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一、名词解释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2.法律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3.法律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4.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5.系属公式: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6.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7.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8.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9.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10.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以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
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预防法律冲突的作用,但若不加限制地扩大适用,无疑是对国际私法双边或多边性质的否定,甚至对国际私法本身也是一种否定。
11.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一)简答(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答:(1)涉外性。
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
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
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答: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 )提出的。
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简答题:1、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①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必要条件②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前提条件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充分条件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充要条件2、简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一般认为,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所谓直接方法,是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
3、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对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选择我国是如何规定的?(1)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二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2)我国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考虑先决问题是与法院地法还是与主要问题所属国联系密切,然后再确定准据法。
4、举例说明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及其二者的关系。
(1)单边冲突规范:是明确规定使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主要有两种类型:①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②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使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2)区别与联系:双边冲突规范旨在回答的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因而具有普遍适用性且比较完备;单边冲突规范一般只规定某一特殊问题应当使用特定国家的法律,虽然适用上较为直截了当,但亦给法官在使用法律时留下缺口,法官需要在该特定国家的法律中寻找应当使用的具体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关系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主要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该民事关系,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选择)规范,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及因涉外民事关系而发生争讼时,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连接因素、连接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就冲突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用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应适用的法律。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冲突原则):指公式化和固定化的系属,它用于解决同各类性质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
(基本类型: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案件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根据丙国法作出判决。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际私法会议 国际私法的鼻祖、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法则区别 说)意大利,巴托鲁斯 国际私法学上的一大天才:法国,意思自治原则,杜摩 兰《巴黎习惯法评述》 “一切习惯都是物的。”——法国,达让特莱 真正全面奠定“国际礼让说”: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 法》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泰斗——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 礼让说:美国,斯托雷(英美国际私法创始人) 既得权说:英国,戴塞,《法律冲突法》 近代国际私法的时间段:18 世纪下半叶-19 世纪 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本地法说:库克 目前已知的在冲突规范方面最早的成文规定:永徽律 自然人的属人法从住所地法发展到本国法(国籍国法) 的分水岭:1804 年《法国民法典》 识别冲突问题的提出(法院地法说): 康恩(德)、巴丹(法) 介绍到英国、美国:贝克特、洛伦森 国际社会第一次运用识别制度处理的案件: 安东夫人 v 贝斯托罗 比较法和分析法说的代表人物:拉贝尔(德)贝克特(英) 不适用反致制度的领域:合同、侵权、法律行为有效性 最早以成文立法的形式确认反致制度:1896《德国民法 施行法》 排斥外国法的适用:反致、间接反致(大反致) 限制外国法的适用:转致 我国相关立法是排斥反致制度 最早以法律形式明确公共秩序制度:1804 法国民法典 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公共秩序保留 最早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合同准据 法首要原则的法典:意大利民法典 直到目前,不动产物权适用物质所在地法一直是世界各 国普遍采用的原则 14 世纪-19 实际末,对于动产物权各国普遍采取以当事 人住所地法为原则。“动产附骨”“动产随人”“动产无 场所” 我国: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所有简答及论述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包括商事关系)。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各方均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某项义务;(3)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法律冲突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答:各国最早采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问题的办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制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但是,这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它只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另一种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途径,就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将彼此在民、商法的分歧统一起来,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之中,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选择。
4.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主权原则本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但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也是一种涉及不同国家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关系,因此,主权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并尊重他国的主权,具体表现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自己的或自己可以接受的冲突法制度;各国除应遵守国家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外,都有权制定自己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制度;并在未明示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时,任何其他国家的国内法院都无权受理以国家为被告或以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等。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
主要包含: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题汇总XXX整理国际私法复题库考试题型设置如下:1.单选题:30个,共计30分。
2.多选题:5个,共计10分。
3.简答题:4个,共计24分。
4.论述题:1个,计12分。
5.案例分析题:2个,共计24分。
以下是部分简答题的内容:1.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国际公序良俗、国际契约自由、国际司法互助和国际法律行为方式准据法等。
2.国际法律行为方式准据法的不同制度包括:物之所在地法、当事人选择法、国家法和国际惯法等。
3.冲突规范的结构包括:规范的前提条件、规范的适用范围和规范的解释等。
4.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提交证据、司法机关调查、专家意见和国际司法互助等。
5.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结果要件等。
6.构成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先决问题与案件的直接关系、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先决问题的解决必须在国际私法中进行等。
7.我国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包括: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选择等。
8.巴黎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外国人在本国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和保护等。
9.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选择等。
10.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几种不同准据法制度包括:当事人选择法、代理人所属国法和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等。
11.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和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古代罗马法的影响、中世纪欧洲法的发展和现代国际私法的形成等。
12.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公序良俗、法律禁止和行政限制等。
13.国际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选择、合同所属国法和国际惯法等。
14.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选择、物之所在地法和国际惯法等。
15.合同准据法历史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包括:物之所在地法阶段、当事人选择法阶段和国际惯法阶段等。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简答题整理 期末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称为国际民商事关系、跨国民商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
国际私法学即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是关于国际私法规范的产生、发展、法律形式及其适用的理论观点、学说和理论体系。
其任务就是通过对国际私法理论的研究来服务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及实践。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是指制定成文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所采用的体系。
国际私法理论体系是指国际私法学者基于其对国际私法的认识所建立的学说体系。
识别,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所谓判例,系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约束力。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处所。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法人的国籍是区分内国法人和外国法人的标准,所谓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和许可。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国际组织是以自身名义参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人享受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
国际私法考试简答题
一、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1)在主权平等的国际社会,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在本质上必然不同,内容的差异和相互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2)法律传统•(3)一国内部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也会发生冲突•(4)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差异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1.产生原因•(1)各国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的存在;•(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三、冲突规范的特点:•(1)不同于实体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2)不同于诉讼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3)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4)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四、冲突规范的类型–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五、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本国法和住所地法•2.物之所在地法•3.行为地法•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5.法院地法•6.旗国法•7. 最密切联系地法六、我国对于公共秩序原则的界定:•(1)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有损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就应排除;•(2)如果适用外国法有损于我国主权和安全,就应排除;•(3)如果适用外国法违反有关部门法的基本准则,就应排除;•(4)如果适用外国法违背我国缔结或参见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或违反国际法上公认的公平正义原则,应予排除;•(5)如果某一外国法院同我国有关的案件,无理拒绝承认我国法的效力,则根据对等原则,我国也可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以作为报复措施。
七、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1.直接适用内国法;•2.类推适用内国法;•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威尔顿案(杜p43)•4.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5.适用一般法理。
八、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救济•1.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一般允许当事人上诉。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问题库1.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性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国际社会关系大体可区分为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个层面,即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民商事关系。
前两种国际关系为国家间关系,也可说是一种公的关系,后一种则是私的关系。
这三个层面的国际关系在法律上分别表现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共同构成规范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体系。
二十世纪末,冷战结束之后,和平与发展成为全球性的时代主流,全球战略重点开始全面转向经济领域。
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其合理性也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正在成为各国经济体制的主要存在方式。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使各国市场渐次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由此,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整合程度也就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各国政府都把发展本国经济作为工作重心,并致力于将本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中。
国际经济大循环是通过全球统一大市场内的国际商品、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的流动实现的,而这些资源要素的流动关系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即国际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由此可见,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社会关系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
2.国际私法的学习特点和方法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调整对象广泛:由于国际私法调整国际社会“私”的关系,它不仅包括了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商事关系,还包括了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这就要求我们对一般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有深入的理解;又由于这种“私”的关系是国际社会关系的一种,就又要求我们对处理国际社会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有所了解。
第二个特点是法源形式多样:这里的法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使其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形成了两种调整方法,即用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和用统一实体规范的直接调整,这决定了国际私法规范表现形式的多样化,既有国内法源,也有国际法源。
国际私法--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
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
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
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
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有的就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1)婚龄。
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
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
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
国际私法 名词解释和简答
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法律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不同国家的民法竞相适用于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冲突现象。
法律冲突产生原因:1)各国之间存在正常交往2)各国民法有不同规定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3.国际私法的范围:冲突规范、管辖权规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5.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1)向单行法方向发展2)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宽广3)弹性连结因素被广泛采用,灵活性得以加强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5)国际化、法典化、趋同化6.法则区别说: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出发,确定不同性质法则各自的空间适用的范围。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把法则按性质分为三种,分别是“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不同的法则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胡伯:提出了“胡伯三原则”,奠定了“国际礼让说”的基础。
7.近代国际私法: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出发思考法律适用问题。
萨维尼:近代国际私法之父,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改变了过去以法律性质来决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做法,转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来进行法律选择。
戴西:又名戴赛、戴雪,提出“既得权说”,认为法官承认与执行的是依照外国法产生的既得权利。
8.当代国际私法:对硬性的冲突规则提出质疑,主张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
柯里: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将政府利益作为法律选择的唯一标准,主张个案分析法律冲突背后的政府利益冲突,并赞成尽可能地适用法院地法。
里斯:主张“最密切联系说”,强调适用与案件或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地方的法律。
国际私法简答题
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
1.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答:1.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
(2)冲突规范,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基本规范和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这种规范与冲突规范和其他国际私法规范有密切的联系。
2.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大致有哪几种?答: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按本国民法体系,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如1898年的日本《法例》等。
(2)将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分为两大部分,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和单行法规中,如《1979年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令》。
(3)将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
(4)瑞士模式,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其体系兼采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内容,其最大的优点是便于查阅和使用。
(5)《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体系,该体系由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三大部分组成。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该体系包括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附则五个方面的内容。
3.当代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哪些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答: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有:(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从19世纪末开始,特别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如奥地利、匈牙利和瑞士等纷纷制定了单行法,这些单行法有总则和分则,结构日趋合理。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已经从传统的债权、物权、婚姻家庭及继承等领域,扩展到知识产权、涉外劳动关系、代理关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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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有哪些?(1)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则不同(2)各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大量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给过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2、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有哪两种?两种关系如何?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关系:在调整同一个涉外民商关系时,只能使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使用。
在一般情况下,有统一实体规范可以被适用时,就要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只有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可适用时,才适用冲突规范。
由此可见,在调整在某一涉外民商关系时,两者是互相排斥的;但就解决涉外民商关系时,两者是互相排斥的;但就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来讲,两者又是相辅相成的。
3、20世纪以来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发展和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合范围愈加广泛(2)各国立法中法律选择的原则也发生了变化,调整方法更加灵活(3)国际私法立法形式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条文结构更趋完善4、简述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1)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2)是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主要依据之一(3)是确定自然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之一(4)是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之一5、简述各国对外国法人给予认许的方式国内立法:(1)特别认许制度,指外国法人只有经过内国规定的特别批准程序,才能再内国取得法人地位的认许制度。
(2)一般认许制度,在外国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不论属于何种性质,根据内国法只需要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资格和权利。
(3)分别认许制度,即内国对于不同性质、不同种类的外国法人,分别采取不同的认许方式。
国际立法:相互认许制度,一般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内国的法人地位的制度。
6、简述国际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含义和内容含义: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内容:(1)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另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2)诉讼程序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即使其放弃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3)强制执行的豁免,即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而同意在另一国法院作为被告或原告参加国际民事诉讼,及时败诉,未经其同意,仍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7、试述国家财产豁免权中的限制豁免论该理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国家及其财产是否享有豁免权,要看它从事的是哪一类行为,如果是主权行为,就有豁免权;反之,若是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8、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出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特点:首先,从内容上看,它仅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准则,因而有别于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其次,从作用上看,它必须与经过它所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对涉外民事关系仅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再次,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既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第三种规范,即法律适用规范,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
最后,从结构上看,它不同于包括规范适用的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的一般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法律规范结构。
9、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表现为三种形式:1)直接指明适用内国法2)直接指明适用外国法3)直接指明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2)、双边冲突规范(3)、重叠性冲突规范(4)、选择性冲突规范1)任意选择的冲突规范2)依次选择的冲突规范10、简述连结点的软化处理的表现(一)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僵固的、封闭的连结点。
(二)通过增加连结点的数量来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
(三)依不同性质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而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四)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接点11、简述国际私法上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2)行为地法3)物之所在地法4)法院地法或仲裁地法5)旗国法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7)最密切联系地法12、简述准据法的特点(1)它必须经冲突规范援引(2)它必须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它必须与具体的国家民商事关系相结合才能最终得以确定13、识别冲突问题的产生原因是什么?1)对于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3)不同国家的法律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划分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
4)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的不同,还会出现一国法律规定的制度或使用的法律概念在另一国法律中没有的情况。
14、反致产生的原因是什么?(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的冲突规范有不同的规定,由此造成各国冲突规范之间的差异;(2)法院吧冲突规范所指明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国实体法和冲突法在内的全部法律,并且在实际适用时也适用了其中的冲突法(3)相关国家的法律在适用上存在消极冲突,即针对同一具体案件,相关国家的冲突法均认为不应适用本国实体法。
15、赞成和反对反致的理由各有哪些?1、赞成反致的理由(1)采用反致制度是维护外国法律完整性,尊重相关国家主权的体现。
(2)采用反致制度,可以扩大内国法的适用范围。
(3)采用反致制度,有利于使同一涉外民事案件适用不同国家法律时作出相同判决。
2、反对反致的理由(1)采用反致制度,实际上等于放弃了本国冲突规范,这有损于本国主权。
(2)采用反致制度会导致实践中的不便,因为采用反致会大大增加法官和当事人查明外国法内容的任务。
(3)采用反致制度会导致恶性循环。
16、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5)从主观上看,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有目的,有意识的要逃避适用法律。
6)从客观上看,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
7)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
8)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已经因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17、简述外国法查明方法及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外国法查明方法: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由当事人负责举证,但法官也可直接认定3)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4)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有协助的义务无法查明时:1 、直接适用内国法2 、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3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4 、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5 、适用一般法理6 、辅助连结说18、简述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定原则上是依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例外:对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19、简述各国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原则(一)依法人设立地(或登记地)国法律(二)依法人住所地法律(三)依法人主事务所或管理中心所在地法律(四)依法人营业所所在地国法律20、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一)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区分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四)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一般也应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五)物权的保护方法也应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2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形有哪些(一)关于运输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二)关于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三)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包括涉外财产的继承关系)(四)外国法人和国家的财产问题(五)无住土地上或无主空间的物权问题22、试述中国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1)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见《民法通则》第144条及其司法解释第186条(2)关于动产、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见《继承法》第36条及其司法解释第63条、《民法通则》第149条(3)关于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见《海商法》第270、271、272条(4)关于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见《民用航空法》第185、186、187条23、试述专利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专利权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一)专利权的客体(二)授予专利的条件(三)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四)专利的保护期限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一)适用专利授予国法律(二)适用被请求国法律(三)适用行为地(专利权实施地或侵权行为地)法律(四)依据专利权的全能进行分割,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24、试述中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受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以确定其间的权利义务。
“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表现在:1、当事人选择法律只能在特定国家的任意法规范内进行。
2、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有合理的依据。
3、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必须善意和合法,并不得违反公共秩序。
25、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确定的冲突法规则1)适用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2)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3)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4)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5)拍卖适用拍卖举行地国家的法律6)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的货物买卖,适用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26、简述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侵权行为范围的规定不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同;损害赔偿的严责、标准和数额的规定不同。
27、简述蒙特利尔《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主要变化一是有推定过失责任转向严责责任制二是提高了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三是增加了第五种管辖权四是为货物运输增加了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28、试述中国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立法特点(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首先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2)如果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3)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29、试述中国有关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30、简述中国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31、试述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