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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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1)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则不同

(2)各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大量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4)给过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2、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有哪两种?两种关系如何?

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关系:在调整同一个涉外民商关系时,只能使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使用。在一般情况下,有统一实体规范可以被适用时,就要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只有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可适用时,才适用冲突规范。由此可见,在调整在某一涉外民商关系时,两者是互相排斥的;但就解决涉外民商关系时,两者是互相排斥的;但就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来讲,两者又是相辅相成的。

3、20世纪以来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发展和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合范围愈加广泛

(2)各国立法中法律选择的原则也发生了变化,调整方法更加灵活

(3)国际私法立法形式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条文结构更趋完善

4、简述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1)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

(2)是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主要依据之一

(3)是确定自然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4)是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5、简述各国对外国法人给予认许的方式

国内立法:

(1)特别认许制度,指外国法人只有经过内国规定的特别批准程序,才能再内国取得法人地位的认许制度。

(2)一般认许制度,在外国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不论属于何种性质,根据内国法只需要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资格和权利。

(3)分别认许制度,即内国对于不同性质、不同种类的外国法人,分别采取不同的认许方式。

国际立法:

相互认许制度,一般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内国的法人地位的制度。

6、简述国际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含义和内容

含义: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内容:(1)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另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2)诉讼程序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即使其放弃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3)强制执行的豁免,即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而同意在另一国法院作为被告或原告参加国际民事诉讼,及时败诉,未经其同意,仍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7、试述国家财产豁免权中的限制豁免论

该理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国家及其财产是否享有豁免权,要看它从事的是哪一类行为,如果是主权行为,就有豁免权;反之,若是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8、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特点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出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特点:

首先,从内容上看,它仅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准则,因而有别于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其次,从作用上看,它必须与经过它所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对涉外民事关系仅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再次,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既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第三种规范,即法律适用规范,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或一国法院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

最后,从结构上看,它不同于包括规范适用的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的一般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法律规范结构。

9、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

表现为三种形式:1)直接指明适用内国法2)直接指明适用外国法

3)直接指明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2)、双边冲突规范

(3)、重叠性冲突规范

(4)、选择性冲突规范

1)任意选择的冲突规范

2)依次选择的冲突规范

10、简述连结点的软化处理的表现

(一)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僵固的、封闭的连结点。

(二)通过增加连结点的数量来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

(三)依不同性质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而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四)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接点11、简述国际私法上常见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

2)行为地法

3)物之所在地法

4)法院地法或仲裁地法

5)旗国法

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7)最密切联系地法

12、简述准据法的特点

(1)它必须经冲突规范援引

(2)它必须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它必须与具体的国家民商事关系相结合才能最终得以确定

13、识别冲突问题的产生原因是什么?

1)对于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

规范。

2)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3)不同国家的法律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划分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

4)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的不同,还会出现一国法律规定的制度或使用的法律概

念在另一国法律中没有的情况。

14、反致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的冲突规范有不同的规定,由此造成各国冲突规范之间的差异;

(2)法院吧冲突规范所指明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国实体法和冲突法在内的全部法律,并且在实际适用时也适用了其中的冲突法

(3)相关国家的法律在适用上存在消极冲突,即针对同一具体案件,相关国家的冲突法均认为不应适用本国实体法。

15、赞成和反对反致的理由各有哪些?

1、赞成反致的理由

(1)采用反致制度是维护外国法律完整性,尊重相关国家主权的体现。

(2)采用反致制度,可以扩大内国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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