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经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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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第一篇: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204.6-2013 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2013年12月31日发布 2014年12月1日实施 1 范围GB/T 18204的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频次与样本量、质量控制、样品送检等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与经常性卫生监测,其它场所可参照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测在公共场所营业期内,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状况进行的监测与评价。

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测频次与样本量要求4.1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等场所 4.1.1空气卫生状况监测4.1.1.1 监测频次:空气质量监测为1d,上午、下午各监测一次;经常性为随机监测。

4.1.1.2 监测样本量:客房数量≤100间的场所,抽取客房数量的3%~5%进行监测;客房数量>100间的住宿场所的,抽取客房数量的1%~3%进行监测;且每个场所监测的客房数量不得少于2间,每间客房布1个监测点。

4.1.2 饮用水卫生状况监测4.1.2.1 饮用水监测:按GB5749执行。

4.1.2.2 沐浴水监测频次:随机检测。

4.1.2.3 沐浴水监测样本量:随机选择5间客房,各采集沐浴水样500mL。

4.2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歌舞厅等场所4.2.1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等空气卫生状况监测4.2.1.1 监测频次:空气质量监测在场所监测1d,在1d中监测1场~2场,每场开映前10min、开映后10min和结束前10min各监测1次;经常性卫生监测只随机监测1场,开映前10min、开映后10min和结束前10min各监测1次。

4.2.1.2 监测样本量:座位数量<300个的场所布置1个~2个监测点,座位数量300个~500个的场所布置2个~3个监测点,座位数量501个~1000个的场所布置3个~4个监测点,座位数量>1000个的场所布置5个监测点。

推荐-1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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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是
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所进行的卫生监测,促使巩固提 高。
3 空气质量监测 3.1 布点原则 3.1.1 布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 、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采样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 通风口,并距离墙壁一米远。 3.1.2 确定采样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样布点的方法。 3.1.3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压、气温等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 采样时间。 3.2 采样 3.2.1旅店业
前10分钟,开映后10分钟,结束前15分钟)。 经常性卫生监测:监测一场,采样3次(开映前10分钟,开映后10
分钟,结束前15分钟)。
表3 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
面积(m2)
≤50
≤100
≤200
>200
采样点数(个)
1
2
3
3-5
采样高度(米) 舞厅1.5 其它场所1.2 采样频率
发证,复证监测:监测一场,采样三次(开场前30分钟,营业高峰 和结束前30分钟各一次)。
3.2.1旅店业
表1 旅店业客房采样
客房间数
≤10
>100
采样点数(个)
客房数5~10%
客房数1~5%
采样高度(米)
0.8~1.2
0.8~1.2
采样频率 1.发证,复证监测:1)星级宾馆,或相当于星级宾馆,每三小时
采样一次,监测一天(7点~22点) 2)普通旅店、招待所等监测一天 (上午、下午、晚上各一次)。
在水面下30cm处取水样450ml。天然游泳场,开放季节内采样一次,在水面下30cm处取水样450ml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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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1998】前言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 9663~9673、GB 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与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 监测点的选择4.1 选点原则4.1.1 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 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

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1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1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9、静夜四无邻,荒居旧业贫。。10、雨中黄叶树,灯下白头人。。11、以我独沈久,愧君相见频。。12、故人江海别,几度隔山川。。13、乍见翻疑梦,相悲各问年。。14、他乡生白发,旧国见青山。。15、比不了得就不比,得不到的就不要。。。16、行动出成果,工作出财富。。17、做前,能够环视四周;做时,你只能或者最好沿着以脚为起点的射线向前。。9、没有失败,只有暂时停止成功!。10、很多事情努力了未必有结果,但是不努力却什么改变也没有。。11、成功就是日复一日那一点点小小努力的积累。。12、世间成事,不求其绝对圆满,留一份不足,可得无限完美。。13、不知香积寺,数里入云峰。。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15、楚塞三湘接,荆门九派通。。。16、少年十五二十时,步行夺得胡马骑。。17、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9、杨柳散和风,青山澹吾虑。。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
4.3.3床单、被罩采样:应分别在床单、被罩的两端中间5cm×5cm处以及床单、被罩的中央部位5cm×5cm面积上均匀涂抹5次。4.3.4脸(脚)盆、浴盆采样:应在盆内缘1/2高度处涂抹一周。4.3.5拖鞋采样:应在鞋面与脚趾接触处采样。一双拖鞋为一份样品。4.3.6恭桶座垫采样:应在座垫圈前边1/3部位采样。4.3.7理发推子采样:应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抹三次。一个推子为一份样品。4.3.8理发刀、剪和修脚工具的采样:应在使用的刀、剪刃的两侧面各涂抹一次采样。两个刀(或两个剪)为一份样品。4.3.9胡刷采样: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使用一次性胡刷不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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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1998】前言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 9663~9673、GB 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与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 监测点的选择4.1 选点原则4.1.1 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 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

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及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及规范

注意事项
❖监测场所的空调、通风系统、二次供水及 人工照明等必须在正常运作中
❖采样点离墙体或家具0.5-1米以上 ❖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 ❖CO、CO2 、细菌总数等项目检测时避免操
作人员的人为影响 ❖新风量:用于使用中央空调的场所、新风送
风口、计算时注意送风过程中的损耗
注意事项
❖照度:指工作面照度,主要监测人工照明 (避免自然光照的干扰)
❖风速:避免风源的影响(空调的送风口或 电扇前)
❖噪音:避免人为的干扰(检测人员说话、 周围环境的影响)
❖平皿:采用沉降法采样注意确保完全暴露 在空气中,避免人员在其周围走动
注意事项
保证采样流量及采样时间 ❖ 甲醛:吸收法 ❖ 细菌:沉降法 ❖ 仪器法:保证其在监测环境中稳定
后读数
仪器选择
❖ 适合在公共场所监测使用:注意仪器 的灵敏度,最小读数
采样点
❖ 三个点:对角线三个等分点
采样点
❖ 四个点:两条对角线的四个等分点
采样点
❖ 五个点:梅花布点
采样高度
人体呼吸带或工作点 ❖ 0.8-1.2米:(坐、卧)客房、浴室更衣室 ❖ 1.2-1.5米:(坐、站)理发、美容店、商
场 、 书店、饭馆、展览馆,公共交通工 具等 ❖ 1.2米 :(坐 )影剧院、音乐厅、酒吧、 咖啡、茶座、游艺厅、游泳、体育场馆等 ❖ 1.5米: (站)舞厅
公共用具采样
❖ 脸(脚)盆、浴盆采样:应在盆内缘1/2高 度处涂抹一周。
❖ 拖鞋采样:应在鞋面与脚趾接触处采样。一 双拖鞋为一份样品。
❖ 恭桶座垫采样:应在座垫圈前边1/3部位采 样。
❖ 理发推子采样:应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 抹三次。一个推子为一份样品。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专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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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作者:————————————————————————————————日期: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1主题容内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要求监测工作。

2名词、术语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包括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所进行的卫生监测,促使巩固提高。

3空气质量监测3.1 布点原则3.1.1 布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采样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一米远。

3.1.2 确定采样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样布点的方法。

3.1.3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压、气温等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3.2 采样3.2.1旅店业表1 旅店业客房采样客房间数≤10>100 采样点数(个)客房数5~10% 客房数1~5%采样高度(米)0.8~1.2 0.8~1.2采样频率1.发证,复证监测:1)星级宾馆,或相当于星级宾馆,每三小时采样一次,监测一天(7点~22点)2)普通旅店、招待所等监测一天(上午、下午、晚上各一次)。

2.经常性卫生监测:对星级宾馆或相当于星级宾馆、普通旅店、招待所等进行一次性监测。

3.2.2 文化娱乐场所表2 影剧院、音乐厅、录相厅(室)座位数(个)≤300≤500≤1000>1000采样点数(个)1-2 2-3 3-4 5采样高度(米) 1.2 1.2 1.2 1.2采样频率发证、复证监测:监测一日,一日监测1-2场,每场采样3次(开映前10分钟,开映后10分钟,结束前15分钟)。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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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1. 引言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是为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的水平,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工作,包括监测内容、监测方法和监测频率等方面的规定。

2. 监测内容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2.1 空气质量监测空气中的颗粒物、有害气体等指标,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2.2 水质卫生监测公共场所的水源、供水管网、水质消毒等情况,确保饮用水安全。

2.3 食品卫生监测公共场所餐饮服务的食品加工、储存、配送、销售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

2.4 病菌检测监测公共场所常见传染病菌的存在情况,如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等,确保预防疫情的发生。

3. 监测方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方法应科学合理,具体监测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3.1 采样根据监测要求,选择合适的采样点位和采样方法,采集相关样品进行分析。

3.2 分析检测采用适当的检测手段和仪器设备,对采样样品进行分析检测,获得准确的监测数据。

3.3 数据处理对监测数据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分析,得出科学的结论,为卫生管理提供依据。

4. 监测频率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频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监测频率:4.1 空气质量对于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如机场、地铁站等,应每周进行一次空气质量监测;对于其他公共场所,如学校、商场等,应每月进行一次监测。

4.2 水质卫生对于供水管网,应每月进行一次水质监测;对于饮用水源和水质消毒设备,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

4.3 食品卫生对于餐饮服务场所,应每月进行一次监测,特殊情况下应增加监测频率。

4.4 病菌检测对于公共场所如医院、学校等,应每月进行一次病菌检测;对于其他公共场所,可根据需要确定监测频率。

5. 监测结果处理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并保存,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情况,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6. 监测报告每次监测都应生成监测报告,包括监测方法、监测结果、分析和结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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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作者:————————————————————————————————日期: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1主题容内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要求监测工作。

2名词、术语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包括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所进行的卫生监测,促使巩固提高。

3空气质量监测3.1 布点原则3.1.1 布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采样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一米远。

3.1.2 确定采样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样布点的方法。

3.1.3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压、气温等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3.2 采样3.2.1旅店业表1 旅店业客房采样客房间数≤10>100 采样点数(个)客房数5~10% 客房数1~5%采样高度(米)0.8~1.2 0.8~1.2采样频率1.发证,复证监测:1)星级宾馆,或相当于星级宾馆,每三小时采样一次,监测一天(7点~22点)2)普通旅店、招待所等监测一天(上午、下午、晚上各一次)。

2.经常性卫生监测:对星级宾馆或相当于星级宾馆、普通旅店、招待所等进行一次性监测。

3.2.2 文化娱乐场所表2 影剧院、音乐厅、录相厅(室)座位数(个)≤300≤500≤1000>1000采样点数(个)1-2 2-3 3-4 5采样高度(米) 1.2 1.2 1.2 1.2采样频率发证、复证监测:监测一日,一日监测1-2场,每场采样3次(开映前10分钟,开映后10分钟,结束前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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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前言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9663~9673、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与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1233.1证。

44.14.1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

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4.1.3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5~1m远,高度0.8~1.2m。

4.1.4确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4.1.5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4.1.6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点应选择在人群使用该物品时接触频率较高的部位。

4.2监测点数目4.2.1进行空气监测时应按照公共场所不同性质、规模大小、人群经常停留场所分别设置数量不等的监测点。

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点数目参照第6章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4.2.2对公共卫生用品进行监测时,其监测卫生用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

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5监测频率和样品要求5.1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空气监测应该监测一天,每日上午、下午和晚上各采样一次,或者在营业前,营业中和营业结束前各采样二次。

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

5.2经常性卫生监测空气监测:只进行一次性监测或者在营业高峰时间内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

5.3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时,要连续监测三天,每次监测必须采集平行样品。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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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引用标准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监测点的选择4.1选点原则4.1.1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

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4.1.3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5~1m远,高度0.8~1.2m。

4.1.4确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4.1.5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4.1.6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点应选择在人群使用该物品时接触频率较高的部位。

4.2监测点数目4.2.1进行空气监测时应按照公共场所不同性质、规模大小、人群经常停留场所分别设置数量不等的监测点,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点数目参照第6章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4.2.2对公共卫生用品进行监测时,其监测卫生用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

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5.监测频率和样品要求5.1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空气监测应该监测一天,每日上午、下午和晚上各采样一次,或者在营业前,营业中和营业结束前各采样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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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前言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9663~9673、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与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monitoringforpublicplaces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 监测点的选择4.1 选点原则4.1.1 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 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

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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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前言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9663~9673、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与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monitoringforpublicplaces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 监测点的选择4.1 选点原则4.1.1 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 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

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4.1.3 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5~1m远,高度0.8~1.2m。

4.1.4 确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4.1.5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4.1.6 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点应选择在人群使用该物品时接触频率较高的部位。

4.2 监测点数目4.2.1 进行空气监测时应按照公共场所不同性质、规模大小、人群经常停留场所分别设置数量不等的监测点。

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点数目参照第6章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4.2.2 对公共卫生用品进行监测时,其监测卫生用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

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5 监测频率和样品要求5.1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空气监测应该监测一天,每日上午、下午和晚上各采样一次,或者在营业前,营业中和营业结束前各采样二次。

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

5.2 经常性卫生监测空气监测:只进行一次性监测或者在营业高峰时间内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

5.3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时,要连续监测三天,每次监测必须采集平行样品。

6 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6.1 空气监测的要求6.1.1 旅店业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1。

表1 旅店业客房空气监测要求6.1.2 文化娱乐场所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2和表3。

表2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空气监测要求表3 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空气监测要求6.1.3 公共浴室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4。

表4 更衣室(包括休息室)空气监测要求6.1.4 理发店、美容店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5。

表5 理发店、美容店空气监测要求6.1.5 游泳馆、体育馆监测的要求见表6。

表6 游泳馆、体育馆空气监测要求6.1.5.1 游泳池水样监测要求见表7。

表7 游泳池水样监测要求6.1.6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8。

表8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空气监测要求6.1.7 公共交通工具室内空气监测,按照相应专业特点参照此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监测。

6.2 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部位的要求6.2.1 茶(餐)具采样:应在茶(餐)具与口唇接触处(即1.5cm高度)的内外缘采样一周。

6.2.2 毛巾、枕巾(套)采样:应在毛巾、枕巾(套)对折后两面的中央5cm×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

6.2.3 床单、被罩采样:应分别在床单、被罩两端的中间5cm×5cm处以及床单、被罩的中央部位5cm×5cm 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

浴巾、浴衣、浴裤随机选择某部位5cm×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

6.2.4 脸(脚)盆采样:应在盆内壁1/2~1/3高度处涂抹一圈采样。

浴盆应在盆内四壁及盆底呈梅花状布点采样。

6.2.5 拖鞋采样:应在每只拖鞋鞋面与脚趾接触处5cm×5cm面积上有顺序均匀涂抹3次采样。

一双拖鞋为一份样品。

6.2.6 恭桶座垫采样:应在座垫圈前1/3部位采样。

6.2.7 理发推子采样:应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抹三次。

一个推子为一份样品。

6.2.8 理发刀、剪和修脚工具的采样:应在使用的刀、剪刃的两个侧面各涂抹一次采样。

两个刀(或两个剪)为一份样品。

6.2.9 胡刷采样: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

使用一次性胡刷不采样。

7 现场采样操作的质量控制7.1 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其内容包括监测目的、计划安排、监测技术的具体指导和要求、记录填写以及工作责任感等,以确保工作质量。

7.2 现场采样前,必须详细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用范围,能正确使用监测仪器。

7.3 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规定定期进行检定。

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

每次连续监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

7.4 采样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

校正流量时必须使用现场采样的吸收管。

7.5 微生物采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操作。

采样用具,如采样器皿、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须经灭菌处理,无菌保存。

8 样品送检要求8.1 采样前或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每件样品必需标记清楚(如名称、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年月日)。

8.2 样品(特别是微生物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

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样品的损失或污染,存放样品的器具必须密封性好,小心运送。

8.3 送检时,必须认真填写申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

9 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9.1 监测项目见GB9663~9673—1996和GB16153—1996。

9.2 检验方法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10 监测数据整理10.1 数据的表达:测定的数据与监测仪器灵敏度和分辨度有关。

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的数值,应记录为低于该检出限,并同时记录方法的检出限。

10.2 在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的判断和计算数据的判断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过细的判断。

10.3 异常值的取舍:在测试分析中一旦发现明显的过失误差,应随时剔除由此产生的数据,以便测定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

但在未确定其是否为技术性失误所致之前,不可随意取舍。

10.4 将获得的监测数据归类,分组整理后提出平均值、检出最高值和最低值范围,并与卫生标准比较。

合格率的方式描述。

对于两组资料的比较,必须注意其间的可比性。

10.5 根据监测结果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被监测单位作出卫生质量评价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1主题容内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要求监测工作。

2名词、术语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包括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所进行的卫生监测,促使巩固提高。

3空气质量监测3.1布点原则3.1.1布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采样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一米远。

3.1.2确定采样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样布点的方法。

3.1.3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压、气温等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3.2采样3.2.1旅店业表1旅店业客房采样3.2.2文化娱乐场所表2影剧院、音乐厅、录相厅(室)表3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3.2.3公共浴室:表4更衣室3.2.4理发店、美发店:表5理发店、美发店3.2.5游泳馆、体育馆表6游泳馆、体育馆表7游泳池水样游泳池水质项目分析按游泳池卫生标准规定进行。

3.2.6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表8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3.2.7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按相应专业特点参照此规范要求进行采样。

4卫生用品、用具的微生物监测4.1采样4.1.1采样必须在无菌操作下进行。

4.1.2采样用具,如采样器、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须经灭菌。

4.1.3采样方法4.1.3.1涂抹法:将无菌棉拭子蘸取灭菌生理盐水(管内10m1)后涂抹用品、用具,然后将拭子放入生理盐水管中,及时送检培养。

操作时应避免人为污染。

4.1.3.2戳印法:将溶化并冷至50-55℃的营养琼脂培养基倾注入已灭菌的特制戳印平皿内(使培养基平面比皿边缘高2-3mm),每皿约10m1,待凝固后盖上皿盖(皿盖与培养基之间有一定的空隙),翻转平皿在4℃下保存备用。

将被检物(被罩、枕中等)放平,再将皿盖打开,放在被检物品表面上用手轻按压3-4秒钟,取下平皿,盖上皿盖,送37℃恒温箱内培养24小时计算菌落数。

4.1.3.3无菌滤纸斑贴法:4.2采样数量:采集公共卫生用品、用具样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

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4.3采样部位:4.3.1饮(餐)具采样:应在饮(餐)具与口唇接触O.5cm处的内外缘各一周采样。

4.3.2毛巾、枕中(套)采样:应在毛巾、枕中(套)对折平面中央5cm×5cm面积上均匀涂抹5次。

4.3.3床单、被罩采样:应分别在床单、被罩的两端中间5cm×5cm处以及床单、被罩的中央部位5cm×5cm面积上均匀涂抹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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