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机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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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机构技术要求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并每4年进行一次评估。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的机构一般为县(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评价机构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本要求
1.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2 人员要求
2.1技术负责人
评价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2.2专业人员
拥有与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验专业人员,人数5人以上。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0%。
2.2 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人员必须经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
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4 设备要求
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与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表1。计量设备应有计量检定证书。
表1 基本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