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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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制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本规则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的制作进行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卷宗的制作。

其他案(事)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的制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因此,使用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GA/T 117-2005)

《刑事案件声像档案资料保存要求与方法》(GA/T326-2001)《刑事录像后期制作质量要求》(GA/T155一1996)

《刑事照相制卷质量要求》(GA/T 118-2005)

3术语和定义

3.1 现场勘验检查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3.2 现场勘验检查卷宗

现场勘验检查卷宗,是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利用笔录、绘图、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现场勘验检查过程和客观所见并编成卷的文书影像资料。

3.3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人员运用文字的方法对案件有关现场上的物品状态和空间关系的真实描述,对勘验检查过程所做的客观记录,是勘查卷宗的主要组成部分。

3.4 现场图

勘验检查人员运用图示的方法对案件发生的地点、环境、建筑、陈设物品和遗留痕迹等所作客观记录。

3.5 现场照片

勘验检查人员运用摄影的方法对案件现场状况、现场痕迹物证及其相互关系的形象记录。

3.6 现场录像录音

勘验检查人员运用录像录音技术,依据法律程序和现场勘查规则,将案事件发生的地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及其痕迹物证,及时、客观、真实、连续、形象、全面地摄录。

4 勘验检查卷宗(以下简称勘查卷宗)的主要内容

4.1 勘查卷宗主要包括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卷宗以文本、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侦查、调查终结案件的勘查卷宗,应按要求装订立卷。

4.2 法律有明确规定、用于诉讼或办案需要的勘查卷宗应制作正本和副本。正本(证据卷)随案移送,所有资料需原件;副本存档备查,副本中应包括正本所有材料(照片需原件,其余材料为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黄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签发文书等。

4.3 勘查卷宗用纸规格和排版

4.3.1 勘查卷宗内文书用纸采用A4型纸,纸张定量在70 g/㎡至120 g/㎡之间。

4.3.2 勘查卷宗内文书版面用纸上白边(天头):37mm±1 mm;用纸左白边(订口):28 mm±1 mm;版心尺寸:156 mm×225 mm(不含页码)。

4.3.3 勘查卷宗内文书排版规格:标题用二号黑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每页22行,每行28字,行间距28磅,表格及照片说明用3—5号仿宋体。

4.4 勘查卷宗书写打印

4.4.1 勘查卷宗内文字、表格颜色均为黑色,现场照片应使用彩色(技术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照片可用红色或黑色线条标引;绘图字体、线条为黑色,重点痕迹物证可用红色绘制。

4.4.2 勘查卷宗文书应采用具有长期保留性能的笔、墨书写或打印,不

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传真、复写。

4.4.3 勘查卷宗内涉及日期使用公历,时间使用北京时间,顺序为年、月、日、时、分、秒。

4.4.4 勘查卷宗内涉及重量单位使用千克(kg)、克(g);长度单位使用千米(km)、米(m)、厘米(cm)、毫米(mm);体积单位使用立方米(m)、立方厘米(cm);面积单位使用平方米(㎡)、平方厘米(c㎡);温度单位使用摄氏(℃)。

4.4.5 勘查卷宗内的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须使用汉字。

4.5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均应在制作日期处加盖主勘单位的行政公章,并在卷宗的右侧边缘中部骑缝加盖行政公章。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1内容与格式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包括标题、前言、正文、结尾四个部分。其内容必须全面、客观、详尽;段落层次分明,记录用词准确(附录1)。调查访问、检验鉴定、主观分析等内容不得出现在勘验检查笔录上记载。

5.2 标题与编号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标题应置于首页上部居中,勘验检查笔录应具有唯一性编号,置于标题右下方。其内容和格式为“公( )勘〔20 〕号”。在“公”字前面填写主勘单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简称,在“勘”字前面填写主勘单位的简称,在“号”字前面填写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信息系

统中的现场勘查流水号。

5.3 前言部分内容与顺序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前言部分的记录应包括接处警、勘验时间、现场地点、天气情况、案发情况、现场保护、见证人、现场指挥。上述内容的表述应自然分段。

5.3.1接处警应记录接警时间、接警方式、接警简要情况和出警工作要求,记录勘验检查指挥人员带领侦查人员赶赴现场的情况。

5.3.2 勘验时间应记录现场勘验起始和结束的时间。

5.3.3 现场地点应记录省(直辖市)、地市、县区、乡镇街道、门牌号(村),现场地点是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现场地点是住宅的应写明受害人的姓名;野外现场应描述具体的位置和参照物。

5.3.4 天气情况的记录应包括温度、相对湿度、风向、气候条件(阴、晴、雨、雪、雾等)。

5.3.5 案发情况应记录案件发现人姓名、性别及身份、具体发现过程和现场变动情况。

5.3.6 现场保护应记录现场保护人的姓名及身份、到达时间、保护措施、保护方式。

5.3.7 现场勘查见证人应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

5.3.8 现场指挥应记录实地勘验组织指挥人员的单位、姓名和行政或技术职务。

5.4正文部分内容与顺序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正文部分的记录应包括现场的方位、中心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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