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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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进一步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式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结合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特点,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为主要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

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同行专家评议、工作考核、业务技术答辩等有机结合的评价方式,加大现场工作考评和业务技术答辩的力度。

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开展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3、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完善评委库管理制度;对我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授予相应学科教授、研究员资格评审权;发挥专业学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

4、完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制度,将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以及拟申报资格等有关内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中,根据各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分层次、分系列、分岗位、分年龄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通知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通知

【导语】从福建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福建省关于进⼀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已公布,请相关⼈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各设区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党群⼯作部、事业局,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 为进⼀步加快推进我省技能⼈才队伍建设,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根据⼈⼒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社部发〔2019〕20号)以及省⼈⼒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持⼯程技术领域⾼技能⼈才与专业技术⼈才职业贯通发展的通知》(闽⼈社发〔2019〕2号)等有关⽂件精神,结合我省⼯作实际,现就我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年满16周岁,符合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标准》普通受教育程度要求,且有意从事相关职业的。

(⼆)具备以下条件之⼀者,可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 1.取得本职业(⼯种)或相关职业(⼯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下同)后,累计从事本职业(⼯种)或相关职业(⼯种)⼯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种)或相关职业(⼯种)⼯作6年(含)以上; 3.两年制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等职业院校(含技⼯院校)在校⽣可提前6个⽉、三年制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等职业院校(含技⼯院校)在校⽣可提前⼀年申报中级⼯鉴定。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者,可申报⾼级⼯职业技能鉴定 1.取得本职业(⼯种)或相关职业(⼯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种)或相关职业(⼯种)⼯作5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种)或相关职业(⼯种)⼯作满10年以上,并持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3.持有⼤专(含技⼯院校⾼级⼯班)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 4.取得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申报参加相关职业⾼级⼯职业技能鉴定。

(可免试理论考试) 5.台湾同胞来闽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除规定的直接采认台湾地区技能⽔平职业外,持有台湾地区相关职业丙级技术⼠证书或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作满10年以上的,可申报参加相关职业⾼级⼯职业技能鉴定; 6.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含技⼯院校⾼级⼯班)以上⾼等职业院校在校⽣可提前⼀年申报⾼级⼯职业技能鉴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闽人社文〔2016〕180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80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闽有关单位人事部门:根据《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试行办法》(闽人发〔2005〕116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制度,提升工勤人员职业素质,现就做好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1.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闽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

2.上述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

二、培训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等级(岗位)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应完成岗位继续教育培训42学时;未定级的人员应完成24学时。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工勤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升级考核、评审、聘任、续聘的重要依据。

凡未按规定完成年度岗位继续教育必修学时的人员,不得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岗位(职务)升级考核、评审。

三、培训形式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培训采取远程网络教育的形式为主。

各级工考办对于无条件上网或不会上网的工勤人员,可集中组织进行网络在线听课,并指导做好练习。

同时,各级工考办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省工考办报备,采取专题讲座、技能交流讨论等方式做为网络教育的补充。

四、培训内容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注重理论与技能相结合,设有公共知识及各工种专业理论课程。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闽人社文〔2016〕175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75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闽有关单位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福建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将201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岗位升级考核(以下简称“升级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对象(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闽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

(二)上述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

二、报考条件(一)申报条件凡政治思想、工作业绩考核合格,按省人社厅规定参加并完成岗位继续教育培训的工勤人员或派遣(聘用)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按所从事的岗位工种报考。

具体申报条件如下:1.新入编在岗的工勤人员或派遣(聘用)人员,可申报所从事工种岗位的初级工考核。

2.在本工种初级工岗位上工作满五年;或工作年限满十年且已取得本工种初级工资格,可申报本工种中级工考核。

3.在本工种中级工岗位上工作满五年;或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且已取得本工种中级工资格,可申报本工种高级工考核。

4.在本工种高级工岗位上工作满五年并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含技师课程班结业);或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且已取得本工种高级工资格,可申报本工种技师考核。

(二)免试条件凡符合申报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相应科目:1.在现工种等级期间,参加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获得“技术能手”称号,可免《专业理论》及《技能实操》科目。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闽价医[2015]21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6.22【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闽价医[2015]215号)各省级公立医院、在榕部队及武警医院、在榕省属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要求,自2015年6月30日24时起,省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下同)、耗材加成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

为做好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的形成。

现就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目标改革补偿机制,取消以药补医,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缓解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实行差别化的医疗价格政策,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促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顺利开展。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在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诊查、手术、护理、床位、中医服务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

(二)拉开层次,体现差异。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体现“四个拉开”,即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价格差距,拉开省、市、县价格差距,拉开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差距,拉开不同专业技术。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价格,我省定价项目由《福建省定价目录》确定。

二、制定价格应当充分考量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行业或区域比价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

三、制定价格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机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四、制定价格应经价格主管部门具体业务承办机构集体共同审议。

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导致社会反应强烈的定价事项,应经价格主管部门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应形成会议纪录。

五、定价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但不需要重新制定价格的,由业务承办机构提出定价决定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经集体审议后重新向社会发布。

六、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综〔2017〕3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24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2.25
•【字号】闽价费[2009]55号
•【施行日期】2009.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复函
(闽价费〔2009〕55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商请继续实行收费管理办法的函》(闽劳社函[2009]32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63号)执行两年来的情况,为加快我省高素质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同意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及其标准继续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63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2]565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2]565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2〕565号)省公务员局、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精神,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经研究决定降低各级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人事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一)各级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人事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接受委托并签订协议,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每份每月12元;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每份每月10元;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办理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负责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的寄存和接转、连续工龄的计算和档案工资的调整、记载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和确认、转正定级、社会保障、出国政审、户口手续办理、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协调人事争议、出具相关人事证明等与人事档案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二)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3元,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二、免收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规定对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以及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的规定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闽人社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发〔2024〕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2号),以及省委和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有关职业技能提升基础能力建设部署要求,为推进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工程项目落地,打造产教评用有机融合的高质量产业技能生态链,为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保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建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任务分解表2.福建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2024年4月23日福建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技能福建”行动和产业技工强基行动,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打造产教评用有机融合的高质量产业技能生态链,为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保证,根据省委和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有关职业技能提升基础能力建设部署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2024—2025年,支持各地建成10个技师学院职业训练院、20个职业技能提升实训基地和30个产业链头部企业实训基地,引领带动各地各行业按照“校企合作、产训结合、示范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打造集技能培训、技能评价、技能竞赛、技能交流等为一体的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载体,基本形成覆盖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各重点产业行业和我省急需紧缺工种的技能人才培养矩阵和推广网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闽人社文〔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3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金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大企业(集团)、央属在闽单位人事(教育、人力资源)部门:为落实《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实施“技能福建”行动和“职业技能提升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现就开展2024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2024年,全省计划遴选建设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80个(其中依托企业建设的不少于40%),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

二、遴选范围(一)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依托企事业单位为主建设。

工作室建设项目与经济发展密切结合,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骨干企事业单位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需满足已获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条件。

已是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不再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已是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不再重复申报。

依托同一家企事业单位建设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原则上不超过两家,但不同工种且特别优秀的可申报。

(三)各设区市在推荐和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过程中要注意所在设区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置的合理性和各工种分布均衡性。

推荐上报的生产制造类工作室比例应不低于推荐总数的40%。

三、申报名额福州、厦门、泉州各不超过13个,其余设区市各不超过9个;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大企业(集团)、央属在闽单位各不超过4个。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于2008年底印发了《关于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8]508号),制定了省级医疗机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下称《规范》)新项目政府指导价,共涉及新项目142项,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一年。

鉴于试行期将满,经研究,正式核定其政府指导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试行期间各方面的反映情况,经调研、论证,对血栓弹力试验(TEG)(编码250203080)、降(编码250310054)以及B型钠尿肽(BNP)测定(干免疫荧光定量法)(编码250306012)钙素原检测(荧光定量法)等三个项目政府指导价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黑体字),其他项目维持原政府指导价不变(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核定的价格,为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指导价格,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浮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三、各设区市可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2004]服237号)的有关规定,正式核定附件中所列项目在当地的最高指导价格。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为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和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福建省人事厅制定了《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福建省人事厅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人事部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目的关规定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二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方法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考核工人由工人所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考评。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按百分制计分,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合格;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有一门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两门均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下一轮的技术业务水平考核。

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老工人,考核时以实际操作技能为主,业务理论的考核可采取面试的形式进行。

福建省推进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1)

福建省推进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1)

福建省推进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考评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加快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步伐,拓宽高技能人才培养通道,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2]2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报条件(一)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

国家职业标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的按以下条件办理。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

(1)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含1996年以前地(市)级以上工考委和省行业工考委核发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或本职业助理专业技术职称,并继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年以上,同时具有相近职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3)从事本职业工作20年以上或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有较突出业绩并经所在单位确认为本单位技术骨干的,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考评;(4)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本职业者,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考评(免试技术能力总结和理论考试)。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参加高级技师考评。

(1)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2)获得同专业硕士研究生证书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年以上;(3)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具有相关职业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2年以上;(4)取得本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继续从事本职业者(免试技术能力总结和理论考试)。

(二)破格免试认定条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高级技师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高级技师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高级技师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闽人社文〔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高级技师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4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闽有关单位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评审工作,适应新时代新福建技能人才工作需要,根据人社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在全系统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9〕8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福建省人社厅制定了《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高级技师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6日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高级技师评审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新时代新福建技能人才工作新发展,进一步健全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培养、使用及评价机制,根据人社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在全系统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9〕8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具体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闽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

二、申报条件(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度考核合格(称职),按省人社厅规定参加并完成岗位继续教育。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共计保留406件、废止131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7日附件一:
福建省人社厅2013年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就业与失业:18 清理时间:2013年12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师评审答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师评审答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师评审答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04•【字号】闽人社办〔2023〕197号•【施行日期】202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师评审答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3〕19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闽有关单位人事部门: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3〕81号),现就做好2023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师评审答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答辩对象(一)2023年报考技师等级且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二)2022年第一次答辩未通过的人员;(三)往年通过技师各科目考试未参加答辩且仍保留答辩资格的人员。

二、提交材料拟进入答辩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1)《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申报技师资格简明表》一式二份,从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省工考中心”)网站(http://220.160.53.9)下载,填写并盖单位公章后提交;(2)本工种高级工等级岗位任职期间技能业绩总结一篇(一式五份,字数不少于2000字,正文用宋体四号字打印),应保证材料内容属实,全文不得出现工作单位、姓名等个人信息,违者取消答辩资格。

三、申报时间及相关程序(一)省直单位、中央驻闽单位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于12月14日前报省工考中心。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所辖县(市、区)单位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和设区市工考机构审核盖章后,由各设区市工考机构于12月14日前集中上报省工考中心。

(二)省工考中心对拟进入答辩人员的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答辩。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闽政〔2017〕5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二、地方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项目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本目录。

三、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主管部门负责。

四、本目录中定价部门为“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在其所辖各区范围内执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在其辖区范围内执行。

授权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市区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具体名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272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272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272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请求重新核定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安监技术函[2014]57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41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我省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教材资料费,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照实际价格收取,举办单位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照实际印刷成本收取。

教材资料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并使用税务票据。

三、考试不及格的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补考按照考试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上补考按照考试费标准的30%收取。

考试费含发证费用,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时不得再收取证书费用,但证书遗失、损坏、变更等需要补(换)证的,补(换)证费用为10元/本。

四、要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要将未完成的课时按照平均课时费标准退还培训费。

五、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监督电话12358,实行“阳光收费”。

培训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首批资深价格鉴证师评选结果的通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首批资深价格鉴证师评选结果的通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首批资深价格鉴证师评选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闽价认[2010]170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首批资深价格鉴证师评选结果的通报(闽价认〔2010〕170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福建省资深价格鉴证师评选活动的通知》(闽价认[2010]122号)规定,经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省价格认证中心评审,在全省价格认证系统中评选出郑健蓉等20名综合素质强、业绩突出的价格鉴证师为首批“福建省资深价格鉴证师”。

希望这些同志充分发挥业务骨干作用,在工作中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带动全系统业务水平的提高,为全省价格鉴证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也希望全省价格认证系统的工作人员向他们学习,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锻炼提高工作能力,共同推动价格鉴证事业发展。

附件:首批福建省资深价格鉴证师名单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首批福建省资深价格鉴证师名单郑健蓉福建省价格认证中心王晓福建省价格认证中心陈红玉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余航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陈永田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周丹灵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纪苓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畅卫东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姚宝坤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吴洪水莆田市涵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蔡军星晋江市价格认证中心林秋红泉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柯雅铭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林丽贞东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许国丰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林道金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赵松华建宁县价格认证中心王发文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卢伟南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黄建鑫建瓯市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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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和工种重新分类有关问
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2003]费4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1.24
【实施日期】2003.0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岗位
培训考核收费和工种重新分类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3]费41号2003年1月24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费用标准的
函》(闽人函[2002]82号)收悉。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问题的复函》(闽财综[2002]65号)规定,现就我省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岗位培训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略)
元/人.期
二、其他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仍按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7]费字498号)规定执行。

三、鉴于机关事业单位工种分类有一定调整和变化,因此,对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种予以重新分类。

具体分类情况详见附表。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24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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