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研究中山,珠海,佛山收债公司合法追债催账要债9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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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当中,人们经常碰到一些有关于外帐或者借款者不还钱的事情,这样事情会尴尬或者是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面对社会生活中多样的的债务,可以选择多种多样的追讨方法下面锐锋商务调查就以专业讨债为我们总结的万能佛山讨债东莞要债方法,供网友选择使用!
工具/原料法律条例
说服方法
步骤/方法运用
公关手段清债
1.通过一整套有目的、有计划的公关活动,首先收集债务人的性格特征、个人爱好、心理气质和资信状况等等资料后精心设计一套公共关系行动计划。
2.行政干预 通过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对债务人施压,主管行政机关一般对下属企业的盈利情况了解的比较清楚,但对企业的债务情况往往不甚了解,这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等待改善的一方面,如果由律师出面,将债务人的负债情况和负债原因告知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经主管部门了解后会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并在工作中督促下属企业清债。把握原则:利用关系进行行政干预。
3.运用诉讼手段,在清债过程中,对于那些不讲理、不商量、一心只想着欠债于己有利,从而存心久欠不还甚至
想借机赖掉债务的债务人,最有效的清债办法或许是运用民事诉讼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
4.借助行政干预手段.广州锐锋调查通过找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请求他们帮助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合同。首先应当做好债务人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想方设法力争获得主管机关的支持和同情。
5.用中断合作关系手段 在整个社会大系统中,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互相之间谁也离不了谁,彼此都有相互依赖、互相协作、互相制约作用。因此在清债过程中就可以利用中断协作关系而迫使债务人尽早还债。
6.求助媒介 对那些情节严重,后果极坏的逃债行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络媒体予以揭露、悬赏举报等,对其造成舆论压力,促使其清偿债务。
7.利用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能手段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银行具有对开户人 ( 即法人或企业 ) 的金融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具有实施强制结算的权利和协助执行的职能。
8.以理清债 与欠债人交往中以礼相待,开诚布公,保持一种互敬互重,真诚相见的气氛,这会使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如果在债务人面前傲慢无礼,目中无人,进而以债主的身份盛气凌人,甚至贬损、侮辱债务人,双方就会发生争吵,甚至会彼此中伤。债务人因此会产生一种逆反心理,不但认识不到自己的过错,反而认为催债人野蛮无理,就会设置新的障碍,增添新的困难。把握原则:因人而议。
把握原则:实事求是。
9.利用人际关系 借助与欠债人有情感联系的第三人,以达到清债目的,不是正面去攻,而是迂回包抄,走外围路线。 第三人包括:亲属(父母、儿女、兄弟姐妹、丈夫或妻子等)同事、朋友等。 把握原则:必须是对债务人有足够影响力的人。
注意事项在追讨债过程,尽量避免双方发生争执,保存好债款证据,提供给相关法律制裁部门。
1.选择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
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
2.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