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机构技术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是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1]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及规范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 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 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胡刷采样: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 盐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 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使用一次性胡刷 不采样。
微生物样品的保存
❖ 避免样品损失及污染 ❖ 存放样品的器具需密闭,冷藏 ❖ 及时送样(四小时内)
检测报告要素
原始记录 ❖ 检测单位名称、地址与实测点相符 ❖ 明确样品标记与检测项目 ❖ 检测依据、方法、使用仪器 ❖ 检测地点情况、布点、采样高度、
依据: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项目及要求
公共浴室
场所
检测项目
更衣室 室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照度
布点
频率
淋浴池盆(、浴淋)、室温池、水二浊氧度化碳、照度 、水温、浴
更衣室包括休息室: ≤100床铺测1个 点、>100床铺测 2个点
个点、1000--5000 座位测5个点、> 5000座位数测8个
2次
点
游泳水质
人工游泳池:池水温度、PH值、浑浊 度、尿素、游离性余氯、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
儿童池:一个点
成人池:≤1000M2布2个 点、>1000M2布3个点
天然游泳场:PH值、透明度、漂浮物 ≤2500M2布5个点、>
质、有毒物质(按GB3097执行)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粤卫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7年2月27日以粤卫规〔2017〕1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为规范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规范》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广东省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的机构需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能力考核。
技术能力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以外机构(以下称非疾控机构)的考核及管理工作,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
三、组织机构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省级专家库,成立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职责包括:(一)受理市级疾控机构及非疾控机构的考核申请及组织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二)组织现场考核;(三)有关后续管理工作;(四)指导县级疾控机构的考核工作;(五)承担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考核程序(一)申请。
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1.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附件1);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3.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4.管理和专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5.相关仪器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6.公共场检验、检测与卫生学评价报告;7.曾经完成得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铁路部门行使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能。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监测专业队伍建设。
第四条(经营者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第五条(分类管理)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公共场所为:(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公共浴室;(三)游泳场(馆)。
除上述场所外,《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场所为乙类公共场所。
第二章卫生管理和要求第六条(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落实卫生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选址、设计、装修)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的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第八条(一般要求)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场所检测)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其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并公示。
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不具备卫生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修改了什么
三、第一责任人 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的责任主体和它的责任,包
括“平时”和“有事”两种情况。
首次引入“第一责任人”概念。
如:第七、八、二十、二十一条。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如:第四、二十八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
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 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 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 提供科学依据。
修改了什么
十一、临时控制措施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时,要注意与相关法
律法规衔接,但临时控制措施基本相同。
如: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 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 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修改了什么
十三、处罚
最大限度地利用条例规定的四种处罚情形的空 间,并把处罚力度用到顶。
如: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 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清洗、消毒、储存用品、用具的专用设施应当分类设置~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
第十二条,相关产品要求,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分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5章43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和已营业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美容店、理发店、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商场(店)、书店、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学评价。
其他公共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XXXX (所有部分)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T 18204 (所有部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346 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5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preventive health assessment for public places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阶段进行的评价,具体可分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预评价、施工卫生学评价、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学评价 regular health assessment for public places对营业中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进行的评价。
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4 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评价机构开展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经常性卫生学评价应为县(区)级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机构;应具备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取得有效的相应项目监测(检验)计量认证资质;具备相应的评价工作条件;组织机构和内部职责、隶属关系明确;分别任命评价技术负责人和评价质量负责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篇一理发店、美容店卫生制度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五、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
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
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七、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八、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九、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章卫生监督篇二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18-08-30(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首先,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应当包括对卫生设施和卫生管理的要求。
对于卫生设施,包括洗手间、餐厅、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应当规定其卫生设施的布局、数量、清洁度、消毒方式等。
对于卫生管理,应当规定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卫生检查频次等内容,以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得到有效监管和管理。
其次,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应当包括对卫生指标的要求。
针对不同的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相应的卫生指标,如空气质量、水质安全、食品卫生、垃圾处理等。
对于空气质量,应当规定空气中有害气体和微生物的浓度标准;对于水质安全,应当规定饮用水和洗浴水的卫生指标;对于食品卫生,应当规定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卫生标准;对于垃圾处理,应当规定垃圾分类、垃圾清运、垃圾处理设施的卫生要求等。
再次,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应当包括对卫生检测方法的要求。
针对不同的卫生指标,应当确定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例如,对于空气质量的检测,可以采用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进行监测;对于水质安全的检测,可以采用水质检测仪器进行监测;对于食品卫生的检测,可以采用食品卫生检测仪器进行监测。
同时,应当规定检测结果的评价标准,以便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评估。
最后,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应当包括对卫生检测结果的处理和应对措施的要求。
一旦发现公共场所的卫生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
同时,应当规定对于卫生问题严重的公共场所,应当进行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处罚,以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得到有效改善。
总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预防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得到有效监管和管理,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清洁、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首先,公共场所卫生检测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卫生间卫生、食品安全等。
针对不同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重点和方法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对于餐饮场所,需要重点检测食品的卫生安全,而对于医疗机构,则需要关注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医疗设施的清洁情况。
其次,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需要有具体的指标和标准。
比如,空气质量可以通过检测PM2.5、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指标来评估;水质可以通过检测PH值、余氯含量、重金属含量等指标来评估;卫生间卫生可以通过检测细菌总数、大肠杆菌、霉菌等指标来评估。
这些指标和标准是科学的依据,可以帮助我们客观地评估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
另外,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还需要有明确的检测方法和流程。
不同的检测项目需要使用不同的检测设备和方法,而且在检测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比如,在进行食品安全检测时,需要采集样品、准备样品、进行检测分析、评估结果等一系列流程,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执行标准操作规程。
最后,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才能保证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监督部门需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公众也应该增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意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总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卫生检测标准,加强执行和监督,才能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希望各级监管部门和公众能够共同努力,为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保驾护航。
卫生检查标准
卫生检查标准引言概述:卫生检查标准是确保公共场所、餐饮业、医疗机构等场所卫生安全的重要依据。
它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共场所、餐饮业、医疗机构等不同领域的角度,详细阐述卫生检查标准的内容和要求。
一、公共场所卫生检查标准:1.1 环境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的地面、墙壁、天花板等表面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明显污渍、脏物和异味。
- 公共场所的通风设备应正常运行,空气流通畅通,防止空气污染和异味滋生。
1.2 卫生设施要求:- 公共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和更换垃圾袋,确保垃圾不堆积和溢出。
- 公共场所的洗手间应配备洗手台、洗手液和纸巾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1.3 防疫措施要求:- 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消毒工作,特别是对于易滋生细菌和病毒的区域,如厕所、餐厅等。
- 公共场所应配备紧急医疗设备和急救药品,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二、餐饮业卫生检查标准:2.1 食品安全要求:- 餐饮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确保食品的原材料安全、加工过程卫生和食品贮存条件合格。
- 餐饮业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监控和记录。
2.2 厨房卫生要求:- 餐饮业的厨房应保持整洁,食品加工区域和餐具清洗区域应分开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 厨房应定期清洗和消毒,确保食品加工环境的卫生安全。
2.3 餐饮服务要求:- 餐饮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并要求员工在就餐前、厨房操作前洗手,确保员工卫生。
三、医疗机构卫生检查标准:3.1 医疗废物处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法规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确保废物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 医疗机构应定期清理和消毒医疗废物储存区,防止细菌和病毒滋生。
3.2 病房和手术室卫生要求:- 医疗机构的病房和手术室应保持清洁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 病房和手术室的床单、手术器械等应定期更换和消毒,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二、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主要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
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二、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主要内容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7.预防性卫生监督: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8.禁烟: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 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 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 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劝阻。(无处罚条款)
9.场所自测: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 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 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机构技术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机构技术要求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并每4年进行一次评估。
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的机构一般为县(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评价机构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本要求
1.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2 人员要求
2.1技术负责人
评价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2.2专业人员
拥有与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验专业人员,人数5人以上。
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0%。
2.2 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人员必须经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
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4 设备要求
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与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表1。
计量设备应有计量检定证书。
表1 基本仪器设备。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合理的卫生检测标准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减少疾病传播风险,提升公众满意度。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应该包括对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卫生环境以及卫生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测。
卫生设施包括洗手间、厕所、餐厅厨房等,卫生环境包括空气质量、噪音污染等,卫生管理情况包括卫生人员的资质和管理制度等。
这些方面的检测能够全面评估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为改进提供依据。
其次,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应该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科学性是指卫生检测标准应该建立在科学的依据之上,符合卫生学原理和实践经验;可操作性是指卫生检测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操作性,能够被卫生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所接受和执行。
只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再次,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应该具有时效性和动态性。
时效性是指卫生检测标准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不断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动态性是指卫生检测标准应该能够根据不同公共场所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最后,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的制定应该注重参与和公开。
各级卫生监管部门、专业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公众都应该参与到卫生检测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形成多方参与、多方协商的机制,以确保卫生检测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卫生检测标准的制定过程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总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的制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其科学性、可操作性、时效性和公开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提升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
公共场所监督检测制度范本
公共场所监督检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预防疾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舞厅、音乐厅、体育场、游泳场、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监督检测机构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第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卫生监督检测机构,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第六条卫生监督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能够独立开展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第三章监督检测内容第七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测内容包括:(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六)传染病预防措施;(七)其他与公共卫生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卫生监督检测机构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测,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监督检测程序第九条卫生监督检测机构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前,应向被检测单位出示检测通知书。
第十条卫生监督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卫生监督检测,包括现场检查、采样、检测、评价等。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检测机构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卫生监督检测机构应在检测结束后及时向被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解释和指导。
第五章监督检测结果处理第十三条卫生监督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被检测单位应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给卫生监督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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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机构技术要求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并每4年进行一次评估。
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的机构一般为县(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评价机构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本要求
1.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2 人员要求
2.1技术负责人
评价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2.2专业人员
拥有与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验专业人员,人数5人以上。
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0%。
2.2 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人员必须经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
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4 设备要求
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与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表1。
计量设备应有计量检定证书。
表1 基本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