者的角色,还应是有竞争力的生产者。

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正视现实,最大限度地利用规则为自己争取利益。

入世时刻,解读曾经发生过的贸易纠纷,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帮助。

柯达攻击富士 ■案由 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乌拉圭回合。

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了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

富士和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

那么如何利用WTO规则寻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1款。

美国说日本并没有违背WTO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减让的承诺。

但是,日本政府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23条1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 ■裁决 美国在该案中败诉。

WTO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现的。

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

■点评 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美日汽车贸易战 ■案由 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

日本车占有美国市场1/4的份额,而美国车仅占有日本市场1.5%的份额。

在双方的汽车零部件贸易中,美国则有128亿美元的逆差。

1993年7月,日本虽然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开放问题,但实际上却拒绝与美国进入谈判程序。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负责管理全球贸易规则。

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WTO最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本文将对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其实施与影响。

首先,补贴是指政府为促进国内产业竞争力或保护本国市场而提供的经济援助或优惠待遇。

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举证反补贴和非可举证反补贴三大类。

禁止性补贴是指明确被禁止的补贴形式,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支持,以降低其出口成本或增加出口利润。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国内企业生产代替进口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可举证反补贴是指可以通过调查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的补贴。

WTO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定是否存在可举证反补贴。

一旦确定存在可举证反补贴,WTO允许受损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征收补贴税或限制进口。

非可举证反补贴是指不需要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WTO认为具有负面影响,并且对竞争造成了明显不利条件。

WTO允许有关方面对非可举证反补贴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以维护自身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与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补贴调查。

2024年,美国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调查发现,中国政府对太阳能电池板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支持措施,如贷款、税收减免和土地使用权。

美国决定征收反补贴税以平衡竞争关系。

此案例表明,通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欧盟对美国飞机补贴的争端。

自2004年以来,欧盟和美国一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就飞机补贴问题进行争论。

欧盟指责美国政府向波音提供了非法补贴,使其在全球航空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wto的案例

wto的案例

wto的案例【篇一:wto的案例】美国诉欧盟对空中客车公司非法补贴,欧盟反诉美国对波音公司也同样非法补贴——这对“姊妹案”被认为是自wto(世贸组织)1995年成立以来受理的最大、最复杂的案件,涉案金额几百亿美元,已经耗时6年,谁也无法预测还会再持续多少年。

这两起案子是wto最强势成员国的高水平对决,其国际意义已经远远超出诉讼活动本身,不仅会影响未来全球飞机制造业格局,而且挑战wto反补贴体制,有可能让飞机制造业脱离这个体制的约束。

【篇二:wto的案例】美国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化学增白剂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 日宣布,从中国进口的化学增白剂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将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当天作出终裁,六名委员一致认为从中国进口化学增白剂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美国商务部将要求海关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2011 年美国同类产品生产商仅有三家。

美国商务部曾在3 月20 日作出肯定性终裁,认定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化学增白剂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销售时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分别为63.98%至109.95%和6.2%。

2011 年,美国从中国大陆进口的此类产品总价值为 3890 万美元,从台湾地区进口额为 1890美元。

美国政府当前面临经济复苏乏力与大选政治的双重压力,今年以来贸易保护主义明显升温。

中国商务部多次表示,希望美国政府恪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承诺,共同维护自由、开放、公正的国际贸易环境,以更加理性的方法妥善处理贸易摩擦。

美决定不对从中国进口的钢制车轮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7 日宣布,从中国进口钢制车轮没有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相关产业,因此美国将会不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当天作出终裁,6 名委员一致认为从中国进口钢制车轮不会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因此商务部将不会要求海关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WTO保障措施规则与案例

WTO保障措施规则与案例

$number {01}WTO保障措施规则与案例日期:汇报人:目录•保障措施规则概述•WTO保障措施规则详解•典型案例分析•保障措施实施中的争议与问题•中国在WTO保障措施规则下的实践与挑战•完善中国保障措施制度的建议与展望01保障措施规则概述WTO保障措施规则允许成员方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临时性限制进口的措施。

定义保障措施旨在保护成员方国内产业免受进口激增的不利影响,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

目的定义与目的适用于所有WTO成员方,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并且进口增加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适用范围与条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与其他贸易救济措施的关系保障措施是针对正常进口的产品,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产品。

与例外条款的关系保障措施可以视为WTO例外条款的一种,即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成员方违反WTO 规则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

02WTO保障措施规则详解123实施条件与程序通知与磋商成员方在采取保障措施前,应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并与相关成员方进行磋商,就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达成共识。

实施条件成员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或条件变化,导致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可实施保障措施。

调查程序成员方需按照透明、公正、合理原则,对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或威胁,并公布调查结果。

形式保障措施可采取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等形式,对进口产品进行限制。

期限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得超过4年,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8年。

延长实施期限需向WTO保障措施委员会通知并说明理由。

保障措施的形式与期限在紧急情况下,成员方可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对进口产品实施临时限制。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且应采取逐步提高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的形式。

临时保障措施在经过调查、通知和磋商程序后,成员方可采取最终保障措施,对进口产品实施长期限制。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WTO规则第一篇(1—4章)1.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

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

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

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

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2.巴西、智利等9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1993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

1993年前,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3.53亿美元。

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17日,巴西,智利等8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向GATT第3条第5款。

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

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

1994年10月4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电子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公司产品主要出口至欧洲、美洲和亚洲等国家和地区。

2019年,公司计划向欧洲某国出口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电子产品。

然而,在准备出口过程中,公司突然接到欧洲某国政府的通知,称该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涉嫌违反该国环保法规,需缴纳高额环保税,否则将禁止进口。

二、案例经过1. 初步调查: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

经查,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已符合国际环保标准,且所有原材料均来自环保认证供应商。

然而,欧洲某国政府却以“未达到该国环保法规要求”为由,要求公司缴纳高额环保税。

2. 沟通协调:公司立即与欧洲某国政府进行沟通,说明公司产品的环保合规性,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欧洲某国政府仍然坚持原判,要求公司缴纳环保税。

3. 法律咨询:面对困境,公司决定寻求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

经咨询,律师建议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收集证据:进一步收集公司产品环保合规性的证据,包括产品环保认证、原材料供应商环保认证等。

- 了解法规:深入研究欧洲某国环保法规,了解其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 寻求支持: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寻求支持,争取集体维权。

4. 谈判协商:在律师的协助下,公司与欧洲某国政府进行了多次谈判。

经过艰苦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公司同意缴纳一定数额的环保税,但得到了该产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进口许可。

三、案例分析1. 贸易壁垒:本案中,欧洲某国政府以环保税为由,对某外贸公司出口的电子产品实施贸易壁垒。

这种行为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法规适用:在处理此类国际贸易纠纷时,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

本案中,公司及时收集证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最终成功维权。

3. 应对策略: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应对贸易壁垒:- 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际环保标准,避免因环保问题引发贸易纠纷。

wto规则与案例

wto规则与案例

wto规则与案例【篇一:wto规则与案例】美国诉欧盟对空中客车公司非法补贴,欧盟反诉美国对波音公司也同样非法补贴——这对“姊妹案”被认为是自wto(世贸组织)1995年成立以来受理的最大、最复杂的案件,涉案金额几百亿美元,已经耗时6年,谁也无法预测还会再持续多少年。

这两起案子是wto最强势成员国的高水平对决,其国际意义已经远远超出诉讼活动本身,不仅会影响未来全球飞机制造业格局,而且挑战wto反补贴体制,有可能让飞机制造业脱离这个体制的约束。

【篇二:wto规则与案例】wto的产生背景和建立过程九轮谈判的时间、议题和成果 wto的宗旨及其职能组织架构和决策程序 wto规则体系及其基本法律框架wto gatt1994 gatt1994 gatt1947 《gatt1994》继承了《gatt1947》的几乎全部内容。

(二)对第17条(国营贸易企业)内容的修正。

主要加严了对国营贸易企业及其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

3.1《gatt1994》与《gatt1947》(三)对有关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谅解所指的国际收支条款系指第12条(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第18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第2款和1979年关于国际收支的宣言。

总的精神是加严使用国际收支条款的纪律和要求。

实施国际收支限制要尽快公布取消限制的时间表;实施国际收支限制要采取价格措施,例如进口附加费和进口押金等,而不要采取新的数量限制措施。

实施国际收支限制要负举证责任和说明理由,并明确进行限制的产品及这种限制的标准。

对国际收支委员会主持的国际收支限制、磋商、谅解也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要求。

3.1《gatt1994》与《gatt1947》(四)对第24条(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修正。

谅解的主要内容是加严了建立关税同盟的纪律性。

重申第24条关于建立关税同盟引起约束关税变动,须履行第28条的谈判程序,以及建立关税同盟要有透明度;成立工作组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进行审议,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组成成员应定期向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

WTO典型案例范文

WTO典型案例范文

WTO典型案例范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国际机构,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与执行。

它的目标是通过打破贸易壁垒、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贸易利益来推动全球贸易的繁荣。

以下是一些WTO典型案例:1.美国对中国关税案例:自2024年开始,美国政府对中国大量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涵盖了数百亿美元的商品。

这一举措引发了中美贸易战,并对全球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

中国政府针对美国的关税实施了报复性关税。

这起案例涉及了WTO规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免原则,引发了外界对WTO贸易规则的有效性和适应性的讨论。

2.巴西棉花案例:在巴西政府实施对棉花出口的补贴政策时,美国以此为理由对巴西发起WTO诉讼。

美国认为,巴西政府的补贴政策违反了WTO的贸易规则。

最终,WTO认定巴西的补贴政策违反了贸易规则,并允许美国对巴西的一些商品征收额外关税。

3.印度药品出口限制案例:印度政府曾对一些药品和药物原料的出口实施限制。

这一举措引发了包括美国和欧盟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不满,并对印度发起了WTO诉讼。

这起案例涉及到了WTO规则中的贸易限制和贸易措施的透明度原则。

WTO最终裁定印度政府的限制措施违反了相关WTO规则。

4.欧盟对基因改造食品的进口限制案例:欧盟对基因改造食品的进口限制措施一直备受争议。

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等国多次要求WTO裁决欧盟的做法是否符合WTO规则。

WTO的裁决结果认定欧盟部分对基因改造食品的进口限制违反了WTO规则,要求欧盟放宽这些限制。

这些典型案例不仅涉及到了WTO的核心原则,也反映了全球贸易中的一些争议和挑战。

WTO通过调解和裁决,帮助成员国解决了众多的贸易争端,促进了全球贸易的稳定和繁荣。

然而,WTO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在全球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贸易壁垒和保护主义思潮逐渐上升,一些国家倾向于采取双边贸易协议来避开WTO的规则。

此外,WTO的决策制定过程和决策执行能力也受到一些争议。

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WTO制定的规则和决策并未真正考虑到他们的特殊需求和利益。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旨在确保贸易的公平性和透明性,防止成员国为了获取不当竞争优势而采取歧视性的补贴措施。

本文将对WTO补贴和反补贴规则进行探讨,并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这些规则的实施和影响。

首先,WTO的补贴规则分为两大类别:一般补贴措施和特殊补贴措施。

一般补贴措施是指对整个经济部门采取的补贴措施,如减免税收、对出口产品提供财政援助等。

特殊补贴措施是指对特定企业或行业采取的补贴措施,如对其中一农产品的生产者提供直接补贴。

根据WTO的规定,一般补贴措施必须符合非歧视性和透明性的原则。

非歧视性的原则要求成员国不得偏袒本国企业或行业,而是要平等对待所有WTO成员。

透明性的原则要求成员国公开并提供相关的补贴信息,确保其他成员国了解补贴情况。

如果一国的补贴措施违反了这些原则,其他成员国可以提起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特殊补贴措施是WTO规则中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根据WTO的规定,特殊补贴措施必须符合反补贴法的要求。

具体而言,特殊补贴措施必须经过实质性的调查,并证明该国企业或行业受到了损害,并且导致了补贴成员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倾销行为。

WTO的反补贴规则旨在防止成员国通过补贴措施来扭曲市场,保护本国企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根据WTO规则,如果一个国家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并受到了反补贴措施的伤害(如反销售税、反补贴税等),那么该国可以请求WTO进行反补贴调查。

经历一系列的调查和程序后,WTO可以对补贴国征收临时补贴措施,即暂时提供对补贴国产品征收的惩罚性关税或进口限制。

最终,WTO可以要求补贴国停止提供补贴措施或改变其措施。

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展示了WTO补贴和反补贴规则的实施和影响:1.美国对波音和空客的补贴争端:美国和欧盟都曾对自己的航空制造商提供了数量庞大的补贴。

WTO对美国和欧盟的争端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和争端解决程序。

最终,WTO认定双方都存在违反补贴规则的行为,并下令两国停止提供相关补贴。

WTO规则争端案例

WTO规则争端案例

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世贸组织(WTO)规则》案例分析小组报告题目:xx药品专利保护案班级:070806第6小组成员姓名学号小组成员任务分配如下:一、案情简介:1997年12月19日,欧共体及其成员国要求与加拿大进行磋商,指控加拿大的实施立法(尤其是专利法)缺乏对药品的保护,与其据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义务不相符,因为加拿大立法对获得专利的药品发明没有提供在TRIPs第27条第1款、第28条和第33条预期的整个保护期限内的充分保护。

双方的磋商没有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

1998年11月11日,欧共体要求设立专家组,对争议事项进行审查。

争端解决机构于1999年2月1日设立专家组。

日本、瑞士、澳大利亚、巴西、哥伦比亚、古巴、印度、以色列、波兰、泰国和美国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

二、案件双方各执一词:欧共体及其成员国要求专家组作出下列裁定和结论:(1)xx专利法55.2(2)允许在20年的专利期满前的6个月内,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制造、存储药品,违反了TRIPs第28条第1款和第33条;(2)根据55.2(2),加拿大对药品发明领域的专利权人授予了比其他技术领域的发明较差的待遇,违反了TRIPs第27条第1款;(3)xx专利法55.2(1)违反了TRIPs;(4)根据55.2(1),加拿大对药品发明领域的专利权人授予了比其他技术领域的发明较差的待遇,违反了TRIPs第27条第1款;(5)上述违反,据TRIPs第64条第1款、GATT994第23条和DSU第3条第8款,构成了利益的丧失或损害;(6)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加拿大将其国内立法与其据TRIPs的义务相一致。

加拿大要求专家组基于下述裁定拒绝欧共体及其成员国的申诉,加拿大专利法55.2(1)和55.2(2)与加拿大据TRIPS的义务相一致:(1)这些规定都是TRIPs第30条意义上的专利授权的专有权的“有限例外”;(2)这些规定没有将TRIPs第33条所指的最低专利期限缩短到更短的期限。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一、WTO反倾销规则
1、WTO反倾销规则是一种应对其中一国(地区)拥有过剩产能、过
度出口以及拿低价产品在技术上或其他方面优越的经济体的贸易保护措施,它是WTO不平衡贸易的一种处理方式。

2、该规则定义了反倾销措施的有效范围,即允许有条件地对部分或
所有国家引进反倾销措施,以保护当地产品免受其中一国(地区)过剩出
口的伤害。

3、WTO规定,反倾销措施只能采取两种形式,即法定倾销和实质性
倾销。

法定倾销指引用针对单一国(地区)或一组国家(地区)实施的一
般性法规,这些法规规定受影响国的产品出口价格不得低于他们在国内的
价格;实质性倾销指经济体提供的一种或多种形式的折扣或补贴在其中一
国(地区)得以实现持续出口价格的低于国内价格的情况。

4、在发布反倾销措施之前,必须进行调查,对进口产品的价格加以
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进口产品倾销。

5、WTO规定,反倾销措施只能持续两年,但受影响国可以向WTO申
请延长反倾销措施持续时间。

二、WTO反倾销案例
1、美国对华实木家具反倾销案。

这是2005年6月初,美国政府最终决定对中国进口实木家具采取反
倾销措施。

wto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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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案例WTO案例:美国钢铁关税背景:2002年,美国宣布对进口钢铁征收关税,导致国际钢铁市场出现了波动,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争端。

过程:美国政府认为,进口钢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导致大量的失业和贸易逆差。

为了保护国内钢铁业,美国政府决定征收关税。

这一举措引起了许多国家的强烈不满,认为这是保护主义的行为,违反了WTO规则。

其他国家因此向WTO提起了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WTO规则和自由贸易原则。

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了一个专家组来审判此案。

专家组裁决:WTO专家组在2003年作出裁决,认定美国的征税行为违反了WTO规则。

他们指出,根据WTO规则,保护主义措施必须有充分理由,而美国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征税是必要的,并且征税额度过高。

此外,专家组还指出,美国的关税措施忽视了国际贸易规则,违反了自由贸易原则。

因此,专家组要求美国采取措施以遵守WTO规则,并解除对进口钢铁的关税。

影响:此案裁决对全球贸易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这一裁决加强了WTO规则的权威性和监管能力,确保了自由贸易的进行。

其次,此案裁决向世界各国发出了信号,表示WTO不容忽视保护主义行为,要维护贸易自由和公平。

最后,此案也对国际贸易伙伴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的钢铁关税行为引起了其他国家的强烈不满,加剧了全球贸易紧张局势。

结论:美国钢铁关税案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WTO案例,它展示了WTO机制对于维护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

这个案例的审判过程和结果强调了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性,并促使各国共同努力,建立一个更加开放和公正的贸易体系。

WTO重点知识整理及案例汇总

WTO重点知识整理及案例汇总

Chapter 1 WTO理论基础WTO存在的原因(大国小国参与的差别)小国:防止贸易损失(大国根据最优关税率指定关税)大国:对内:建立一个政治经济承诺(对抗国内利益,促进国内经济改革)对外:追求和平与安全的国外政策目标,降低战争爆发可能性WTO历史——GATT是什么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 ariffs and Trade关税与贸易总协定—WTO前身,1948.1.1成立,经过8轮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1986-1994(背景、成果、1995.1.1 WTO成立)1.背景:前七轮谈判大大降低了各缔约方的关税,促进了国际发展。

从70年代开始特别到80年代,以政府补贴、双边数量限制、市场瓜分和各种非关税壁垒卷土重来,为了遏制保护主义,建立一个更加开放、更持久的多边体制。

2.四项新议题:货物贸易、纺织品服装、农产品、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3.成果:关税削减;一般贸易协定;一揽子协定;约束性关税;成立正式的世界贸易组织4.相关概念【一揽子协定、约束性关税】一揽子协定Single package:WTO成员方必须全部接受,不允许选择接受,并对所有成员方有约束力;WTO的法律体系框架是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一揽子协定”的基础上形成的,根本性法律文件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16条“一个基本法”附件1,“实体法”附件1A:货物多边贸易协定,13个协定与协议;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两个程序法”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两个程序法”附件4:诸边贸易协议“实体法”约束性关税:约束关税是作出减让的成员可以征收的关税的上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禁止作出减让的国家实际适用比约束关税低的关税WTO VS GATT(区别、继承)继承:1.WTO继承了GATT基本原则:自由的公平竞争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市场开放原则等。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第三版)第03篇服务贸易规则及案例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第三版)第03篇服务贸易规则及案例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一)金融服务附件的协议范围
—界定金融服务及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金融服务具体包括内容:详见教材205页 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一成员方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但不包括政府机构。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二)部长会议《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 解》的协议范围
GATS第5条允许成员方可以参加双边 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但这类协 议必须适用于众多的服务部门,并不得 事先规定排除某一提供方式;在市场准 入与国民待遇方面实质性取消歧视。
四、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
(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约束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垄断及专营 服务提供者”和第9条“商业惯例”对限 制竞争的行为作出了约束。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签订的背景
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序言部分概括 了进行服务贸易谈判应考虑的三个方面: 第一,通过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 的多边框架,以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签订的背景
第二,所有成员为了实现国内政策的目 标,有权对其境内服务的提供制定和实 施新的规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 由于其发展水平的制约,应有实施该项 权利的特殊需要。
五、世贸组织成员可援引的例外
1.紧急保障措施
指世贸组织成员在由于没有预见到的变化, 或由于某一具体承诺而使某一服务进口数 量太大,以至于对本国的服务提供者造成 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可以 部分或全部地中止此承诺以减缓或消除损 害。
五、世贸组织成员可援引的例外
2.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条款
三、WTO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及范围
(二)范围 3.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 包括:建筑物的一般建筑工作,民用工 程的一般建筑工作,建筑物的安装与装 配工作,建筑物的完善与装饰工作,其 他服务。

wto案例分析

wto案例分析

wto案例分析
WTO案例分析。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国际组织,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全球贸易规则并解决贸易争端。

WTO成立于1995年,目前有164个成员国,占据全球贸易总额的98%以上。

WTO的成立对全球贸易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争端解决机制更是成为国际贸易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员国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途径。

该机制由多个阶段组成,包括协商、专家组成立、上诉等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是确保成员国遵守WTO规则,维护全球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公平。

一个典型的WTO案例是美国与欧盟之间的“香蕉争端”。

1993年,欧盟修改了对香蕉进口的规定,对来自拉丁美洲国家的香蕉征收高额关税,这导致美国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提出贸易争端。

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下,专家组成立并进行了调查,最终裁定欧盟的做法违反了WTO规则。

欧盟最终被迫取消了对香蕉的高额关税,这一案例成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功运作的典范。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案例不仅体现了其对全球贸易体系的重要作用,也为国际贸易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也有一些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质疑,认为其过于复杂,程序繁琐,影响了贸易争端的快速解决。

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综上所述,WTO案例分析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启示,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成功案例为维护全球贸易秩序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以适应全球贸易格局的变化,促进贸易争端的快速解决,为全球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WTO规划与案例-第9章

WTO规划与案例-第9章

第9章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1【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一、案件概述1995年11月27日,菲律宾以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不符合GATT1994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为由,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要求与巴西磋商,讨论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的问题。

1995年12月8日,巴西提出,只要菲律宾同意根据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进行磋商,它就愿意同菲律宾磋商。

菲律宾认为,巴西的答复相当于拒绝磋商。

1996年1月17日,菲律宾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2款和DSU第4条第3款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巴西则要求向WTO成员方散发材料,称本案适用的是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DSB不应该讨论本案。

1996年1月31日双方进行了磋商,菲律宾同意推迟专家小组成立,巴西则邀请菲律宾先和它讨论法律适用问题。

双方磋商未果。

1996年2月5日,菲律宾再次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3月5日,DSB决定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4月16日,由Maamoun Abde-Fattah(任组长)、Zdenek Jung和Joseph Weiler三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建立。

加拿大、欧共体、印尼、马来西亚和美国保留第三方权利(后来马来西亚又撤回了作为第三方的请求)。

1996年10月17日,专家小组作出报告并分发给各方。

1996年12月16日,菲律宾向DSB提出上诉,并于1997年1月9日提交了上诉材料。

1997年1月14日,巴西提交了上诉材料。

1997年1月24日,双方各自作为被上诉方提交了材料。

由EI-Naggar(主持上诉机构的委员)Ehlermann和Lacarte mur三人组成上诉机构。

1997年1月30日上诉机构开庭审理了本案。

1997年2月21日,上诉机构作出报告。

1997年3月20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经过修改的专家小组报告。

二、基本事实1994年6月21日,巴西对从菲律宾进口椰子干进行反补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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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WTO与GATT的历史渊源[1] WTO的成立日期?中国入世的日期?1995年1月1日;2001年12月11日[2] GATT在40多年的历程中,其历史实践活动可以归纳哪几个方面?一是制定贸易政策规则;二是负责召集和主持多边贸易谈判;三是调解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第二章 WTO 概述[1] WTO的决策程序?一、协商一致:一般情况沿用GATT传统的惯例。

1、一致同意。

无任何成员方反对;2、简单多数。

当无法获得全体一致同意时采用。

一个成员方拥有一票,有效表决必须超过半数。

二、投票表决:1、涉及任何WTO协议条款的解释时需3/4多数票。

2、涉及WTO协议条款修改时一般需2/3多数票,如遇下列情况时,则需全体成员方接受才能生效:(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有关修改与决策的基本条款的修订;(2)《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

3、任何成员关于临时豁免其世贸组织义务的要求,须得到3/4多数票支持。

[2] 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主要区别在于:一、法律地位不同GATT是临时性的,作为一个组织它先天不足,其法律地位始终未得到各国立法机构的确认批准;而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它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因为各成员方已经批准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

WTO 拥有“成员方”,GATT拥有“缔约方”——从本质上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二、决策方式不同GATT的决策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在决议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发表反对意见时才可获得通过。

而WTO除了沿袭GATT的这种决策方式外,还根据决策议题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比如3/4多数,2/3多数和简单多数投票等。

三、管理范围及功能不同GATT只处理货物贸易,WTO还管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此外,WTO还增加了一些诸如贸易政策审议等新的功能。

四、争端解决机制不同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快,时效性强;新增上诉程序的“纠偏”功能更好地保证了裁决和法律解释的公正性;而且“逆向否决”法使裁决一般不会受到阻挠。

总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在贯彻公平与效率原则两个方面都有很大提高。

[3] 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期限及内容如何?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取决于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

最大的四国(目前是美国、欧盟、日本、中国)每两年审议一次。

紧接着是16国名单,每四年审查一次;其余成员是每六年审议一次。

但是最不发达国家除外,他们可以有更长的审议期限。

贸易政策审议的内容主要包括:1、由被审议的成员方所提交的全面报告;2、由世贸组织秘书处根据自己职权所准备的报告及其它通过实地考察得到的关于该成员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最惠国待遇原则[1] 最惠国待遇的含义、类型及特点最惠国待遇是指一缔约方根据条约给予另一缔约方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无论现在或将来都不应低于它给予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各种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WTO最惠国待遇的本质:是要求各成员不得对来自或出口到不同成员方的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在实施优惠或限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它是多边贸易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

类型:(一)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对方。

又叫做“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缔约一方已经或将来要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缔约另一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才能享有这种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

又叫“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二)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不加以任何限制,不仅适用于商品进出口征收的关税及手续和方法,也适用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等各个方面。

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贸易关系的某些领域,规定仅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在此范围外则不适用。

(三)互惠的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双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的、同样的。

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则是指缔约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即单方面给予,而无权从另一方享有最惠国待遇特点(一)多边互惠性:一个成员国给予另一个成员国的所有优惠、特权和豁免,都必须同样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不应歧视其中任何一个成员方,任何双边互惠关系都自动转化为多边互惠关系。

(二)无条件性:所谓无条件是与有条件相对应的。

而WTO则倡导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以此作为其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

[2]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一、《GATT1994》关于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规定(一)《GATT1994》第18条的规定(二)《GATT1994》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的规定(三)东京回合达成的“授权条款”规定二、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第五章国民待遇原则[1] 国民待遇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1 政府采购例外、差别运费例外、特殊补贴例外、电影片的例外第六章关税减让原则[1] 关税的概念、作用关税是由一国政府所设置的,海关根据海关法、关税税则和有关规章,对进出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关税与其他国内税赋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作用:关税是随着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最古老、最有效、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调节国际经济关系的工具。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增加财政收入。

关税收入仍是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制定的关税政策被称为财政关税。

2、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

以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为目的的关税为保护关税。

3、调整进出口结构或总供给及总需求等。

[2] 与其他类型的进口保护政策及手段相比,关税保护有何特点?1.间接性。

2.非歧视性。

3.公开性和透明性。

4.稳定性。

[3] 关税减让三原则:关税保护、关税削减及关税约束关税约束的概念:每一成员国通过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承诺必须载入关税减让表中作为该轮谈判法律文件之一,成为对各成员国有约束力的义务。

[4] 在贸易谈判中,一成员国的“关税约束”可以选择那些方式?1、对现行税率加以约束。

2、在现行税率基础上削减税率。

3、采用“上限税率”来约束其关税。

第七章禁止数量限制原则[1] 数量限制的概念?数量限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的期限内(通常为一年)对来自国外的某些进口商品规定一定的数量限制,当进口超过规定限额时即禁止进口或征收较高关税。

它属于政府行政措施,素有便捷迅速、立杆见影之功效,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非关税壁垒。

第八章反对不公平贸易原则[1] 构成补贴的条件1、它是成员政府或公共部门提供的财政资助2、它采用了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的形式第九章透明度原则[1] WTO成员国如何遵循透明度原则?1、成员国在互惠的基础上迅速公布现行有效的有关贸易法律、法规、条例和条约等;2、成员国采取的提高货物关税、费用以及征收税、费的方法等措施,非经公布,不得实施;3、成员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所有应予以公布的法律、法规、条例等。

第十章发展中国家贸易优惠原则[1] 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以国际收支困难为由实施数量限制时,需要符合哪些要求?①实施的限制应避免对任何其他成员方的贸易或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②不能不合理地完全禁止任何商品的输入;③不应阻碍商业样品的输入及专利权、商标、版权或类似程序的遵守;④建立、维持或加强进口限制的程度不得超过:为了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下降所必须的程度,或货币储备不足的成员方,为了使货币储备能够合理增长所必须的程度;⑤一成员方国内政策应适当注意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性;⑥有关成员方应逐步放宽按本条款规定而实施的限制,当情况改善,已无必要实施限制时,应立即取消限制。

第十一章 WTO《农产品协议》[1] 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的“市场准入”包括哪些措施?1、非关税措施要关税化2、削减关税税率3、保证最低市场准入量4、特殊措施,即允许某些国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暂缓关税化。

5、紧急措施,即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章 WTO《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1] 风险评估的概念?指就某项产品是否会对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险进行适当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2] WTO各成员方应如何确定适当保护水平?①考虑下列相关的经济因素:由于瘟疫或疾病的进入、产生和传播而给生产或销售带来的损害;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控制或根除这类损害所需要的成本;通过其他途径限制危险的成本比较。

②各成员方在确定适当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③各成员方应当避免在不同情况下对保护水平认识的差异,应当在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中进行合作以推动协议的实际贯彻。

④各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时,应考虑以实现适当保护水平为限,不应因此对贸易产生变相的限制。

⑤在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成员方可依据包括由其他成员方适用的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料在内的现有资料临时采取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

在此情况下,成员方应谋求获取为更加客观地评估危险所必要的额外资料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相应地复查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

⑥如果某一成员方有理由确信另一成员方实施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正在限制其出口或有可能限制其出口,并且该措施并非以有关国际标准、指导原则或推荐技术标准为依据制定的,可以要求采取该措施的成员方对此予以解释,后者应当予以答复。

[3] 如何理解SPS协议?第一,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的理解及适用。

《SPS协议》并不要求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相同的产品标准。

只要不在情形相同或类似的成员之间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就允许采取歧视性的标准。

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在此仅局限于进口成员国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会武断地或不公正地歧视条件相同或类似的成员”;第二,关于维持“高于”国际水准的保护。

协议指出,成员国可以实施或维持“高于基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措施,这就等于允许成员国背离国际标准;但它同时又强调,实行高于国际标准水平的卫生保护必须有“科学依据”并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第三,关于“适当”的保护水平。

协议要求其成员国“将不利的贸易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制”。

第四,缺乏科学依据时能否采取紧急措施。

协议规定,在遇到如疾病传播等紧急情况时,“如果没有足够的科学证据,成员国也可以暂时采取建立在现有信息基础上的措施”以作预防之用。

但此后还应及时从其他信息获取“客观的”、“必须的”风险评估支持。

第五,对发展中国家差别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章 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1] 舞弊的概念?所谓舞弊,在此是指某些出口方通过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伪造正式文件等方式规避对《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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