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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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

第四条根据国家重大危险源有关标准,每三年对公司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实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建档包括以下内容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6)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

和评估报告;

(7)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8)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9)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0)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根据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结果,及时更新建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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